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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495號

賄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顯榮陳弘能黃裕堯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家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佳玟律師
被告
戊○○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家綾律師

林錦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83號、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第38號、第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戊○○部分撤銷。

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乙○○部分)。

事實

一、乙○○為求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嘉義縣○○鄉鄉長登記0號之候選人黃阿家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單一犯意,接續為下列交付賄賂之賄選行為:

㈠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某道路上,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元與徐玉川(所涉投票受賄罪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另行起訴,現正另案審理),以1票1,000元之代價,用以賄賂徐玉川,並囑咐徐玉川轉交與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1名(即徐康分),共計2票,約使徐玉川及徐康分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徐玉川當場收受2,000元並允諾之,然徐玉川事後並未將行賄之意思轉知徐康分,亦未將其餘1,000元賄款交付與徐康分。

㈡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至黃博仁(所涉投票受賄罪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另行起訴,現正另案審理)位在嘉義縣○○鄉○○○00號之住處,交付1,000元之代價與黃博仁以賄賂之,並約使黃博仁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黃博仁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

㈢於同日晚上6時許,至郭永富(所涉投票受賄罪原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經撤銷另行起訴,現正另案審理)位在嘉義縣○○鄉○○○000號之0之住處,交付1,000元之代價與郭永富以賄賂之,並約使郭永富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郭永富當場收受1,000元並允諾之。

㈣與戊○○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乙○○於同日下午某時,至戊○○位在嘉義縣○○頭○○000號的住所門口,交付3,000元與戊○○,並用手比張黃秋菊(所涉投票受賄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位在嘉義縣○○鄉○○○000號之住所,暗示戊○○以1票1,000元為代價,交付此3,000元與張黃秋菊及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2名(即張玉、張雅燕),約使張黃秋菊及其他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戊○○之後撥打電話通知張黃秋菊,張黃秋菊便於同日晚上6時30分許,至戊○○之上開住所內,戊○○隨即交付上開3,000元與張黃秋菊,用以賄賂張黃秋菊,並囑咐張黃秋菊轉交與其上開家屬2名,共計3票,約使張黃秋菊及其上開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張黃秋菊當場收受3,000元並允諾之,然張黃秋菊事後並未將行賄之意思轉知其上開2名家屬,亦未將其餘2,000元賄款交付與其上開2名家屬。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調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乙○○及其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戊○○、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等人於偵訊時之陳述,係其等遭警方脅迫詢問後所延續之陳述,被告戊○○尚有被警方誘導、疲勞詢問之情形,各該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辯護人並以:本案同案被告(指上述被告戊○○及上開證人)都是在一大早被抓到地檢署就一直連續訊問到晚上九時,屬於相同地點、相同時空由不同組的人員做重覆問題的訊問,而在偵訊室拘束自由,此狀態是持續、沒有中斷等語、被告戊○○辯護人復以:「被告戊○○約7時左右被載走,中午之前警察還向她說可能不能回去,中午之後,被告戊○○聽到這句話之後,到下午做筆錄的內容都變了。此壓力一直到晚上,她依然無法回去。所以戊○○會認為在地檢署的時候一樣要維持原來的說法她才能回去。」等語,而均爭執被告戊○○、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之警詢不正訊問狀態已持續至

㈠被告戊○○於107年12月4日經調查局調查官詢問製作之警詢筆錄(關於其自己犯行之自白及對共同被告乙○○犯罪事實一㈣犯行證述)有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再按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第1項固規定訊問被告不得以疲勞訊問之方法為之,被告之自白出於疲勞訊問等不正之方法者,不得為證據,然該等規定旨在使被告享有關於是否陳述與如何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維護自白供述之任意性,俾實現憲法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人權之要求,是其所指之疲勞訊問,應限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已處在自由意志受到壓抑、影響之疲勞狀態,但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卻仍對其進行訊問之情形。是有無疲勞訊問之情形,應依具體個案被告於受訊問過程中,是否獲有足以維繫應訊體力及精神之日常生活所需與休息等影響其自由意志之因素加以判斷,與訊問時間之久暫,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倘偵訊人員業已給予受訊問人充分適當休息機會,縱為長時間訊問亦非疲勞訊問。亦即,疲勞訊問係指偵查機關以長時間訊問之方式,迫使受訊問人身心俱疲,不得不在回答內容中,違反自己之本意,附和或接受受訊問人要求其回答之內容者,始稱之。若偵查機關並未長時間訊問抑或受訊問人並未違反自己本意回答時,並非疲勞訊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又按誘導訊(詢)問之禁止,意指交互詰問時,對於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禁止其使用「問話中含有答話」之詰問方式。因此項主詰問之對象恆為「友性證人」,若將主詰問人所期待之回答嵌入問話當中,足以誘導受詰問之證人迎合訊(詢)問作答,背離自己經歷而認知之事實,故應禁止。然司法警察(官)本於調查犯罪證據而詢問證人,既非行主詰問以提出證據之一造當事人,且任何證人對司法警察(官)而言,亦非「友性證人」,均不致於發生迎合詢問作答之虞,自無禁止誘導詢問之可言。又儲存在人腦之永久記憶,往往須藉助於「場景」或「話引」始能清楚喚出腦底深處之記憶,因而,行訊(詢)問時,使用喚醒記憶之訊(詢)問方式,旨在引導證人針對事實之細節詳予敘述,與誘導訊問不同,不能視之為法律所禁止之誘導訊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判決參照)。因此,偵查與審判程序具有法理上的差異性,於偵查程序為發現真實起見,藉助於「場景」或「話引」清楚喚出受詢(訊)問者腦底深處之記憶,本為法所容許,自不得曲解與審判期日依法行交互詰問程序誘導訊(詢)問禁止比擬。

⒊被告戊○○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戊○○於調查局詢問時因受到調查官威嚇以「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而因此心生畏懼而順應調查官之誘導附和調查官之說法,並因前開狀態延續至

問,已屬疲勞訊問,則相關筆錄應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查原審審理時,當庭勘驗被告戊○○於107年12月4日之調查筆錄、同日偵訊筆錄內容,勘驗結果詳如勘驗附表編號1、2所示,並有勘驗筆錄2份在卷可參(原審卷第120至138、140至145頁)。而被告戊○○係於107年12月4日10時27分至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接受詢問,而經調查官於同日10時43分給予被告戊○○休息用餐時間,並至該日14時58分休息結束(其間休息時間計4時15分)始續行詢問至同日15時40分,則實際接受詢問時間僅58分鐘許;後經調查官將被告戊○○移送嘉義地檢署,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同日20時58分許開始訊問,後隨於同日21時7分許結束訊問,共計9分鐘許(偵二卷第33至34頁)。斯時正值偵辦選舉案件期間,警察、調查局相關人員及檢察官均有多數嫌疑人、被告或證人等待詢、訊問,是自上開詢、訊問時間以觀,雖其中有多數於調查站、嘉義地檢署等待之時間,然此等時間並未接受詢、訊問,甚其中亦有予休息用餐時間,實際接受詢、訊問之時間甚短,已難認有因長時間詢、訊問被告戊○○,致使被告戊○○達到身心俱疲一情。復觀諸調查、偵訊內容,被告戊○○對於調查官及檢察官所詢、訊問之問題均能有所回應,且對於同案被告乙○○僅拿要向證人張黃秋菊該戶賄賂之金錢給其,而未給其自己該戶之賄賂等情亦能清楚分辨(原審卷第136至137頁),其中皆未見任何違反其本意之陳述,自不構成所謂疲勞訊問。

⒋至被告戊○○辯護人所執調查人員曾以「你可能無法回去」一詞即有威嚇之意,然證人即調查官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為筆錄之製作人,不記得何人詢問,當時有聽到現場詢問者說該語,但口氣不是如此(指威嚇),係因為被告戊○○一直希望我們趕快問一問,她想要快點回去煮飯給家人吃飯,且因為她要急著回去,我們說這是受檢察官指揮的,檢察官要覆訊,沒有這麼快,不是她想回去就回去了等語(本院卷第524、527頁),則其意指此係依據被告戊○○之疑問而為回覆,尚非以威嚇性之用語恫嚇被告戊○○。證人甲○○復證稱:「我們有安撫,被告就像我們的長輩一樣,並不會因為她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而有所不同,我們恐嚇她也沒有用,因為年紀大的人我們反而更緊張,她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反應,如果造成高血壓或發生其他身體狀況,我們承擔不起。」、「我們不可能威脅她。」等語(本院卷第531、535頁),亦有表示對於年紀甚高之被告戊○○,其製作筆錄時會注意其身體狀況而避免有突發之狀況並堅稱並無威脅被告戊○○之情事。而參諸原審勘驗調查筆錄錄影光碟顯示,雖詢問者確於107年12月4日10時27分許至同日14時58分許間,向被告戊○○稱以:還不可以回去,你可能沒辦法回去等語(原審卷第129頁),然細繹前後文,調查官僅詢問16分鐘,遂因故先給被告戊○○休息用餐時間,並係調查官向被告戊○○稱「我們暫時再休息,等警察將筆錄拿過來」,被告戊○○隨即詢問調查官「這樣可以回去嗎?」,調查官始回覆以「還不可以」,被告戊○○再次去確認「還不可以?」調查官再表示「嗯!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此有調查筆錄及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警三卷第1至4頁、原審卷第128至129頁),可明顯見及調查官已向被告戊○○說明為「暫時」休息,被告戊○○遂向調查官詢問得否返家,調查官始告知無法回去,自無任何不當之處。而經證人即該筆錄最後製作調查官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即被告戊○○經原審審理後職權告發其於原審具結後為有利被告乙○○之虛偽陳述,由檢察官另以其涉犯偽證罪嫌起訴,而經原審108年度訴字第791號審理〈下稱原審另案〉判決有罪,經上訴由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08號案件審理中)所為之證述,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中午時間必會提供受詢問者休息或吃飯時間,當日休息時間自筆錄觀之,應為同日10時43分至同日14時58分,可能係因當日查獲之人在製作其他人筆錄,以視能否突破,所以才會比較久等語(原審另案卷第162至163頁),則在筆錄尚未製作完畢一情下,調查官告以不能回去亦為合理一事,實難僅因此認對被告戊○○有所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為詢問。況調查官告以不能回去後,被告戊○○復隨即表示「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啊!」之語,此有上述勘驗筆錄內容可明(原審卷第129頁),更亦徵其未有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故而被告戊○○之後所述內容,與調查人員之上開言語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證述內容無需排除。再稽之證人即調查官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審理時業經具結,就製作筆錄過程予以證稱其不會逼迫受詢問人該如何陳述,也不會告知不說會不能回家而要關一個晚上,亦不會要受詢問人隨便咬一個人出來,會根據選民及其他涉案同案人陳述的內容為憑據詢問受詢問人,並向受詢問人強調要根據事實回答等語(原審卷第165至166頁),且其所為之證述若有虛偽亦願負偽證之責,是難認本件詢問被告戊○○有何不正當訊問方式。況於休息達4時15分方改由證人謝宗翰詢問被告戊○○,詢問者已更換,而被告戊○○均能繼續回應證人謝宗翰之問題,尚能回答其自己沒有拿到被告乙○○給其戶之買票賄賂金額,更顯認被告戊○○未因上開情形有所畏懼而有為非出於任意性之陳述。

⒌另綜觀被告戊○○於調查筆錄之相關自白陳述,雖有經調查官以證人張黃秋菊之筆錄內容為據,而向被告戊○○詢問,然就時間、地點、方式等細節均有由被告戊○○逐一做確認,而證人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亦證稱當時係依據其他調查所得之證人張黃秋菊供述內容資訊向被告戊○○而詢問(原審另案卷第164頁),由被告戊○○依其己意而回答;再者,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基本上承辦人會先請我們在外面討論,表示哪個人已經有承認或說出他把錢交給誰,或是有收到誰的錢,這是我們在偵訊過程中的技巧,至於他要怎麼講,這是我們詢問的手段,被告要如何陳述,他可以當時主張拒絕或是說我沒有這樣講過,或是你講的有錯誤,若針對這個問題來覺得詢問人有引導或是怎麼樣的話,這其實在被告來說,他是可以當場否定的。」等語(本院卷第525頁),亦已指明其等調查人員於詢問被告戊○○,係依現場其他調查所得資料予以彙整,並針對被告戊○○涉案嫌疑事實加以詢明被告坦承與否或予以辨明提出有利辯詞及利己意見,且參之勘驗筆錄顯示調查官提出「但是一般來講,他要叫你去跟人家買,他要買別人麻煩你轉交錢,怎麼會沒有給你?因為你也有選票啊!」等問題時,被告戊○○亦依其自由意志回答以「我的選票,我們有親戚間我沒跟他拿」等語(原審卷第134頁),自可知被告戊○○於調查局之應對均非因調查官佈局誘導而有所回應,且陳述是出於被告戊○○之真意。況被告戊○○已近80歲,於調查官詢問時自陳不識字未就學,調查官詢問被告戊○○時,雖曾以肯、否定回答式之問題加以詢問,但乃考量被告戊○○年紀已高,又不曾就學而不識字,故以具體問題逐一向其確認,難認調查官有何誘導詢問之意圖。則調查官借助其等調查所得,而予以藉此協助被告戊○○回憶以確認相關細節亦與誘導訊問實有區別。至辯護人雖舉出案外人林錠、黃周玉在警方詢問時,也曾被警脅迫,得作為本案佐證等語。然查,其他證人是否在警詢有否受到不同警察脅迫或其他不正訊問等情,尚與被告戊○○本人之警詢亦有差異,無法比附推斷,且依本案上開調查並無其遭警以不正方式訊問之證明,則辯護人此部分主張是否屬實及得援引,已值存疑。

⒍綜上說明,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非有據,被告戊○○於該調查筆錄所為之自白,堪認出於自由意志,並無遭不正訊問之情,亦別無其他證據足證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戊○○於調查筆錄所述,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㈡被告戊○○於107年12月4日偵查中之自白及對共同被告乙○○犯罪事實一㈣犯行證述有證據能力:

⒈被告乙○○、戊○○及其等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戊○○於偵訊時之陳述,係其遭警方脅迫詢問後所延續之陳述亦同為非具任意性下所為,其於偵查中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而提出渠警詢之不正訊問影響延伸至偵訊之抗辯。惟按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固必須具備任意性(即出於自由意志)與真實性二要件,缺一不可。惟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必須其自白係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且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該自白始應加以排除。而於不同時空由不同訊(詢)問人員所為之訊(詢)問,若未使用不正方法,則所取得之被告自白,其證據能力,是否會因被告對先前之自白所爭執之非任意性,而受影響,端視該次自白能否隔絕先前自白之影響不受其污染而定。而有非任意性爭議之先前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訊(詢)問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且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爭執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有非任意性爭議自白之延續效力。上開採證法則,於證人之陳述,亦同有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檢察機關與調查機關各有所司,檢察官偵查犯罪時,對於依法行使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職權之調查人員,固有指揮及命令之權。但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應依蒐證結果分別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以求偵查權及公訴權之妥適行使,其職責與重在檢肅犯罪之調查人員究有不同。被告在檢察官訊問時承認犯行,是否屬非任意性之自白,端視該自白是否係出於被告自由意思之發動而定,與調查人員先前是否曾以不正方法使被告為非任意性之自白,並無必然之關聯。調查人員擅自以不正方法訊問被告,乃調查人員個人之不當行為,對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並無影響。而被告所受之強制,既來自於調查人員之不當行為及被告於該次訊問所處之環境等外在因素,一旦訊問之人及所處之環境改變,妨害被告意思自由之外在因素消失,除非該不正方法對被告造成強制之程度非常嚴重(例如:對借提之被告刑求強迫其自白,並脅迫該被告如果翻供將繼續借提刑求;或對被告施用詐術,使被告誤信如持續為不實之自白,將可實現其意欲達成之某種目的…等等),否則,被告之意思自由自然隨之回復,此乃事理所當然。故調查人員在訊問時或訊問前對被告施以不正方法,原則上僅影響到被告在該次訊問所為自白之任意性,而不及於嗣後應訊時所為之自白,倘無具體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受之強制確已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自不能以主觀推測之詞,遽認被告於嗣後應訊時仍持續受到強制。尤有進者,調查人員借提被告訊問後,將被告解還交由檢察官複訊,時間上必定接近,僅因檢察官有指揮及命令調查人員偵查犯罪之權責,複訊之時間接續及被告之情緒持續,即將被告在檢察官複訊時所為之自白與調查人員以不正方法所取得非任意性之自白,一體觀察而為概括之評價,無異於強令檢察官承受調查人員不當行為之結果,不僅抹煞檢察官依法偵查犯罪之職權行使,亦違背證據法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要旨參照)。循此同理,而依前述說明,另參以證人謝宗翰證稱其不可能會叫受詢問人到地檢署作筆錄的時候要說謊(指脅迫),其不會這樣做,但會提醒受詢問人在調查站所供述的內容日後不要變更,因可能會對他們不利,而且調查局人員在製作筆錄的時候都是全程錄音錄影,均依法定程序來製作筆錄等語(原審另案卷第166頁),亦可佐證本件並無辯護人所指以不正方式為訊問之情。是本件並無具體明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戊○○於調查官詢問(警詢)時受有不正方法之強制,且所受之強制仍延續至其後偵查中應訊之時,自不能恣以主觀推測之詞,空言遽指被告戊○○於嗣後應訊時仍有何持續受到強制之情。即便警詢之過程較長、受詢問人內在或有擔心家務或其他事由,曾對其產生壓力,然此心理上之壓迫,既不足以影響被告戊○○之警詢陳述已如前述,則被告戊○○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因訊問之人、所處之環境均已改變,造成其心理壓力之外在因素既已轉化而非相同,其意思自由及心理狀況應可隨之回復,因而認定被告戊○○於107年12月4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意思自由未受妨害,具有任意性,該次偵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

⒉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同法第181條定有明文。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選擇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其不自證己罪之特權;本院認以被告身分之訊問,被告具有緘默權;而以證人身分之訊問,本應告知得拒絕證言權,本案被告戊○○與被告乙○○間,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之身分關係,觀諸原審勘驗被告戊○○於107年12月4日於檢察官偵訊光碟內容,內容詳如勘驗附表編號2所示(原審卷第140至145頁),其中關於被告戊○○之被告權利告知、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之證述情節,已見勘驗附表編號2所示:「檢察官:你可以不要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你有瞭解嗎?戊○○:有啦!有瞭解啦!」檢察官隨之告知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並詢問是否選任辯護人,及曉諭得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繼而詢問其與被告乙○○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身分關係後,告以「(檢察官:你在這裡要講他們的事情,請你要老實回答,不能有任何欺騙、隱瞞、扭曲事實,不然會涉嫌偽證罪,最重會被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戊○○:有瞭解。」並由法警協助帶同被告戊○○朗讀結文後具結。之後又補充告以「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等語,關於(被告本身)拒絕證言權利條款之告知,已經明確告以被告之權利(含緘默權)及證人具結證述之法律效果(含不自證己罪),顯見檢察官訊問時,並無刻意規避證人身分所有之權利,且無以對被告身分得施以強制處分等利用被告與證人權利義務不同之不正方法,以取得被告戊○○之供述。再觀之該次檢察官訊問內容,亦僅訊問被告戊○○關於被告乙○○交付賄賂與否、目的及有無轉交張黃秋菊之過程事實,難認有刻意規避被告戊○○以證人身分證述時所有之權利,強以被告身分取得其供述後再轉以證人身分具結之情形,是被告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對同案被告乙○○之證述,亦應認有證據能力,可確認無訛,被告乙○○之辯護人上開以被告戊○○不解具結之意而為被告乙○○利益之辯解,均無可採。

㈢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之107年12月4日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如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條所稱「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先前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從先前與審判中各個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或條件觀察比較,先前之陳述,較為自然可信而足以取代審判中之陳述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4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稱之「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乃指相對之可信,亦即被告以外之人先前陳述之背景具有特別情況,比較審判中陳述之情況為可信者而言。先前之審判外陳述,如何得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學說上雖有:⑴專從附隨於供述外部之環境或條件等情事觀察,⑵除附隨於供述之外部情事,供述內容本身(例如供述時之思路井然有序),亦得作為有無特信性之判斷根據,及⑶應單從供述本身判斷特信性之有無等不同見解。但在立法政策上並未有類型上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的列舉或例示明文,其內涵完全委之法院就個案主客觀的外部情況,依事物之一般性、通常性與邏輯之合理性為審酌判斷。由於本條被告以外之人業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被告詰問,其審判外之陳述已受檢驗覈實,此與同法第159條之3所列各款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之情形,乃以犧牲被告之詰問權,於例外具備絕對之特別可信情況,始得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二者尚有不同。因此,此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⒉被告乙○○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於警詢時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並以渠等於原審時證述其曾有配合員警隨意製作筆錄違反其本意之情,而無證據能力;惟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已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核其先前於警詢中陳述之內容,與審判中之陳述未盡相符(詳後述),而依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分均由受訊人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經本院調查:

⑴證人徐玉川部分:本院傳喚於107年12月4日一同前往通知證人徐玉川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庚○○、辛○○到庭交互詰問,其2人均證稱帶同證人徐玉川(被買票對象)到案在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並無任何威脅、逼迫其配合警方詢問之情(本院卷第546頁),及勘驗證人徐玉川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3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對證人徐玉川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徐玉川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徐玉川根據問題回答。徐玉川於接受警察詢問時,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說話也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並無疲累而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其表現有聽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或其他不正方式詢問,其自行陳述被告乙○○交付2000元賄款之過程、警察詢問徐玉川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徐玉川回答沒有,且以上所述實在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06至415頁)。

