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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康應龍高文崇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元榕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度金訴緝字第5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75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庚○○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我國籍)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賓籌組跨境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由李連春(綽號「B哥」、「老B」,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居間介紹而與己○○(綽號「鼠哥」、「家樂福」,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乙○○(綽號「華哥」、「麻辣王」,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聯繫商議後,於民國100年3月間起,其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己○○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乙○○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李連春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國房東承租該國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等責任;其等並與亦有犯意聯絡,負責設定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合作,由「保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被害人存、匯款至人頭帳戶後,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層層轉出,再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代號「保時捷」之集團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臺灣地區派員收取現金。己○○並於100年 7、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龔年春(綽號「春哥」、「阿春」,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進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己○○、乙○○、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聯繫窗口,由龔年春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村 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如當日網路是否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每日下午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境內之個人辦公室(先後曾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區○○路0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 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道○段 0○00號中港The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 1、2個月即更換一次地點),以 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後,以 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報表上報己○○,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與代號「保時捷」之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另周瑋則(綽號「瑋則」、「阿則」,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陳韋安(綽號「大頭」,101年3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陳采蓉(綽號「多多」,於 101年4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 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周○○(84年 8月間生,綽號「白豬」,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周○○,另由原審法院少年法庭審理,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侯立中(83年 6月生,綽號「毛毛」,參與時間不詳,無證據證明其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現通緝中),或由己○○引介予龔年春,或由龔年春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亦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依照龔年春之指示分工,周瑋則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張芮蓁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周瑋則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陳韋安負責購買行動電話、SIM 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陳采蓉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另庚○○(自100年3月11日加入)、張哲源(現通緝中)、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原名洪綾娸)、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辛○○、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豈銘(原名張瑞賢,現通緝中)、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陳酉信(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以上除張哲源、張豈銘、陳酉信外,均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嗣部分犯行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該部分犯行)透過彼此相互介紹前往菲律賓詐欺機房,於其等參與期間內(出境前往菲律賓及參與時間、所在機房均詳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並與在菲律賓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己○○、乙○○、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周○○、侯立中及不詳姓名之系統商人員、代號「保時捷」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達成跨境組織詐欺犯罪集團之共同謀議(無證據證明庚○○於參與期間對於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等情為明知或有所預見)。

二、而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由李連春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網路系統後,「大胖董」、己○○、乙○○所組詐欺集團,即自 100年3 月起,陸續派遣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張哲源等人出境前往菲律賓,率由張哲源於100 年3 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嗣於101 年2 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該機房由戴瑋良接手現場管理,並繼續由許國聖擔任電腦手;乙○○另於100 年10月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之人所屬機房從事詐欺工作之詹誌誠及蘇琮傑,分別擔任其與己○○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即C3機房)管理人及電腦手;於101 年3 月間,又指派庚○○擔任己○○、乙○○所成立附表三所示之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 年7 月27日,再自其他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附表四之處所成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並由陳柏峯擔任機房管理人,而在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金錢之工作。其等之詐騙方式,係由己○○、乙○○指示李連春及綽號「美國」之成年男子,找來詐騙語音話務之系統商人員擔任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D1機房)、戴瑋良(D1機房)、許國聖(D 1 機房)、詹誌誠(C3機房)、蘇琮傑(C3機房)、庚○○(C2機房)、辛○○(C2機房)、陳柏峯(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與系統商聯繫,由系統商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許國聖、蘇琮傑、辛○○、陳柏峯等人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 』回撥」之詐騙簡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即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門報案,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再按「##」轉接電話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該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若受騙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理匯款,即可成功詐得款項。

三、詐元榕等人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大陸地區民眾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王春玉、程國蘭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七各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犯罪所得則由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將存、匯至該集團所提供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再通知在國內之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由「保時捷」每日與菲律賓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國內帳房龔年春進行三方對帳,再由「保時捷」聯繫龔年春交付詐欺所得之時間與地點,以當面交付贓款,後於每月底再由各機房製作明細帳,列出當月總業績、各項費用、須支付成員薪資及盈餘等各項目,以skype 傳送予龔年春核對,龔年春核對無誤後即依各機房所提供明細匯整各成員之報酬薪資【一線人員為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計詐欺所得金額之5%、二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9%,保證至少可領3萬元,三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 7%,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則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電腦手領固定薪資另可分紅,煮飯、翻譯人員則領固定薪資3萬元至5萬元不等】,並於次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領薪方式,交由周瑋則、陳采蓉、陳韋安、周○○等人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薪水存入各該機房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或於機房成員返國後交付現金、或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嗣庚○○於101年8月12日自菲律賓搭機返回臺灣,自101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參加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教育召集訓練,於101年8月24日方搭機前往菲律賓處理私人事宜,而未參與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於101年8月20、21、22日詐騙大陸地區民眾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等人之犯行。

四、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龔年春、己○○、陳采蓉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詹誌誠、庚○○、許國聖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 (PAOCC)統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己○○、龔年春及匯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 7月22日、26日、30日、8月1日 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 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 2.至22.之戴瑋良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 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丙○○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證物(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6處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 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表六編號 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之機票訂位紀錄,並於 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道 000號(高鐵臺南站)旁拘提龔年春、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張芮蓁、同日中午 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提陳采蓉、同日晚間 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同日晚間 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鄭郁蓁到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至22.所示D1機房戴瑋良等 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所示C3機房詹誌誠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2.至19.所示C2機房丙○○等 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所示B1機房陳柏峯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 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陳韋安、於 101年11月6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吉安農會對面)前拘提己○○、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 0段000號前拘提乙○○、於101年11月2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周瑋則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 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五、又101年8月23日上午,在菲律賓國編號D1、C3、C2、B1機房被查獲後,龔年春與適在國內而未被逮捕之張哲源旋即接獲通知,經與己○○聯絡商議後,旋由龔年春安排購買機票,由張哲源於同日下午搭機飛抵菲律賓處理善後,企圖以金錢向菲律賓警員行賄,搶救在菲律賓遭扣留之機房成員及湮滅機房內之相關詐騙資料、電腦設備,張哲源並與龔年春聯繫,通知龔年春將身邊所保管之該集團詐欺所得之部分現金經由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至該集團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等人頭帳戶,經層層轉匯交予菲律賓當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莉莉」之菲律賓籍女子,再轉交予張哲源及在菲律賓境內未被查獲綽號「美國」、「大兵」等之成年成員。龔年春因此於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先後由其本人及指示其配偶鄭郁蓁(所涉搬運贓物罪部分,業經原審另行審結)、陳韋安、周瑋則、陳采蓉(陳韋安另有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協助存款),將共計830萬元之詐欺所得,於附表五編號 1.至31. 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上揭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帳戶內。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及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分別移請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即附表七編號1至6):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權部分: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刑法第3 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庚○○與共犯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辛○○、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於附表一至四所載出入境期間(菲律賓機房於101 年8 月23日為警查獲)前往菲律賓境內之詐欺機房,撥打電話詐欺大陸地區民眾,該犯罪行為地雖在我國國境外,惟該詐欺集團係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向不知情之民眾施行詐術,則被害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之處所,仍為本案犯罪行為地,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 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 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對被告陳韋安而言,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被告庚○○表示無意見,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1.本案承辦警員對後述本案共同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原審法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原審法院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可參。且本案被告陳韋安與上揭共同被告所涉犯之詐欺犯罪,其犯案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再監聽之內容係有關共同被告等人彼此間持用行動電話聯繫有關詐欺機房運作情況之事宜,係屬共同被告等人進行詐欺犯罪行為之對話內容,並非所謂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本案通訊監察所得之錄音自有證據能力。

2.又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法定程序所為,執行監聽機關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製作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又被告庚○○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之調查證據程序,本案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3.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 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 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 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 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98年 4月26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司法互助」第 8點第1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另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 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上開規定亦得作為判斷下列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被害人詢問筆錄,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環。經查,本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詢問筆錄,係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上開證人筆錄係法務部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大陸地區公安及檢察主管部門根據本案D1、C3、C2、B1機房內所查獲之轉單清查詐欺案件之被害人,並製作被害人筆錄;而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雖採一問一答方式,惟被害人回答內容不僅具體、詳盡及連續,復經被害人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所說的相符」之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等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渠等陳述亦均無出於非自由意志之情狀;參以大陸地區公安於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詢問人身分為警察、受詢問人應如實回答問題等情,且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於詢問過程所陳述關於被詐騙錢財經過情形,關涉本案被告庚○○犯罪之成立與否,是為證明被告庚○○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及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4.卷附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純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5.再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共犯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林鈺潔、何俊德、林承諭、丁○○、蘇佳(以上為在臺灣查獲之共犯)、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以上為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之共犯)、詹誌誠、蘇琮傑、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以上為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之共犯)、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辛○○、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以上為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之共犯)、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以上為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之共犯)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另案或本院本案審理時就渠等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彼此擔任之角色分工,及本案詐欺集團係假冒大陸地區公務機關人員以電話詐騙大陸地區不特定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亦供述甚詳,且其等所述,核與:

㈠、證人陳春蘭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機房之闕鈴諺、周修賢外),均係由共犯陳采蓉、同案被告張芮蓁、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理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651 號卷(下稱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74至78頁、101 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第81至82頁】。

㈡、證人鍾立軒、張玉梅、劉姿吟、吳端容、張貞宜、陳顯隴、林芳汶、黃美玲、何政伸、丁○○、彭瑄惠、蕭育芬、林慧雯、鄭朝瑋、王惠麗、劉興宜、郭家杰、林德南、陳雅文、陳珮玶、巫美金、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陳春光、鄭憶婷、林維德、謝採玉、林承諭、吳廖秀霞、吳欣茹、施沛岑、吳威儂、吳清喜等於偵訊時證述上揭各該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及共犯等人,依約定抽成比例按月領取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等情一致。

二、又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王春玉、程國蘭,於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大陸地區,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群發之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分別據被害人劉亞其(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㈦第74頁背面至第76頁)、杜紅霞(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㈦第97至98頁)、任滿堂(見偵字第 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5頁)、王玉華(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㈦第86頁背面至第至88頁)、王春玉(見偵字第20668號卷第 90至91頁)、程國蘭(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 103至104頁)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且為被告庚○○與本案其餘共犯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在各該機房查扣之被害人轉單資料、上揭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在卷可為佐證(詳附表七編號1至6所載)。

三、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一)臺灣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 9月9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0至22頁)。

2.原審法院101年度聲搜字第 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偵字第 19651號卷㈠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同案被告張芮蓁、共犯陳采蓉、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鐵站,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即中港 The one大樓,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9.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苗栗市○○路0 段○○00號,受搜索人:龔年春,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127至130頁)。

8.共犯龔年春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 19651號卷㈠第139至141頁)。

9.同案被告張芮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1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張芮蓁,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157至160頁) 。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據影本5 張(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161 至163 頁)。

