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統計,勞資爭議案件數自民國89 年8,026 件增至民國98 年30,385 件,將
近增加4 倍。為穩定勞動關係,民國98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勞資爭議處理法〉。
以此,請說明下列問題:
勞資爭議的意義為何?(5 分)
〈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爭議行為」一章。試就增訂的條文闡釋新法對勞資爭
議行為所持之政策理念為何?(15 分)
最高法院民國93 年曾判決:「雇主因歇業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非屬於勞資
爭議處理法所定之勞資爭議,縱勞工有爭執而申請調解,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自不
受該法之限制」。試述:此判決有否合理性?(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