⑵證人黃博仁部分:本院傳喚於107年12月4日一同前往通知證人黃博仁到案之證人即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丙○○、己○○到庭交互詰問,其2人均證稱帶同證人黃博仁(被買票對象)到案在地檢署(警詢筆錄製作地點為嘉義地檢署偵訊室)詢問過程中,並無任何誘導、不正方式要證人黃博仁回答之情(本院卷第556頁),而本件帶同證人黃博仁到案過程,依證人己○○所證,當日本來是要帶證人黃博仁之父親,但因其父年老,住在安養院,所以才請證人黃博仁回來調查賄選案件等語、證人丙○○則證稱因為戶長黃錦鐘不在,黃博仁同意來說明,有經過黃博仁的同意等語(本院卷第554、558頁)。及勘驗證人黃博仁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5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對黃博仁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警詢,黃博仁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黃博仁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黃博仁根據問題回答,神情自然,沒有受到任何拘束。黃博仁於接受警察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對於警察的詢問,均能理解問題且未有猶豫的回答,且回答內容清晰。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其自行陳述被告乙○○交付1000元賄款、買一票之過程、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黃博仁均稱沒有,並稱所述實在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16至425頁)。且證人黃博仁於原審審理時已明白表示「警方詢問我時不曾威脅、逼迫、欺騙我,所有的情節都是我自願說出來的」等語(原審卷第351頁),顯無遭警方脅迫詢問之情形。

⑶證人郭永富部分:經本院勘驗證人郭永富於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內容如勘驗附表編號7所示,勘驗結果顯示:警察先詢問郭永富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郭永富亦表示精神狀況正常,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郭永富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對話過程郭永富並無任何拘束或不自然表情,甚至會與警察對談其生活困境等話語。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郭永富根據問題回答。郭永富於接受警察詢問時,被告郭永富以兩手撐在偵訊台,身體往前並無拘束,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甚至針對警察問話的部分,還會加以說明解釋。甚至多次強調因為與乙○○是遠親,有人情壓力,才會收錢並支持特定候選人。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其自行陳述被告乙○○交付賄款、願意繳回之過程、一再說明,因為親戚關係,沒有收錢,變成大家親戚就「歹(台語)」之收賄源由。針對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郭永富均稱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25至440頁)。

⒊依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警詢筆錄記載,筆錄內容涉及案情部分均由受訊人連續陳述,內容具體而完整,復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該筆錄之記載與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陳述之意旨相符,復於詢問完畢後經其等親閱無訛後始簽名等情,查無警詢筆錄製作過程有何不法或不適當之情事,可認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之警詢筆錄確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其等所為之陳述可認係出於自然性之發言,而較未摻雜其他計畫性或動機性之客觀陳述,因此尚不致因多慮而為模糊事實或迴護被告乙○○之陳述,亦無設詞誣陷被告乙○○或其他具有非任意性陳述之情形。又其等均於107年12月4日警詢時所言,係首次接受本件相關案情(107年11月23日投票受賄)之詢問,距離案發較近,記憶較為清晰深刻,又採一問一答,尚無充裕時間權衡陳述之利害關係,無暇捏編掩飾或偏頗迴護,且未直接面對被告乙○○,人情之心理壓力較小,故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於警詢之陳述,自較無機會受到不當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可能性偏低,可信度顯較高。警又是在嘉義地檢署內進行詢問,客觀環境應無可能為不正方式,且於詢問過程中警並無違法取供之情狀,業如前述,本院依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於警詢筆錄作成之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已具有可能信為真實之基礎,參酌上開情狀因素,認其於警詢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而具有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參照前揭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

⒈被告乙○○之辯護人於本院109年5年18日準備程序時僅針對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警詢筆錄爭執證據能力。偵訊筆錄內容沒有意見,但當時檢察官偵訊筆錄是接續在警詢製作完畢之後立即由警察移送而製作,不正訊問狀態是持續的等語(本院卷第313頁)。亦爭執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有非任意性之情。然查檢察官乃係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偵查之實務運作,檢察官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而本案為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有卷附警方報告書在卷可佐(偵二卷第4頁、偵四卷第5頁、偵三卷第5頁),從而檢察官斷無可能指示警方進行不正詢問,且本案之查獲過程,有人數眾多之司法警察同時協辦,本案所有協辦之司法警察均對受詢問者施以不正詢問之可能性當微乎其微;另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於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已經本院勘驗,勘驗結果如勘驗附表編號4(證人徐玉川偵訊光碟)、編號6(證人黃博仁偵訊光碟)、編號8(證人郭永富偵訊光碟)所示,可徵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偵查中之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渠等時之心理狀況未受妨礙,而出於任意性之陳述,亦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⒉至被告乙○○辯護人所指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受警詢不正訊問狀態是持續,則意指亦影響同日經檢察官偵訊所製作之偵訊筆錄之真實性,而按非任意性自白延續效力是否發生,應依具體個案客觀情狀加以認定,倘若偵訊之主體、環境及情狀已有明顯變更而為被告所明知,除非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先前所受心理上之強制狀態延續至其後應訊之時,否則應認已遮斷前次非任意性自白之延續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警方詢問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時,就證人警詢時之客觀上環境及條件,整體加以觀察而為判斷,既無誘導、脅迫、疲勞詢問等不正訊問之情事,業經前述,自無非任意性證言是否延續效力至偵查中之問題。故認辯護人之上開主張,為無理由。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除上述爭執外,其餘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本院卷第19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經一一提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前揭證據資料,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於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戊○○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一㈣關於被告戊○○自己之犯行,業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黃秋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三卷第5至9頁、偵一卷第23至25頁),且其2人為對向犯,供述內容自可相互補強,此外並有證人張黃秋菊之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嘉縣選一字第1073150320號公告影本(原審卷第258、270、278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戊○○關於自己犯行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於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否認其所交付證人張黃秋菊之現金3,000元是被告乙○○所交付,並辯稱該3,000元為其本人因感念被告乙○○平時多有照顧,因而自掏腰包自行出資交與張黃秋菊,而與被告乙○○無涉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尚辯以:「3,000元是我自己的,被告乙○○沒有拿給我。我拿去張黃秋菊家給她的,我有欠阿家人情,我才拿3,000給張黃秋菊要幫忙阿家。因為我有私人地,政府不來做,阿家有幫我鋪設柏油路,他那時候是民意代表,鋪設柏油也沒跟我拿錢。被告乙○○從來沒有來我家,是警察把我帶走,我害怕,調查局說如果我不說實話就晚上不讓我回去,我就隨便講一個人,我家裡還另一半要照顧。」等語(本院卷第583頁)。然查依前述原審勘驗被告戊○○警詢、偵訊筆錄所得,與其筆錄之記載實質並無不符之處;被告戊○○於警詢時,經調查官詢問被告乙○○有無交付3,000元給其轉交給張黃秋菊一情,被告戊○○已為肯定之回答(見原審卷第132頁),而於偵查中復經檢察官訊問時,已明證人具結意義並願負偽證罪責後,尚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有跟乙○○拿到三仟元,然後將三仟元拿給張黃秋菊?)有啦!就我在那邊拔菜草,啊就從那邊過去,他就...。(檢察官問: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戊○○:喔!沒啦!我不會講謊話啦!我就這樣跟你講啊!(檢察官問:好好!我知道!)戊○○:我活到這麼大歲數了!我八十歲了!(檢察官問:乙○○有給你三仟元嗎?)戊○○:有啦!」等語(原審卷第143頁),顯見被告戊○○已明確證述伊有跟被告乙○○拿到3,000元並交與張黃秋菊之情無訛,而被告戊○○於偵查中到庭距案發時間點較近,除記憶應較為清晰外,亦尚未有接觸其他足以影響證詞真實性因素之機會,復未直接面對被告乙○○,較無昧於人情而故為有利於被告乙○○證詞之可能,真實性較高,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已如前述,是依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時之客觀環境與條件觀察,本院認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顯非憑空捏造構陷,仍得以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為判斷,況且,以被告戊○○自承其已年事甚高,目前均依老人年金為其生活依據(原審卷第472、531至532頁),而其所執是要還被告乙○○幫忙鋪柏油路,欠人家的人情債才會這樣(自己出錢買票),然依其生活倚賴其與配偶2人之年金維生(每月約14,000元),且自承因配偶罹患重症須經常就醫,生活甚為節儉,每月均無所剩亦無存款,且其自稱平日未參與政治活動、不認識字怎麼會去參與政治等情(原審卷第531至534頁),其顯無必要以超過其能力為並非熟識且無積欠人情債之候選人黃阿家出資賄選,則其此部分之辯詞顯係臨訟為被告乙○○辯解脫卸之詞,尚難採信。

二、被告乙○○部分: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事實一㈠至㈣行賄買票之犯行。辯稱:「我沒有為求黃阿家當選而向任何人買票行賄,我是遭人陷害的。」等語。於本院審理時仍辯稱:「⑴否認犯罪,我沒有買票。我沒向起訴書所載的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等人買票,也沒有交錢給他們。我不知道為何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說我有交錢給他們。⑵107年11月23日我應該也沒有與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三人碰面,那是那麼久的事情了。戊○○的部分,當天我也沒有與戊○○見面,我也沒有交給戊○○3,000元。」等語,其辯護人則以:「⑴起訴書針對被告乙○○跟上開證人見面時間並無特定。那天被告乙○○無法提出他的行程,因為時間已久。但是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清楚說明被告乙○○無向他們買票。證人沒有必要、動機維護被告。對於法院來講,偵查中的證述在沒有補強的情形下,原審採信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證述而不採審判時的證述,也是毫無憑據。我們無法提出足夠舉證,但證人已經於原審講的很清楚,希望法院再斟酌。另外,戊○○也講述被告乙○○沒有買票的情形,原審反而採信她偵查中的證述。⑵警察誘導一事我們無法舉證。關於本案上訴的部分,我們認為就算警察沒有誘導,但補強的部分也不夠。」等語為被告乙○○辯護。惟查:

㈠不爭執之事實: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嘉義縣第18屆鄉鎮市長選舉第2號候選人為黃阿家,被告乙○○為該次鄉鎮市民代表之候選人第4號候選人並當選。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等人均為上開選舉區之有投票權人。被告戊○○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曾在被告戊○○之住處內,以每票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交付新臺幣3000元予張黃秋菊,約定張黃秋菊及其另兩名有投票權之家屬,於上開選舉投票予嘉義縣○00○○○鄉鄉○○○○0號之候選人黃阿家等情,為被告乙○○所不否認,並有同案被告戊○○於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供證(偵二卷第33至34頁、原審卷第79、470至493、498至547頁),證人張黃秋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警三卷第5至9頁,偵一卷第23至25頁)在卷,且有嘉義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嘉縣選一字第1073150320號公告暨所附鄉鎮市長選舉當選人名單1份(原審卷第258至259頁)、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4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警二卷第35、36頁、原審卷第262至280、282至286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㈡被告乙○○行賄買票之犯行,經下述證人證述明確:

⒈證人徐玉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乙○○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某時,在嘉義縣○○鄉○○村村庄道路上遇到我時,向我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我與我太太徐康分,要我及徐康分在這屆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選人黃阿家。」等語(警一卷第10至11頁、偵一卷第106頁)。

⒉證人黃博仁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我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正在我嘉義縣○○鄉○○○00號住處門口和狗玩時,乙○○看到就走進來以1,000元行賄我,要我在這屆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選人黃阿家,我原本拒絕,並說不用給我錢我也是會投給黃阿家,但乙○○堅持說一定要給我,之後乙○○離開一會回來時,就給我1,000元。」等語(警二卷第11頁、偵一卷第94頁)。

⒊證人郭永富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於107年11月23日晚上6時許,我正在嘉義縣○○鄉○○○000號之1住處內吃飯,乙○○進來後,我問乙○○吃飯沒?乙○○回說已吃飽,之後乙○○便向我以1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買票,要我在這屆嘉義縣義竹鄉鄉長的選舉投給登記第2號的候選人黃阿家,我本來拒絕,但又覺得我如果不收錢,乙○○就會覺得我是支持國民黨的候選人,我會不好意思,所以就收下了。」等語(警二卷第15頁、偵一卷第84頁)。證人郭永富於警詢時稱被告乙○○以4000元向自己及其他同戶3名具有投票權之家屬買票,卻於偵查中改稱被告乙○○以1,000元向自己買票,此點固有歧異。但證人郭永富就主要之情節、時間、地點之陳述並無矛盾。且被告乙○○於審理時陳稱證人郭永富每天喝酒到醉(原審卷第517頁),而警方詢問證人郭永富之時間為早上,檢察官訊問證人郭永富之時間則為晚上,經比較證人郭永富之調查筆錄及訊問筆錄,證人郭永富於偵查時曾詳細描述被告乙○○行賄買票時之細節、對話、舉動,陳述之內容相當具體,可見證人郭永富於早上在警方詢問時尚處於宿醉之狀態,於傍晚清醒後才為真實之陳述,其上開歧異之處,並不違反常情。至於證人郭永富於原審審理時一度改稱被告乙○○並無向其買票,是警察威嚇要其配合這樣說的云云,經原審審理後職權告發其於原審具結後為有利被告乙○○之虛偽陳述,由檢察官另以其涉犯偽證罪嫌起訴,而經原審另案判決有罪,經上訴由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08號案件審理中對其偽證犯行已認罪,則其已坦承於原審時係就屬案情重要關係部分為虛偽陳述(本院卷第520、585頁),當以其偵查中證稱被告乙○○向其以1票1,000元之代價行賄買票之事實為真實無訛。

⒋證人戊○○關於與被告乙○○共同行賄買票之犯行部分,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證內容均如勘驗附表編號1、2所示,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21至145頁),核屬已指明被告乙○○有交付3,000元與戊○○,並用手比證人張黃秋菊之住所,暗示戊○○以1票1,000元為代價,交付此3,000元與張黃秋菊及其戶內其他具有上揭選舉投票權之家屬2名(即張玉、張雅燕),約使張黃秋菊及其他2名家屬於前揭選舉時投票予黃阿家之情節明確。

⒌而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及被告戊○○4人均於107年12月4日上午至下午時間在嘉義地檢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由不同警員或調查官詢問,倘上開4人所述情節非真,何以可於同日製作前揭筆錄時,先後於警(調)偵所述相符?甚至何以被告4人於同日相近時間製作筆錄時,彼此恰有均於107年11月23日下午至傍晚時間,由被告乙○○向其等(被告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或(被告戊○○)與被告乙○○共同以1票1,000元之方式買票,而有日期相同、時間相近,及同以1票1,000元之價格賄賂,要其等或證人張黃秋菊投票給候選人黃阿家之互核相符證述?而證人4人於警(調)詢問中均稱與被告乙○○無金錢借貸與私人恩怨糾紛(證人黃博仁稱有恩怨部分詳後述),且於案發後較近之時間,而無被告乙○○在場聆聽之環境壓力下所為之證述前後相符、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及被告戊○○4人亦彼此相符之證述應屬信而有徵。

㈢上開證人之證述,有下述證據足以補強:

⒈本案查獲之經過,為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07年12月4日持傳票前往各證人家中送達,並於同日分別進行詢問、訊問,而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在無預警、無勾串之可能性下,竟能不約而同說出是「被告乙○○」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至晚上6時許)」、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事實,足見可信度極高。

⒉又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是分別由不同之司法警察進行詢問,有各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如謂上開證人均是遭司法警察不正取供而為一致之陳述,則該數名司法警察需在展開詢問前,即有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一致決定要使各證人講出「被告乙○○」在「同一天」、在「相近時間(即下午至晚上6時許)」、為「同一候選人黃阿家」買票之內容。但在調查犯罪實務上,警方承辦案件時,多為1人主辦,其餘之司法警察協辦,要以上開類似勤前會議之指示,要求多名司法警察(可能各自之立場亦不相同)均配合向各自詢問之證人進行不正取供,可能性微乎其微。

⒊依原審勘驗筆錄所示,司法警察於詢問被告戊○○結束前,最後曾問被告戊○○「妳不要最後騙我呢?」被告戊○○緊接回答「不會啦!我不會騙你啦!我都活到這個歲數了!我…」(原審卷第138頁)。可知,倘被告戊○○是經司法警察有意設計才說出不實之情節,則司法警察於被告戊○○說出被告乙○○有買票之內容後,應見獵心喜,不可能為了確認被告戊○○所說出之情節是否為自己內心真心話,而故意再問「妳不要最後騙我呢?」顯見司法警察並無有意設計之情形,被告戊○○亦無說謊欺騙之情事。

⒋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向檢察官坦承收賄,經檢察官處分命為一定負擔之緩起訴確定,有其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偵三卷第45至49頁)。足知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是先承認收賄,亦即承認自己有犯罪,與實務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常見之指證他人投票行賄卻稱自己拒絕收受賄賂情形有別(此種情形不成立犯罪),足見其等證言為真實。

⒌被告戊○○於審理時自承:「我不認識字,所以不會去參與政治,也沒有幫過任何候選人助選。」等語(見原審卷第534頁),而原審有其他被告曾為黃阿家買票之4件另案,均經原審論罪處刑,此4件案件之不同被告為黃阿家買票之金額均為1票1,000元,有原審108年度選訴字第1、9、15、38號判決書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86至408頁),又被告戊○○亦是以1票1,000元之代價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顯然被告戊○○知道本次買票之行情價格,而其既未曾參與政治,如無人授意,怎知行情價格?足證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之內容方屬真實。

⒍被告乙○○於審理時陳述:「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只有黃阿家與尋求連任之顏蔡淑惠登記參選,2人競爭激烈,最後黃阿家好像贏不到10個票數。」等語(見原審卷第538、540頁),可見本屆義竹鄉鄉長選舉候選人雙方實力介於伯仲之間,勝負僅在咫尺之間,至為明確。而被告乙○○與黃阿家之政治立場相同,經常同時進行選舉宣傳,業據證人郭永富、黃博仁於偵查中證述甚明(見偵一卷第84、94頁),顯然被告乙○○有為黃阿家買票之動機。

㈣對被告乙○○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⒈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皆於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被告乙○○沒有行賄買票。但證人於審理時變更或否定先前之陳述,為實務上常見之狀況,不能僅因證人一旦改變陳述,即全然認為所有之陳述均不可信。又犯罪行為內容不一,各有其特殊性,此項特殊事實,僅參與犯罪之人所得體驗,即學說上所稱行為之秘密性,而行為人之所以任意自白犯罪,應考究其動機為何,以發現真實。

⑴就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而言,皆與被告乙○○無恩怨,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應不至於為陷害被告乙○○而先故入己罪後,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謀求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寬典。再者證人郭永富已於本院審理時(與其所涉偽證案合併審理)對其於108年8月28日在原審法院具結後作證時所為虛偽陳述之事實,已坦承偽證犯行,並自白「以我今日所述為準,我有收到賄選的錢。我在嘉義地院說沒有收到錢是偽證。」等語(本院卷第585頁),亦已明確證實其有收取被告乙○○交付之買票行賄之賄款。

⑵且就證人徐玉川一再稱之因警察之言語讓其感受害怕,所以配合警察而自己拿錢交出來等語。然自證人徐玉川之警詢筆錄以觀,其於警詢時尚能出於自由意志向警方表示買票這件事情與太太並無關聯,且稱警方並未對其有強暴、脅迫、利誘取供之情形(警一卷第11頁),縱警方向其稱知道其兒子住哪、可能會帶其太太來、可能要送去地檢署等語,然警察於偵辦案件過程中本可因案情需要而確認相關人士現居何處,並據證人徐玉川於警詢所述,被告乙○○係欲買其及其太太之選票,則於調查證據上,本即有可能亦須詢問其太太是否知悉之情,此均屬可以想像,且為普通一般人皆知,而犯罪亦或指稱他人犯罪有可能會送至地檢署,以利檢察官訊問再次確認事實,此實亦為確保被告或證人於警詢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況警察為詢問前,已明確詢問證人徐玉川是否同意在檢察官尚未偵訊前先由員警偵訊?(警一卷第9頁)則證人徐玉川即自始應知警方詢問完後會送至地檢署一事,自無從因此而心生畏懼之情。縱被告徐玉川因年紀較長或智識不高,然就警偵甚或日後原審相關筆錄均可知其能正常與人交談,且非無法理解他人問題,而就問題亦能予以答覆,難認對於上開情形有所不知而感受恐懼。且被告徐玉川於107年12月4日11時55分許完成警詢筆錄,至同日16時33分許開始接受檢察官訊問,中間已經過相當時間予以平復緊張情緒,而檢察官為訊問時,主體已與原員警不同,證人徐玉川可輕易辨別,則若有受員警不當對待,亦必會於檢察官訊問時提出以保護自身利益,是實難認證人徐玉川有因恐懼而僅得配合警方甚或檢察官為不利於己而自承犯罪之陳述,再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述,則證人徐玉川於原審審理時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殊難憑採。