12.共犯陳采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㈠第177至178)。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受搜索人:陳采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陳采蓉)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92 至213 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庭園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2至253頁背面)。

16.101年 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證照片5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 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6至261頁、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己○○,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97至299頁)。

20.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1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年8 月29日無摺現金存款2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21.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 12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 號(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 年8 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4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9 至240 頁)。

2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31日一北屯字第0013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於 101年8月28日、101年 8月30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3至296頁)。

23.共犯陳采蓉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無摺存款1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8頁)。

24.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9頁)。

25.案外人王姿涵(共犯陳韋安女友)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0頁)。

26.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1頁)。

27.案外人王姿涵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2頁)。

28.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4頁)。

29.案外人王姿涵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5頁)。

30.共犯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6頁)。

31.共犯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7頁)。

32.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8頁)。

33.同案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9頁)。

34.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0頁、卷㈤第237頁)。

35.共犯陳韋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1頁、卷㈤第238頁)。

36.同案被告鄭郁蓁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2頁、卷㈤第236頁)。

37.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3頁)。

38.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5頁)。

39.共犯陳韋安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6頁)。

40.共犯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7頁)。

41.共犯陳采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8頁)。

42.共犯陳韋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9頁)。

43.共犯龔年春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0頁)。

44.共犯周瑋則於101 年8 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㈣第321 頁、卷㈤第232 頁)。

45.共犯陳韋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2頁、卷㈤第233頁)。

46.共犯龔年春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3頁、卷㈤第230頁)。

47.共犯龔年春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4頁、卷㈤第231頁)。

48.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5頁)。

49.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9頁)。

50.共犯陳韋安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1頁)。

51.共犯周瑋則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2頁)。

52.案外人王姿涵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3頁)。

5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1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101年 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8至345頁)。

5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0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 月28日、101 年8 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49頁、第351至35 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1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0至14頁)。

56.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0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8日、8 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5至19頁)。

57.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2012年11月14日一南屯字第0009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之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69至372頁)。

58.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8月28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27頁背面至第233頁)。

59.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4日無摺現金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4頁背面至第238頁)

60.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9月28日一圓山字第0010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開戶日起至101年7月止交易往來明細光碟(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5頁)。

61.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10月4日一圓山字第0010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8月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79至87頁)。

62.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陳南宏)帳戶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81至185頁)。

63.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年 3月2日、101年5月2日、10 1年6月 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林宇凡、張念華、丙○○、鄭朝瑋、程曉明、陳淑慧(正確戶名:莎韻尤命)、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彭瑄惠、許源升、林育祥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21至334頁)。

64.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65.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5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3至25頁)。

6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至30頁)。

67.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至40頁)。

68.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1至44頁)。

6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5至49頁)。

7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0至52頁)。

71.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 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3至60頁)

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6月4 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 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61至70頁)

73.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 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1至73頁)。

7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陳采蓉)照片(見偵字第 19651號卷㈥第74至76頁)。

7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22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34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01 年1 月1 日起之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7至84頁)。

76.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 0012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2至264頁)。

7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1至282頁)。

7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陳采蓉)101年6月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83至94頁)。

79.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龔年春)行動電話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82至291頁、卷㈥第307至316頁)。

8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2頁、卷㈥第320頁)。

8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7月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3至302頁、卷㈥第320至329頁)。

8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俊」)101年5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5頁)。

8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3至357頁、第286至287頁)。

8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嘉」即何俊德)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8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9至290頁)。

86.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鐵」即庚○○)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95至96頁、卷㈥第339至343頁)。

87.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宗」即蘇琮傑)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

8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龔年春)101年4月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7至318頁)。

8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8頁)。

9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許國聖)101年5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91頁、第344頁)。

91.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李連春)101年7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1至352頁)。

92.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7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8頁)。

9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蘇琮傑)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3至365頁)。

9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黃彥勛)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8頁)。

95.共犯周○○於101 年8 月1 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0至11頁)。

96.共犯周○○於101 年8 月1 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2至13頁)。

97.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4頁)。

98.法務部調查局向大陸地區被害人電話查證報告(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85至102頁)。

99.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下稱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頁】。

100.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 115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 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101.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7至8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102.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103.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 11至13頁、第28至29頁)。

104.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 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4至15頁)。

105.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 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6至17頁)。

106.原審法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10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 號,受搜索人、陳韋安,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下稱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108.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後門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29至30頁)。

109.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家樂福文心店大業路出入口(即己○○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蒐證照片4 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下稱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110.101年8月 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陳韋安與龔年春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偵字第 23257號卷第55至56頁)。

111.共犯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摺存款25,000原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106頁)。

1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宜蘭縣礁溪鄉○○路0 段00號;受執行人:乙○○,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下稱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113.共犯龔年春指認何俊德、李連春、乙○○、己○○、張裕城、庚○○、陳采蓉、陳韋安、詹誌誠、蘇琮傑、張哲源、許國聖之照片(見偵字第21937 號卷第33至34頁)。

1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花蓮縣吉安鄉○○0 街000巷00號,受搜索人:己○○,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7.所示,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21至24頁)。

115.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己○○以 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庚○○)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廁所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98頁)。

116.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庚○○)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己○○)於101 年6 月15日晚間9 時35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99頁背面)。

117.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8分至6時33分己○○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100頁)。

118.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許國聖)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己○○)於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1頁)。

119.警方在龔年春苗栗縣苗栗市○○路0 段○○00號住處查扣電腦內與菲律賓成員聯繫及傳送檔案之通訊紀錄 (見雲林縣警察局刑案偵察卷宗第70至71頁)

120.共犯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偵字第25149 號卷第31頁) 。

121.共犯周○○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5037號卷第306頁)。

122.共犯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聲拘字第433 號卷第102 頁) 。

(二)附表一D1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 之證明文件及扣押證物清單(偵字第20653號卷㈠第205至207頁)。

2.扣押物編號D-1-2-25之10本教戰手則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3至80頁)。

3.扣押物編號D-1-2-19(10)地址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82至90頁)。

4.扣押物編號D-1-2-19(11)帳本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91至115頁背)。

5.扣押物編號D-1-2-19(12)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16至120頁)。

6.扣押物編號D-1-2-19(13)詐騙紀錄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1至123頁)。

7.扣押物編號D-1-2-19(14)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4至140頁)。

8.扣押物編號D-1-2-19(15)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41至154頁)。

9.證人陳春蘭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66至171頁)。

10.證人陳春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99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16至224頁)。

12.101年7月30日臺中高鐵站、臺中市○○區○○路000 號北川計程車行前之蒐證照片共4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3至274頁)。

13.扣押物編號D-1-2-19(1)至(3)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6至305頁)。

14.菲律賓警方搜索查扣之詐騙講稿、薪資帳戶、電信機房設備之翻拍照片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至8頁)。

15.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179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9至99頁)。

16.扣押物編號D-1-2-19(4)至(9)教戰手則筆記本、帳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101至199頁)。

17.扣押物編號D-1-2-20(一)至(四)詐騙紀錄、教戰手則、工作日誌、被害人資料、銀行帳戶等文件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00至254頁)。

18.扣押物編號D-1-2-20(五)被害人資料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頁)。

19.扣押物編號D-1-2-21編碼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至297頁)。

20.扣押物編號D-1-2-22銀行人頭帳戶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98至301頁)。

21.扣押物編號D-1-2-23教戰手則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02至310頁)。

22.扣押物編號D-1-2-24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11至329頁)。

23.大陸地區被害人任滿堂之報案紀錄表、北京市公安局詢問通知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本(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6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任滿堂提供之北京農商銀行利息清單影本13紙、存款回單2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7至343頁)。

25.共犯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方春雅、王靜玫、林麗華、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詠婷、葉明岳、張建中之指認相片(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㈣第8 至11-1頁、第44至48頁、第61至65頁、第98至102頁、第 118至122頁、第155至159頁、第206至210頁、第 221至223頁、第232至236頁、卷㈤第20至24頁、第43至47頁、第 95至99頁、第147至149頁、第165至169頁、第188至19 2頁、第201至202頁、第218至220頁、卷㈥第 258至262頁、卷㈦第6至8頁、第64至68頁)。

2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 D-1-2-2-1檔案名稱「ㄆ.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臺灣中元普渡之桌數)(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8頁)。

27.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 檔案名稱「全部人員.txt」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4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及總業績金額)(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1至32頁)。

28.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五月資料11點26.txt」之列印資料(見偵20653卷㈦第278至279頁)。

29.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9至30頁)。

30.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進帳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7頁)。

31.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0至281頁)。

3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7777.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6頁)。

3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2至285頁)。

34.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㈣第33至35頁)。

35.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八月元.exl 」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6頁)。

36.扣押物編號D-1-2-19(2)李唯君之筆記本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175至179頁)。

37.共犯張建中手繪D1機房 2、3樓工作及宿舍分配圖(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32頁)。

38.D1機房扣押物總目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0至286頁)。

39.D1機房電腦勘察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7至293頁)。

4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 20653號卷㈦第304至306頁)。

41.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弘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07至309頁)。

42.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26至327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曉明)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45至350頁)。

44.共犯程曉明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㈦第352 至352-1 頁) 。

45.臺灣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19日羅東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 000000000000號(戶名:賴森杰)之存戶開戶資料及自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69至371頁)。

4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李唯君)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83至384頁)。

47.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靜玟)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9 月1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 20653號卷㈧第11至11頁)。

4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20日 (101)兆銀羅字第9000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李唯君)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至21頁)。

49.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戴瑋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1 年1 月1 日至101 年9 月19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2頁至24頁)。

50.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陳可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5至26頁)。

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3至35頁)。

52.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採玉)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查詢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9至41頁)。

53.龍井郵局帳號0000000 號(戶名:丁○○)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2至43頁)。

54.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 101年9月25日一鶯歌字第00088號函暨檢附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名:黃美玲)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4至4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2012年9月24日一永和字第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芳汶)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提往來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8至51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1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開戶建檔資料單及100年7月11日至101年8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52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1年10月1日合金太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立軒)帳戶之開戶資料登錄單及100年起54101年9月27日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65至66頁)。

58.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張玉梅)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5頁)。

59.張玉梅指認共犯張建中之相片( 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㈧第76至78頁) 。

6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營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姿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9月2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83至84頁)。

61.劉姿吟指認張詠婷相片( 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㈧第85至88頁) 。

62.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9萬元至林慧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7頁)。

63.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 月2 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7萬元至程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8頁)。

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慧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5至159頁)。

65.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9 月18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85至189頁)。

66.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09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17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貞宜)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97至199頁)。

6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74至276頁)。

68.菲律賓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反跨國及網路犯罪處證明書及證明書中文翻譯各1份(見警一卷)第8至10頁)。

69.共同被告丁○○指認共同被告戴瑋良相片(見警一卷第94至95頁)。

70.共犯戴瑋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許國聖、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最近2 年之入出境紀錄查詢(見偵字第20653 號卷㈧第3 至9 頁)。

