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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5 筆:名稱 2・條文 33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預覽 ↗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33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 條預覽 ↗
…使刑事補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使求償權之作業有所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理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各級法院均應設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刑事補償事件之求償事宜。但法官人數不滿十人者,得與另一法院合併設立。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求償審查委員會置委員六人至九人,以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法官代表二人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組成;法官人數逾十人者,增加法官代表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除院長依職務進退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法官代表辭職、調離該法院或因故出缺時,由得票在後之法官依次遞補之;無法官得票在後者,依前點第三項重新推選…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補償法院於補償後,應本於職權審查是否行使求償權及其求償之範圍,如認執行職務之原承辦公務員(以下簡稱原承辦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該…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求償審查委員會由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主席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所在與…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求償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但第十二點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原承辦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與原承辦人員訂有婚約…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除認原承辦人員顯無違法或其違法顯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通知原承辦人員到場陳述意見;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及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調閱相關案卷…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求償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並全程錄音以供會後核對;製成會議紀錄後,應即分送各委員確認;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1 條預覽 ↗
十一、求償審查委員會審查時,應本於審慎之態度,就原承辦人員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而違法致生刑事補償事件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所定之要件,妥為查明,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2 條預覽 ↗
十二、求償審查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原承辦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情形者,應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反之,應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3 條預覽 ↗
十三、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時,其求償之範圍以支付補償之金額為限,且應審酌被求償者應負責事由輕重之一切情狀,決定為一部或全部求償,並得請求自支付時起至償還時止依法定利率計…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不應求償之決議時,應製作決議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決議之結果。
(二)決議之理由要旨;必要時,得附記其依憑之事證及理由。
(三)決議日期。
補償法院應於…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5 條預覽 ↗
十五、求償審查委員會作成應予求償之決議後,補償法院應將會議紀錄層報司法院備查,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與被求償者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於合理期限內分期給付,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
(…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6 條預覽 ↗
十六、求償審查委員會之與會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作業要點第 17 條預覽 ↗
十七、本要點有關之作業事項,由各該法院之文書單位負責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1 條之 1預覽 ↗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公共安全事故,指依法規應強制投保責任保險之場所或行業發生之責任保險事故。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
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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