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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0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自由心證主義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預覽 ↗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
民事訴訟法第 353 條預覽 ↗
本。 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八十八 (自由心證)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論理法則係指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二十二、裁判之實質要件 職務法庭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職務法庭基於職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準用行政訴訟法一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5 條預覽 ↗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成立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4 條預覽 ↗
)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依自由心證認舉證人關於該文書之性質、內容及文書成立真正之主張為真實或認舉證人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1 條預覽 ↗
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應於裁判前使該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3 條預覽 ↗
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但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民事訴訟法二八二之一)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3 條預覽 ↗
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或具結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當事人關於訊問事項所主張之事實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之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三六七之一)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條預覽 ↗
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應於裁判前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行政訴訟法一三五)。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1 條預覽 ↗
妨礙他造舉證之態樣、所妨礙證據之重要性等情形,依自由心證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惟應於裁判前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準用行政訴訟法一三五)。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條預覽 ↗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二○三、二二二、二六九)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8 條預覽 ↗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二十九、(裁判之實質要件) (一)行政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係指行政法院基於裁量權取捨證據方法及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至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78 條預覽 ↗
七十八 (證據法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證據之證明力,固由法院自由判斷,但應注意所憑證據,必須經過法定調查之程序;所下判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且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據之證明力。亦即證據之價值判斷,由第二審法院本其自由心證而為之,但其心證應本於證據法則,而為合理之判斷,否則即屬違法。 四 第三審就發回更審所為法律上之判斷,固足以拘束原審法院,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時,所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兩造所爭事實之認定、與應證事實之關聯及取捨之依據如何,均應記明於判決。且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2 條預覽 ↗
不能指未作此項調查為違法。 五 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之種類未設有限制,翻譯本內容如與外國文原本相同,非不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設若原審已於審判期日將翻譯本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預覽 ↗
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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