71.共犯張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偵字第19651 號卷㈤第208 至209 頁) 。

72.何俊德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見偵字第21937 號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 26748號卷(下稱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4頁背面至第 125頁】。

73.中華郵政清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頁40至41頁)。

74.林承諭(原名林士堯)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

75.丁○○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9頁)。

76.蘇佳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31頁)。

(三)附表二C3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持編號NO.00-00000 搜索票進入C3機房執行搜索過程之照片12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09至169頁)。

2.扣押物之翻拍照片6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70至192頁)。

3.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 (持用人李連春)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11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93至227頁)。

4.扣案門號000000000號 (持用人蘇琮傑)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照片10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227至237頁)。

5.扣案標明「檢察官公務機」字樣之行動電話外觀翻拍照片1張(見偵20667卷㈠第238頁)。

6.電腦勘察資料:群呼系統照片及檔案名稱「2012系統網址」、「888501」、「888501範本」、「手機」等之文件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至14頁)。

7.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新文字文件 (7)」、「救回的文件」等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5至17頁)。

8.電腦勘察資料:林宇凡等人之綽號及所對應發放薪資之銀行帳戶帳號、戶名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8至19頁)。

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響不停」、「第一」等及記載「陳書任」、「陳盈羽」等人銀行帳戶資料之文件檔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20至36頁)。

1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代號「阿發」、「百達」、「小寶貝」、「兩百斤」、「遠雄」等系統商之電信費統計表(2月、3月、4月、5月、8月)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7至45頁)。

11.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4 月份一、二、三線人員每人之業績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6頁)。

1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四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三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二月之列印資料(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7至49頁、卷㈩第20至22頁)。

13.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每日詐欺成功收入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至54頁)。

14.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5至58頁)。

15.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月至5月生活費用紀錄表、借支金額之紀錄表(見偵20667卷㈡第59至74頁)。

16.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之文件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5頁)。

17.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個人證號及銀行帳號等人頭帳戶之資料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6至84頁)。

18.電腦勘察資料:工作打掃分配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5頁)。

19.電腦勘察資料:教戰手冊 (假扮醫保局、公安局、檢察官之詐欺文件講稿內容)(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6至159頁)。

2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空白格式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60至162頁)。

21.共犯詹誌誠、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洪雨蓓(原名洪綾娸) 、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7 號卷㈢第22至26頁、第67至72頁、第101至 104頁、第140至143頁、第181至184頁、第219至223頁、第 260至263頁、第298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第415至418頁、卷㈣第18至21頁、第56至59頁、第241至244頁、第282至286頁、卷㈦第283至286頁、第356至359頁、第400至404頁、第 442至445頁)。

22.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 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3至10頁)。

23.C3機房電腦勘察檔案名稱編號一覽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12至113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63至168頁)。

25.大陸地區被害人方光會提出之一卡通明細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之查詢單及交易明細( 見 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94頁背至195頁、第197至199頁)。

26.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蕭育芬)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8 至109頁)。

2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蕭育芳)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帳戶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0至112頁)。

28.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彭瑄惠)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3至114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之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59至164頁)。

30.鄭朝瑋指認共同被告曾右景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65頁)。

31.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王惠麗)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85至191頁)。

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00至205頁)。

33.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哲宇)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20667卷㈧第208 頁、第210頁)。

34.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郭家杰)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2至224頁)。

35.郭家杰指認共犯李連春之照片( 見偵字第20667 號卷㈧第228 頁) 。

3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39至240頁)。

3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4至245頁)。

38.陳雅文指認共犯陳振昌之照片( 見偵字第20667 號卷㈧第246 頁) 。

3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大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程曉明)帳戶於101年5月11日現金提款櫃檯影像及101年3月1日、4月2日、5月2日、5月24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8月6日、8月9日、8月17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影本共6紙、光碟共5片及存款憑條影本共10紙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8至266頁)。

4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范瑋凱)101年7月2日於西屯分行、8月1日於中正分行辦理之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67至269頁)。

41.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傳票影本1張及櫃檯影像資料光碟1份(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4至285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6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101年5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6至288頁)。

43.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18日中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9至290頁)。

44.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4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101年3月1日、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1至292頁)。

45.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4日西屯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宇凡)帳戶於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錄影畫面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3至294頁)。

46.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10月23日中四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等相關資料共7件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5至296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 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332至334)。

4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南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修賢)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20667卷㈧第374至375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6月25日、7月13日、8月1日、8月20日臨櫃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至8頁)。

5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3日國世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念華)帳戶101年2月29日、3月1日、5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至15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德南)帳戶101年5月18日、6月14日、8月10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6至19頁)。

52.大眾銀行101年10月30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101年6月1日及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4至25頁)。

53.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6至27頁)。

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3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7日金融卡存款影像及101年5月2日、6月1日、8月 1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30至39頁)。

5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 5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0至41頁)。

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彭瑄惠帳戶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4至49頁)。

5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蕭育芬帳戶101 年7 月2 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6至57頁)。

5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林宇凡帳戶101年 8月1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8至60頁)。

59.共犯周瑋則於101年 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元至蕭育芬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5頁)。

60.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 月2 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5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7頁)。

61.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年 6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78頁)。

62.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 20667號卷㈨第79頁)。

63.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22萬元至劉興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 20667號卷㈨第80頁)。

64.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 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 81頁)。

65.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年 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 16萬元至彭瑄惠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2頁)。

66.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年 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7頁)。

67.共犯陳韋安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000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88頁)。

68.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6 月1 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0頁)。

69.共犯周瑋則於101年 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萬元至洪綾娸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2頁)。

7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08至111頁)。

71.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 號(戶名:洪綾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38頁)。

7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14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2至185頁)。

7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詹誌誠)101年6月22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6頁)。

7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0\新資料夾⑷\八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 新資料夾\五月(5 月、8 月員工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戶名)(見偵字第20667 號卷㈩第18至19頁)。

7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1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 (戶名:年禮平)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61至162頁)。

7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鈺潔)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 (下稱偵字第23036號卷)第11至14頁】

77.共犯詹誌誠、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蘇琮傑、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洪雨蓓(原名洪綾娸) 、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各1份(見偵20667 卷㈢第42至44頁、第87至88頁、第119 頁、第160 頁、第199 頁、第239 至240 頁、第279 至280頁、第317 頁、第356 頁、第434 頁、卷㈣第38頁、第74頁、第259 至260 頁、第303 至304 頁、第342 頁、第375 頁、第420 至421 頁、第461 頁)。

78.林鈺潔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3036 號卷(下稱偵字第23036 號卷)第15頁】。

(四)附表三C2機房部分:

1.C2機房電腦勘察資料目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0頁)。

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ypeLogView」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2至103頁)。

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123」之列印資料(教戰手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4至109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0頁)。

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報帳」、「彰化1」之列印資料(陳書任、蔡欣哲、林建男之帳戶及帳號)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1至112頁)。

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 生活公約」之列印資料(一線人員公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3頁)。

7.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菲律賓開支紀錄)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4至116頁、第125至126頁)。

8.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7至122頁、第128至133頁)。

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卷㈤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

10.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人員薪資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3頁、第134頁)。

11.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4頁)。

12.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在台開支紀錄)(見偵20668卷㈠第127頁)。

13.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車」、「波濤洶湧」、「鴻馬3」之列印資料(內容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36至139頁)。

1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案情錄音檔」、「錄音檔」 (教戰手冊)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0至142頁)。

15.C2機房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目錄、門號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7張、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19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4至157頁)。

16.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 之證明文件與扣押物品收據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58至168頁)。

17.C2機房扣押物品照片12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69至170頁)。

18.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217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135至252頁)。

1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全球通資料.txt」、「老呼、系統、呼的厲害. 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群呼系統)(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3至284頁)。

20.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成員101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0日使用系統商「阿飛」、「雞董」、「遠雄」之網路平台充值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7頁)。

21.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紀錄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

22.電腦勘查資料:C2機日常開銷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9頁背至第291頁)。

23.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偵20668卷㈡第292頁)。

2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投名狀.txt」之列印資料 (業績最高者)(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2頁背)。

2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每日報表.txt」之列印資料 (系統商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

2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HOT大聯盟.txt」之列印資料(各銀行之人頭帳戶數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背)。

27.電腦勘查資料:申辦工商銀行網銀之方式說明(見偵20668卷㈡第294頁)。

28.電腦勘查資料:大陸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之聯繫電話及大陸區碼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9至306頁)。

29.共犯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辛○○、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8份(見偵字第20668 號卷㈢第12至13頁、第35至36頁、第60至62頁、第91至93頁、第112 至113 頁、第141 至143 頁、第175 至176 頁、第193 至194頁、第221 至223 頁、第253 至255 頁、第286 之288 頁、第324 至325 頁、第349 至351 頁、第374 至376 頁、卷㈣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65至67頁、第94至96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源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1年9月24日西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迄今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9至220頁)。

3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3至234頁)。

33.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之存摺明細分類帳(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5至237頁)。

34.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9月20日竹鎮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巫美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8頁)。

35.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陳春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48至250頁)。

36.陳春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1至252頁)。

37.彰化銀行中壢分行101 年9 月26日彰壢字第0000000 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書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盈羽)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9至266頁)。

38.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鄭憶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07至308頁)。

39.鄭憶婷指認共同被告林熊豊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13頁)。

40.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 月份人員綽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清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至10頁)。

41.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1頁)。

42.臺中大墩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張裕城)帳戶之個人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32至34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9月19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丙○○)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帳務類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1至102頁)。

44.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 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8卷㈤第125至127頁)。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0月9日合金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3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櫃檯影像光碟、存款憑條影本、101年6月2日存款機存款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28至130頁)。

46.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中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1至133頁)。

47.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 年8 月1 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4至136頁)。

48.戶名許源升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份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5至136頁、第138至139頁、第154頁、第156頁)。

4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1年10月15日合金朝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7至139頁)。

5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 年5 月2 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0頁)。

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 年5 月3 日在臺中何厝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1至1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櫃臺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4至147頁)。

5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王志豪)、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1日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8至152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 年10月23日合金北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3至154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5至157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光碟、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8至159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1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張詠婷)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62至163頁)。

5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1月5日至101年8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5至196頁)。

59.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0月8日玉山豐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5月24日取款憑條影本及影像(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7頁)。

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賴品存)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247至249頁)。

6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 101年10月5日南庄字第2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6月8日提款單影本及相關影像檔(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至3頁)。

62.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08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101年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至7頁)。

63.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玉山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101年4月12日、5月 11日之現金存款憑條影本、101年5月23日至7月13日ATM轉帳匯入帳號資料、影像光碟(見偵20668卷㈥第8至10頁)。

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10月12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許源升)帳戶101年1月3日、6月28日、3月2日、8月29日、1月2日存款憑款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及101年8月29日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3至22頁)。