⑶而證人黃博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以因為選舉前,家前排水孔都因自家親戚把垃圾掃入而堵塞,跟自家親戚說了都不聽,才去拜託被告乙○○,但被告乙○○卻說不關他的事情,所以才對被告乙○○不滿想報復,不想看他還沒當選這麼囂張等語(原審卷第336、338頁),並亦結稱當時製作筆錄係警察請其到場製作筆錄等語(原審卷第335頁)。則若證人黃博仁對被告乙○○如此不滿至欲使其身陷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理應會於選舉投票前主動至警局告發以遂行被告乙○○「無法順利當選」及「涉犯投票行賄罪」之報復,惟證人黃博仁卻遲至警方已查部分跡象而請證人黃博仁到案說明之情形下,證人黃博仁始被動為相關陳述,實與證人黃博仁所稱對被告乙○○不滿要報復之辯解有所矛盾,且不符常情。而若證人黃博仁與被告乙○○之糾紛僅此而已,亦難想像證人黃博仁與被告乙○○有何深仇大恨,僅因其自身親戚不聽勸之狀況而將責任加諸於被告乙○○上,甚寧因此自涉收受賄賂罪及身陷偽證罪之不利益。另證人黃博仁雖於原審審理時稱自己與被告乙○○有恩怨,其要陷害被告乙○○使之落選,所以才在警詢及偵查中誣賴被告乙○○有向自己買票(見原審卷第336、350頁),惟警方於107年12月4日詢問證人黃博仁時,選舉業已結束,證人黃博仁根本無從以誣陷之方式使被告乙○○落選,且要使被告乙○○不能當選,案情何必牽涉與自己無恩怨又不相識之黃阿家?(原審卷第352頁)證人黃博仁於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足見不實。況自警偵筆錄以觀,案發當日相關細節,互動內容均為證人黃博仁陳述,是若非真實且未事前排練,且證人黃博仁乃警方通知到案,應無時間得以建構虛偽故事,何以能於警偵訊時為前後相符之被告乙○○買票行賄之證述,甚能於偵查中描述細節,是證人黃博仁之辯解應委無可採。

⑷而被告戊○○未受調查官及檢察官為任何威嚇、誘導及疲勞等不正當方式詢訊問,已認定如前,且自調查筆錄以觀,若被告戊○○於聽聞證人謝宗翰前之調查官所稱無法回去言語感到畏懼,何以更換詢問人為證人謝宗翰後之筆錄內容,被告戊○○一開始仍不願意正面承認有收受賄賂,尚指稱係證人張黃秋菊出賣其(原審卷第129至130、132頁),並對於證人謝宗翰質疑為何被告乙○○僅要其去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而不買被告戊○○這戶之票等語,被告戊○○對於此揭懷疑語句仍能堅稱沒有跟被告乙○○拿自己的部分,甚於將製作筆錄完畢前向調查官,及於偵查時向檢察官表示自己已有相當年紀不會說謊,尚稱都活到80歲了捉去關有什麼關係等語(原審卷第134、138、143、145頁),皆無從見及有任何因受威嚇、恐嚇或不正方式而為非出於己意之陳述。則被告戊○○就被告乙○○部分,雖清楚證稱未收被告乙○○要交付給證人張黃秋菊之賄款,卻對於調查筆錄、偵訊為何為相反之陳述部分問題泛稱不識字、不知道,此顯有可疑,另就被告戊○○而言,其與被告乙○○為共同正犯,而現行法律尚無供出共同正犯得以減刑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後段,需以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始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被告戊○○更顯無虛構事實之不當動機。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應是事後迴護被告乙○○之詞,是被告戊○○暨其辯護人所為之前開辯解均無足採。

⒉被告乙○○辯護人復以本案證人徐玉川等交由檢警扣案之所稱被告乙○○行賄交付之現鈔均無指紋鑑定,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交付之金錢。然而本件被告乙○○行賄交付上述證人及被告戊○○之日期為107年11月23日,業經認定如前,而上述證人及被告戊○○係於同年12月4日方為警帶同到案,渠等交付扣案現鈔之時間已距犯罪事實時間有逾10日,證人徐玉川證稱其已不知那2,000元在哪裡,但其有交2,000元給警察等語(偵一卷第106頁)、證人郭永富、黃博仁於偵查中均證稱均不知道那1,000元現在何處,但已非原來那1張了,且均交1,000元給警察了(偵一卷第85、95頁),而證人張黃秋菊於偵查中亦證稱其有將該收受之3,000元交給警方扣案(偵一卷第24頁),並有上開4人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警一卷第21至25頁、警二卷第21至25、27至31頁、警三卷第12至16頁),而依上開證人所述內容均係願意於本案偵查期間繳回犯罪所得之意,而所交付之現鈔是否屬案發當時被告乙○○所交付之同一現鈔?或已稱忘記、或稱已花用而非原來那一張,是以同一性已有所疑,再經本院詢問本件扣案現鈔目前何在?嘉義地檢署承辦股書記官回覆稱上開新臺幣已繳入國庫,此有本院109年5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記明在卷(本院卷第299頁),顯然亦無法取得原始之扣案現鈔;又按鈔票除有特殊之情況外(如古董鈔票),其所表彰乃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鈔票之實體價值,故鈔票混同之後,相同之金額即具相同之價值,並無區分之必要,如非特別分辨或刻意抄記其上之編號,事後大多無再予區別之可能,而本案既非於被告乙○○當場交付賄款之際而查獲,是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於取得被告乙○○所交付之選舉賄款,及證人張黃秋菊取得被告戊○○為被告乙○○轉交之選舉賄款後,曾將收受之賄款與自己之款項混同使用,亦非違常之事,故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於警詢時,各自交出現金2,000元、1,000元、1,000元及3,000元與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查扣之賄款,依一般正常理智之人以觀,亦當有非被告乙○○起初交付現鈔之可能,自無從僅因本案未有自扣案鈔票採驗出被告指紋,即認無證據可證明為被告乙○○所交付之金錢,而逕論證人等人之證述不可採信。

⒊至被告乙○○辯護人雖以:投票收賄者所為不利於行賄者之陳述,不足以作為其他投票收賄者之補強證據,然原審判決竟以投票收賄者之供述相互作為補強證據,顯有瑕疵可指等語,惟按所謂之補強證據,應如何評價,實務向採「綜合判斷」說,不得割裂評價;亦即祇要補強證據資料非與認定犯罪事實毫無關連或相互扞格而無從為認定事實之依據者外,即使就單一證據為觀察,均尚不足以形成正確心證,然如該等證據與對向犯所為之供述證據,具有互補性與關連性,自應就全部之證據資料,相互印證,為綜合之觀察判斷,苟在經驗法則上得以佐證其所陳述之犯罪事實為真實者,即屬充足,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獲得補強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4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之證詞,對於被告乙○○、戊○○而言,雖屬具對向犯性質,惟本院亦得自行就其餘直接、間接或情況證據綜合判斷認定被告乙○○、戊○○2人之犯行,並非僅以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之證詞為唯一證據,亦非僅以上述證人之證詞互為補強證據。又被告戊○○業已坦承有交付買票賄款予證人張黃秋菊無訛,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於偵查中均具結證述被告2人分別行求財物過程業經認定如前,況尚有證人謝宗翰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之證述、證人甲○○、庚○○、辛○○、丙○○、己○○於本院證述可資補強,且證人郭永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其於原審作證時為虛偽陳述,而願負偽證罪責,業經說明如前,且非屬同一證人前後證述均屬其陳述無法互為補強,此際並無限制作為其他證人證述之補強,是上述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即得作為補強證據綜合判斷,又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及補強證據亦應包含在內,即係參以各項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而論,並與事實、經驗法則相符,是應堪認定被告乙○○、戊○○2人具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及交付賄賂之賄選行為。是辯護人再以無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張黃秋菊證詞之真實性,顯然無視其餘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之存在,不足採信。

⒋末查被告戊○○及證人徐玉川、郭永富既與被告乙○○素無恩怨仇隙,而證人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所辯意圖誣指被告乙○○投票行賄犯罪一詞亦屬無可採信之辯詞,業如前述,且其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有關各項基本、關鍵事實之陳述,內容尚屬一致,且均已具結擔保渠等證詞之真實性,在負擔偽證罪責之心理壓力下作證,是堪信被告戊○○及證人徐玉川、郭永富、黃博仁之證述內容,確實係出於渠等個人親身經歷見聞與認知意向後之陳述,顯非基於設詞虛構或受他人教導、指示後所為子虛烏有之供述,且渠等證詞,除對被告乙○○不利外,亦令渠等自身觸犯投票受賄之刑事罪責,倘非確有賄選情事,豈有可能輕率為此損人又不利己之陳述之理,亦無可能僅因應訊時機過於突然、或應訊過程過於冗長、或應訊結果恐受強制處分等,即草率就未曾為之投票行賄、受賄行為坦承不諱,而自陷遭刑事追訴處罰之窘境,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前揭所辯及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利於被告乙○○之證述及陳述、證人徐玉川、黃博仁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利於被告乙○○之證述均不足採憑。被告乙○○、戊○○2人前揭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㈠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本案所涉之鄉長選舉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自屬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交行賄者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應僅成立預備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1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1個國家法益,應僅成立1投票行賄罪。而該罪之預備犯,僅止於該罪著手實行前之準備階段,嗣若進而實行行賄之行為,即為行賄所吸收,不另論罪。則以1行為同時妨害多數人之投票,對多數有投票權人行賄,尚且論以1罪,其以1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部分賄選,部分尚在預備賄選階段,舉重以明輕,尤僅能論以1罪。另選舉行賄罪之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係屬階段行為,交付行為為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行求、期約之低度行為,已為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如已交付即應依交付罪論處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乙○○直接對有投票權之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行賄部分,經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允諾並收受;其透過被告戊○○間接對有投票權之張黃秋菊行賄部分,嗣經張黃秋菊允諾並收受,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乙○○、戊○○2人所為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對部分證人交付賄賂,併委託其轉達行賄之意思及交付賄款與其家屬部分,依前揭見解,既係以1行為同時為交付賄賂及預備投票行求賄賂罪,自應僅論以投票交付賄賂罪。是核被告乙○○上開所為、及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以一行為同時對多數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祇侵害一個國家法益,且鑑於公職人員選舉,其前、後屆及不同公職之間,均相區隔,選舉區亦已特定,以候選人實行賄選為例,通常係以該次選舉當選為目的。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應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被告乙○○於時空密接下,以相同之模式向特定選舉區內有投票權之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及張黃秋菊等直接或間接交付賄賂而接續為之,且目的均在使黃阿家當選鄉長,應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而侵害同一法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交付賄賂罪。

㈣就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被告乙○○、戊○○2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餘犯罪事實一㈠至㈢部分不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

㈤被告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58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經查,被告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之重刑,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法定最低刑以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符合比例原則。基此,本院衡酌被告戊○○挑戰禁止賄選之法令,有害民主政治,被告戊○○前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乙○○交付賄款改口陳稱係其自行出資向證人張黃秋菊買票行賄,為有利被告乙○○之虛偽陳述,現經原審審理後告發由檢察官另以其涉犯偽證罪嫌起訴,而經原審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認定有罪並科處罪刑,其所涉刑責甚重。另參以被告戊○○僅單純受託轉交賄款3,000元,及其已年將屆80歲,年紀甚高對於法律知識不週,且泯於鄰里生活及照護家庭之環境壓力等情事,並依被告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惡性尚不如專於選舉時買票以圖當選之人重大,其係一時臨時受託,買票之票數為3張,其侵害程度顯然有別於大量買票戕害民主選舉制度之人;本院衡量,認倘處以經自白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1 年6月,實屬過重,在客觀上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遞減輕其刑,以與憲法比例原則相合。

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起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為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嘉義縣第21屆鄉鎮市民代表嘉義縣○○鄉○0○○區鄉○○○○○○0號的候選人,被告乙○○行賄證人徐玉川;被告乙○○及戊○○行賄證人張黃秋菊時,曾分別要求證人徐玉川、張黃秋菊也要投票給被告乙○○。」等語。然被告乙○○參選上開選舉,為同額參選,無行賄買票之必要,且證人徐玉川、張黃秋菊歷次陳述均未提及投票之對象包含被告乙○○,此部分應是起訴書誤載,但既已記載於起訴書,則屬起訴範圍而需審究,又此部分如可成罪,因與上開論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上訴論斷之理由:

一、原判決撤銷改判部分(被告戊○○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戊○○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原審疏未審酌被告戊○○犯罪之動機及輕微情節,其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致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並非妥適。⑵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緩刑」必須依附於「主刑」,始具有其意義,二者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故在訴訟上應合一審判,不能割裂處理。從而,若上級審法院認為下級審法院判決諭知「緩刑」不當而有撤銷原因者,自應將下級審法院判決全部撤銷改判,殊不能僅撤銷下級審法院關於宣告「緩刑」部分之判決,而維持該下級審法院主刑部分之判決,並駁回上訴人關於主刑部分之上訴,否則即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30號判決意旨足參)。被告戊○○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有涉犯罪事實一㈣犯行不諱,然其對於被告乙○○交付賄款部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改口供稱為其自行出資向張黃秋菊買票行賄,而此部分已經原審審理後告發由檢察官另以其涉犯偽證罪嫌起訴,而經原審108年度訴字第791號(下稱原審另案)認定有罪並科處罪刑,其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原審未及審酌,仍諭知其附向公庫支付25萬元條件緩刑之優遇,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戊○○於原審審理證述時故為偽證,避重就輕,迴護被告乙○○,難謂其犯後態度確實良好,亦不應享有緩刑之寬典,而請求就此部分撤銷改判,即為有理由,且原判決刑另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量刑及緩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選舉制度係民主根源,應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品行、學識、才能等條件後才得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及人民福祉甚鉅,如以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賄賂選民,將嚴重破壞候選人間之公平競爭,更敗壞選舉風氣,影響民主政治運作,且政府在選舉期間均一再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然被告戊○○竟置若罔聞,仍經被告乙○○請託而轉交買票賄款與證人張黃秋菊進行買票,不僅敗壞選風,更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所為殊屬不該;而其先前無犯罪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並斟酌被告戊○○不識字未曾就學之智識程度、已婚、生有3名子女、平日與久病之配偶同住並照護,以老人年金維生,目前就偶爾幫人家做一點工,幫人家種西瓜,做個一天、半天這樣以賺取所需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褫奪公權:末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 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 項規定即明,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然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之規定並未針對褫奪公權之期間範圍有所規範。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告戊○○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為褫奪公權之宣告,經審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程度,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 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爰宣告被告戊○○褫奪公權2年。

二、上訴駁回部分(被告乙○○部分):

㈠原審就被告乙○○係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胳罪,經詳細調查,且就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及同案被告兼證人戊○○等人於原審審理時故為翻異,變更渠等於偵查中具結後指述被告乙○○有罪之證述,然原審乃認該等審理中之證詞洵屬不實(並依職權告發偽證罪嫌),且被告乙○○辯解不足採憑,認定被告乙○○確係涉犯本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乃以被告乙○○罪證明確,適用上揭法文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不得使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治安機關有鑑於此,每於選舉前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賄之決心,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共同摒除賄選,然被告乙○○竟置若罔聞,仍進行買票,不僅敗壞選風,更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所為殊屬不該;並斟酌其先前無犯罪之紀錄,及被告乙○○五專畢業、已婚、生有2名女兒、平日與配偶及父母同住等一切情狀,且認檢察官就被告乙○○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尚有過重之情,乃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斟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之危害程度,宣告褫奪公權6 年。另就沒收部分,以本案扣案之賄賂計7,000元,為被告乙○○自行出資,被告乙○○對此7,000元自當具有支配力,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於其罪名項下宣告沒收等旨。是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㈡檢察官就被告乙○○所犯為為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自偵查至言辭辯論終結為止均未能坦白認罪,故對其量刑至少應從有期徒刑7年為最低基準審酌,且以透過刑罰制裁,方有效遏止包括選舉賄賂之各種形式賄賂產生,是原審量處被告乙○○有期徒刑4年尚屬過輕難謂妥適而上訴。惟按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在科刑過程中對於各種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以及對科刑相關情狀事證是否為適當審酌而定。刑罰之適用,乃對被告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處分。倘量刑過輕,確對被告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其意;惟量刑過重,則易致被告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本案原審判決就被告乙○○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其量刑有何過輕之處。故本件原審量定刑期既已審酌被告乙○○諸般犯罪情狀,且衡諸其否認犯罪之辯解、犯後態度及先前無犯罪之紀錄等量刑因子而為適法之量刑,檢察官雖另舉外國法例之量刑原則可認定被告乙○○具「高度可責性」之其量刑的考量基準點應為7年之監禁、或視如同時具備犯罪結果係嚴重破壞地方或國家政府、企業或公共服務的正常功能之情形時為「第一級危害」,兩者相互影響,法院得在5至8年之監禁期間內,視被告有無認罪等條件,調整被告乙○○之適切刑度。然此部分依國情不同及原審已為上述量刑情狀之適法考量,尚難逕為比附援引,從而檢察官以本件原

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㈢被告乙○○上訴仍否認犯行,並以:⒈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及被告戊○○於警詢時之證述係遭員警或以誘導、或以威嚇之不正方式詢問,而其於偵查中之證述亦受警詢時不正詢問影響,故上開證人、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⒉原審判決所列之補強證據均是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於警詢及偵查之筆錄,別無其他非證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就此仍屬渠等證人陳述之範疇,而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戊○○分別為經原審判決認定為投票行賄罪之收賄者及共犯,渠等所為不利於投票行賄者即上訴人之證言,在本質上具有損人利己之特性,其虛偽之可能性較之於被告或任意共犯之自白尤甚,依歷年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均認為有補強證據之必要。⒊又原審以前開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供稱之筆錄相互作為補強證據,顯與前開實務見解有違,蓋因不論同一投票收賄者為幾次不利於行賄者之陳述,其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思,供述態度如何,供述內容是否詳盡或無瑕疵等,因仍屬證人或共犯陳述之範疇,而非其所為陳述以外之其他證據,尚不足作為渠等陳述係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等語。然就證人徐玉川、黃博仁、郭永富、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且渠等警詢與原審審理時之證述不符而有特別可信之情狀之說明,及本院如何依照卷附相關證據(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情況證據)認定被告乙○○確有為如事實欄所示交付賄賂之犯行等情,悉述如上,被告上訴意旨,要係就法院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是被告乙○○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5項前段、第111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昱奉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訊時而受影響。惟查:

檢察官之訊問,且自該日10時許至同日21時7分許始結束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
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
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卷宗簡稱對照表
卷目: ⒈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6號【警一卷】 ⒉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80001727號【警二卷】 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嘉布警偵字第1070016912號【警三卷】 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25號       【偵一卷】 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83號      【偵二卷】 ⒍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38號       【偵三卷】 ⒎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選偵字第39號       【偵四卷】 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46號         【原審卷】 
勘驗附表
編號 勘驗標的 勘驗結果 備註  1 被告戊○○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原審於108年5月13日勘驗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結果: 調查官:身分證拿出來好嗎?身分證? 戊○○:喔! 調查官:你的戶籍怎麼不是在那裡?你的怎麼在下寮? 戊○○:我的。嘿!對對對!在下寮對!我是戶口遷出去。 調查官:遷出去哪裡? 戊○○:遷去池那裡,那裡魚池。我就是要繳農保,我遷出去。 01:12-07:46(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張黃秋菊說11月23日下午6點,你去跟她買3票,1票1仟,替阿家買的。 07:56-08:48(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你有讀到書嗎?都沒有,完全都沒有? 戊○○:沒,沒讀。 調查官:國小也沒有? 戊○○:不認識字,沒,國小也都沒有,小時候七、八歲就都幫我爸工作,也都沒有讀,         也都沒讀國民小學。這個不認識字,怎麼幫人家做事。 調查官:會簽自己的名字嗎? 戊○○:名字會啦!會寫啦! 調查官:會寫自己的名字。 戊○○:對!會寫自己的名字。也沒讀過國民小學,上一輩的人很窮,也都沒在讀國小的,都         沒有。從早上就載我來,我老的就在那裡很緊張。 調查官:啊!你就有啊!你就有跟人家買票,當然... 戊○○:沒啦!沒買票啦!沒啦!從頭都沒... 調查官:沒有?人家會說你有。 戊○○:我怎知?她要講就給她去講,不然要怎麼辦?嘴人家的,要講給她去講,你能怎麼辦? 調查官:阿桑,現在跟你請教一些問題,你的名字叫戊○○? 戊○○:嘿對! 調查官:你出生年月日,30年11月11日,你知道嗎? 戊○○:知道。 調查官:你身分證統一編號是T0000000... 戊○○:我以前是搬下去屏東,我老的在做鐵牛,搬下去屏東,才會寫那個... 調查官:T。 戊○○:對。 調查官:000000000啦! 戊○○:對。 調查官:你教育程度,你說你沒讀書? 戊○○:沒,沒讀。 調查官:經濟情況算可以?你現在職業算農還是要算什麼?還是沒工作? 戊○○:現在喔? 調查官:嘿! 戊○○:我就幫我兒子去顧魚塭,去給他幫忙一下,沒幹什麼,幫忙而已,沒幹什麼,沒啦!沒幹什麼,現在         吃飽遊樂而已啦! 調查官:你戶籍地址是義竹頭竹圍的下寮56之7? 戊○○:對。 調查官:你現在住在頭竹圍190號? 戊○○:對。我就是又退保,要繳農保,因此戶籍才轉到那裡。 調查官:你家裡的電話幾號,你知道嗎? 戊○○:0000000。 調查官:0000000? 戊○○:對。我是記得我的電話。 調查官:你有拿手機嗎? 戊○○:沒。不認識字拿手機要幹嘛!又不認識字啊! 11:59-17:22(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桑,現在請教你一些問題。你涉嫌犯刑法妨害投票罪,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叫做詹喬偉,檢察官傳喚你到本站,就是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你在民國107年12月4日,就是今日,現在10點27分到場開始接受詢問,受詢問時你可以行使以下的權利。第一,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自己的意思來回答。我們跟你問你可以保持沈默,沒必要違背你自己的意思來說。就是你知道才說,不知道不用胡亂講。第二,可以請律師。若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原住民,還是其他的依照法律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可以請求。你家裡沒有在領補助嗎? 戊○○:沒啦!我怎麼有補助。 調查官:喔!這樣你不是。你也不是原住民? 戊○○:不是啦! 調查官:第三,可以要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樣你是否瞭解? 戊○○:喔好! 調查官:你不是低收入戶,你有需要請律師嗎? 戊○○:不用啦!我又沒有做什麼壞事,我請律師要做什麼? 調查官:沒需要啦喔! 戊○○:沒需要啦!我又不是在做什麼,我怎麼要請律師,我一個務農的人。 調查官:問你經歷、現職、家庭狀況及健康情形,你說你都在務農? 戊○○:對。務農,我在那邊種菜這樣而已,我也沒做什麼,也不曾出去,沒去人家裡,也沒有去哪裡。 調查官:你說你都不用吃藥,你健康情形不錯啦喔! 戊○○:嗄! 調查官:你沒有什麼病? 戊○○:沒啦!就有時候晚上睡不著,昨天整晚睡不著,真的這樣子,沒有在吃藥,沒有。 調查官:這樣跟你問,沒問題啦喔! 戊○○:沒! 調查官:你身體可以承受的住? 戊○○:不會啦!沒什麼事情,這就沒什麼事情,還牽扯到這邊來有什麼辦法,人家要賴我就賴,不用管她。不然,有什麼辦法。又沒有去人家家裡坐,也不曾去做什麼,人家要賴就讓她賴,沒有辦法,活到這個歲數,也不是說這個腳胡亂走,四處去人家家裡,生話什麼的,我也沒有。她要賴就讓她去賴,不然你有辦法。三餐煮熟來吃飯這樣而已,負責煮三餐給我老的吃這樣而已,又沒在做什麼。 調查官:你這次鄉民代表,你有選舉權嗎? 戊○○:鄉民代表? 調查官:嘿! 戊○○:有啦!鄉民代表有啦!有投票,有啦!鄉民代表也都有在投票。 調查官:你這次義竹鄉,第五選區縣議員,還有鄉長及鄉民代表你有選舉權? 戊○○:有啦! 調查官:你家裡有幾個有投票權? 戊○○:我家喔!我第二兒子戶口在我家,還有我老的,還有一個我的小兒子,四個。 調查官:你說四個是在000號,還是00號? 戊○○:000號。 調查官:你在○○00之0那裡是什麼魚池? 戊○○:嗄! 調查官:那裡沒有人在住嗎? 戊○○:那裡,我小的在那裡住,跟他兒子在那裡住。 調查官:那個住址有投票權的是你? 戊○○:對。他們也都是在我家,投票權都是在我家啦!在我家190號。 調查官:但是你戶籍在那裡? 戊○○:戶籍在那裡而已!那是因為要入農保,才戶口遷出去。 調查官:只有你戶籍在那裡而已? 戊○○:對。只有我戶籍在那裡而已! 調查官:你小的呢? 戊○○:我小的都在家裡。 調查官:有只你戶籍在那裡而已? 戊○○:對。他們的戶籍都在家裡。我們老二就,我老的自從當屋主以來,他有一張免稅卡,他的車就不用         稅,這樣子。沒在家,我第二也都在臺南啊! 調查官:你頭家跟你的兒子都設籍在000號? 戊○○:對,都設在000號,我的也是在那裡,就戶籍移在那裡去,因為要入農保,才移到那裡去。 調查官:這次選舉你是否有特別支持某一個候選人? 戊○○:沒啦!就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任由我們看要選給誰,沒人要我們支持啊! 調查官:你知道候選人有誰嗎? 戊○○:我? 調查官:嘿! 戊○○:喔!候選人有誰喔! 調查官:有什麼人在選舉你知道嗎? 戊○○:我不知道,這我不知道。 調查官:鄉長是誰? 戊○○:鄉長就淑惠他們。 調查官:跟阿家? 戊○○:對,跟阿家兩個人。 調查官:議員呢? 戊○○:議員就翁聰賢。 調查官:還有誰? 戊○○:還有就那個縣長張花冠在做那個,就那個叫做什麼?翁章良啊! 調查官:沒啦!那是縣長,我現在講議員啦! 戊○○:喔!議員就... 調查官:翁聰賢。 戊○○:對,翁聰賢。 調查官:金茂? 戊○○:對。 調查官:蔡勝典你知道嗎?你認識聰賢而已? 戊○○:對,聰賢就在我們莊那裡就... 調查官:金茂你認識嗎? 戊○○:金茂認識啦! 調查官:鄉長這樣而已? 戊○○:對,這樣而已。 調查官:啊!蔡偉傑你不知道啦喔! 戊○○:蔡偉傑我不知道。 調查官:你知道義竹那兩個? 戊○○:對。 調查官:代表你知道誰? 戊○○:代表就榮輝他們。 調查官:翁榮輝還有誰? 戊○○:還有,就跟我們那裡侯英鳳她兒子叫做阿財,乙○○啦! 調查官:乙○○? 戊○○:對,兩個人而已,哪還有誰!沒啦!那都任由我們投啦!就沒有,看我們要投給誰這樣子而已啦! 調查官:你說代表你知道那個翁什麼?鄉民代表,乙○○? 戊○○:對,跟榮輝這樣而已! 調查官:翁榮輝? 戊○○:對。 調查官:你是否有支持特定的候選人? 戊○○:沒啦! 調查官:還是作他們的助選員? 戊○○:沒啦! 調查官:你都沒有? 戊○○:沒啦!都沒有啦! 調查官:這次第五選區候選人,議員選舉,跟義竹鄉鄉長選舉,跟鄉民代表選舉,是否有候選人,還是任何人去你家跟你,跟你家的人,拜託你協助他,替他去跟選民買票? 戊○○:沒啦!任由我們要選給誰。 調查官:有人去拜託你替他買票嗎? 戊○○:沒啦! 調查官:有候選人去這樣子做嗎? 戊○○:沒!我們也沒有去管這些,我不認識字,我沒去管這些,選舉就他們在當選而已,管那些要幹什麼。 調查官:你是否認識一位叫秋菊的? 戊○○:我不認識。 調查官:怎麼可能你不認識?你隔壁那一位?張黃秋菊? 戊○○:張黃秋菊喔! 調查官:嘿!嫁給姓張的,叫黃秋菊。 戊○○:喔!她在我們後面那裡啦! 調查官:你後面那裡? 戊○○:對。 調查官:住在你後面? 戊○○:對!啊就不算是好鄰居! 調查官:不算是好鄰居? 戊○○:嗯! 調查官:不算是好鄰居,你怎麼會去跟她買票? 戊○○:你怎麼跟她有買票,我就沒有啦!就真的沒有,就沒有啦!我就沒有,就真的沒有啊! 調查官:啊!她怎麼說有? 戊○○:有就讓她去有,你就讓她講,她講你就讓她,講就讓她去講,管她。 警  察:阿桑,這不是讓她講,這等一下還要送地檢署呢!你要是有自白可以減刑,也有可以免刑。 戊○○:沒啦! 調查官:算你若是有承認,有照實講啦! 戊○○:就沒!照實講沒拿錢,要... 調查官:人家選民說有啊!人家選民說有,你說沒有。 戊○○:管她,選民說有就讓她說有,說有管她去說有,管她去講有,講有就自己去擔,管她,誰理她,我要是沒做,管她去,沒就是沒在那裡那個,就頭砍起來也是沒有,管她要講讓她去講,我也沒在怕死管她,沒有就是沒有在那裡講到有一個樣,管她去。 調查官:沒!人家怎麼說有? 戊○○:沒就講有,有就有。 調查官:你跟她有冤仇嗎? 戊○○:就鄰居不太好。 調查官:啊!有什麼冤仇嗎? 戊○○:冤仇是...,啊!這個不用講,管她,要講就讓她去講。 調查官:不太好,是怎麼不太好? 戊○○:壞鄰居啦! 調查官:怎樣壞鄰居? 戊○○:不好相處啦!不好相處就對了!講這樣較簡單啦! 調查官:我們暫時再休息,等警察將筆錄拿過來。 戊○○:這樣可以回去嗎? 調查官:還不可以。 戊○○:還不可以? 調查官:嗯!你可能沒辦法回去了! 戊○○:沒辦法回去,要捉去關,要捉去幹什麼知道嗎?管她的!啊! 調查官:人家說你在11月23日下午6點去跟她買票。 00:32:47-04:48:22(暫停製作筆錄) 調查官:阿桑坐啦!袂緊啦! 戊○○:夠惱唉! 調查官:袂啦!這都是這樣啦!但是你真的講就沒事了!因為事情不是你要攬的,不要是跟人家攬這個啦! 戊○○:不要了!以後對嘛!多這個擔責任! 調查官:因為這三年以上的罪,你就要說實話,因為你也有歲數了,不要去讓人家關你知道嗎?不要去攬這個啦! 戊○○:沒啦!對嘛!我攬這個! 調查官:真的不要攬這個。 戊○○:對啊!不要攬這個! 調查官:對啦!要聰明一點!你的筆錄很簡單,你照實講一講,沒跟你騙啦!剛才問三十三個人。 戊○○:三十三個喔! 調查官:你等一下你去地檢署你就看到,唉!許仔你也來!啊!你也來!你心裡頭不要難過,不要覺得你有害人家。啊!我感覺阿菊也不是害你,她是遇到了,她知道沒辦法閃了啊!不然她要去讓人家關嗎?去讓人家判刑?她不要啊!你也不要啊!為了這麼小的事情... 戊○○:怎麼會是小事情?吃不完呢!我怎麼要這樣! 調查官:但是為什麼我們臺灣法律要規定這麼嚴格,要將選罷法規定跟人家買票三年以上,因為就是不要候選人,所以針對的對象是候選人,所以大部分的樁腳、選民來到我們這裡,我們跟他們問都會承認,他們知道這個罪不應該是這個重,不要該是他們來擔啊! 戊○○:對啊! 調查官:嘿啊!法律會這樣規定,目的就是要處罰候選人。阿桑你會寫字嗎?寫字會嗎? 戊○○:寫字? 調查官:寫你的名字,你的名字你會寫嗎? 戊○○:名字我會啊! 調查官:會你這裡幫我簽一下!你看我們今天有送給你,我們有把這張,這張是地檢署的傳票,這張送給你,這張就是證明說我們有送給你了!所以有送給你這樣子!你本人這裡簽名,簽這一行。你數字會寫嗎? 戊○○:不會。 調查官:一百零七年你不會寫嗎? 戊○○:我又沒有讀書,我連讀國民學校都沒有。 調查官:你名字不就自己練起來的? 戊○○:對!自己練啊! 調查官:喔!阿桑!我現在開始跟你做筆錄,我跟你問什麼,你要照實講,這很重要喔!我剛才跟你解釋過了!你認識張黃秋菊嗎? 戊○○:我不認識。 調查官:阿菊啦!秋菊啦! 戊○○:喔!在我家後面啦! 調查官:算你鄰居,你認識。你們當鄰居好幾十年了? 戊○○:嘿!鄰居好幾十年了! 調查官:你跟她關係怎樣?算是朋友這樣子嗎? 戊○○:沒啦!就鄰居而已! 調查官:是否有什麼金錢往來?私人的? 戊○○:沒啦!不曾啦! 調查官:所以你也不會害她,她也不會害你? 戊○○:對啦! 調查官:你是否認識阿財? 戊○○:認識啦!阿財! 調查官:知道啦!阿財叫乙○○,他這次有中代表嗎? 戊○○:對! 調查官:阿桑,你跟阿財應該沒有私人恩怨啦! 戊○○:沒啦! 調查官:有金錢借貸嗎? 戊○○:沒啦! 04:53:29-04:57:00(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桑,這樣我跟你問喔!所以說阿財他是11月23日下午4、5點的時候去找你的嗎? 戊○○:對啊! 調查官:那天的情形是怎樣?你講一下。 戊○○:沒啦!沒怎樣啦!我在那裡摘菜草,啊就! 調查官:在你家外面那裡? 戊○○:對啊! 調查官:你在摘菜? 戊○○:對!我在摘菜草啊就... 調查官:這樣是下午4、5點? 戊○○:我怎麼知道,我就不知道幾點,我在那邊工作,我沒戴手錶。 調查官:啊!應該是,因為秋菊是說晚上6點啦! 戊○○:沒啦!沒那麼晚啦!我在摘菜草! 調查官:喔! 04:57:45-04:59:53(無詢問內容) 調查官:阿財是什麼時候拿給你的? 戊○○:我不知道。 調查官:忘記了? 戊○○:我這腦袋很差。 調查官:因為你是,我這樣跟你講阿桑,24日是投票,你是23日下午6點多拿給阿菊的,他是你拿給阿菊的同日,他拿給你之後你就馬上拿給阿菊了嘛! 戊○○:嘿對! 調查官:差不多時間,他就下午拿給你的?是不是差不多?沒啦!阿桑,我跟你問是不是同一天? 戊○○:我那一天就。 調查官:同一天啦喔!你是走路去阿菊他家嗎?鄰居而已嘛! 戊○○:沒!她從我家門口過。 調查官:喔!她經過你家門口,你拿給她這樣子! 戊○○:嘿!走從我們門口過,我沒去她家。 調查官:你怎麼知道她3票?阿財跟你講的? 戊○○:沒啦!啊就,對啊!她3票我怎麼知道! 調查官:誰跟你講的?阿菊? 戊○○:對! 調查官:喔!阿菊跟你講的! 戊○○:嘿!我沒跟他拿較多啊! 調查官:沒啦!阿財是一次就拿三千給你? 戊○○:嘿啊!拿三千給我! 調查官:他怎麼知道她家3票? 戊○○:我不知道,這我不瞭解,我不知道。 調查官:所以你也不知道阿菊她家幾票啦喔! 戊○○:我不知道!我怎麼知道她這樣就要出賣我?我怎麼知道? 調查官:不是她出賣你。 戊○○:怎麼不是她出賣我? 調查官:不是、不是,她是被人家查到,別的案子查到。 戊○○:別的案子查到。 調查官:嘿!別的案子,不是她出賣你。 戊○○:不是她? 調查官:阿桑!不是,我就跟你講不要想她給你害,阿財也不可以認為你給她害,不是,是因為查到,這沒有相害的問題。你就照阿財跟你講的,叫她選給鄉長候選人阿家嗎嘛!你有跟她講幾號碼? 戊○○:沒啦!她知道啦! 調查官:你就講阿家而已嘛喔!接下來再說,你拿給張黃秋菊,把賄選買票的這個,拿給張黃秋菊的錢是從哪裡來?你說差不多是在107年11月23日,喔那個財!你在你家整理園子的時候阿財拿給你的,他有跟你講阿菊那裡有3票,直接拿三千元給你。阿桑,不是我講啦!不是我講,因為我們這裡有錄音、錄影,要你要講啊! 戊○○:喔! 調查官:是不是這樣? 戊○○:嘿! 調查官:他是怎樣拿給你的? 戊○○:我在拔草。 調查官:走路拿給你的? 戊○○:對啦! 調查官:你在你家前面,家門口? 戊○○:對啦! 調查官:阿財走路過去找你? 戊○○:對啦! 調查官:他就拿3票三千元給你? 戊○○:對啦! 調查官:他是否有,我直接講,阿桑他有拿給你嗎?你的部分有嗎? 戊○○:沒! 調查官:你有拿袂緊呢! 戊○○:沒啦!沒拿啦! 調查官:但是一般來講,他要叫你去跟人家買,他要買別人麻煩你轉交錢,怎麼會沒有給你?因為你也有選票啊! 戊○○:我的選票,我們有親戚間我沒跟他拿。 調查官:喔!他要給你你沒有跟他拿? 戊○○:嘿! 調查官:喔!你不跟他收就對了! 戊○○:嘿!我不要跟他收! 調查官:他有要給你啦喔! 戊○○:我們選舉都不曾跟他拿。 調查官:嘿!所以阿財有要給你,但你說不用,你那個有親戚,是不是我講的這個意思? 戊○○:嘿! 調查官:他本來是要拿幾票給你?他知道你家幾票? 戊○○:我家3票。沒啦!我沒拿啦!我不跟他收,我們選舉投票都沒拿錢,我們都沒拿錢的。 調查官:你跟他說你跟阿家他們算親戚,所以你本來就會投給他,所以沒跟他拿。 戊○○:(沒說) 調查官:嘿對!他之後又跟你講麻煩你轉3票去給阿菊,因為直接跟你講3票,1票一千元嘛!叫她支持阿家這樣子嘛!阿桑,不可以都我講,你要講啦!因為我們都要照你的意思打啊!啊我是因為你有跟我講了,所以我講出來給你聽,啊是不是這樣,你自己也要講。 戊○○:對啊!都是這樣! 調查官:對嘛!他除了阿菊之外,你還有拿給其他人嗎? 戊○○:沒! 調查官:他都沒有再麻煩你轉了? 戊○○:沒、沒、沒!那我不知道! 調查官:交3票而已!我就跟你講,你一定不可能幾票的啊!你就是被人家波及到的啊! 戊○○:沒啦! 調查官:阿菊今日是筆錄裡面有這樣講啦!她說秀蓉沒有去她家啦!她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半的時候,你有打電話去給他,叫她去你家。 戊○○:沒啦!我就菜要給她啦! 調查官:所以你有打電話給她嘛! 戊○○:啊我說菜要給她! 調查官:嘿、嘿! 戊○○:我說菜要給她。 調查官:啊她就去你家,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喔! 戊○○:沒! 調查官:啊她怎麼這樣講? 戊○○:嗄! 調查官:你說你有跟她問啊!有跟她問她家有幾票? 戊○○:沒啦!我沒有啦!啊他拿來寄我,我就只有照拿這樣給她而已,我啊沒! 調查官:沒!阿桑,因為你現在講這些沒差別了!我是想要說瞭解你們的過程。 戊○○:喔!沒啦! 調查官:因為阿財是跟你講她們家有3票,叫你拿三千去給他嘛! 戊○○:對! 調查官:你有沒有這樣跟她鬧一下說,你家是不是3票? 戊○○:沒啦!啊我就只有三千拿給她這樣子而已!我又沒有.. 調查官:因為現在阿菊有講,講你有跟她問說她家有幾票啊! 戊○○:她講我跟她問... 調查官:你有跟她問。 戊○○:沒啦! 調查官:是不是你拿錢給她有想跟她鬧一下! 戊○○:沒啦! 調查官:沒喔! 戊○○:說人家寄的,我跟她講說人家寄的。沒啦! 調查官:沒!因為你這樣講,你跟她講的不符合啊!確實她說你有拿三千給她,你也承認說你拿三千給她,這是沒問題的,但是說,你沒有跟她問票... 戊○○:沒!啊人家拿那些給我,我... 調查官:她這樣講呢!我念給你聽,她全部是這樣講,戊○○,就是你,你沒去她家,你是在107年11月23日6點多,下午6點多的時候打電話去她家,請她去你家,她就去你家了。啊在你家的廚房,你有跟她問家裡有幾票,她跟你講3票,你就跟她講1票一千,因為她家有3票她就拿三千元,她又叫你一定要投給義竹鄉鄉長選舉登記第2號候選人阿家,是否屬實? 戊○○:有啊!就只有那樣沒有,我跟她講人家拿三千給我,不然我要跟她說給誰。 調查官:對啦!不是,我現在重點是說,你有跟她問票數嗎? 戊○○:沒啦!我沒問,人家就拿三千給我,他說三千寄你這樣,我就拿三千給她,我又沒跟她問。 調查官:奇怪!她怎麼這樣說,說你有跟她問票數,還是你們在聊天,說你們家幾票,你們家幾票這樣子。 戊○○:喔!聊天的時候嗎? 調查官:嘿!你們在聊天的時候講的,對! 戊○○:喔! 調查官:嘿! 戊○○:啊知!不記得了,我頭腦很差,不記得了! 調查官:你還有再轉錢給其他人嗎? 戊○○:沒! 調查官:阿桑,我跟你講真的,你現在再講其他的也沒關係! 戊○○:沒啦!真的沒有啦!沒啦! 調查官:真的沒有,我相信你。 戊○○:真的沒有,沒、沒、沒! 調查官:啊有!因為我是替你煩惱,等一下人家要是說又從你那邊拿到了! 戊○○:沒啦! 調查官:啊你確實自己沒跟他拿啦喔! 戊○○:沒、沒、沒! 調查官:所以阿財總共拿三千,拿3票給你而已? 戊○○:嘿!沒啦!沒啦!都沒啦! 調查官:阿桑,你看不懂,等一下我們同事讀給你聽好嗎? 戊○○:嗄! 調查官:因為你看不懂嘛!所以我們用台語念給你聽! 戊○○:看沒! 調查官:你是否有什麼補充的意見? 戊○○:沒啦! 調查官:補充的意見就是說你有什麼想要講嗎? 