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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9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犯丁罪(非教唆犯,而係共同連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至於乙罪及丙罪均不另為無罪的諭知。檢察官就乙罪及丙罪上訴,聲請人就丁罪部分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10
111年審裁字第823號
111.11.22審查裁定
剝奪法官裁量空間,已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又刑法連續犯規定刪除後,於一罪一罰原則下,系爭規定之法定刑仍定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顯違反比例原則等語。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111年憲裁字第1228號
111.08.30
台抗字第57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連續犯罪部分形成之推論難認符論理性及經驗法則,致聲請人所受刑罰與罪責不相當,亦未符有關連續犯罪之法理論規範,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利,國家不能以法律規定強制人民工作,且於刑法廢除連續犯之處罰後,無須再考慮以強制工作規定補充刑罰不足,故強制工作制度已無繼續存在之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該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
110年度憲二字第12號
110.07.16
意旨略謂:聲請人先犯七起連續強盜罪行,具保後再又連續犯三起強盜罪行,理應該當連續犯,法院之判斷實屬違法違憲等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
107年度憲二字第351號
108.07.05
1年至100年所為之上開犯罪行為,係屬不法行為之連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公訴不可分原則,連續犯之行為業經一部分起訴者,由於刑罰權單一,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
會台字第11886號
107.12.28
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人於一審判決所受宣告者為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非宣告詐欺犯之刑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而認聲請人無減刑之適用,創設法所無之限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
會台字第13318號
106.02.24
7號、第539號刑事判決,未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罪科刑,反而分別起訴及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385號
104.02.06
有違比例原則;且法院就聲請人之竊盜犯行,未按刪除連續犯之立法理由,以接續犯之概念審理,致遭一罪一罰論處,相較其他重大犯罪顯有輕重失衡;2、法院未就聲請人其餘所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
會台字第11737號
102.11.15
罪名,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自屬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原因案件因檢警之延宕,未將案件合併,致使法院分別審理,誤認其犯意各別應分罪論處,一罪二判,顯屬違背法令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
會台字第10463號
100.09.30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前,應被評價為連續犯而屬裁判上一罪;嗣刑法第五十六條刪除連續犯規定後,立法者漏未就系爭規定有關緩刑部分予以配套修正,致檢察官就前後犯罪事實分別起訴
會台字第9877號
99.07.30
匪行為是否為事實上一罪,或屬於修正前刑法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從而得否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將其因流氓行為所受之感訓處分,與其因盜匪行為所受之有期徒刑相互折抵等,爭執
會台字第9885號
99.07.30
終局判決,且聲請人徒憑己見主張系爭二案之犯行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法院卻認定為犯二罪分論併罰,有違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
會台字第8978號
97.12.26
僅係爭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是數行為因而論處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結果,即令所犯輕罪亦遭重判,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會台字第7204號
93.05.07
號被告王志強等竊盜案件,認檢察官對於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或牽連犯,均移送法院「併案」審理,並未製作起訴書,詳載犯罪事實,其所依據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暨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字第一九
會台字第7256號
93.04.02
行聲請,仍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立法意旨不當,至該法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處,並未具體加以指明,而仍僅泛稱該規定排除其他被害人自訴之權利云云,核與司法院
會台字第6925號
92.02.27
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 指摘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立法意旨不當,對於該條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處,並未具體加以指摘,至聲請意旨所謂﹁一犯意﹂之見解,仍屬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核
會台字第6408號
89.05.19
一項第六款規定一節,查聲請人先後為二次犯行而成立連續犯與僅有一犯行而成立一罪,是否與「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相當,為適用法律當否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會台字第6270號
88.07.30
認審理結果依形式心證所得,該案件究係想像競合犯或連續犯,尚有研究餘地。若認係想像競合犯,乃刑法第六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有違憲之疑義;若認係連續犯,乃刑法第六十二條、
會台字第3761號
80.03.08
請書為竊盜軍械事件,認軍事審判機關分別論科,未依連續犯處斷,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562號
79.06.08
聲請書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法院確定判決不適用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之規定,造成一事兩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2406號
76.02.06
為其涉數次竊盜,法院未依連續犯判決,顯有違誤,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2480號
75.06.06
請釋示刑法第四十六條及連續犯確定判決之效力等案。
會台字第1862號
73.04.06
本件聲請人以其二次所犯竊盜罪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以連續犯論以一罪,而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七號判決竟認後一犯罪係另行起意,予以另行處罰,當然違背法令,依法向最高法院檢察
會台字第1770號
72.05.20
請求釋示有關連續犯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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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