65.共犯周○○於101 年8 月1 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王志豪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4頁)。

66.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6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㈥第25頁)。

67.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0,100元至林昕宇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6頁)。

68.共犯陳采蓉於101 年8 月2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林昕宇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 號卷㈥第27頁)。

69.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 萬元至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8頁)。

70.被告陳采蓉於101年 6月4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0頁)。

71.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7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 2萬元至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1頁)。

72.共犯周瑋則於101年 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 3萬8400元至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5頁)。

73.共犯陳采蓉於 101年6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2,3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1頁)。

74.共犯周○○於101 年7月2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0,0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2頁)。

75.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3頁)。

76.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4頁)。

77.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5月3日在台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萬元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 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㈥第45頁)。

78.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8月1日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64,900元至許源升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8頁)。

79.共犯周○○於101 年8月1日在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 萬元至陳珮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53頁)。

80.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1年9月20日彰北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之交易明細表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68至72頁)。

81.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立捷)帳戶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73頁)。

82.共犯陳采蓉於101年 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陳立捷彰化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 20668號卷㈥第74頁)。

83.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16至118頁)。

84.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72至175頁)。

85.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18日聯業管 (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3至15頁)。

86.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潔妤)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第25頁、第27頁)。

87.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聯業管 (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昕宇)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志豪)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29至37頁)。

88.C2機房現場查獲記載大陸被害人劉亞其、王玉華、程國蘭、王春玉、杜紅霞、單學智、熊秀英等33人個人資料之單據(俗稱轉單)33份及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38至71頁)。

89.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4頁)。

90.大陸地區被害人劉亞其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7至82頁)。

91.大陸地區被害人王玉華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3頁)。

92.大陸地區被害人王玉華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0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

93.大陸地區被害人單學智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於 101年8月21日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3頁)。

94.大陸地區被害人單學智之報案材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4頁)。

95.大陸地區被害人杜紅霞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5頁)。

96.大陸地區被害人杜紅霞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4份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9頁背至100頁)。

97.大陸地區被害人程國蘭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4頁背面)。

98.共犯丙○○、程凱濱、林昕宇、王志豪、辛○○、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被告庚○○、共犯林熊豊、張裕城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㈢第15頁、第38頁、第64頁、第115頁、第148頁、第 202頁、第225頁、第260頁、第299頁、第327頁、第 355頁、第379頁、卷㈣第16頁、第41頁、第71頁、第98頁、卷㈤第 167頁、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8頁、第212頁)。

(五)附表四B1機房部分:

1.共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瑞賢、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陳立雅、吳欣鈺之指認相片10份( 見偵字第20729 號卷㈠第51至54頁、第84至85頁、第99頁、第124頁、第158至159頁、第175至178頁、第 214至216頁、第232頁、第282頁、第291至292頁、第322至324頁)。

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 (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5頁)。

3.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6檔案名稱「稿.txt」、「帳密.txt」(內容分別為教戰手冊講稿、帳號)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76至77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 Sheet1」(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80至81頁)。

5.共犯趙子毅、林宇凡、陳柏峯、張念華、林良凡、陳宗泰、劉致宏、吳欣鈺、劉麗鳳、陳立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10份( 見偵字第20729 號卷㈠第130 至132 頁、第148至151頁、第197至199頁、第344至346頁、卷㈣第 105至109頁、卷㈤第 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62至63頁、第154頁、第160至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72至173頁)。

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7777.txt」(內容為B1機房員工名稱、應領薪水)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13頁、第281頁)。

7.共犯陳柏峯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25至226頁)。

8.共犯吳欣鈺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32至333頁)。

9.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 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電腦鑑識取得證明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75至385頁)。

10.法務部調查局有關D1、B1機房查扣被害人轉單資料向大陸地區受害人電話查證之調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86至390頁、卷㈣第209至212頁)。

11.B1機房之勘驗物編號名稱及內容、數量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91至392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所翻拍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所得轉單資料(勘驗物編號D-2-2-7)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63至82頁、第250頁、第353至361頁)。

13.菲律賓警方提供之案件背景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91至99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42至150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芮蓁)101年5月10日至101年5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16.101年7月30日在臺中高鐵站之跟監照片3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3至194頁)。

17.101年8月4日跟監龔年春照片6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6至198頁)。

18.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現場之翻拍照片110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251至305頁)。

19.扣押物編號D-2-2-1之現場查獲記載大陸地區區碼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08至311頁)。

20.扣押物編號D-2-2-3之訂位紀錄(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26至333頁)。

21.扣案物編號D-2-2-4之現場查獲日記帳單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34至344頁)。

22.扣押物編號D-2-2-5之一、二、三線成員名稱、業績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45至351頁)。

23.扣押物編號D-2-2-6之現場查獲之銀行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52頁)。

24.扣押物編號D-2-2-8⑴之現場查獲筆記本(指導操作系統商所提供群呼系統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2至367頁)。

25.扣押物編號D-2-2-8⑵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地區區碼)(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8至371頁)。

26.扣押物編號D-2-2-8⑶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各地區醫保中心之聯繫電話)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72至375頁)。

27.扣押物編號D-1-2-4、D-1-2-4⑵、D-1-2-4⑶、D-1-2-4⑷之現場查獲筆記本影本4本(教戰守則、詐騙講稿)(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㈢第2至104頁)。

28.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翻拍資料(見偵20729卷㈢第106-110頁)。

29.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林維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0月31日至101年9月3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6頁)。

3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謝採玉)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7至239頁)。

31.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9月24日民雄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祥)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48至253頁)。

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1年9月21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勝傑)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20729卷㈣第259至266頁)。

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3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嘉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83頁)。

35.吳端容指認共犯程曉明之相片( 見偵字第20729 號卷㈣第315 至318-1 頁) 。

36.陳顯隴指認林麗華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 517至519頁)。

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育愷)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59至370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政伸)、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廖秀霞)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08至418頁)。

39.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碧桃)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27頁)。

40.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沛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5至446頁)。

41.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威儂)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51至452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淑媚)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 年1 月1 日至101 年9 月19日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67至468頁)。

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101年9月26日彰潭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廣治)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查詢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94至498頁)。

4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美慧)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5至516頁)。

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念華)帳戶之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20至22頁)。

46.門號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錄、101年8月間通聯紀錄(陳柏峯所持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0至61頁)。

47.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6月1日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3萬元至林宇凡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7頁)。

48.共犯周瑋則於101年 8月1日在臺中公益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 68頁)。

49.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林宇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9頁)。

50.共同被告張芮蓁於101 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至張念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70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德南)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0頁)。

52.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1頁)。

5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宇凡)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2至144頁)。

54.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詠婷)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4頁背面)。

55.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知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9至171頁)。

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1月6日國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宗泰)帳戶100年1月至101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78頁)。

5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30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范崇瑋)帳戶自101年5月1日至101年11月28日客戶帳卡明細單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4至5頁)。

58.大眾銀行101年10月01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6至9頁)。

59.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柏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8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10頁、第17至18頁、第22頁)。

6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彥勛)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23至30頁)。

61.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 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7至88頁)。

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63.共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張瑞賢、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陳柏峯、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張念華、吳欣鈺等15人最近兩年入出境資料(見偵字第20729 號卷㈥第37至39頁)。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庚○○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庚○○角色分工係C2機房桶仔主(管理人)兼三線工作,惟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堅稱:伊只有擔任C2機房管理人工作,並未擔任三線角色等語。經查證人即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101年3月29日開始到C2機房工作,該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是被告庚○○,被告庚○○除了擔任管理人以外,並無親自參與一線、二線或者三線的角色,伊先擔任一、二線工作,101年7月才改擔任三線工作,伊沒有看過庚○○擔任三線的工作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6至87頁)。另證人即共犯壬○○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自101年5月27日起加入C2機房,101年8月23日被抓。C2機房的管理人是被告庚○○,他沒有擔任一、二、三線的角色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2頁)。由上可認被告庚○○應係擔任C2機房桶仔主(管理人)之角色,而未兼任三線工作甚明,故公訴上開意旨,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可參;且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有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而犯罪型態有一人單獨為之者,有二人以上為之者;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 號解釋理由參照),此即學理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又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但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共同負責。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提供資金至籌設電話機房、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收購取得人頭帳戶、發送不實簡訊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被告庚○○及共犯己○○、乙○○、龔年春、周瑋則、張芮蓁、陳韋安、陳采蓉、戴瑋良、許國聖、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陳政裕、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詹誌誠、蘇琮傑、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洪雨蓓、闕鈴諺、陳文傑、江俊衛、張巧凡、黃雅琳、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李連春、曾右景、林鈺潔、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辛○○、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陳柏峯、黃彥勛、李瑞哲、陳宗泰、趙子毅、林宇凡、劉致宏、盧博任、范崇瑋、劉麗鳳、陳立雅、林良凡、吳欣鈺、張念華所述,其等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菲律賓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渠等由共犯「大胖董」負責提供資金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共犯己○○負責臺灣方面人員招募、聯繫、總理詐欺所得帳務、並僱由共犯龔年春作為帳務總管,負責與菲律賓機房聯繫、核對彙整機房詐欺所得業績及指派共犯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周○○、侯志中、陳韋安等人負責菲律賓機房後援即辦理前往菲律賓機房成員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集團成員每月薪資之匯款發放、系統商帳款支付等行政事務、共犯乙○○負責菲律賓各機房成員間之調度、共犯李連春負責菲律賓4 個機房之租屋、網路設備、物品採買及機房人員接送,菲律賓各機房陸續設立後,被告庚○○與共犯許哲源、戴瑋良、詹誌誠、陳柏峯則分別擔任各該機房管理人、共犯許國聖、蘇琮傑、辛○○擔任各該機房電腦手、共犯謝亞倫、林健忠、仇維鍵、葉明岳、賴森杰、程曉明、楊啟增、陳立康、方春雅、王靜玟、張詠婷、林麗華、蔡佩昀、鍾佩君、李唯君、張文馨、陳可華、張建中、張家榮、洪楷翔、謝明宏、陳振昌、張晏瑞、陳文傑、江俊衛、黃雅琳、洪雨蓓、闕鈴諺、周修賢、蔡宜憲、年禮平、林鈺潔、丙○○、程凱濱、林昕宇、林熊豊、王志豪、張裕城、陳立捷、林羿良、林冠瑋、楊郁婷、賴亭潔、蔡曉君、賴品存、李潔妤、戊○○、壬○○、張國平、范崇瑋、黃彥勛、陳立雅、陳宗泰、張豈銘、劉致宏、李瑞哲、劉麗鳳、林宇凡、張念華、林良凡、趙子毅、盧博任、吳欣鈺等人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自其等加入期間擔任第一線、第二線、第三線;另共犯陳政裕、張巧凡、曾右景先後於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1. 、18. 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自其等加入期間擔任採買煮飯、翻譯、煮飯人員,客觀行為固為詐欺取財罪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惟其等本係基於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前往菲律賓,而詐欺機房準備膳食、翻譯之目的,係為避免該集團成員外出用餐而增添為警查緝之風險及為解決需與菲律賓人接觸時之語言翻譯問題,堪認其等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且被告庚○○及上揭共犯等人係約定以前揭比例或固定薪資朋分詐騙所得,足認其等均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各該行為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又上揭4 個菲律賓機房成員彼此間、與在臺灣之幕後操控者己○○、乙○○、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周○○、侯志中等人雖未必熟識,而無直接之犯意聯絡,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 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 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共犯己○○、乙○○、龔年春、李連春居間聯繫、調度,而得彼此互通有無,相互利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龔年春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共犯龔年春,於次月初由龔年春統一發放薪資,亦經共犯龔年春、戴瑋良、許國聖、詹誌誠、蘇琮傑、陳柏峯等人供述屬實,是被告庚○○與上揭共犯等人就附表七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自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負共同詐欺之責任,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大胖董」、少年周○○、侯立中、陳酉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車手集團成員間,均論以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庚○○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內,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查被告庚○○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 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 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庚○○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所述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庚○○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庚○○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庚○○所為,於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庚○○上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坦承犯行,保證永不再犯,且其患有多發性單一神經神經炎係屬罕見疾病,倘入監服刑,恐致重大損傷,故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惟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衡以被告正值青壯,竟貪圖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致使被害人等人財產受損,且查獲過程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損害甚鉅。而被告庚○○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非短,其擔任C2機房管理人身分,係屬領導階級,涉案情節非淺,難謂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故無刑法第59條所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事,併予敘明。