戊○○:沒啦! 調查官:比如說,因為你這樣轉沒幾票,希望可以你將減輕。 戊○○:沒啦! 調查官:可以不要跟你追究你的... 戊○○:沒啦! 調查官:好啦!好啦!說的有實在嗎? 戊○○:有啦!怎麼會不實在,講這樣就是這樣啊! 調查官:好! 戊○○:我不會說謊。 調查官:好! 戊○○:不會說謊,活到這個歲數了!怎麼還會說謊呢!對不對? 調查官:對啊!我跟你說這個遇到了,你很倒楣。 戊○○:很倒楣啊! 調查官:轉這3票而已!真的3票? 戊○○:對啊!3票。 調查官:你不要最後給騙我呢! 戊○○:不會啦!我不會騙你啦!我活到這個歲數了!我... 調查官:喔!不要發誓!有啦!我覺得你都有老實講了! 戊○○:沒啦!我就沒!不是在貪心人家什麼東西! 調查官:這樣我們讀給你聽。 05:14:00詢問結束(宣讀筆錄給被告聽)    見原審卷第121至138頁  2 被告戊○○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原審於108年5月13日勘驗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檢察官:戊○○? 戊○○:怎樣。 檢察官:你的出生年月日會唸嗎? 戊○○:不會,我又沒讀過書啊! 檢察官:身分證號碼會唸嗎? 戊○○:身分證號碼我也不會。 檢察官:你因為投票的買票、收錢跟給錢的案件接受檢察官訊問,你有瞭解嗎? 戊○○:有啦!瞭解了! 檢察官:你可以不要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你有瞭解嗎? 戊○○:有啦!有瞭解啦! 檢察官: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請律師來嗎? 戊○○:我又沒做什麼壞事情,請律師來要幹什麼? 檢察官:所以你要請嗎? 戊○○:我年紀大了! 檢察官:你要請嗎?你要請不請要跟...,你有要請嗎? 戊○○:又沒幹什麼! 檢察官:你有要請嗎?你有要請律師來嗎? 戊○○:請律師要幹嘛? 檢察官:你沒有要請就要跟我說沒有要請。你有要請嗎? 戊○○:沒啦!沒錢可以請啦! 檢察官: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還是有任何的障礙,自己不會講話,聽不懂我講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以上的身分嗎? 戊○○:沒啦! 檢察官: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你知道嗎? 戊○○:喔!有利的證據,查什麼有利的證據我也不懂。 檢察官:你有要調查就要跟我講,你知道嗎? 戊○○:要調查要跟你講喔! 檢察官:嘿!知道嗎? 戊○○:知啦! 檢察官:你跟乙○○、張黃秋菊、黃蔡美芬、林錠、黃周玉這些人有關係嗎? 戊○○:沒! 檢察官:沒關係啦喔! 戊○○:沒,都沒關係! 檢察官:你在這裡要講他們的事情,請你要老實回答,不能有任何欺騙、隱瞞、扭曲事實,不然會涉嫌偽證罪,最重會被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瞭解嗎? 戊○○:有瞭解。 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戊○○:我又沒做怎樣啊!請律師! 檢察官:沒啦!你沒有要請沒關係!你會唸嗎? 法  警:你認識字嗎?字會看嗎? 戊○○:不會。 法  警:不會,你跟著我念。 戊○○:好! 法  警:跟著我念,「今日」,要念出來,我們有錄音,要念出來。 戊○○:念怎樣? 法  警:「今日」。 戊○○:「今日」。 法  警:「因為」。 戊○○:「因為」。 法  警:「一百零七年度」。 戊○○:「一百零七年度」。 法  警:「選他字」。 戊○○:「選他字」。 法  警:「第五百三十六號」。 戊○○:「五百三十六號」。 法  警:「選舉法案件」。 戊○○:「選舉法的案件」。 法  警:「到庭為證人」。 戊○○:「到庭為證人」。 法  警:「當老實講話」。 戊○○:「老實講話」。 法  警:「絕無隱瞞」。 戊○○:「沒啦!沒隱瞞啦!」。 法  警:「增加、減少」。 戊○○:「我照實講啦!」。活到這麼歲數了! 法  警:對啊!接著!「沒有增加、減少」。 戊○○:「沒增加、減少」。 法  警:「此結」。 戊○○:「此結」。 法  警:「證人」。 戊○○:「證人」。 法  警:你的名字? 戊○○:喔!我的名字。 法  警:嘿!講你的名字。 戊○○:我戊○○。 法  警:「中華民國」。 戊○○:「中華民國」。 法  警:「一百零七年」。 戊○○:「一百零七年」。 法  警:「十二月四日」。 戊○○:「十二月四日」。 法  警:你會簽自己的名字嗎? 戊○○:寫自己的名字這樣嗎? 法  警:嘿!來這喔!這寫你的名字。 戊○○:最後這裡嗎? 法  警:嘿! 戊○○:這怎麼沒水啊!沒水! 法  警:好來! 戊○○:這樣可以嗎?寫這樣可以嗎? 檢察官:你有拿到乙○○拿給你的三仟元嗎?還有交給張黃秋菊嗎?你有做這件事情嗎? 戊○○:怎樣? 檢察官:你有跟乙○○拿到三仟元,然後將三仟元拿給張黃秋菊? 戊○○:有啦!就我在那邊拔菜草,啊就從那邊過去,他就...。 檢察官:你等一下要是認為說你講的話害你自己,還是你家裡的人被關,可以不要跟我講,知道嗎? 戊○○:喔!沒啦!我不會講謊話啦!我就這樣跟你講啊! 檢察官:好好!我知道! 戊○○:我活到這麼大歲數了!我八十歲了! 檢察官:乙○○有給你三仟元嗎? 戊○○:有啦! 檢察官:你是說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時,在你家門口,你在割草嗎? 戊○○:對。 檢察官:乙○○來找你嗎? 戊○○:對,在我家門口那裡。 檢察官:來找你幹什麼? 戊○○:沒啦!他從那邊過,啊就拿那個三千塊給我而已!叫我拿給隔壁的那個這樣子而已! 檢察官:他有指定要給隔壁那個這樣子! 戊○○:對。這樣子而已!沒什麼! 檢察官:所以他是用手指比的,還是有說什麼人的家? 戊○○:沒啦!他用手指比而已。 檢察官:你就將這三千塊收下來了嗎? 戊○○:對。我就... 檢察官:你怎麼交給她?你怎麼交給你隔壁? 戊○○:隔壁就騎車從那裡過去。 檢察官:是男的還是女的? 戊○○:女的,就從那邊過去。 檢察官:騎機車還是騎腳踏車? 戊○○:騎腳踏車啦!從那邊過,我就...。 檢察官:把這三仟塊交給張黃秋菊。 戊○○:對。就這樣子交給她而已,我又沒收到什麼,給幹什麼? 檢察官:你有對她說什麼嗎? 戊○○:沒啦!我沒有告訴她啦!沒啦!我又沒講什麼! 檢察官:她為什麼會收? 戊○○:她就知道啊!她怎麼知道,我怎麼會知道,我不知道,我活到老了,我怎麼知道,我也不知道拿什麼。 檢察官:請問你有收到任何買票的錢? 戊○○:沒啦!我都在家裡,我又沒有...,在家裡摘菜吃而已,我又沒有...。 檢察官:這件事情還有其他話要講嗎?有其他話要講嗎? 戊○○:沒啦! 檢察官:有其他證人要問嗎? 戊○○:沒啦! 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戊○○:沒啦! 檢察官:這件事情你有認罪嗎? 戊○○:啊!認罪來去被它關!不然要怎麼辦? 檢察官:我認罪喔! 戊○○:我也不知道,活到這麼大歲數了,不然是要怎麼辦? 檢察官:調查完畢,簽名後請回。 戊○○:啊!我捉來去關,八十歲了捉來去關有什麼要緊! 檢察官:好!我知! 戊○○:要沒有做什麼犯法的事情啊! 原審卷第140至145頁  3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徐玉川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M2U01868(註:徐玉川107年12月04日警詢)總長:00:15:54(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方檢察署之偵訊室) 【徐玉川警詢譯文】 00:00警○察:哦,好,我開始錄阿,伯仔我們開始要跟你作筆錄了。 00:04徐玉川:嗯嗯。 00:05警○察:你聽有嗎?你現在聽有嗎? 00:09徐玉川:你在講什麼? 00:10警○察: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0:12徐玉川:有啦。 00:13警○察:有啦齁。我跟你講,現在有在錄音錄影,我們要跟你作筆錄齁。調查筆錄啦齁。現在107年12             月4日,這個地方是嘉義地檢署第二偵查庭,案由就是這件賄選的案件。你叫什麼名字? 00:37徐玉川:阿就名字在那。 00:39警○察:沒有啦,你現在要跟我們講,我們現在在錄音。現在就是在問你,現在在錄音,你要跟我們回             答。 00:46徐玉川:阿就徐玉川。      00:48警○察:徐玉川。阿外號人家都叫你什麼? 00:50徐玉川:就川仔而已。 00:51警○察:川仔。出生年月日? 00:54徐玉川:ㄏㄚ╯? 00:55警○察:你知道你的出生年月日嗎? 00:56徐玉川:我不知道,我就不識字,講這樣我。 01:00警○察:你今年幾歲? 01:02徐玉川:82,你們就知道我80多了。 01:05警○察:這就是問筆錄,現在就是在問筆錄,你看前面這裡,現在在問筆錄齁。當然我們知道的我們要             調查,你要跟我們講出來,你幾年次? 01:22徐玉川:00的啦。 01:23警○察:民國00年,阿幾月? 01:27徐玉川:我知道,我知道10月,我忘記日期了。 01:30警○察:我跟你講00月00日啦齁,00年00月00日。你出生在哪裡?嘉義縣還是嘉義市? 01:40徐玉川:你們在那裡而已,要出生在哪。 01:43警○察:嘉義縣啦齁,你現在做什麼工作? 01:46徐玉川:做事啦(農)。 01:47警○察:做事啦(農)齁,你身分證幾號? 01:50徐玉川:我也。 01:51警○察:我現在在問你,伯仔,我正式在問你筆錄? 01:54徐玉川:身分證我不知道,幾號我不知道。 01:57警○察:對,你要看這裡。你身分證齁,我幫你查一查Z000000000,這樣? 02:08徐玉川:阿就這樣就對。 02:10警○察:你戶籍地住哪? 02:12徐玉川:ㄏㄚ╯? 02:13警○察:戶籍地住哪,你住○○里○號? 02:16徐玉川:就000。 02:18警○察:你現在有住這裡嗎? 02:19徐玉川:不然要住哪裡。 02:21警○察:你家裡電話幾號? 02:22徐玉川:阿就剛剛講了。 02:24警○察:你跟我講。因為我現在在錄音。剛剛跟我講的0000000對嗎? 02:33徐玉川:ㄏㄧㄡ。 02:34警○察:你行動電話幾號?0000000000對嗎? 02:39徐玉川:ㄏㄧㄡ。ㄏㄧㄡ。 02:40警○察:對啦齁。家裡經濟狀況如何? 02:43徐玉川:身體就不方便。 02:45警○察:經濟?經濟? 02:47徐玉川:經濟哦。不太好啦。阿就老人。 02:49警○察:有那個補助嗎?有領補助嗎? 02:51徐玉川:補助什麼? 02:52警○察:有中低收入戶的補助嗎? 02:57徐玉川:嘸啦。哪有什麼補助? 02:58警○察:家裡你還有田咧阿。你讀書讀到哪裡? 03:02徐玉川:沒讀啦。 03:03警○察:沒讀啦齁。我現在問你是否願意在檢察官要問你的時候,我們先跟你作一個簡單的筆錄,這樣             你有無同意? 03:13徐玉川:齁。阿都你問。 03:14警○察:我們布袋分局的警察,我們先跟你作一個簡單的筆錄,你有同意嗎? 03:20徐玉川:有啦,哪ㄟ不同意。 03:22警○察:有啦齁。我現在問你,你是犯刑法143條投票跟人家收到錢,你現在在民國107年12月4日中午             11時42分,我現在開始問你筆錄齁。阿我問你的時候,你可以有三項權利:一、得保持緘默             (可以靜靜的不要講)、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這樣你有了解嗎? 03:52徐玉川:嗯。 03:53警○察:你有了解嗎? 03:54徐玉川:你講這樣我不知道。 03:55警○察:我現在就是講,現在問你的時候,你不知道,你可以靜靜的不要講,這樣你有了解嗎? 04:02徐玉川:齁。 04:04警○察:第二個可以叫律師來,這樣你有了解嗎?請律師來。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 04:13徐玉川:阿就已經把錢交給你們阿,阿擱請律師。 04:18警○察:這樣哦,這樣不需要,你有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頭腦有沒有問題還是不清楚,             可以叫律師的條件,我們可以幫你請,你有這個狀況嗎,有低收入戶嗎? 04:37徐玉川:那不需要啦。阿就錢給你們。 04:40警○察:這樣好,第三的權利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項權利你有了解嗎?我現在在跟你講,你有             了解嗎? 04:49徐玉川:你講那我聽不太清。 04:51警○察:就是第三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是對你這件事情,你有去投票收到這個錢或沒收到這個             錢,對你有利的證據,你可以叫我們去調查。這樣你有了解嗎? 05:08徐玉川:你講這樣我聽嘸。 05:10警○察:就是你若沒收錢你就不用拿出來,有收錢坦白跟我們講拿出來給檢察官請求減刑,可以請求緩             刑,這樣你知道嗎? 05:22警察丙:我現在簡單講,錢是不是你自己願意拿出來的,你若願意,這些錢你自己願意拿出來,自然檢             察官會讓你減刑甚至讓你沒事,這樣你聽有嗎? 05:42徐玉川:我拿給你們就是願意。 05:44警察丙:對,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我們這樣跟你講你知道嗎?錢今天是不是你自己拿出來的?             這樣就好,你就講是就好。 05:58徐玉川:就這樣,你說,我就跟你說,就是不願意才要拿出來給你們的。 06:02警○察:這樣就是願意啦齁。你有要請律師嗎? 06:07徐玉川:沒有啦。 06:08警○察:你精神狀況現在好嗎? 06:10徐玉川:沒那個錢去請律師啦。 06:11警○察:你現在精神狀況好嗎? 06:13徐玉川:ㄏㄚ╯? 06:14警○察:你頭腦有清楚嗎?現在? 06:17警察乙:現在要問你筆錄。你現在頭腦有清楚嗎? 06:18警○察:現在問你筆錄有在對你錄影,你意識有清楚嗎?在講話你聽有嗎? 06:24徐玉川:你們在講,我聽嘸啥ㄟ有。 06:27警○察:我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6:29徐玉川:講這樣是有啦。 06:31警○察:你現在講話,我們現在講話你聽有嗎? 06:34徐玉川:有啦,哪ㄟ嘸。 06:36警○察:有啦齁。你有無走過法院? 06:40徐玉川:沒有,我...,從我呷到80歲我不曾到法院。 06:44警察乙:他現在的意思是問說,你以前有無前科? 06:48徐玉川:沒有。我到今天才到這裡。 06:50警○察:這樣好,OK。你現在的工作做什麼? 06:53警察乙:你現在是不是種田? 06:56徐玉川:種田而已,要做什麼。 06:58警○察:這樣好,你現在戶口在哪裡?戶口就是你現在住的那裡,對嗎? 07:03徐玉川:ㄏㄧㄡ。ㄏㄧㄡ。 07:04警○察:○○鄰000號?對嗎?有嗎? 07:08徐玉川:ㄏㄧㄡ啦。 07:09警○察:有啦齁。你這屆有選舉權啦齁?投票你有選舉權啦齁?你戶口沒有遷出去嘛,你就。 07:18徐玉川:沒有啦,我戶口就不曾遷出去。 07:21警○察:這樣有投票權啦齁。再問你,你戶內總共有多少人? 07:29徐玉川:戶口跟我孫子才3個人而已,哪有幾個。 07:32警○察:三個啦,好。 07:33徐玉川:我孫子念書他沒有回來。 07:35警○察:他沒有回來投票啦齁。 07:36徐玉川:沒有啦。他在念書我哪敢叫他回來。 07:39警○察:這是我們要問的,他有回來就講有回來,沒回來你就講沒回來,這樣就好了? 07:42徐玉川:沒有啦。他就在念書我不敢叫他回來。 07:46警○察:這樣就跟他沒關係了嘛,對嗎? 07:47徐玉川:跟他哪有關係,他又不知道,我又沒打給他,他又不知道。 07:51警○察:家裡現在就是你跟你太太,那個徐黃芬? 07:57徐玉川:ㄏㄧㄡ。 07:58警○察:好。你孫雖然有投票權,但是他沒有回來投票? 08:02徐玉川:他沒有啦,他沒有啦,他就讀書我不敢叫他。 08:05警○察:我再問你,在這屆選舉有沒有去跟你買票,叫你一定要投給什麼人?有人去拜票嗎?有嗎?有             人去你家拜票嗎? 08:17徐玉川:那是有啦,不然他買票沒有講買票。 08:21警○察:有啦齁。有啦,好。剛剛那2千元是不是你自己主動拿出來給警方的? 08:31徐玉川:自動ㄟ,不然難道你們給我「淋」的嗎。 08:34警○察:所以講我們要問清楚,不能說到時候是我「淋」的,對嗎?這些就可以請求減刑啦,就是講錢             是你自己拿出來的,這樣你就比較沒事情,這樣你有了解嗎? 08:53徐玉川:我知道。 08:55警○察:好。你講這2千元是什麼人拿給你的,來,你再講一次? 09:04徐玉川:哼,你們就知道就好了。 09:06警○察:我們知道要你講,你要講出來。我現在有在錄音。 09:10徐玉川:阿是乙○○在路上遇到給我的。 09:14警○察:好。阿他叫你投給幾號的?鄉長幾號的? 09:19徐玉川:4號ㄟ,幾號。 09:20警○察:鄉長捏? 09:21徐玉川:2號ㄟ。 09:22警○察:2號ㄟ啦齁。乙○○你認識嗎?你有跟他很熟嗎? 09:35徐玉川:在我們庄ㄟ怎麼不認識。 09:37警○察:認識啦齁。都同庄內的啦齁。 09:51警○察:他是不是現在現任的代表? 09:53徐玉川:剛剛選的而已,前屆是他老婆。 09:57警○察:哦,前屆是他太太啦齁? 10:00徐玉川:ㄏㄧㄡ。 10:04警○察:他這一次剛選上代表。你跟他沒什麼借貸關係啦齁? 10:19徐玉川:沒有啦。 10:20警○察:沒什麼私人恩怨齁? 10:22徐玉川:沒有啦。 10:23警察乙:沒有啦。好,我現在問你,乙○○在什麼時候跟你買票的?阿錢就是多少這樣? 10:33徐玉川:就剛剛跟你講。 10:34警察乙:你剛剛說是11月23日選舉的前一天下午哦? 10:40徐玉川:ㄏㄧㄡ。 10:40警察乙:在路裡,在你們庄仔內的路裡遇到你? 10:44徐玉川:ㄏㄧㄡ。 10:44警察乙:拿多少給你? 10:46徐玉川:阿就拿2千。 10:49警察乙:拿2千啦,你說是照你自己的意思去投票的,他雖然叫你投給2號沒錯,但是你是照你自己的意             思去投票的? 11:09徐玉川:ㄏㄧㄡ。 11:09警察乙:你並沒有聽他的,對嗎? 11:11徐玉川:對啦。 11:11警○察:你有無投給他說的? 11:13警察乙:嘸,這沒關係,你沒回答沒關係,你講你投給什麼人這不用一定要回答。你是講你有拿錢,但             是你沒照他的意思去投票,這樣而已,對嗎? 11:25徐玉川:ㄏㄧㄡ。 11:26警察乙:是你自己憑你個人的意願去投票,對嗎? 11:25徐玉川:ㄏㄧㄡ。 11:37警察乙:買票的過程,你回去有跟你老婆講嗎? 11:42徐玉川:沒有啦。 11:43警察乙:沒有啦。 11:43徐玉川:錢就我在花。 11:44警察乙:錢你在花,所以講你也沒有跟你太太講就對了? 11:50徐玉川:ㄏㄧㄡ。 11:50警察乙:她也不知道啦齁? 11:51徐玉川:不知道啦。 11:56警察乙:因為我們現在問的等一下,等一下,這都是證據啦,你講沒事情,一定要跟你講清楚啦齁。經             你指認,剛剛我拿給你指認的相片,你看登記幾號的是乙○○? 12:16警○察:乙○○是第幾號?來,我再拿給你看一次? 12:21徐玉川:第4號啦。 12:22警○察:第4號啦齁。你還記得。第4號。 12:48警○察:經你指認相片裡面登記第4號那個就是乙○○沒錯啦齁? 12:54徐玉川:我不識字,我跟你講,我認人而已。 12:57警○察:你認人而已,認相片就對啦。 12:59徐玉川:ㄏㄧㄡ。 12:59警○察:好。你知道許進興還有跟什麼人買票,除了跟你買票以外? 13:10徐玉川:我不知道,那我沒在管那個。 13:12警○察:你不知道啦齁,他的事情你不知道啦齁,他要跟誰買票你不知道啦? 13:17徐玉川: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那我不知道。人家的事情我們去問人家做什麼。 13:40警察乙:那不用沒關係啦。因為我們是用括號起來,括號意思就是咱調查的。這已經問完了。 14:03警○察:新臺幣2千元是你自己主動提供給警方,你自己願意繳回的啦齁? 14:10徐玉川:ㄏㄧㄡ。 14:10警○察:是啦齁,好。你對本案還有什麼意見要補充嗎? 14:17徐玉川:我哪有什麼意見。 14:18警○察:沒有啦齁。警方跟你問筆錄,有無對你刑求嗎?沒有啦齁?有無對你刑求嗎? 14:29徐玉川:沒有啦,哪有刑。 14:32警○察:沒有啦,因為我們筆錄一定要這樣做齁,沒有用強暴的手段逼你講啦齁? 14:40徐玉川:沒有啦。 14:41警○察:沒有啦齁。你以上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4:44徐玉川:ㄏㄚ╯? 14:45警○察:以上剛剛警方問你的,你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4:49徐玉川:阿就實在,不然要說白賊,說白賊我也不會講。 14:53警○察:好好好,好好好。筆錄在107年12月4日11點55分審問完畢,我們等一下會再唸一次給你聽,請             你簽名,這樣知道嗎?雖然你不認識字,但是我們等一下會再唸一次給你聽,然後再請你簽             名,這樣知道嗎? 15:24徐玉川:好啦。 15:24警○察:好啦齁。你被我們問筆錄的人,你叫什麼名字? 15:28徐玉川:嗯? 15:29警察乙:你什麼名字,再重複一遍,你叫什麼名字? 15:33徐玉川:阿就徐玉川。 15:34警○察:徐玉川啦齁。訊問人警員黃朝傑,紀錄員偵察佐蕭圍盧。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從00:00:00至00:06:56,警察對徐玉川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針對被  告不解其意部分也有說明,態度和緩、語氣正常,徐玉川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   情形。