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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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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律明確性原則及公平原則等等,應受違憲宣告。(二)訴願法第14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對於如本案長期行政不作為、持續性管制之訴願提起期間,仍自行政處分或公告期滿後起算3年,顯已違反憲法第
114年審裁字第1035號
114.09.01審查裁定
5條之2(113年7月31日經移列為第22條)及訴願法第14條規定(下分稱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未規定行政機關
113年審裁字第296號
113.03.26審查裁定
日提出之訴願書係首次對原處分為不服之表示,且解釋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知悉」為「知悉行政處分之存在」而非知悉行政處分之具體內容,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
112年審裁字第1957號
112.11.27審查裁定
用而未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訴願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建築法第77條之2、第95條之1(下併稱系爭規定三)等
111年審裁字第920號
111.11.29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訴願法第52條(下稱系爭規定三)及行政訴訟法第253條(下稱系爭規定四)規定,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曾
111年憲裁字第1434號
111.09.14
系爭裁定二),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訴願法第14條第1、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
111年憲裁字第258號
111.05.30
字第5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之疑義,爰
110年度憲二字第138號
110.12.24
竟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全面禁止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又違法命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2號
110.12.24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4
110年度憲二字第448號
110.12.17
字第114號裁定,援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51年判字第89號、第226號判例由程序上駁回
110年度憲二字第352號
110.10.08
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意旨,亦違反訴願法第95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16條對人民之保障,並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本案中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適用結果,應為
110年度憲二字第115號
110.07.16
107年向教育部提起訴願,經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以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依憲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人民有受教育之權利,學業成績不及格純屬個
109年度憲二字第232號
110.02.26
定,援用行政訴訟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扭曲法官法第35條第4項規定之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
109年度憲二字第153號
109.12.31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4
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109.11.20大法官解釋
。有規定人民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者,例如行政處分(訴願法第1條以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條以下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參照);有規定通知、資訊提供,而未直接涉及爭訟者,例如通知程
109年度憲二字第132號
109.08.28
訴字第10813504610號訴願決定書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7條第1項第10款(聲請人誤植為第97條第10款),所謂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該證物於前訴願程序已存在者為
108年度憲二字第342號
109.04.24
1、確定終局裁定及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援用訴願法第2條、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4條、第5條、第104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108年度憲二字第49號
108.05.31
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63號
107.10.05
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427號
107.05.25
件有利害關係,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系爭決定書違反訴願法第55條,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
會台字第13482號
106.12.22
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訴願法第1條(下稱系爭規定一)限制人民提起訴願必須在行政處分範疇,牴觸憲法第16條、第23條及第171條;最高行政法院與臺北高等行政
會台字第13567號
106.12.15
條、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企業併購法第29條、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第68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3562號
106.09.29
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158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466號
106.07.07
處分,自不得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等」駁回抗告,顯與訴願法第3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466號解釋意旨所指「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106.02.24大法官解釋
,係我國對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參照)之例外規定。因此,稽徵機關就合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無督促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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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