三、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我國刑法原則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 (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 380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共犯周○○於 84年8月間出生,有周○○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其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 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起訴意旨雖認周○○與被告庚○○均係受共犯龔年春指示分工辦理臺灣地區之事務云云。惟就被告庚○○是否知悉周○○為未滿18歲少年一節,綜觀少年周○○於警詢、原審另案審理之證詞均未曾表示見過被告庚○○等情甚明,堪認周○○與被告庚○○間,雖均屬本案詐欺集團負責臺灣事務之成員,然顯係分別與共犯龔年春接洽,彼此間顯少直接接觸,本案尚難認被告庚○○就周○○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明知或可得而知,就其前開所犯詐欺取財罪,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3 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在菲律賓D1、C 3 、C2、B1詐欺機房實際從事電話詐騙機房之成員(詳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其等彼此間;及上開機房成員與在臺灣之幕後首腦即共犯己○○、乙○○、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共犯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陳韋安、周○○間,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在臺灣主導犯罪之共犯己○○、乙○○、負責臺灣事務之共犯龔年春、周瑋則、陳采蓉、張芮蓁、周○○、陳韋安、4 個機房管理幹部之共犯李連春負責設定電腦、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等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共犯龔年春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共犯龔年春,於次月初由共犯龔年春統一發放薪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被告庚○○與共犯己○○、乙○○、龔年春、周瑋則、陳韋安、陳采蓉、張芮蓁、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各機房成員(各機房成員實際共同參與期間、參與情形,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周○○、侯立中、陳酉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不詳姓名之系統商及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車手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載之詐欺犯行,各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庚○○就附表七編號1至5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各該被害人受騙後接續匯款,各侵犯被害人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再起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庚○○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因其薪水係按月給付,應依其參與詐欺集團之期間,按月計算罪數論而分論併罰云云。惟附表七編號1至6之部分已足以特定被害人身分,自應以被害人為詐欺犯行罪數之評價,況起訴意旨以按月計算罪數,乃以本案詐欺集團採月結發放薪資報酬之時間、方式為依據,此與詐欺罪係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目的顯然有悖,自難以按月分論併罰而認定被告等人犯行之罪數,亦不能因有無查得被害人而異其認定罪數之標準,起訴意旨認應以被告庚○○參與詐欺集團期間,按月計算罪數部分,容有誤會。

六、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庚○○就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始為適法,是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均予分論併罰。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八編號1至3):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等人於101年8月20、21、22日以上開方式詐騙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大陸地區民眾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犯罪所得則由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將存、匯至該集團所提供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再通知在國內之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由「保時捷」每日與菲律賓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國內帳房龔年春進行三方對帳,再由「保時捷」聯繫龔年春交付詐欺所得之時間與地點,以當面交付贓款,後於每月底再由各機房製作明細帳,列出當月總業績、各項費用、須支付成員薪資及盈餘等各項目,以 skype傳送予龔年春核對,龔年春核對無誤後即依各機房所提供明細匯整各成員之報酬薪資,並於次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領薪方式,交由周瑋則、陳采蓉、陳韋安、周○○等人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薪水存入各該機房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或於機房成員返國後交付現金、或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因認被告庚○○該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及第 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 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人認被告庚○○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共犯之供述及附表八編號1至3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與前揭非供述證據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堅決否認其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於101年8月12日自菲律賓搭機返回臺灣參加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訓練,同時藉此機會脫離詐欺集團,附表八編號1至3之被害人遭詐騙及匯款時間是在 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 22日,那時伊人在臺灣,並未參與此部分犯行。伊是收到原審判決書細看後,才發現這 3件是發生在伊離開詐欺集團後發生的事情等語。經查,附表八編號 1至3之被害人即大陸地區民眾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等3人,遭詐騙及匯款時間是在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有附表八編號1至3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憑。再查,被告庚○○於101年8月12日入境臺灣,於101年8月24日自臺灣出境等情,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1頁),又被告庚○○自101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期間,在臺參加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教育召集訓練,亦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5年5月9日國後動整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9至30頁)。復參以證人即共犯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曾聽被告庚○○說過他頭部有病,常常會發作,想要脫離這個集團,不要做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3頁反面);證人即共犯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庚○○在101年8月12日曾經離開機房回臺灣參加教召或點召,順便看病拿藥,伊記得他回臺灣之後,101年8月23日機房就被菲律賓警察衝進來,其等全部都被抓到警察大學體育場去關,在101年9月19日被遣送回臺灣。之前伊曾經聽被告庚○○說他不做了,要脫離這個集團,但他什麼時候說的伊不確定。被告庚○○在101年8月12日離開菲律賓回臺灣的期間,C2機房是一個綽號叫「小瑋」的林冠瑋在管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7至89頁);證人即共犯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和綽號「阿讚」的林熊豊一到菲律賓後,就直接進入C2機房,該機房管理人是綽號「鐵哥」(按即被告庚○○),伊擔任的角色是二線,並兼任電腦手,在101年8月23日被抓之前,伊有什麼問題都是找「強哥」(即戊○○)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9頁反面至91頁);證人即共犯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101年8月23日被查獲時被告庚○○沒有在場,他好像回臺灣了,伊私下有聽被告庚○○講說他不要繼續在C2機房工作,想要離開了。被告庚○○回臺灣後,C2機房都由三線的在管事情。三線包括「強哥」(即戊○○),「世昕」(即林昕宇)及丙○○等人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2頁反面至94頁)。由上可知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被害人即大陸地區民眾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等3人,遭詐騙及匯款時間是在 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而該集團係於101年8月23日遭破獲,被告庚○○於101年8月12日即自C2機房所在之菲律賓返回臺灣,至101年8月24日方自臺灣出境,並自101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期間,在臺參加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舉辦之教育召集訓練。又被告庚○○返臺前確有跟同夥表示想脫離詐欺集團之意思,且其返臺期間,菲律賓C2機房事實上是由綽號「小瑋」(即林冠瑋)、「強哥」(即戊○○)、「世昕」(即林昕宇)及丙○○等人在管理。準此,被告庚○○於返臺期間,是否仍有參與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詐騙行為,尚屬有疑。是自不能以被告庚○○於原審審理時之概括自白,即遽認其有該部分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庚○○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公訴人所舉該部分證據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為被告庚○○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丙、撤銷部分:

壹、原審認被告庚○○犯上開之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庚○○係擔任菲律賓C2機房桶仔主(管理人)之角色,而未兼任詐欺集團三線工作,業如前述,而原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被告庚○○擔任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工作(見原判決第5頁第13-14行),惟理由欄貳、七卻謂被告庚○○擔任C2機房桶仔主兼三線之身分(見原判決第79頁第3行)及附表三編號1亦謂被告庚○○角色分工係桶仔主兼三線(見原判決第88頁附表三編號 1角色分工欄),前後不一致,尚有未洽。⑵被害人即大陸地區民眾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等3人遭詐騙及匯款時間是在101年8月20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見附表八編號 1至3所示),而該集團係於101年8月23日遭破獲,被告庚○○於101年8月12日即自C2機房所在之菲律賓返回臺灣,至101年8月24日方自臺灣出境,並自101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期間,在臺參加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舉辦之教育召集訓練。又被告庚○○返臺前有跟同夥表示想脫離詐欺集團之意思,且其返臺期間,菲律賓C2機房事實上是由「強哥」(即戊○○)等人在管理等情,亦如前述,是被告庚○○於返臺期間,是否仍有參與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之詐騙行為,尚屬有疑,該部分犯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庚○○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原判決為此部分論罪科刑之宣告,容有未合。⑶原判決理由欄參、二敘明:「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乃係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之9名被害人,亦有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附卷可參。」(見原判決第 74頁第12-14行),惟犯罪事實欄卻仍謂:「其等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大陸地區民眾劉亞其、杜紅霞、任滿堂、王玉華、王春玉、程國蘭、方光會、單學智、熊秀英『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民眾』,致其等陷於錯誤。」等語(見原判決第6頁倒數第3-6行),前後亦不相一致,即有未當。

貳、被告庚○○以上開壹、⑴、⑵部分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另主張有罪部分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為無理由。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既有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就被訴如附表八編號1至3所示部分為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之罪,審酌被告庚○○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謀利,竟貪圖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嚴重偏差,其等以上開方式詐騙大陸地區人民,致使被害人等受損,惡性非輕,本案犯罪手法又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且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甘為詐欺集團之羽翼,蔑視法紀,自不宜輕縱,又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菲律賓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庚○○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C2機房桶仔主之身分、參與之程度、犯案之分工、情節,及被告庚○○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水泥工之家庭生活情況(見原審卷第 136頁)、該集團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見本院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卷㈤第 87至106頁之書面報告、公證書、匯款收據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示懲儆。