且徐玉川神情正常無精神不濟。 ㈡影像時間00:09:10「徐玉川:阿是乙○○在路上遇到給我的」。影像時間00:10:46「徐玉川:阿就拿  2000」。影像時間00:14:18至00:14:49為警察詢問徐玉川有無對其強暴脅迫刑求,徐玉川回答沒有,且  以上所述實在。徐玉川神色在上開錄影期間均自然沒有任何不適,或者與一般相違背的態樣。 ㈢①訊問過程,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徐玉川根據問題回答。徐玉川於接受警察詢問時,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說話也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並無疲累而無法陳述之情形;雖然警察有些問題,其表現有聽不懂之情況,然經警察換個語句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③錄音中呈現有兩位警察聲音。 ㈣經勘查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與辯護人所呈之勘驗結果大致相符。 本院卷第406至415頁  4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徐玉川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勘驗檔名:107選他_000537_0000000000000.264(註:徐玉川12/04偵訊)總長:00:14:19 00:00:53:檢察官:那個,徐玉川先生,出生年月日? (徐玉川坐在偵訊台前,兩手放在桌上,身體未受拘束) 00:00:58:徐玉川:蛤? 00:00:59:檢察官:出生年月日,你哪一年出生的? 00:01:03:徐玉川:哪一年,我00年次的。 00:01:07:檢察官:你的身分證號碼會不會唸? 00:01:10:徐玉川:身分證號碼在那裡,我不認識字,怎麼唸。 00:01:16:檢察官:你因為吼,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叫來問,你知不知道? 00:01:23:徐玉川:知道。 00:01:24:檢察官:你等一下你如果不想要回答可以不要回答,你知不知道? 00:01:27:徐玉川:怎樣? 00:01:29:檢察官:你如果不想要回答可以不要回答,你知不知道? 00:01:32:徐玉川:喔。 00:01:33:檢察官:知道嗎? 00:01:33:徐玉川:不要去喔? 00:01:35:檢察官:是不要回答啦,我等一下會問你事情。 00:01:37:徐玉川:喔。 00:01:38:檢察官:你如果不想回答就不要回答啦。 00:01:39:徐玉川:喔,這樣喔。 00:01:42:檢察官:對,啊你有沒有要請律師? 00:01:44:徐玉川:哪有錢可以請律師? 00:01:45:檢察官:你要不要請? 00:01:46:徐玉川:不用。 00:01:48:檢察官:啊你若是,你聽清楚,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或是有任何                   障礙,自己不會說話,聽不懂我說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沒有以上身分? 00:02:03:徐玉川:沒有。 00:02:04:檢察官:沒有吼,等一下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你知道嗎? 00:02:08:徐玉川:什麼證據? 00:02:09:檢察官:你如果認為有任何的證據要調查都要跟我講,知道嗎? 00:02:15:徐玉川:喔。 00:02:16:檢察官:知道嗎? 00:02:17:徐玉川:我知道。 00:02:18:檢察官:你跟這個乙○○,你聽清楚喔,乙○○、許永福、黃錫廷、徐黃皮、黃旗山、黃老炭、                   黃基樂這些人有沒有關係? 00:02:30:徐玉川:沒有。 00:02:31:檢察官:吼,你早上講的話如果有跟他們有關係,跟他們有關係的事情,等一下都要老實回答。 00:02:38:徐玉川:沒有,那沒關係。 00:02:39:檢察官:吼,要老實回答,不可以有任何欺騙、隱瞞或捏造事實,不然就犯偽證罪,最多可以                   判七年,以上責任你有了解嗎? 00:02:48:徐玉川:我不了解。 00:02:50:檢察官:我現在跟你說,你知道嗎? 00:02:51:徐玉川:知道。 00:02:52:檢察官:你知道嗎?就是你說的話如果跟別人有關係,都要老實說你知不知道?別人的事情,你                   都要老實講啦。 00:03:02:徐玉川:沒有啦,那沒關係,我沒有跟他接洽來往,我沒有在跟他們接洽。 00:03:07:檢察官:我是說啦,你說的話,都要老實說啦,你知道嗎?跟別人的事情要老實說啦。 00:03:15:徐玉川:我就不曾跟人家怎麼樣。 00:03:17:檢察官:對啦,我等一下問你他們的事情啦。 00:03:19:徐玉川:問他們的事情,我哪知道。 00:03:21:檢察官:你不知道就說不知道,知道嗎?你如果知道你就要老實講,你知道嗎? 00:03:26:徐玉川:對啊,你跟我說我就不知道。 00:03:29:檢察官:我就還沒問你怎麼會不知道。 00:03:31:徐玉川:喔好啦,那你就問阿。 00:03:33:檢察官:你要老實說,你知道嗎? 00:03:36:徐玉川:知道。 00:03:37:檢察官:不然會涉犯偽證罪你知道嗎? 00:03:39:徐玉川:喔。 00:03:40:檢察官:吼,最重會判七年,知道嗎? 00:03:44:徐玉川:判,判七年喔。 00:03:45:檢察官:對,你如果說謊會判七年,知道嗎。 00:03:48:徐玉川:喔。 00:03:50: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檢察官02:18至3:50反覆向徐玉川說明有無與被告關係及偽證之法律效果,徐玉川一開始不解檢察官意思,經過檢察官多次說明,說謊會涉犯偽證罪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徐玉川以「喔」為肯定語氣回答。) 00:03:52:法警:(阿伯你會不會簽名?) 00:03:55:徐玉川:簽名我不會簽。 00:03:57: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捏,你自己的名字會不會簽? 00:04:01:徐玉川:不會。 00:04:04:檢察官:你自己的名字會不會簽? 00:04:05:徐玉川:不,不太會寫啦,要簽在哪裡? 00:04:12:法  警:(等一下不然你蓋指印就好) 00:04:14:檢察官:(他有簽名嗎?他有欸,他在警詢有簽名欸) 00:04:18:法  警:(你可以慢慢簽,因為你剛剛筆錄有簽名) 00:04:23:法  警:(來我念一句,你念一句) 00:04:25:法  警: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念一句,你念一句,今因。 00:04:30:徐玉川:什麼? 00:04:30:法  警:今天。 00:04:31:徐玉川:今天喔。 00:04:38:法  警:今天。 00:04:39:徐玉川:今天。 00:04:40:法  警:因為。 00:04:41:徐玉川:因為。 00:04:43:法  警:107年。 00:04:44:徐玉川:107年。 00:04:45:法  警:選他字,選。 00:04:47:徐玉川:選。 00:04:48:法  警:選他字。 00:04:50:檢察官:法警你就跟他說買票的案件這樣就好了,案號就不要。 00:04:54:徐玉川:國語我聽不懂。 00:04:55:法  警:來,今天因為買票的案件, 00:04:56:徐玉川:喔。 00:04:58:法  警:要念出來, 00:04:59:徐玉川:喔,買票的案件。 00:05:01:法  警:到庭為證人。 00:05:03:徐玉川:到庭為證人。 00:05:05:法  警:對,要說老實話。 00:05:08:徐玉川:喔,要說老實話。 00:05:09:法  警:不可以說謊。 00:05:16:徐玉川:喔。 00:05:12:法  警:也不能增減。 00:05:14:徐玉川:怎樣? 00:05:16:法  警:不能增加或減少。 00:05:20:檢察官:不行多說話或者少說話。 00:05:23:法  警:證人,你的名字。 00:05:27:徐玉川:喔證人。我的名字。 00:05:29:檢察官:你的名字要唸出來阿。 00:05:30:徐玉川:我的名字喔? 00:05:31:檢察官:對,要唸出來。 00:05:32:徐玉川:要念。 00:05:34:法  警:你的名字要唸出來。 00:05:35:徐玉川:我的名字要。 00:05:37:法  警:你叫什麼名字。 00:05:38:徐玉川:徐玉川阿。 00:05:40:法  警:好來,107年。 00:05:41:徐玉川:107年。 00:05:42:法  警:12月4日。 00:05:44:徐玉川:12月4日。 00:05:45:法  警:對,你這裡簽名。慢慢簽喔。 (徐玉川提筆親自簽名) 00:05:55:(檢察官:他怎麼有辦法講得這麼清楚,筆錄寫得這麼清楚?) 00:06:09:檢察官:徐先生,你等一下如果認為你講的話會害你被關,或是害你家的人去關,可以跟我說理                   由後,不要回答,知道嗎? 00:06:25:徐玉川:什麼理由我不懂。 00:06:28:檢察官:你如果不想要說,可以不要說,知道嗎? 00:06:31:徐玉川:喔。 00:06:31:檢察官:知道嗎? 00:06:31:徐玉川:喔。 00:06:32:檢察官:知道嗎? 00:06:33:徐玉川:知道啦。 00:06:36:(檢察官:直接先問,先問一個問題) 00:06:40:檢察官:這次投票到底有沒有人向你買票? 00:06:44:檢察官:這次投票到底有沒有人向你買票? 00:06:48:徐玉川:他是在路上有拿給我啦。 00:06:51:檢察官:誰? 00:06:52:徐玉川:阿就乙○○啦。 00:06:58:(檢察官:乙○○半路上拿錢給我) 00:07 :00:檢察官:什麼時候的事情?投票前一天的下午。 00:07:04:徐玉川:對,之前一天。 00:07:05:(檢:投票前一天的下午) 00:07:07:檢察官:在哪裡? 00:07:08:徐玉川:在路上。 00:07:10:(檢:就在半路上) 00:07:13:檢察官:拿多少錢給你? 00:07:16:徐玉川:就,一個一千阿。 00:07:21:檢察官:阿一個一千,是幾千? 00:07:23:徐玉川:兩個啦。 00:07:25:(檢:拿兩千元給我) 00:07:26:檢察官:因為是你跟你愛妻的嗎? 00:07:29:徐玉川:什麼? 00:07:29:檢察官:因為是你跟你愛妻的票嗎? 00:07:32:徐玉川:對。 00:07:35:檢察官:叫你要投給誰? 00:07:38:徐玉川:他是叫我投二號,但是我就沒有投給他。 00:07:42:檢察官:二號的什麼?是二號的縣長還是二號的代表還是二號的縣議員? 00:07:48:徐玉川:那個鄉長啦。 00:07:50:(檢察官:讓我投給二號的鄉長,但是我沒有投給二號。) 00:07:56:檢察官:你是沒有去投還是怎樣? 00:07:58:徐玉川:我有去投,我沒有投給他。 00:08:00:(檢察官:投給二號,然後…你,啊你,問吼,為什麼你會拿這二千元) 00:08:08:檢察官:你為什麼會拿這兩千元? 00:08:11:徐玉川:啊我就想說他就在說,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我就拿了。 00:08:17:(檢察官:我不知道有這種利害關係,我就拿了,這二千元現在在哪裡?) 00:08:26:檢察官:現在這兩千元在哪裡? 00:08:28:徐玉川:我就交出去了,你們你們你們叫我。 00:08:30:檢察官:不是我是說他交給你的那兩千咧,你花掉了嗎? 00:08:34:徐玉川:啊沒花掉,就算花掉我也拿出來交了。 00:08:40:檢察官:我是說他給你的那兩張,還有沒有留著? 00:08:44:徐玉川:混在一起了那兩張,啊就。 00:08:46:(檢察官:我不知道那兩千元在哪裡,但是我有交兩千元給警察,整件過程中,乙○○講了哪些                     話?) 00:09:07:檢察官:整件過程中,乙○○跟你講了什麼話? 00:09:12:徐玉川:沒有,他也沒有講什麼話,講要投票給他而已,他又沒說什麼。 00:09:17:(檢察官:只有說要投票給我,問吼,你收到兩千元這件事,你收到乙○○的這二千元這件事,                    還有誰看到?) 00:09:37:檢察官:(徐玉川手機鈴響)你收到乙○○兩千元這件事,你關機。 00:09:40:(徐玉川將手機關機) 00:09:59:法  警:要關機喔,不能接喔。 00:10:10:檢察官:你收到乙○○兩千元這件事,有別人看到嗎? 00:10:15:徐玉川:沒有。 00:10:18:(檢察官:還有誰收到乙○○的錢?) 00:10:22:檢察官:還有誰收到乙○○的錢? 00:10:25:徐玉川:沒有,只有說,只有說這一個而已。 00:10:32:(檢察官:還有誰被買票?) (此部分應該是向書記官說明) 00:10:33:檢察官:還有誰被買票? 00:10:35:徐玉川:那我不知道,那是別人的事情。 00:10:40:檢察官:有其他的話要講嗎? 00:10:42:徐玉川:沒有。 00:10:45: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00:10:46:徐玉川:什麼? 00:10:46: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00:10:47:徐玉川:沒有。 00:10:48: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00:10:49:徐玉川:不用啦,要查什麼? 00:10:51:檢察官:這一件你有沒有認罪? 00:10:53:徐玉川:什麼? 00:10:54:檢察官:這一件你有沒有認罪? 00:10:55:徐玉川:我就都跟你們說了。 00:10:59:檢察官:你有認罪啦吼?你有認罪嗎? 00:11:01:徐玉川:有啦。 00:11:03:檢察官:這個兩千元你要怎麼處理? 00:11:06:徐玉川:我就拿出… 00:11:07:檢察官:交出來了吼,沒有要收回去了啦吼。 00:11:12:徐玉川:沒啊,就交出去了阿。 (00:11:12至00:12:18檢察官告知被告徐玉川緩起訴之條件,內容略) 00:12:27:法  警:(阿伯這邊簽名。還有這裡,這裡也要簽名,兩個地方要簽名) 00:13:32畫面結束。 勘驗結果: ㈠徐玉川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說話也清晰,沒有答話顛三倒四之情形。檢察官是採一問一答的方式,雖然檢察官有些問題,其表現有聽不懂之情況,然經檢察官提高音量再次詢問後,均能清楚回答。 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檢察官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㈢實際詢答內容詳如上述內容所載,核與偵訊筆錄內容並無實質不符。 本院卷第441至450頁  5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黃博仁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00003(註:黃博仁107年12月4日警詢)總長:00:12:08(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檢署之偵訊室) 【黃博仁警詢譯文】 00:08警○察:你的身分證你先拿著,因為我等一下會問你的身分證資料什麼的,你若不知道可以看。 00:15黃博仁:身份證? 00:16警○察:你的身份證號碼呀。 00:17黃博仁:知道啦。 00:18警○察:哦,知道,沒關係。 00:19黃博仁:知道啦,知道啦。 00:19警○察:等一下也是要還你。 00:21黃博仁:我可以用唸的。 00:22警○察:沒關係沒關係齁。我等一下問你,你再跟我講。    00:37警○察:現在時間,現在的時間是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在嘉義地方檢察署第二偵查庭,案由是涉嫌賄             選案。你叫什麼名字? 00:54黃博仁:黃博仁。 00:55警○察:黃博仁齁。你是男的還是女的? 01:01黃博仁:男的。 01:01警○察:男的啦齁。你的出生年月日呢? 01:05黃博仁:43年12月8日。 01:08警○察:43年12月8日齁。你出生在哪個縣市出生的? 01:13黃博仁:嘉義縣。 01:14警○察:嘉義縣啦齁。你現在的職業呢? 01:17黃博仁:沒有,沒有工作。 01:18警○察:沒有工作啦齁。你身份證號碼幾號? 01:22黃博仁:Z000000000。 01:25警○察:Z000000000齁。你現在家住哪裡?地址? 01:32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0號。 01:36警○察:你那裡算杏林ㄟ啦齁? 01:38黃博仁:嘿,杏林。 01:39警○察:你現在也有住這裡? 01:41黃博仁:嘿。 01:41警○察:有啦齁? 01:42黃博仁:嘿。 01:42警○察:你家裡有電話嗎? 01:43黃博仁:有。 01:44警○察:幾號? 01:45黃博仁:0000000。 01:47警○察:0000000。你有手機嗎? 01:52黃博仁:有。 01:53警○察:手機號碼幾號? 01:54黃博仁:0000。 01:55警○察:0000。 01:56黃博仁:000。 01:57警○察:000。 01:58黃博仁:000。 01:59警○察:000。齁。你家裡的濟狀況呢?是貧寒、勉持、小康、中產、富裕。過得去嗎? 02:07黃博仁:差不多。 02:09警○察:差不多啦齁。小康啦齁。 02:11黃博仁:嗯。 02:11警○察:你的教育程度呢?什麼畢業? 02:13黃博仁:國小。 02:14警○察:國小ㄏㄧㄡ?國校。國小。問你是否同意在檢察官還沒問你之前,先由布袋分局的員警先問             你,你有無同意? 02:36黃博仁:有。 02:36警○察:有啦齁。我問你,那個嘉義地檢署詹喬韋檢察官在民國107年12月4日傳喚黃景中到案,你跟黃             錦鐘是什麼關係? 02:56黃博仁:父子。 02:58警○察:是父子啦齁。現在黃景中人在哪裡? 03:01黃博仁:在省立醫院。 03:03警○察:他何時去省立醫院的? 03:05黃博仁:3月14日。 03:07警○察:是106年? 03:08黃博仁:106年3月14日。 03:10警○察:106年3月14日去住院嗎? 03:14黃博仁:嘿。 03:14警○察:阿他是怎麼了? 03:17黃博仁:生病,現在不會走路。 03:19警○察:他住哪一間醫院? 03:21黃博仁:住新○省立醫院○○部0樓。 03:24警○察:0樓的安養院嗎? 03:26黃博仁:嘿。 03:27警○察:齁。到現在嘛?現在還在那裡嘛? 03:29黃博仁:還在那裡。 03:30警○察:我問你,你因為涉嫌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在107年12月4日早上9點30分到現場開始問你             筆錄,問你的時候你可以有下列三項權利:一、得保持緘默(什麼都不用講)、無須違背自己             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可以請律師)。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項權             利你知道嗎?你知道意思嗎? 04:50黃博仁:知道。 04:51警○察:知道啦齁。我問你,你有需要請律師來嗎? 04:57黃博仁:不用啦。 04:58警○察:不用啦齁。我問你,你現在目前的精神狀況如何? 05:04黃博仁:好阿。 05:05警○察:精神的狀況好啦齁。我問你,你有刑案的資料嗎? 05:10黃博仁:沒有。 05:11警○察:沒有啦齁。我問你,你現在的職業是什麼? 05:17黃博仁:沒有職業。 05:18警○察:現在沒有職業都在家嗎? 05:20黃博仁:嘿。 05:22警○察:我問你,你現在戶口設在哪裡?地址在哪裡? 05:27黃博仁: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05:32警○察:我問你,你有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 05:40黃博仁:有。 05:40警○察:你有投票權啦齁。我問你,你戶內總共有多少人有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 05:51黃博仁:兩個。 05:52警○察:兩個啦齁。有你跟誰? 05:56黃博仁:我跟我老爸。 05:57警○察:你跟你老爸都有啦齁。我問你,這屆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有無候選人或是其他支             持者向你拜票要你去支持的? 06:18黃博仁:有。 06:19警○察:有啦齁。我問你,你是否願意主動講出來有沒有向你買票? 06:26黃博仁:有。 06:27警○察:你是否願意主動講出來? 06:29黃博仁:有阿。 06:31警○察:有啦齁。什麼人去跟你買票? 06:35黃博仁:阿財。 06:36警○察:阿財ㄏㄧㄡ。阿財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 06:40黃博仁:乙○○。 06:42警○察:乙○○齁。我跟你講,我問你,主動講出來齁,可以向檢察官請求減刑,這樣你知道嗎? 06:54黃博仁:知道。 06:54警○察:知道啦齁。我問你,你認識這個乙○○嗎?