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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由高雄市稅捐稽徵機關加以認定,系爭終審判決逕以其自由心證認定地上物存在與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是系爭終審判決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平等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等等,牴觸憲法第7
112年審裁字第1024號
112.04.15審查裁定
月。由此可知,法院量刑基準未定,完全繫於各法院之自由心證;法院量刑承諾應受法院一體之拘束,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應包括人民於法院各審級平等待遇;聲請人應受維持緩刑之宣告等語。上述聲
112年審裁字第323號
112.02.03審查裁定
條第1項及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限制;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當事人是否已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已屬違憲等語。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業經司法院大
112年審裁字第4號
112.01.05審查裁定
稱系爭判決),將其一罪三判,使其無法假釋,且法官自由心證權力過大,不顧有利於聲請人之證人證詞。又聲請人已經供出毒品上游,僅因檢察官未以販賣毒品之罪名起訴,而僅以運輸毒品之罪名起訴該
111年審裁字第868號
111.11.25審查裁定
9條之1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容許法院依自由心證決定有無證據能力,不顧陳述內容之證明力,要求被告自行舉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顯然過度刁難被告,並違反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111年憲裁字第252號
111.05.27
系爭裁定選擇性逕自脫離確定具有拘束力之法規範,採自由心證作判斷,悖離法規範,有違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意旨等語。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
111年憲裁字第179號
111.04.27
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濫用自由心證,違反證據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
111年憲裁字第137號
111.04.06
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之法官濫用自由心證,認事用法有明顯重大違誤,應屬違憲。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
110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110.12.17
理由,未參考聲請人所提供之證據即逕為判決,已違反自由心證原則,不法侵害聲請人依系爭規定一至三可取得之營業權利及車輛財產權等語。 (四)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就系爭
110年度憲二字第317號
110.09.10
聲請人於資金不足之情形下一次性購入大量毒品,而以自由心證認定聲請人有販入毒品以出售他人之目的,故對聲請人科以販賣二級毒品之重罪,而未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持有毒品
109年度憲二字第403號
110.05.07
定終局判決,完全違反刑事審判無罪推定原則,法官以自由心證主義,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均不採納,故聲請人不服判決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
110年度憲二字第63號
110.05.07
,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及歷審法院僅憑自由心證原則加以起訴及審判,且違反證據法則,又未遵守無罪推定等原則,俱有違憲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
109年度憲二字第289號
110.02.26
在且非裁判依據而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是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等情,均違反嚴格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保障之權利等語。
109年度憲二字第368號
109.11.06
害被上訴人之任何權利,確定終局判決任意行使法官之自由心證權,依前述偽造之證據而為判決,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
109年度憲二字第377號
109.11.06
聲請人已於補充理由狀中敘明,確定終局裁定二係法官自由心證之違法判決等語。3、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319條及第329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已違背憲法第16條、剝奪人民之訴
109年度憲二字第89號
109.11.06
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擴充法官得自由心證之範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6、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號
108年度憲二字第354號
109.10.23
條及第23條。5、高等法院法官於審理本案時,全憑自由心證之職權運用,並未究明事實真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關法官自由心證之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等語
109年度憲二字第279號
109.08.28
定終局判決,完全違反刑事審判無罪推定原則,法官以自由心證主義,對被告(即聲請人)有利之證據均不採納,故聲請人不服判決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
108年度憲二字第451號
109.05.29
數額之計算時機,使法官得以書記官計算錯誤為由,以自由心證論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額度,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系爭函及系爭規定針對上訴第三審設有門檻,限制司法訴訟之範圍,然
會台字第13566號
109.02.27
度國抗字第11、29、37、47號民事裁定,濫用自由心證,不法駁回異議,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8年度憲二字第412號
108.11.29
納相關證據且違反民法第982條之規定,逕依法官之自由心證作成判決,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43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
108年度憲二字第295號
108.09.27
一對於善意取得不動產之規定過於簡略,賦予法官廣大自由心證空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未保障真正權利人取得不動產,屬法律漏洞等語。 (五)惟查,系爭規定二
會台字第13371號
108.09.27
理由書狀之內容,濫用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之自由心證,不依證據法則,逕自為不利聲請人之論斷,並以聲請人基於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所被動取得之傳真內容,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事實
107年度憲二字第306號
108.05.31
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不應以自由心證速為論斷,其判決顯有失公正,不合乎情理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會台字第13667號
107.12.14
決實質適用系爭規定而為裁判,系爭規定賦予法院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而為裁判之權限,惟系爭規定並未如同法第136條及第140條要求負舉證責任以及製作調查證據筆錄,且自由心證之內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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