參、有罪沒收或不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38條第3 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又所謂犯罪所得之物,乃指因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而言。若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如變賣盜贓或詐欺、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即不得依此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應予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係共同被告龔年春購買後預備作為工作機使用、編號1.之⑫所示之手寫資料、編號2.之③至⑤所示之行動電話、編號2.之⑦所示之電腦主機、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係共犯龔年春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龔年春於原審法院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案件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18頁、第121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⑪至⑬所示之物,係共犯陳采蓉或該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共犯陳采蓉於原審法院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明確(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19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④所示行動電話,共犯陳韋安於原審法院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審理時坦認係其所有供其與共犯龔年春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20頁背面、原審103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卷第88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庚○○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不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③至⑤所示之現金,係共犯龔年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之薪資報酬,雖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惟非本案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另如附表六編號1.之①、②、⑩、⑬、編號2.之①、⑥所示之物,雖係共犯龔年春所有,惟共犯龔年春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1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共犯龔年春、本案其餘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⑥、編號2.之②所示之物,雖係同案被告鄭郁蓁所有,惟同案被告鄭郁蓁於原審法院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詐欺或其所犯搬運贓物罪有所關連(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20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①至⑩、⑭所示之物,共犯陳采蓉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19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共犯陳采蓉、本案其餘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客戶訂票紀錄13張,雖記載本案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前往菲律賓之時間及機票訂購紀錄,惟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之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5.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雖係共犯陳韋安所有,惟共犯陳韋安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20頁背面、原審103年度金訴緝字第 1號卷第88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共犯陳韋安、本案其餘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6.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現金、扣案如附表六編號 10.之①至④所示之物,共犯己○○於原審法院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原審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20頁背面、第121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共犯己○○、本案其餘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7.扣案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之物,共犯乙○○於原審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原審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卷第121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共犯乙○○、本案其餘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8.本案經菲律賓警方查獲扣押之相關證物,雖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均未經移交我國,且均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 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張靜琪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D1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 Laurel Street, Cinco Hermano st., Brgy
Escopa II,Marikina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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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張哲源│大胖仔、│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通緝│阿源    │        │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   │                │至6、       │
│    │中)  │        │        │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 │                │至3         │
│    │      │        │        │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    │                │            │
│    │      │        │        │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   │                │            │
│    │      │        │        │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  │                │            │
│    │      │        │        │(案發後於101年8月23日出境,迄 │                │            │
│    │      │        │        │ 未入境)                      │                │            │
├──┼───┼────┼────┼───────────────┼────────┼──────┤
│ 2  │戴瑋良│瑋良    │桶仔主兼│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  │100年9月2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三線 (原│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  │                │至6、       │
│    │      │        │為三線,│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101年2月│(以上均在張哲源及其本人所管理 │                │至3         │
│    │      │        │17日接任│之機房)                       │                │            │
│    │      │        │桶子主) │                              │                │            │
├──┼───┼────┼────┼───────────────┼────────┼──────┤
│ 3  │許國聖│阿聖    │電腦手  │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技術人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6、       │
│    │      │        │員)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至3         │
│    │      │        │        │之機房)                       │                │            │
├──┼───┼────┼────┼───────────────┼────────┼──────┤
│ 4  │謝亞倫│阿倫    │一線    │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5  │林健忠│建中    │二線    │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6  │仇維鍵│小財    │一線、二│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0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9月後改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擔任二線│(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7  │陳政裕│小陳    │採買、煮│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飯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8  │葉明岳│阿金、小│二線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金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9  │賴森杰│阿賴    │二線、電│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   │101年3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腦輔助人│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員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0 │程曉明│無毛、毛│二線兼廚│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哥      │師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101年6 │                │            │
│    │      │        │        │月1日調派至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            │
├──┼───┼────┼────┼───────────────┼────────┼──────┤
│ 11 │楊啟增│小增、阿│二線    │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正      │        │(先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101年5 │                │至6、       │
│    │      │        │        │月間某日調派至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2 │陳立康│阿康    │二線    │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3 │方春雅│小方    │一線    │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   │                │至6、       │
│    │      │        │        │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14 │王靜玟│靜雯    │一線    │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5 │張詠婷│小班    │一線    │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0年10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6、       │
│    │      │        │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至3         │
│    │      │        │        │機房)                         │                │            │
├──┼───┼────┼────┼───────────────┼────────┼──────┤
│ 16 │林麗華│牡丹    │一線、二│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7月改擔 │(以上2期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二線) │                              │                │至3         │
├──┼───┼────┼────┼───────────────┼────────┼──────┤
│ 17 │蔡佩昀│琪姊、阿│一線、三│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姐      │線(助理)│(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8 │鍾佩君│忠妹、鍾│一線    │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妹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9 │李唯君│唯唯、微│一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微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20 │張文馨│文心、文│三線    │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新      │        │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 │                │至6、       │
│    │      │        │        │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1 │陳可華│小華、可│一線    │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華      │        │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  │                │至6、       │
│    │      │        │        │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至3         │
│    │      │        │        │機房)                         │                │            │
├──┼───┼────┼────┼───────────────┼────────┼──────┤
│ 22 │張建中│中哥    │二線    │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  │100年11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   │                │至6、       │
│    │      │        │        │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戴瑋良所管理 │                │            │
│    │      │        │        │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 │                │            │
│    │      │        │        │曾短暫支援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附表二(C3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10月底
機房地點:NO.41 Jazmine Street,Town and Country,
Subdivision,Marcos Highway,Cainta,Rizal
┌──┬───┬────┬────┬───────────────┬────────┬──────┐
│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詹誌誠│長腳    │桶仔主兼│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三線    │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  │                │至6、       │
│    │      │        │        │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   │                │至3         │
│    │      │        │        │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        │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2 │蘇琮傑│阿忠、阿│網路技術│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0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宗      │人員、電│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   │                │至6、       │
│    │      │        │腦手    │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3 │李連春│B哥、老B│4個機房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之管理幹│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  │                │至6、       │
│    │      │        │部(負責4│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個機房之│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  │                │至3         │
│    │      │        │租屋、電│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            │
│    │      │        │腦、網路│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架設、採│(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         │                │            │
│    │      │        │買、人員│                              │                │            │
│    │      │        │接送)   │                              │                │            │
├──┼───┼────┼────┼───────────────┼────────┼──────┤
│  4 │張家榮│家榮、佳│一線、二│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   │100年5月間某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龍      │線(100年│(張家榮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張 │                │至6、       │
│    │      │        │7月改擔 │ 哲源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二線) │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  │                │至3         │
│    │      │        │        │(100.10月之後至詹誌誠所管理機 │                │            │
│    │      │        │        │房)                           │                │            │
│    │      │        │        │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   │                │            │
│    │      │        │        │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        │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3期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5 │洪楷翔│小翔、葉│二線    │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少軍    │        │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6 │謝明宏│小謝    │二線    │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7 │陳振昌│阿昌    │一線、二│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  │100年9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3月改擔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二線) │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8 │張晏瑞│阿哲、哲│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偉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9 │陳文傑│文傑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0 │江俊衛│阿俊    │三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101年5月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詹誌誠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        │        │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1 │張巧凡│小凡    │翻譯    │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2 │黃雅琳│ANNA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3 │洪雨蓓│琪琪、琦│一線    │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   │101年3月16日    │附表七編號1 │
│    │(原名 │琦      │        │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洪綾娸│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4 │闕鈴諺│阿寶    │一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6、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5 │周修賢│阿耀    │二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6、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            │
├──┼───┼────┼────┼───────────────┼────────┼──────┤
│ 16 │蔡宜憲│小蔡    │一線、二│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7月改擔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二線) │                              │                │至3         │
├──┼───┼────┼────┼───────────────┼────────┼──────┤
│ 17 │年禮平│阿平    │一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8 │曾右景│煮飯    │煮飯    │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   │101年4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附表三(C2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2 Ubas Street,Town and Country,Executive V
illage,Barangay Mayamot,Antipolo City
┌──┬───┬────┬────┬───────────────┬────────┬──────┐
│編號│ 姓 名│綽  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庚○○│阿鐵、鐵│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哥      │        │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    │                │至6         │
│    │      │        │        │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        │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  │                │            │
│    │      │        │        │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   │                │            │
│    │      │        │        │(未在機房內被查獲)            │                │            │
├──┼───┼────┼────┼───────────────┼────────┼──────┤
│ 2  │丙○○│小恩    │二線、三│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7月改擔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三線)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   │                │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            │
│    │      │        │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期間曾至 │                │            │
│    │      │        │        │陳柏峯所管理機房支援一星期)   │                │            │
├──┼───┼────┼────┼───────────────┼────────┼──────┤
│ 3  │程凱濱│阿濱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庚○○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4  │林昕宇│世昕    │二線、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7月改擔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三線)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5  │林熊豊│阿讚    │二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6  │王志豪│小胖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7  │辛○○│石頭    │二線、10│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1年8月起│(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任電腦手│                              │                │附表八編號1 │
│    │      │        │(操作網 │                              │                │至3         │
│    │      │        │路、監看│                              │                │            │
│    │      │        │系統)   │                              │                │            │
├──┼───┼────┼────┼───────────────┼────────┼──────┤
│ 8  │張裕城│可樂    │二線    │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9  │陳立捷│小捷    │二線(101│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年7月曾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短暫任電│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腦手)   │(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詹 │                │至3         │
│    │      │        │        │誌誠所管理機房,之後到庚○○所│                │            │