這個阿財你認識嗎? 07:01黃博仁:認識。 07:02警○察:認識啦齁。阿他跟你是什麼關係? 07:05黃博仁:對面而已。 07:06警○察:就厝邊? 07:07黃博仁:嘿。 07:08警○察:厝邊嘛齁。我問你,你跟他有無什麼金錢、借錢或是私人的恩怨? 07:15黃博仁:沒有。 07:16警○察:都沒有啦齁。我問你,乙○○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跟你買的? 07:26黃博仁:我家。 07:27警○察:在何時?時間呢? 07:29黃博仁:差不多4點到5點的時間。 07:32警○察:是幾月幾號? 07:36黃博仁:11月23日。 07:37警○察:11月23日嘛,乙○○在107年11月23日差不多幾點? 07:43黃博仁:差不多4點多。 07:45警○察:差不多4點半左右啦齁。去哪裡跟你買? 07:50黃博仁:我家。 07:51警○察:在你家嘛? 07:52黃博仁:嗯。 07:52警○察:在嘉義縣義竹鄉。 07:54黃博仁:○○鄉○○村○鄰00號。 08:00警○察:9號跟你買票,怎麼跟你買票,金額金錢是怎樣? 08:06黃博仁:一千。 08:07警○察:是一票一千嘛? 08:08黃博仁:嘿。 08:09警○察:跟你買幾票? 08:10黃博仁:他買一票而已。 08:12警○察:買一票而已? 08:13黃博仁:買我的而已。 08:14警○察:只有買我一票,我父親沒有。要你支持什麼人? 08:26黃博仁:黃阿嘉。 08:27警○察:那款,要你支持107年嘉義縣○○鄉鄉○○○○○○0號的候選人黃阿嘉,是嗎? 08:37黃博仁:對。 08:38警○察:是這樣啦齁。阿他跟你買票,你家裡有兩票齁。跟你買幾票? 08:47黃博仁:買一票而已。 08:48警○察:買一票而已齁。阿我父親的沒有,我父親沒有意願所以沒有。怎麼會你爸的部分沒有跟你買? 09:01黃博仁:他就不選他怎麼可能跟人家收。 09:04警○察:因為你爸住院沒辦法投票啦齁? 09:06黃博仁:對阿,沒法度阿。嘿阿,咱就不要跟人家收。 09:08警○察:無法投票所以沒有。因為這要問清楚。 09:13黃博仁:(點頭)。我也是照實講。 09:16警○察:嘿嘿。 09:44警○察:我問你,現在經過警方給你照片來讓你指認,照片裡面的第幾號是你筆錄裡面所講的乙○○這             個人,你講的這個人不一定在照片裡面。這樣是第幾號? 10:03黃博仁:第4號。 10:04警○察:第4號ㄏㄧㄡ,這個編號第4號的乙○○他的身份證資料是男,身份證號碼Z000000000,57年11             月28日出生,戶籍是在嘉義縣○○鄉○○村0鄰○○里00。問你齁,你知道乙○○還有跟其他             人買票嗎? 10:35黃博仁:我不知道。 10:36警○察:你不知道ㄏㄧㄡ? 10:37黃博仁:嘿,我不知道。 10:40警○察:問你齁,你是否願意把這個買票的賄選的金額交出來? 10:49黃博仁:我已經交出去了。 10:51警○察:喔,你願意交出來喔。願意交回來買票的金額新臺幣一千元,對嗎? 11:00黃博仁:對。 11:01警○察:問你齁,你對這件案件有無其它補充的意見? 11:07黃博仁:沒有啦。 11:08警○察:沒有啦齁,問你齁,警方對你作筆錄的時候,有無強暴、脅迫、利誘取供?有嗎? 11:16黃博仁:沒有,沒有。 11:17警○察:沒有齁,問你齁,這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來製作的筆錄? 11:24黃博仁:嘿。 11:25警○察:是啦齁,問你齁,你以上剛剛所講的是否都實在? 11:32黃博仁:實在。 11:34警○察:以上的筆錄在107年12月4日9點50分製作結束。給你看過沒問題之後,再給你簽名蓋章。受詢             問人你叫什麼名字? 11:50黃博仁:黃博仁。 11:52警○察:黃博仁。詢問人警員陳思偉,紀錄員警員己○○。先印一份出來給他看。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00:00:00至00:05:27警察對黃博仁詢問其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影像時間00:03:30,針對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警詢,黃博仁回答同意。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黃博仁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 ㈡影像時間00:06:40「黃博仁:乙○○」。影像時間00:08:06警察問買票金額,黃博仁回答「1千」。影像時間00:08:10黃博仁回答「買一票而已」。警察問說是否願意將買票金額交出時,影像時間00:10:49黃博仁回答「我已經交出去了」。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利誘違反其意願,黃博仁均稱沒有,並稱所述實在。 ㈢①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黃博仁根據問題回答,神情自然,沒有受到任何拘束。黃博仁於接受警察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對於警察的詢問,均能理解問題且未有猶豫的回答,且回答內容清晰。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③畫面中未見警察拿出指認照片給被告黃博仁指認。 ㈣經勘查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除了於影像時間00:03:21應為「新營」省立醫院衛福部七樓、以及影像時間00:09:01黃博仁回答應為「他就沒辦法蓋(選舉章),怎麼可能跟人家收」,而非「他就不選怎麼可能跟人家收」。其餘與辯護人所呈之勘驗結果內容相符。 本院卷第416至425頁  6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黃博仁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勘驗檔名:107選他_000539_0000000000000.264(註:黃博仁12/04偵訊)總長:00:13:09 (00:21黃博仁自行走入偵訊庭,之後坐在偵訊台前,神情自然沒有拘束。) 00:00:29:檢察官:黃博仁先生,出生年月日? 00:00:31:黃博仁:民國43年12月8日。 00:00:33:檢察官:身分證號碼? 00:00:35:黃博仁:Z000000000。 00:00:37:檢察官:你因為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詢問,你有了解嗎? 00:00:42:黃博仁:怎樣? 00:00:43:檢察官:你因為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叫來這裡,被檢察官詢問,你知道嗎? 00:00:49:黃博仁:我知道我知道。 00:00:51:檢察官:你可以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可以不回答,你知道嗎? 00:00:56:黃博仁:知道。 00:00:59:檢察官:你可以請律師來,你有沒有要請律師? 00:01:01:黃博仁:沒有。 00:01:02:檢察官: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或是有任何障礙,自己不會說話,                   聽不懂我說的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沒有以上身分? 00:01:12:黃博仁:什麼? 00:01:13:檢察官:你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嗎? 00:01:16:黃博仁:不是。 00:01:17:檢察官:你是原住民? 00:01:18:黃博仁:不是。 00:01:19:檢察官:你精神問題或是有障礙? 00:01:21:黃博仁:沒有。 00:01:22:檢察官:你聽得懂我說的話嗎? 00:01:23:黃博仁:有。 00:01:24:檢察官:你自己會說話嗎? 00:01:26:黃博仁:會。 00:01:27:檢察官: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你知道嗎? 00:01:31:黃博仁:知道什麼? 00:01:32:檢察官:等一下你有任何的證據要調查都要跟我說,這樣知道嗎? 00:01:37:黃博仁:知道。 00:01:39:檢察官:你跟乙○○、黃昭智,黃健紋、黃博學,康陳阿治,黃朝瑞,黃錦鐘這些人有關係嗎?                   你是黃昭瑞的兒子嗎? 00:01:55:黃博仁:不是不是,黃錦鐘。 00:01:58:檢察官:你是黃錦鐘的兒子喔? 00:01:59:黃博仁:對。 00:02:02:檢察官:其他的人沒有關係吼? 00:02:03:黃博仁:沒有。  00:02:13:檢察官:因為你是黃錦鐘的兒子,跟黃錦鐘有關係的案件,我要經過你同意才能問你。請問你可                   以當證人嗎? 00:02:27:黃博仁:當什麼證人? 00:02:28:檢察官:就是我請你來這邊講事情,如果是跟黃錦鐘有關係的事情,我可不可以問你? 00:02:35:黃博仁:可以。 00:02:48:檢察官:請你要老實回答,不可以有任何的欺騙掩蓋扭曲事實,不然涉犯偽證罪,最重判七年有                   期徒刑,以上責任你有了解嗎? 00:02:55:黃博仁:我知道。  00:02:59: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00:03:14:黃博仁:今因為107年度選他字第538號選罷法案件到庭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                   減,此結證人黃博仁,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00:04:15:檢察官:你因為是這件案件的同案被告。你講的話如果認為會害你自己,或是害你家的人被處                   罰,你可以拒絕說明,你是否知道? 00:04:26:黃博仁:我知道。 00:04:27:檢察官:你是不是這次九合一選舉的投票人? 00:04:30:黃博仁:對。 00:04:32:檢察官:你的選區在哪裡?縣長是嘉義縣。 00:04:34:黃博仁:對。 00:04:35:檢察官:鄉長是○○鄉 00:04:36:黃博仁:對。 00:04:37:檢察官:啊縣議員是○○。 00:04:38:黃博仁:都一樣。 00:04:40:檢察官:鄉民代表是○○。 00:04:41:黃博仁:對。 00:04:42:檢察官:啊村長是○○村。 00:04:47:黃博仁:○○村。 00:04:48:檢察官:你什麼時候認識乙○○? 00:04:53:黃博仁:乙○○是我從台北回來沒多久才認識的。 00:04:57:檢察官:多久前認識? 00:05:00:黃博仁:應該只年餘而已。 00:05:06:檢察官:什麼原因會去認識這個人? 00:05:07:黃博仁:因為就住我家對面而已。 00:05:13:檢察官:平常時有沒有什麼交往交易? 00:05:15:黃博仁:沒有,遇到了點頭而已。 00:05:19:檢察官:啊乙○○這個人跟鄉長候選人黃阿家是什麼關係? 00:05:27:黃博仁:他們就都同樣類似民進黨的。 00:05:46:檢察官:投票日前一天107年11月23日16時30分時,乙○○這個人是怎麼跟你買票的。 00:05:57:黃博仁:他就去我家。 00:06:01:檢察官:你本來在你家嗎? 00:06:02:黃博仁:對。在我家,我原本跟他說不用。 00:06:04:(檢察官:我人原本在○○○00號內)啊你在做什麼?啊你本來在做什麼? 00:06:11:黃博仁:我現在沒有工作。 00:06:12:檢察官:我是說你那時候在你家做什麼?他跟你買票那天你在做什麼? 00:06:15:黃博仁:我在跟我的狗玩。 00:06:27:檢察官:然後乙○○是怎麼進來的? 00:06:30:黃博仁:乙○○就在我家門口埕,他看到我,就進來了。 00:06:44:檢察官:進來之後呢?他說什麼話?做什麼事? 00:06:50:黃博仁:他進來後,是問我說,你有沒有拿到。我說沒有。 00:07:01:檢察官:拿到什麼? 00:07:03:黃博仁:拿到一千阿。 00:07:07:檢察官:他是親口跟你說拿到一千嗎?還是你自己猜的? 00:07:11:黃博仁:沒有,他是一開始說,我有拿到嗎?我是說,那個不用啦,我同樣會投給你啦,他說沒                   有啦沒有啦,這樣的話我去拿,這樣啦,第二趟才拿來。 00:07:34:檢察官:你說要投給誰? 00:07:36:黃博仁:黃阿家啦。 00:07:51:檢察官:他走之後再來拿一千嗎? 00:07:52:黃博仁:對,我是跟他說不用啦。 00:07:57:檢察官:你有收起來嗎? 00:08:00:黃博仁:有,我有收。 00:08:06:檢察官:這個投票交錢給你的事情有沒有其他人有看到嗎? 00:08:12:黃博仁:其他怎樣? 00:08:13:檢察官:有其他的看到嗎? 00:08:13:黃博仁 :沒有啊。 00:08:15:檢察官:乙○○有跟別人買票嗎? 00:08:18:黃博仁:我不知道。 00:08:20:檢察官:你有看到他從哪裡進來嗎? 00:08:21:黃博仁:從他家來的。 00:08:29:檢察官:你知道他錢交給你之後,他去哪裡了? 00:08:33:黃博仁:也是回去吧。 00:08:50:檢察官:那你收到一千元現在在哪裡呢? 00:08:53:黃博仁:我就拿給那個了,我交出去了。 00:08:55:檢察官:那是他原本給你的那張嗎? 00:08:58:黃博仁:不是啦。 00:09:01:檢察官:你不知道那一張跑去哪裡了啦。 00:09:01:黃博仁:不知道啦,這那有可能。 00:09:04:檢察官:啊所以吼,但是你有交一千元給警察了嗎? 00:09:05:黃博仁:有。 00:09:06:檢察官:這件案件有其他的話要講嗎? 00:09:07:黃博仁:沒有。 00:09:08: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00:09:09:黃博仁:不用啦。 00:09:10: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00:09:11:黃博仁:不用啦。 00:09:13:檢察官:這一件投票收到錢的事情你有沒有認罪? 00:09:14:黃博仁:有。 (00:09:16至00:12:01檢察官告知被告黃博仁緩起訴之條件,內容略) 00:12:02:檢察官:調查完畢,簽名後請回。 (00:12:32黃博仁在筆錄上簽名。) 00:13:05黃博仁轉身離開,畫面結束。 勘驗結果: ㈠黃博仁於接受檢察官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檢察官是採一問一答的方式。對於檢察官的詢問,均能理解問題且未有猶豫的回答,且回答清晰。 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檢察官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㈢實際詢答內容詳如上述內容所載,核與偵訊筆錄內容並無實質不符。 本院卷第451至458頁  7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郭永富107年12月4日警詢光碟 勘驗檔名:0000000(註:郭永富107年12月4日警詢)總長:00:25:13(筆錄製作地點應係在嘉義地檢署之偵訊室) 【郭永富警詢譯文】 00:03警○察:來,調查筆錄齁。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於嘉義地方檢察署,案由涉嫌賄選案。受詢問人你的姓名? 00:17郭永富:郭永富。 00:18警○察:郭永富。有綽號嗎? 00:20郭永富:沒有,有啦。我以前的名字叫「烏龍」。 00:23警○察:「烏龍」啦齁。那個必部的「戶」。 00:27郭永富:ㄏㄧㄡ。阿就「烏焦龍」,那就是我以前的名字。 00:47警○察:那無差啦。男生嘛齁。 00:48郭永富:ㄏㄚ╯? 00:49警○察:你性別男生啦齁。 00:51郭永富:ㄏㄧㄡ,我男的。 00:52警○察:你的出生年月日呢? 00:54郭永富:49年5月6日。 00:56警○察:5月6日。在哪裡出生的?              00:58郭永富:在「頭上ㄟ」出生的。 01:00警○察:嘉義縣嘛齁? 01:01郭永富:ㄏㄧㄡ。 01:02警○察:你現在有工作嗎? 01:03郭永富:沒有。 01:04警○察:沒有哦。你身分證號碼? 01:06郭永富:Z000000000。 01:10警○察:000。來,現在住的地址在哪裡? 01:15郭永富:沒住捏。 01:18警○察:嘸啦,你現在戶籍在哪裡?戶籍地啦? 01:19郭永富:我有在嘉義縣義竹鄉。 01:22警○察:你要唸給我們? 01:23郭永富:嘉義縣○○鄉○○村000號-0。 01:28警○察:你,齁,好,現在住那裡啦齁? 01:31郭永富:ㄏㄧㄡ。 01:32警○察:家裡有電話嗎? 01:33郭永富:有阿。 01:34警○察:來,多少? 01:35郭永富:00-0000000。 01:40警○察:有手機嗎? 01:42郭永富:我手機就我不要用。 01:44警○察:壞掉,沒有。 01:45郭永富:阿,...沒信號。 01:47警○察:好。你家庭經濟狀況呢? 01:50郭永富:歹呀。 01:51警○察:歹哦? 01:52郭永富:我才說。 01:53警○察:就勉持啦齁,因為你沒有領補助? 01:55郭永富:沒有啦。我都在「肝硬化」,一邊割起來,另外一邊長一顆。 02:01警○察:好。你教育程度咧? 02:04郭永富:ㄏㄚ` 02:05警○察:你教育程度?書唸到哪裡?最高唸到哪裡? 02:11郭永富:國小。 02:12警○察:國小畢業啦齁。 02:13郭永富:ㄏㄧㄡ。 02:13警○察:好。來,我問你,你涉嫌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嘉義地檢署詹喬韋檢察官於民國(下             同)107年12月4日傳喚你到案,尚未經檢察官訊問,你是否願意由本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             局先行詢問?你願意先讓我們問你嗎? 02:46郭永富:ㄏㄚ╯ 02:47警○察:就是你還沒到檢察官,檢察官等一下會問你,在這之前你有願意我們先問你嗎? 02:53郭永富:有阿,你問。 02:54警○察:好。來,你於同日上午9點35分到場開始接受訊問,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得保持緘             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智能障礙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三             項你的權利你聽得懂嗎? 03:24郭永富:我就低收入戶申請不過。 03:28警○察:對,我意思是說你可以選律師,但是你若沒有像我剛剛說的低收入戶這些條件的話,你就要自             己花錢? 03:37郭永富:我沒有錢可以請律師。 03:39警○察:我是跟你講這你的權利,你可以行使,第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             照實講啦齁。 03:47郭永富:嗯。有,我照實講。 03:49警○察:我知道你有照實講,嘿,第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你若講哪一項證據對你比較有利的,             就是講若講你若沒收,對方誣賴你有收,你覺得你要怎麼證明你沒收,你可以請我們幫你調查             這樣。這些權利你有了解嗎? 04:07郭永富:我知道啦。 04:08警○察:知道啦齁。你有需要選律師嗎? 04:11郭永富:沒有啦。 04:13警○察:你現在精神的狀況,OK嗎?正常啦齁。可以作筆錄啦齁。 04:17郭永富:ㄏㄧㄡ ㄏㄧㄡ,會。 04:19警○察:好。阿你有前科嗎? 04:20郭永富:沒有。 04:21警○察:沒有齁。好。來,你目前的職業? 04:34郭永富:沒有。 04:35警○察:沒有啦齁。 04:35郭永富:沒有工作啦。這麼多歲了誰要請,還在鄉下地方。 04:40警○察:目前無業啦齁。 04:41郭永富:嗯。 04:45警○察:來,你戶籍地在哪裡? 04:48郭永富:嘉義縣○○鄉○○村000號之0。 04:52警○察:000號之0齁。來,你有無這次107年嘉義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權?你有投票權嗎?這次             選舉? 05:02郭永富:有阿。 05:02警○察:有啦齁? 05:03郭永富:ㄏㄧㄡ。 05:03警○察:來,我問你,你那一戶裡面有幾個人有投票權? 05:11郭永富:4個。 05:12警○察:4個? 05:12郭永富:對。 05:13警○察:你一個嘛齁。 05:14郭永富:ㄏㄧㄡ。 05:15警○察:還有誰? 05:15郭永富:我妹妹郭富美一個,我三哥郭平湖一個,還有他兒子郭勝田。 05:22警○察:就是你的姪子郭勝田齁? 05:23郭永富:ㄏㄧㄡ ㄏㄧㄡ,嗯。 05:25警○察:好,這樣總共4票齁? 05:26郭永富:嗯。 05:27警○察:來,這次107年的選舉有哪一個候選人向你拜票,叫你要支持誰?你剛剛跟我說的,你是說看              誰跟你拜票,叫你支持要投給誰,你跟我們說我們再打上去? 05:49郭永富:沒有。算講我表大他兒子啦。 05:53警○察:你表大的兒子嘛齁。 05:54郭永富:ㄏㄧㄡ,阿財。 05:56警○察:好,那算你表哥嘛,我們說國語就是表哥嘛? 05:59郭永富:表哥他兒子啦。 06:01警○察:兒子啦齁。阿財,阿財的本名你知道嗎? 06:09郭永富:他有跟我講過,乙○○啦。 06:12警○察:乙○○啦齁? 06:13郭永富:嘿。 06:13警○察:就這次的代表嘛齁? 06:14郭永富:ㄏㄧㄡ ㄏㄧㄡ。 06:19警○察:拜託你什麼? 06:20郭永富:嗯。 06:20警○察:他怎麼拜託你? 06:22郭永富:阿講鄉長黃阿家啦,總共4票,拿4千元給我啦。 06:31警○察:齁。好。 06:33郭永富:4千給我,我就花掉了,我花到剩1千元。 06:37警○察:剩一千嘛,一千有交給我們嘛? 06:41郭永富:有,我一千有交給你們了。 06:41警○察:好。黃阿家是2號嘛? 06:48郭永富:對,2號。 06:49警○察:2號啦齁?        06:50郭永富:ㄏㄧㄡ。黃阿家啦,你說黃阿家嘛。 07:14警○察:一票一千共四千。(打字中) 07:37警○察:你是否願意講出有人跟你買票,誰跟你買,你現在就是主動提供,你主動跟我們講。 07:46郭永富:嘿。 07:46警○察:可以跟檢察官請求減刑,這部分你了解嗎? 07:52郭永富:我就坦白講了,11月23日 07:54警○察:你願意嘛?你剛剛有講? 07:55郭永富:ㄏㄧㄡ。11月23日就。 07:57警○察:阿是,我一個一個問你,你一個一個講(等一下再講),你願意嘛? 08:01郭永富:有阿,有阿。 08:02警○察:等一下會給你看啦齁。 08:04郭永富:嘿。 08:04警○察:阿誰跟你買票的? 08:07郭永富:那天就阿財乙○○。 08:09警○察:阿財嘛,乙○○嘛齁。這裡你再補阿財。 08:29警○察:阿財嘛齁。許許許。乙○○。興。 08:57警○察:你有認識乙○○嗎? 08:59郭永富:有啦。 09:00警○察:有啦齁。你們兩個的關係算什麼關係? 09:03郭永富:他都叫我叔仔。 09:05警○察:他算你,他叫你叔仔,他算你的姪子嘛齁? 09:08郭永富:ㄏㄧㄡ。算說我表大他兒子。 09:11警○察:就是算遠,哦,好,表兄的兒子啦,表哥,表哥的兒子,表哥的兒子,嘿,好。你跟他有無金             錢的那個借錢那些關係? 09:26郭永富:沒有咧。 09:26警○察:還是跟他有無私人恩怨? 09:27郭永富:沒有啦,我不曾,我不曾在跟人家借錢的。 09:31警○察:好。來,我問你齁,乙○○齁有去你住的地方跟你買票,叫你要選給登記2號的鄉長候選人黃             阿家嗎? 09:47郭永富:他就這樣講嘛。 09:48警○察:有啦齁? 09:49郭永富:他說2號黃阿家鄉長。 09:50警○察:他有無叫你要選給那個議員第7號的翁聰賢? 09:56郭永富:沒有咧。 09:56警○察:沒有ㄏㄧㄡ? 09:58郭永富:ㄏㄧㄡ。 09:58警○察:有無叫他要投給他,投給那個阿財,他自己去他只講黃阿家,還是講有順便跟你講順便投我一             票? 10:06郭永富:沒有,沒有。 10:07警○察:都沒有。就是只有講黃阿家而已? 10:08郭永富:ㄏㄧㄡ ㄏㄧㄡ,講黃阿家。 10:11警○察:...他都講,換我講,沒那坐坐咧。嘸,阿我問完了。他只有講要投給黃阿家而已。你只有             說。 10:20郭永富:他就來家裡跟我講,叔仔,鄉長2號黃阿家你們家裡面4個,4千。 10:32警○察:喔。 10:33郭永富:算講阿,就講,阿他們那,我那些兄弟總阿他們不知道,我沒有賺,我花一花,花到剩1500元             嘛。 10:42警○察:喔。好。 10:43郭永富:這樣嘛。 10:46警○察:阿沒有講到其他的啦齁? 10:48郭永富:沒有啦,沒有啦,就只講黃阿家。 10:49警○察:阿家而已? 10:50郭永富:嘿。投給2號黃阿家這樣。 11:05警○察:叫你投給阿家啦齁? 11:07郭永富:ㄏㄚ`? 11:05警○察:叫你投給阿家啦? 11:09郭永富:ㄏㄧㄡ,黃阿家。 11:10警○察:你們這裡4個總共4千這樣啦? 11:13郭永富:ㄏㄧㄡㄏㄧㄡ,一個一千,4個投票權嘛,4千啦,阿4千我大哥他們不知道啦,我就拿來花             嘛。 11:26警○察:好。因為你沒有在賺啦齁? 11:28郭永富:我沒有在賺,給我生活費嘛,就算他們知道,也不會跟我拿。 11:33警○察:對啦。 11:34郭永富:對嗎。他們就知道我沒在賺,我也沒辦法轉過去嘛。 11:41警○察:你剛剛跟我們說,你有,因為你們算,他要叫你阿叔? 11:34郭永富:ㄏㄧㄡ。 11:50警○察:阿你沒有拿又歹勢? 11:52郭永富:對阿。 11:53警○察:你剛剛是這樣跟我們講? 11:56郭永富:ㄏㄧㄡ。阿我親戚嘛。 11:59警○察:剛好親戚。 12:00郭永富:他拿給咱,咱沒跟他拿,等咧說我。 12:03警○察:跟你拜託了還這樣? 12:04郭永富:ㄏㄧㄡ。我若沒拿又被你們堵爛,反正要,ㄏㄧㄡ。沒有支持他。 12:10警○察:人情壓力啦齁? 12:11郭永富:ㄏㄧㄡ啦,沒有支持黃阿家有嗎,你也知道我們鄉下人,人家若拿錢就要投給人家。 12:19警○察:你說因為他是你的親戚齁? 12:21郭永富:ㄏㄧㄡ。  12:23警○察:阿那個叫你支持你不肯有壓力啦齁? 12:27郭永富:ㄏㄧㄡ啦。  12:27警○察:人情壓力啦齁。 12:28郭永富:嗯,沒拿,你沒給他收起來,安那,親戚又不好了,你沒支持,你還要支持別黨。 12:39警○察:那若傳出去,你就難做人了。 12:40郭永富:嘿啦。阿鄉下人,人家拿4千來,咱沒有投給人家,就等於我們錯,你沒有跟他拿錢又不行,             沒跟他拿錢又講,叔仔,我支持,你不支持,後日要做國民黨,對嗎? 13:02警○察:改天不叫你叔仔了。 13:05郭永富:(笑)。鄉下人最憨直的,有嗎。  13:10警○察:好啦,阿意思是講因為那是你親戚,我沒有拿有人情壓力啦齁? 13:15郭永富:ㄏㄧㄡ。  13:15警○察:會被人家講閒話。這樣啦齁? 13:18郭永富:ㄏㄧㄡ啦。  13:19警○察:所以你跟他收起來? 13:20郭永富:對阿。不然怎麼辦?同庄ㄟ,厝邊一小段距離而已。 13:26警○察:好。 13:27郭永富:對嗎。 13:33警○察:阿他有用一票一千做代價向你買票用意齁? 13:38郭永富:ㄏㄧㄡ。  13:39警○察:他叫你投給誰? 13:40郭永富:2號,投2號黃阿家。  13:43警○察:投2號黃阿家。 13:44郭永富:嘿啦。 13:45警○察:義竹鄉啦齁? 13:46郭永富:ㄏㄧㄡ,義竹鄉,義竹鄉長。  13:47警○察:好。 13:50警○察:誰拿給你的?  13:52郭永富:ㄏㄚ`? 13:53警○察:誰拿給你的?  13:55郭永富:乙○○。 13:50警○察:乙○○啦?  13:56郭永富:就阿財啦。 (打字中) 14:50警○察:來,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照片給你指認,相片中編號 幾號是你筆錄裡面所講的乙○○的男子,             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指認相片中。來,這給你看,這相片,這幾號是你說的阿財?(畫面中             被告郭永富將放在訊問台上指認照片拿出,有一警察趨前將該指認照片放在郭永富前,郭永富             手指指認照片中之乙○○。) 15:09郭永富:這個啦。 15:10警○察:4號啦齁? 15:11郭永富:4號啦。 15:12警○察:4號啦齁?好。來,這,確定這份裡面有阿財嘛齁,4號,你這打勾,這裡寫4號,這個百分之             幾是阿財,你感覺咧?以100分來說你感覺幾分?100啦齁? (郭永富拿筆在指認照片上作寫字動作) 15:40郭永富:嗯。 15:40警○察:你寫100就好了。好,OK。 15:54警○察:他的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在哪裡你知道嗎? 16:00郭永富:誰? 16:01警○察:那個阿財。阿財的身分證你知道嗎? 16:04郭永富:我不知道。 16:05警○察:你不知道,我們跟你講,他的身份證是Z000000000,他幾年出生的知道嗎? 16:11郭永富:我不知道。 16:12警○察:不知道哦。警方跟你告知齁,57年11月28日。他家住哪裡,你知道嗎?幾號你知道嗎? 16:18郭永富:頭竹村,我知道頭竹村而已,幾號我不知道。 16:21警○察:幾號不知道,我們跟你講,49號,齁,49號。 16:26郭永富:對。 16:30警○察:阿你知道阿財乙○○還有沒有跟其他人買票?你的部分你知道嗎? 16:37郭永富:(搖頭)。我不知道。 16:38警○察:不知道啦齁,好。你有願意要繳回你買票的那些錢嗎? 16:43郭永富:有阿,阿我就花到剩1千元而已。 16:47警○察:好。是你已花到剩1千嘛齁? 16:50郭永富:嘿。 16:51警○察:你有把剩的1千元繳回來嘛齁? 16:53郭永富:有阿,有阿。 16:56警○察:願意交1千元啦齁。 16:57郭永富:ㄏㄧㄡ。 (打字中) 17:20警○察:來齁,警方齁,製作扣押筆錄齁。 17:24郭永富:嗯。 17:38警○察:警方製作扣押筆錄齁。 (警察討論) 18:02警○察:警方製作搜索扣押筆錄,就是這個,這筆錄。 18:07郭永富:嘿。 18:08警○察:阿內容,那個扣押物之內容是否為你本人親自簽名確認? 18:25郭永富:有阿,1千元我交去了,我有簽名。 (警察討論)  18:46警○察:這,這一份裡面都有給你看過,你確認沒錯才簽名? 18:50郭永富:ㄏㄧㄡ。 19:02警○察:我們警方在你身上給你查扣什麼東西? 19:06郭永富:ㄏㄚ`? 19:07警○察:我們在你身上給你扣什麼東西起來? 19:09郭永富:扣現金1千元阿。 19:11警○察:扣現金1千元啦齁? 19:12郭永富:ㄏㄧㄡ。 19:45警○察:扣押那是什麼錢?臺幣嘛齁? 19:47郭永富:ㄏㄧㄡ,現金1千。  19:49警○察:現金啦。 19:50郭永富:ㄏㄧㄡ。 19:51警○察:不是跟你扣美金? 19:53郭永富:(笑)我哪有那麼有錢,4千元我就花2千多了。 19:59警○察:好。 20:04警○察:你對今天這件案件有無其它補充的意見?你有什麼話要跟檢察官說,還是說你要解釋為什麼你             要收這些錢,你跟我們說沒關係,我們幫你打上去。 20:13郭永富:最主要親戚他來找我,拿給我,咱不能說,一個親阿兄,就親戚啦,他叫我要投給鄉長2號黃             阿家,對嗎,咱若沒給收錢變大家親戚就歹,對嗎 20:33警○察:好,我們幫你打上去齁。 20:45警○察:有人情壓力啦齁? 20:47郭永富:ㄏㄧㄡ啦。 20:59警○察:你講沒收錢怎樣? 21:01郭永富:嗯。 21:02警○察:你講阿準沒收錢ㄟ? 21:04郭永富:沒收錢就大家不好,親戚還同庄裡的,他說投給黃阿家,咱不跟他收,我若投給另外1號ㄟ,             不就更不好,對嗎。鄉下人有時候,...ㄟ卡要緊...,咱收人家的錢咱就要投給人家。對嗎? 21:27警○察:你講阿準沒收錢ㄟ話,可能親戚會講話講你沒有挺什麼人? 21:31郭永富:ㄏㄧㄡ啦。 21:32警○察:感情歹啦。 21:33郭永富:本來是這樣嗯,同庄仔一小段距離而已。 21:37警○察:好。來,你作筆錄的時候,我們有無對你威脅這樣? 21:46郭永富:沒有,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捏。 21:48警○察:嘿,對啦,我也是要問你。 21:46郭永富:沒有,沒有啦。 21:51警○察:沒有啦齁,這些筆錄是不是在你自由意志下所陳述的? 21:56郭永富:有,有。 21:57警○察:就是你? 21:58郭永富:都我講的啦,阿都11月23日來有嗎。 22:02警○察:11月23日那天啦齁? 22:04郭永富:ㄏㄧㄡ。  22:02警○察:幾點的時候?11月23日幾點的時候去你家的? 22:23郭永富:那個,暗阿,5點半就暗阿,他差不多6點多來。 22:29警○察:6點多? 22:30郭永富:嘿。 22:30警○察:6點多那裡? 22:31郭永富:ㄏㄧㄡ。 22:47警○察:來你家啦齁?  22:48郭永富:ㄏㄧㄡ,對。 22:49警○察:你家幾號? 22:51郭永富:○○村000號之0,我在吃晚餐。 22:57警○察:你已經在吃晚餐。 23:45警○察:說這4票啦齁,一票一千啦齁? 23:49郭永富:4票,一票一千啦,他就講一票一千,投給2號黃阿家啦。 23:58警○察:好。 24:01警○察:你全部自己拿來齁? 24:03郭永富:ㄏㄚ`? 24:04警○察:你全部,全部自己拿啦齁? 24:07郭永富:對阿。 24:08警○察:當作生活費啦齁? 24:09郭永富:對阿,跟他拿4千元,總共4票嘛,我拿去花差不多剩1千多元,1千多元,我剛剛繳1千進去             阿。 24:24警○察:好。 24:35警○察:來,阿你以上講的都有實在嗎? 24:38郭永富:有實在。 24:39警○察:有實在啦齁? 24:39郭永富:ㄏㄧㄡ。 24:40警○察:這樣,以上的筆錄於107年12月4日9點57分製作完畢。經受詢問人親閱或向詢問人朗讀後,受             詢問人確認無訛使簽名捺印。來,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 24:58郭永富:我哦? 24:59警○察:嘿,你什麼名字? 25:00郭永富:郭永富。 25:01警○察:來,訊問人警員郭孟成,紀錄員警員黃○○,筆錄結束。 25:04郭永富:哪裡? 25:06警○察:沒有,我說筆錄結束作完了。我們誰問你的也要報名字。因為這有錄音錄影。 25:13畫面結束。 勘驗結果: ㈠影像時間00:00:00至00:04:48,警察先詢問郭永富年籍資料以及告知所涉罪名及被告權利。影像時間00:03:49時警察向被告說如沒有收取,可以請警察調查的權利。影像時間00:02:53針對是否同意由警察先行詢問,被告回答「你問」,同意詢問的意思。郭永富亦表示精神狀況正常,警察問話態度和緩、語氣正常,郭永富回答時也是針對問句回答,並無不了解隨意回答之情形。 ㈡影像時間00:04:18至00:13:56,郭永富於影像時間00:06:09時有提到乙○○。影像時間00:06:39針對警察說1千有交給警方,郭永富稱「我一千有交給你們了」影像時間00:08:07郭永富針對警察詢問誰跟你買票,回答「那天就阿財乙○○」。影像時間00:09:49郭永富稱「他說2號黃阿家鄉長。影像時間00:10:20郭永富稱「他就來家裡跟我講,叔仔,鄉長2號黃阿家,你們家裡4個,4千」影像時間00:12:11郭永富稱「我們鄉下人,人家若拿錢就要投給人家」一直提到「人情壓力」。影像時間00:13:40又提到叫乙○○叫郭永富投2號黃阿家。影像時間00:13:55再次提到乙○○的名字。對話過程郭永富並無任何拘束或不自然表情,甚至會與警察對談其生活困境等話語。 ㈢影像時間00:14:50至00:15:11,警察有拿出指認照片供郭永富指認,郭永富以手指著指認照片中一部,稱4號。 ㈣影像時間00:15:11至00:20:13,影像時間00:16:51警察問是否把剩下的1千元繳回來,影像時間00:16:53郭永富回答「有啊,有啊」。影像時間00:17:20至00:18:46警察對郭永富說有製作搜索扣押筆錄,並請郭永富確認,但影像中沒有看到警察有拿搜索扣押筆錄給郭永富閱覽之影像。但郭永富於影像時間00:18:25回答「有啊,1千元我交出去了,我有簽名」影像時間00:20:13郭永富一再說明,因為親戚關係,沒有收錢,變成大家親戚就歹。 ㈤影像時間00:20:33之後,影像時間00:21:04郭永富提到我們收人家的錢就要投給人家。影像時間00:21:46郭永富針對警察詢問有無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郭永富均稱沒有,現在是民主國家。00:23:49郭永富稱4票,一票1千,投給2號黃阿家。00:24:09郭永富稱一千多元,我剛剛繳1千元進去。00:24:38郭永富針對警察詢問講話是否實在,郭永富稱所述實在。另外針對警察問被告郭永富交的金額是否現金或是美金,現場還傳出笑聲。 ㈥①警察係以一問一答方式提問,語調自然、正常,郭永富根據問題回答。郭永富於接受警察詢問時,被告郭永富以兩手撐在偵訊台,身體往前並無拘束,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甚至針對警察問話的部分,還會加以說明解釋。對於警察的詢問,有時會反問「ㄏㄚ?」,需要經警察再次詢問才會理解問題,但之後均能清楚回答問題,甚至多次強調因為與乙○○是遠親,有人情壓力,才會收錢並支持特定候選人。  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警察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㈦經勘驗結果,其警詢之問答內容,與丁○○律師、陳怡君律師所呈之勘驗結果內容大致相符。 本院卷第425至440頁  8 本院109年9月2日準備程序勘驗證人郭永富107年12月4日偵訊光碟 勘驗檔名:107選他_000539_0000000000000.264(註:郭永富12/04偵訊)總長:00:21:39 (00:10郭永富自行步入偵訊室,坐在偵訊台前,身體未受拘束,神情自然。) 00:00:35:檢察官:郭永富先生,出生年月日。 00:00:37:郭永富:49年5月6日。 00:00:40:檢察官:身分證號碼? 00:00:42:郭永富:Z000000000 00:00:43:檢察官:你因為投票收錢的案件被檢察官叫來問,你知不知道? 00:00:48:郭永富:我知道。 00:00:50:檢察官:你可以不用回答我的問題,不用違背你自己的意思回答問題,你了解嗎? 00:00:54:郭永富:我了解。 00:00:56:檢察官:你若是,你有沒有要請律師? 00:01:00:郭永富:沒有,我哪有錢可以請律師。 00:01:02:檢察官:你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問題或是有任何障礙,自己不會說話,                   聽不懂我說的話,可以請求法律扶助,請問你有沒有以上身分? 00:01:12:郭永富:沒有。 00:01:14:檢察官: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樣你知道嗎? 00:01:17:郭永富:這個我不懂。 00:01:20:檢察官:我等一下問跟你說,要調查什麼,你都要講出來,你知不知道? 00:01:22:郭永富:我知道。 00:01:26:檢察官:你跟這個黃昭智,黃博學,康陳阿治,黃昭瑞,黃錦鐘這些人是什麼關係? 00:01:39:郭永富:我… 00:01:40:檢察官:有親戚關係嗎? 00:01:44:郭永富:沒有,這些都不認識。 00:01:46:檢察官:沒有,請你跟他們有關係的事情,請你都要老實說,不可以有任何的欺騙掩蓋扭曲事                   實,不然涉犯偽證罪,最重判七年有期徒刑,以上責任你有了解嗎? 00:01:55:郭永富:我知道。  00:01:56:檢察官:請你朗讀結文後具結。 00:02:04:郭永富:今因為107年度選他字第538號選罷法案件到庭為證人,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                   減,此結證人郭永富,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00:02:56:檢察官:郭永富先生,你是這案的被告。你講的話如果認為會害你自己,或是害你家的人被處                   罰,要跟我說理由後,可以拒絕說明,你是否知道? 00:03:10:郭永富:我知道。 00:03:12:檢察官:你是不是這次九合一選舉的投票人? 00:03:15:郭永富:是。 00:03:16:檢察官:你的選區在哪裡?縣長是嘉義縣,鄉長是○○鄉,縣議員是義竹,鄉民代表是○○鄉,                   村長是○○村。 00:03:33:郭永富:是。 00:03:34:檢察官:你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認識黃朝智? 00:03:41:郭永富:黃昭智我不認識喔。 00:03:44:檢察官:你不認識黃昭智這個人? 00:03:45:郭永富:我不認識。 (00:03:54至00:09:34檢察官認為本案警方檢送資料與賄選案 內容有所差異,詢問承辦員警兩者相關性及告知事後移送應注意事項,內容略) 00:09:34:(檢察官:何時何地結識乙○○?) 00:09:50:檢察官:那個你是何時、何地認識乙○○的? 00:09:54:郭永富:我們村莊的人。 00:09:56:檢察官:什麼時候開始認識。 00:10:00:郭永富:認識二、三十年了。 00:10:02 :檢察官:跟他有什麼交往、交易嗎? 00:10:04:郭永富:沒有。 00:10:05:(檢察官:已經認識20幾年,但沒有什麼交往交易。) 00:10:07:郭永富:同村莊的啦,相認識這樣而已。 00:10:28:檢察官:乙○○這個人跟鄉長候選人黃阿家是什麼關係? 00:10:33:郭永富:恩? 00:10:35:檢察官:他跟黃阿家是什麼關係? 00:10:36:郭永富:黃阿家是選義竹鄉鄉長,乙○○是選鄉民代表。 00:10:45:檢察官:他們兩個是同掛的還是怎樣? 00:10:47:郭永富:蛤? 00:10:48:檢察官:他們兩個是同掛的還是怎樣? 00:10:51:郭永富:應該是吧。因為他們如果在做,就一起過(聽不清楚)。 00:11:00:檢察官:他們是一起拉票的人就對了。 00:11:02:郭永富:對。(聽不清楚) 00:11:06:檢察官:一起做宣傳的啦。 00:11:07:郭永富:對。(聽不清楚) 00:11:12:(檢察官:乙○○是鄉民代表候選人,與黃阿家都是一起做宣傳。107.11.23下午6時許。) 00:11:30:檢察官:啊那天下午時,107年投票日前一天下午大約6點的時候,乙○○是怎麼跟你買票? 00:11:42:郭永富:就11月23日。 00:11:44:檢察官:對,就前一天嘛,就投票前一天嘛。 00:11:47:郭永富:對,晚上6點多,我在吃晚餐,我自己一個 00:11:54:(檢察官:我自己一個人在○○○000號之0的家吃飯) 00:12:04:檢察官:他怎麼進來? 00:12:05:郭永富:因為我門都開開,我們要睡覺才關門,那時候晚上六點多而已。 00:12:13:檢察官:你家是三合院平房?還是鋼筋水泥的? 00:12:18:郭永富:都是矮房子的啦。 00:12:20:檢察官:