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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度憲民字第683號
115.06.03
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114年度憲民字第1918號
115.01.06
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
114年審裁字第343號
114.04.08審查裁定
定、系爭判決一至三容許「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即非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違反公司法第208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三)爰
114年審裁字第265號
114.03.07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本件聲請書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項下,雖記載「劉誌成」及其人別資料,並於聲請書末以撰狀人名義蓋章,惟查其不具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就此本庭
112年審裁字第901號
112.03.28審查裁定
用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未依民法第105條判斷法定代理人知悉子女受侵權行為之起算時點、加重計算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撫慰金、明示不得上訴及違背經驗法則判斷聲請人為性騷擾案件之加害
112年憲裁字第5號
112.02.10
。 四、次查,未成年人聲請憲法訴訟,原則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於本件之情形,聲請人二既係未成年人,其聲請憲法訴訟,本應由依法成為聲請人二之唯一親權人之母親(即原相對人)為法定代理
111年審裁字第97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第7款規定:「(第1項)聲請憲法法庭裁
111年審裁字第48號
111.10.04審查裁定
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第
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
111.09.21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
111年憲裁字第186號
111.04.29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4條第2項、第15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19】 二、另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抗告權,得依系爭規定二準用第3編第1章第345條之規定,併此敘明。【20】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
釋字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110.07.16大法官解釋
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
109年度憲二字第494號
110.07.16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109年度憲二字第529號
110.02.05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109年度憲二字第490號
110.01.29
人就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執行問題有疑義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本即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如已依法聲明異議
109年度憲二字第116號
109.08.28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107年度憲二字第24號
109.08.28
就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執行問題有疑義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本即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如已依法聲明異議
109年度憲二字第135號
109.08.28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會台字第13637號
109.06.19
小字第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民事訴訟法對於無法定代理人且無訴訟能力之原告,未規定其得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亦未規定法院得於必要時依職權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對人民之訴訟權保護
109年度憲二字第107號
109.05.29
80條規定。2、確定終局裁定認社區管理委員會新任法定代理人無須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即取得合法訴訟代理權,且僅限欠缺代理權之一造當事人始得據以聲請再審,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09年度憲二字第5號
109.03.20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108年度憲二字第336號
108.12.13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再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上開大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另外賦予真正繼承人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使真正繼承人於繼承財產受侵害且繼承資格遭質疑時,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
會台字第13724號
107.06.15
予函知在案。次查聲請人乃前開確定終局判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當事人,自不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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