│    │      │        │        │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            │
├──┼───┼────┼────┼───────────────┼────────┼──────┤
│ 10 │林羿良│咪咪    │二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1 │林冠瑋│小偉    │二線    │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9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庚○○所管理之機房)        │                │            │
├──┼───┼────┼────┼───────────────┼────────┼──────┤
│ 12 │楊郁婷│小J     │一線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3 │賴亭潔│小潔    │一線    │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  │                │至6、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3         │
│    │      │        │        │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張哲源所管理機房,不久後 │                │            │
│    │      │        │        │再到庚○○所管理機房)         │                │            │
├──┼───┼────┼────┼───────────────┼────────┼──────┤
│ 14 │蔡曉君│小君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5 │賴品存│小存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庚○○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6 │李潔妤│千千、小│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金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7 │戊○○│強哥    │二線、三│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101年│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6、       │
│    │      │        │7月改擔 │(以上均在庚○○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任三線) │                              │                │至3         │
├──┼───┼────┼────┼───────────────┼────────┼──────┤
│ 18 │壬○○│阿強    │二線    │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7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9 │張國平│阿平    │一線兼二│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線      │(在庚○○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附表四(B1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7月27日                                              
機房地點:NO.1 Dona Justina Avenue Filinvest East Subdiv
ision Brgy San Isidro, Cainta Rizal
┌──┬───┬────┬────┬───────────────┬────────┬──────┐
│編號│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陳柏峯│阿國    │桶仔主兼│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三線兼電│(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腦手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擔任二線, │                │至3         │
│    │      │        │        │曾短暫至詹誌誠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  │                │            │
│    │      │        │        │(在戴瑋良所管理之機房內,短暫 │                │            │
│    │      │        │        │至庚○○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自己擔任B1機房管理人)         │                │            │
├──┼───┼────┼────┼───────────────┼────────┼──────┤
│ 2  │黃彥勛│彥勛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3  │李瑞哲│阿哲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先至庚○○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6、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4  │陳宗泰│英雄    │二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101年4月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庚○○所管│                │附表八編號1 │
│    │      │        │        │理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陳│                │至3         │
│    │      │        │        │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5  │張豈銘│阿賢    │電腦手  │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5日    │附表七編號1 │
│    │(原名 │        │(操作網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張瑞賢│        │路、監看│                              │                │附表八編號1 │
│    │,通緝│        │系統)   │                              │                │至3         │
│    │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趙子毅│阿毅    │一線    │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7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7  │林宇凡│香蕉    │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先到詹誌誠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3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8  │劉致宏│阿寶    │一線    │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9  │盧博任│小盧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先到庚○○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至6、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0 │范崇瑋│小天    │二線    │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   │101年5月1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6、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1 │劉麗鳳│娃娃    │一線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 │100年7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1年6月14日    │至6、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先到庚○○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12 │陳立雅│小雅    │一線    │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6、       │
│    │      │        │        │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  │                │附表八編號1 │
│    │      │        │        │(先到戴瑋良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3         │
│    │      │        │        │5月間調派至庚○○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庚○○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7月底調派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3 │林良凡│旺來    │一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鳳梨    │        │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戴瑋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14 │吳欣鈺│BOBO    │一線    │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先至戴瑋良所管理之機房,3日後│                │至6、       │
│    │      │        │        │改至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                              │                │至3         │
├──┼───┼────┼────┼───────────────┼────────┼──────┤
│ 15 │張念華│小華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6、       │
│    │      │        │        │(以上均在詹誌誠所管理機房)    │                │附表八編號1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3         │
│    │      │        │        │(在陳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附表五(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被查獲後,臺灣地區以無摺現
金存款方式輾轉匯至菲律賓之詐欺所得):
┌──┬────────┬──────┬─────────────┬───┬────┬──────┬────────┐
│編號│時間            │地點        │存入帳戶                  │存款人│存款金額│辦理存款時所│卷證頁數        │
│    │                │            │                          │      │(新臺幣)│留存款人姓名│                │
├──┼────────┼──────┼─────────────┼───┼────┼──────┼────────┤
│ 1.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0頁、卷 │
│    │                │            │                          │      │        │            │㈤第100頁       │
├──┼────────┼──────┼─────────────┼───┼────┼──────┼────────┤
│ 2.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0頁     │
├──┼────────┼──────┼─────────────┼───┼────┼──────┼────────┤
│ 3.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1頁     │
├──┼────────┼──────┼─────────────┼───┼────┼──────┼────────┤
│ 4.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韋安│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1頁     │
├──┼────────┼──────┼─────────────┼───┼────┼──────┼────────┤
│ 5.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韋安│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2頁     │
├──┼────────┼──────┼─────────────┼───┼────┼──────┼────────┤
│ 6.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鄭郁蓁│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23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9頁     │
├──┼────────┼──────┼─────────────┼───┼────┼──────┼────────┤
│ 7.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4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1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8頁     │
├──┼────────┼──────┼─────────────┼───┼────┼──────┼────────┤
│ 8.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鄭郁蓁│30萬元  │鄭伊伊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4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2頁、卷 │
│    │                │            │                          │      │        │            │㈤第97頁        │
├──┼────────┼──────┼─────────────┼───┼────┼──────┼────────┤
│ 9.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韋安│4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9頁     │
├──┼────────┼──────┼─────────────┼───┼────┼──────┼────────┤
│ 10.│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3頁     │
├──┼────────┼──────┼─────────────┼───┼────┼──────┼────────┤
│ 11.│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龔年春│30萬元  │陳柏峯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4頁     │
├──┼────────┼──────┼─────────────┼───┼────┼──────┼────────┤
│ 12.│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4頁     │
├──┼────────┼──────┼─────────────┼───┼────┼──────┼────────┤
│ 13.│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5頁     │
├──┼────────┼──────┼─────────────┼───┼────┼──────┼────────┤
│ 14.│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9頁     │
├──┼────────┼──────┼─────────────┼───┼────┼──────┼────────┤
│ 15.│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9頁       │
├──┼────────┼──────┼─────────────┼───┼────┼──────┼────────┤
│ 16.│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韋安│3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7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6頁     │
├──┼────────┼──────┼─────────────┼───┼────┼──────┼────────┤
│ 17.│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5頁       │
├──┼────────┼──────┼─────────────┼───┼────┼──────┼────────┤
│ 18.│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陳采蓉│1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52頁     │
├──┼────────┼──────┼─────────────┼───┼────┼──────┼────────┤
│ 19.│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陳采蓉│1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9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8頁       │
├──┼────────┼──────┼─────────────┼───┼────┼──────┼────────┤
│ 20.│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陳韋安│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起訴 │        │            │卷㈣第331頁     │
│    │                │            │                          │書誤載│        │            │                │
│    │                │            │                          │為王姿│        │            │                │
│    │                │            │                          │涵)   │        │            │                │
├──┼────────┼──────┼─────────────┼───┼────┼──────┼────────┤
│ 21.│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0頁       │
├──┼────────┼──────┼─────────────┼───┼────┼──────┼────────┤
│ 22.│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2頁     │
├──┼────────┼──────┼─────────────┼───┼────┼──────┼────────┤
│ 23.│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周瑋則│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1頁       │
├──┼────────┼──────┼─────────────┼───┼────┼──────┼────────┤
│ 24.│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1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3頁     │
├──┼────────┼──────┼─────────────┼───┼────┼──────┼────────┤
│ 25.│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4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3頁     │
├──┼────────┼──────┼─────────────┼───┼────┼──────┼────────┤
│ 26.│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4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2頁       │
├──┼────────┼──────┼─────────────┼───┼────┼──────┼────────┤
│ 27.│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6頁     │
├──┼────────┼──────┼─────────────┼───┼────┼──────┼────────┤
│ 28.│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7頁     │
├──┼────────┼──────┼─────────────┼───┼────┼──────┼────────┤
│ 29.│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39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8頁     │
├──┼────────┼──────┼─────────────┼───┼────┼──────┼────────┤
│ 30.│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陳采蓉│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40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7頁     │
├──┼────────┼──────┼─────────────┼───┼────┼──────┼────────┤
│ 31.│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周瑋則│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0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5頁     │
├──┴────────┴──────┴─────────────┴───┴────┴──────┴────────┤
│                                                                 以上合計:830萬元                                │
├──┬────────┬──────┬─────────────┬───┬────┬──────┬────────┤
│ 32.│101年8月28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0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2.)        │
│    │                │            │                          │      │        │            │                │
├──┼────────┼──────┼─────────────┼───┼────┼──────┼────────┤
│ 33.│101年8月29日(起 │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訴書誤載為101年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沙密)  │      │        │            │卷㈣第334頁     │
│    │8月9日)中午12時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23分            │            │                          │      │        │            │編號28.)        │
├──┼────────┼──────┼─────────────┼───┼────┼──────┼────────┤
│ 34.│101年8月29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3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9.)        │
├──┼────────┼──────┼─────────────┼───┼────┼──────┼────────┤
│ 35.│101年8月29日中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某男  │40萬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39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7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30.)        │
└──┴────────┴──────┴─────────────┴───┴────┴──────┴────────┘ 
 附表六:本案扣押物品
┌──┬───────┬────┬───────┬──────────────────────────┬────┐
│編號│執行搜索時間  │受搜索人│執行搜索地    │扣押物品                                            │是否沒收│
├──┼───────┼────┼───────┼──────────────────────────┼────┤
│ 1. │101年9月5日上 │龔年春  │臺南市歸仁區歸│①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不沒收  │
│    │午9時30分許   │        │仁大道100號旁 │②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道路 (臺南高鐵│③千元新臺幣共123張(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之 │        │
│    │卷㈠第119至121│        │站)           │  上方置物箱內扣得)                                 │        │
│    │頁)           │        │              │④千元新臺幣共80張(在龔年春皮夾內扣得)              │        │
│    │              │        │              │⑤在龔年春身上扣得33,200元                          │        │
│    │              │        │              │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       │        │
│    │              │        │              ├──────────────────────────┼────┤
│    │              │        │              │⑦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⑧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⑨諾基亞牌藍色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⑩諾基亞牌灰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⑪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⑫龔年春手寫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        │
│    │              │        │              ├──────────────────────────┼────┤
│    │              │        │              │⑬鄭郁蓁手寫帳號資料2張(鄭郁蓁攜帶之皮包內)         │不沒收  │
├──┼───────┼────┼───────┼──────────────────────────┼────┤
│ 2. │101年9月5日下 │龔年春  │苗栗縣苗栗市復│①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不沒收  │
│    │午2時30分許   │        │興路5段玫瑰57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龔年春、鄭 ├──────────────────────────┼────┤
│    │卷㈠第127至130│        │郁蓁住處)     │③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沒收    │
│    │頁)           │        │              │④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⑤諾基亞牌行動電話1支                               │        │
│    │              │        │              ├──────────────────────────┼────┤
│    │              │        │              │⑥筆記本1本                                         │不沒收  │
│    │              │        │              ├──────────────────────────┼────┤
│    │              │        │              │⑦電腦主機1臺                                       │沒收    │
├──┼───────┼────┼───────┼──────────────────────────┼────┤
│ 3. │101年9月5日上 │陳采蓉  │臺中市西屯區文│①筆記型電腦(ASUS牌)1臺                             │不沒收  │
│    │午10時55分許  │        │心路3段6號22樓│②中華民國護照(郭家杰: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 │        │
│    │(偵字第19651號│        │之16(陳采蓉居 │  張婕:Z000000000號)                               │        │
│    │卷㈠第180至184│        │處)           │③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林政緯:Z000000000 │        │
│    │頁)           │        │              │  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張晏瑞:A12904│        │
│    │              │        │              │  4943號)各1本                                      │        │
│    │              │        │              │④菲律賓幣(1000元鈔24張)、新臺幣千元鈔17張、500元鈔 │        │
│    │              │        │              │  1張、100元鈔3張                                   │        │
