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僱於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之秘書工作,甲懷
孕後,身心皆感不適,故依勞動基準法第51 條之規定,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
但A 公司以無較輕易之工作可供改調,拒絕甲之請求。A 公司曾建議甲留職停薪,
在家養胎待產,但甲不願意失去收入,因而選擇繼續上班。甲的身心狀況一直未能
改善,故常常請假,延誤了不少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也因而造成A 公司的一些損
失。A 公司每年皆會對其員工進行工作評量,在當年度的評量過後,A 公司以勞動
基準法第11 條第5 款「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甲。甲對A 公司的解僱決
定非常不滿,認為A 公司的解僱行為構成「懷孕歧視」。試論A 公司解僱甲之合
法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