│    │              │        │              │⑤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存摺(張晏瑞、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              │⑥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存摺(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玉山銀行金融卡(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張                                              │        │
│    │              │        │              │⑦李哲宇印章1個                                     │        │
│    │              │        │              │⑧陳奕學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張                   │        │
│    │              │        │              │⑨艾桓玉國民身分證1張、艾桓玉退役證明書1張          │        │
│    │              │        │              │⑩趙子毅國民身分證1張、趙子毅免役證明書1份          │        │
│    │              │        │              ├──────────────────────────┼────┤
│    │              │        │              │⑪筆記本1本                                         │沒收    │
│    │              │        │              │⑫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        │
│    │              │        │              │  16332號)、NOKIA牌雙插卡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        │
│    │              │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        │
│    │              │        │              │  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        │
│    │              │        │              │  動電話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        │
│    │              │        │              │  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        │
│    │              │        │              │  876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810│        │
│    │              │        │              │  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1010│        │
│    │              │        │              │  000000000號)各1支                                 │        │
│    │              │        │              │⑬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⑭IPHONE4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不沒收  │
│    │              │        │              │  號)、IPHONE4S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  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各1支                │        │
├──┼───────┼────┼───────┼──────────────────────────┼────┤
│ 4. │101年9月5日上 │張芮蓁  │臺中市中區區公│①收支日記簿1本                                     │沒收    │
│    │午9時50分許   │        │所(張芮蓁工作 │②便條紙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地點)         │③電信費收據5張                                     │        │
│    │卷㈠第157至160│        │              │                                                    │        │
│    │頁)           │        │              │                                                    │        │
├──┼───────┼────┼───────┼──────────────────────────┼────┤
│ 5. │101年9月5日上 │業信旅行│臺中市西區華美│客戶訂票紀錄13張                                    │不沒收  │
│    │午9時31分許   │社      │西街1段137號6 │                                                    │        │
│    │(偵字第19651號│        │樓之3業信旅行 │                                                    │        │
│    │卷㈠第56至59頁│        │社            │                                                    │        │
│    │)             │        │              │                                                    │        │
├──┼───────┼────┼───────┼──────────────────────────┼────┤
│ 6. │101年10月22日 │陳韋安  │臺中市北屯區松│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不沒收  │
│    │下午5時38分許 │        │山街221號(陳韋│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偵字第23257號│        │安住所,起訴書│②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卷第9至11頁)  │        │誤載為臺中市逢│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大路98號)     │③NOKI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              │④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9  │沒收    │
│    │              │        │              │  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7. │101年11月6日下│己○○  │花蓮縣吉安鄉吉│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午1時許       │        │昌二街220巷30 │  序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1937號│        │號居所(起訴書 │②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卷第21至24頁) │        │誤載為花蓮縣吉│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安鄉三段清水公│③現金10萬元                                        │        │
│    │              │        │園前)         │                                                    │        │
├──┼───────┼────┼───────┼──────────────────────────┼────┤
│ 8. │101年11月16日 │乙○○  │宜蘭縣礁溪鄉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 │不沒收  │
│    │晚間10時40分許│        │溪路六段99號居│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5149號│        │所(起訴書誤載 │                                                    │        │
│    │卷第10至12頁) │        │為礁溪路4段169│                                                    │        │
│    │              │        │號)           │                                                    │        │
├──┼───────┼────┼───────┼──────────────────────────┼────┤
│ 9. │101年9月5日中 │龔年春  │臺中市西屯區中│①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港The one大樓,租期10年7月1日 │沒收    │
│    │午12時25分許  │        │港路三段7之21 │  至102年6月30日)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22樓之5(中港│②筆記本1本                                         │        │
│    │卷㈠第123至125│        │The one大樓)  │③點鈔機1臺                                         │        │
│    │頁)           │        │              │④傳真機1臺                                         │        │
│    │              │        │              │⑤計算機1臺                                         │        │
├──┼───────┼────┼───────┼──────────────────────────┼────┤
│ 10.│101年9月5日上 │己○○  │臺中市南區大業│①第一無線海盜站名片2張                             │不沒收  │
│    │午11時20分許  │        │路369號(己○○│②中華電信繳費單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住處兼計程車行│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愈 │        │
│    │卷㈠第297至299│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頁)           │        │              │④HME攝影機主機及螢幕1組                            │        │
└──┴───────┴────┴───────┴──────────────────────────┴────┘
附表七: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人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      │間          │              │民幣)       │                │                                        │
├──┼───┼──────┼───────┼──────┼────────┼────────────────────┤
│ 1. │劉亞其│101年8月1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1,6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C2 │下午2時30分 │000000000000**│②4,700元   │  劉亞其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許接到詐騙電│*4號          │③1,2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話後,同日即│              │④5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匯款        │              │⑤300元     │  68號卷(七)第74│                                        │
│    │      │            │              │(6)100元    │頁背面至第76頁) │                                        │
│    │      │            │              │⑦8,000元   │。              │                                        │
│    │      │            │              │⑧9,200元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⑨9,000元   │  字第20668號卷 │                                        │
│    │      │            │              │⑩10,000元  │  (七)第39頁)。 │                                        │
│    │      │            │              │⑪10,000元  │3.中國建設銀行自│                                        │
│    │      │            │              │共計54,600元│  動櫃員機存取款│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                                        │
│    │      │            │              │            │  單11張(見偵字 │                                        │
│    │      │            │              │            │  第20668號卷(七│                                        │
│    │      │            │              │            │  ) 第77至82頁) │                                        │
│    │      │            │              │            │  。            │                                        │
├──┼───┼──────┼───────┼──────┼────────┼────────────────────┤
│ 2. │杜紅霞│101年8月3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10,0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C2 │上午9時許接 │00000000000000│②9,500元   │  杜紅霞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10104,戶名: │③9,9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胡強          │④9,9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見偵字第20668│共計39,300元│  68號卷(七)第97│                                        │
│    │      │            │號卷(二)第296 │            │  至98頁)。     │                                        │
│    │      │            │頁)           │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                                        │
│    │      │            │              │            │  (七)第56頁)。 │                                        │
│    │      │            │              │            │3.中國建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                                        │
│    │      │            │              │            │  單4張(見偵字第│                                        │
│    │      │            │              │            │  20668號卷(七) │                                        │
│    │      │            │              │            │  第99頁背面至第│                                        │
│    │      │            │              │            │  100 頁)。     │                                        │
│    │      │            │              │            │                │                                        │
├──┼───┼──────┼───────┼──────┼────────┼────────────────────┤
│ 3. │任滿堂│101年8月3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62,0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D1 │上午11時26分│00000000000000│②93,000元  │  任滿堂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許接獲詐騙電│2462,戶名:王│共計155,000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話後,於同日│磊            │元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下午5時30分 │(見偵字第20668│            │  53號卷(三)第33│                                        │
│    │      │、4時30分許 │號卷(一)第138 │            │  0至335頁)。   │                                        │
│    │      │匯款        │頁            │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            │  字第20653號卷(│                                        │
│    │      │            │              │            │  三)第31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3.北京農商銀行利│                                        │
│    │      │            │              │            │  息清單13張、存│                                        │
│    │      │            │              │            │  款回單2張(見偵│                                        │
│    │      │            │              │            │  字第20653號卷(│                                        │
│    │      │            │              │            │  三)第337至341 │                                        │
│    │      │            │              │            │  頁、第343頁)。│                                        │
├──┼───┼──────┼───────┼──────┼────────┼────────────────────┤
│ 4. │王玉華│101年8月7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9,3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C2 │中午接到詐騙│00000000000000│②100元     │  王玉華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電話後,同日│00104,戶名: │③9,6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即匯款      │胡強(見偵字第 │④9,8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20668 號卷(二)│⑤9,500元   │  68號卷(七)第86│                                        │
│    │      │            │第296 頁)     │⑥9,900元   │  頁背面至第88頁│                                        │
│    │      │            │              │⑦100元     │  ) 。          │                                        │
│    │      │            │              │⑧9,700元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⑨4,800元   │  字第20668號卷 │                                        │
│    │      │            │              │⑩5,400元   │  (七)第42頁)。 │                                        │
│    │      │            │              │共計68,200元│3.中國建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                                        │
│    │      │            │              │            │  單10張(見偵字 │                                        │
│    │      │            │              │            │  第20668號卷(七│                                        │
│    │      │            │              │            │  )第88頁背面至 │                                        │
│    │      │            │              │            │  第89頁)。     │                                        │
├──┼───┼──────┼───────┼──────┼────────┼────────────────────┤
│ 5. │王春玉│101年8月7日 │不詳之大陸地區│①2,8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在C2 │上午10時許接│人頭帳戶      │②5,800元   │  王春玉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              │共計8,6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              │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68號卷(七)第90│                                        │
│    │      │            │              │            │  至91頁)。     │                                        │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                                        │
│    │      │            │              │            │  (七)第50頁)。 │                                        │
├──┼───┼──────┼───────┼──────┼────────┼────────────────────┤
│ 6. │程國蘭│101年8月9日 │大陸地區帳號:│9,9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在C2 │下午2時許接 │00000000000000│            │  程國蘭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0000000000│            │  區製作之警詢筆│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              │            │  錄(見偵字第206│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68號卷(七)第10│                                        │
│    │      │            │              │            │  3至104頁)。   │                                        │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                                        │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                                        │
│    │      │            │              │            │  (七)第49頁)。 │                                        │
│    │      │            │              │            │3.中國建設銀行自│                                        │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                                        │
│    │      │            │              │            │  單1張(見偵字第│                                        │
│    │      │            │              │            │  20668號卷(七) │                                        │
│    │      │            │              │            │  第104頁背面)。│                                        │
└──┴───┴──────┴───────┴──────┴────────┴────────────────────┘
附表八: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人 │相關證據                                                  │
│    │      │間          │              │民幣)       │                                                          │
├──┼───┼──────┼───────┼──────┼─────────────────────────────┤
│ 1. │方光會│101年8月20下│大陸地區帳號:│①27,444.44 │1.大陸地區被害人方光會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見偵字第206│
│    │(在C3 │午3時許接到 │00000000000000│元          │  67號卷(五)第199頁背面至第201頁)。                       │
│    │機房查│詐騙電話後,│80845號       │②44,222.22 │2.轉單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五)第164頁)。                │
│    │獲轉單│先後於同日及│              │元          │3.一卡通明細表、中華郵政儲蓄銀桐城市支行查詢單及交易明細( │
│    │)     │翌日(21日)匯│              │③449.01元  │  見偵字第20667 號卷(五)第194至195頁、第197至198頁)。     │
│    │      │款          │              │共計72,115.6│                                                          │
│    │      │            │              │7元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27,600元、│                                                          │
│    │      │            │              │45,000元,合│                                                          │
│    │      │            │              │計72,600元) │                                                          │
├──┼───┼──────┼───────┼──────┼─────────────────────────────┤
│ 2. │單學智│101年8月21日│不詳之大陸地區│2,300元(起訴│1.大陸地區被害人單學智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見偵字第206│
│    │(在C2 │接到詐騙電話│人頭帳戶      │書誤載為2,38│  68號卷(七)第92 至93頁)。                                │
│    │機房查│後,同日即匯│              │0元)        │2.轉單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七)第59頁)。                 │
│    │獲轉單│款          │              │            │3.單學智之陳述狀。                                        │
├──┼───┼──────┼───────┼──────┼─────────────────────────────┤
│ 3. │熊秀英│101年8月21日│不詳之大陸地區│①28萬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熊秀英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見偵字第206│
│    │(在C2 │上午10時許  │人頭帳戶      │②166,000元 │  68號卷(七)第106頁背面至第108頁)。                       │
│    │機房查│接獲詐騙電話│              │共計446000元│2.轉單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七)第68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3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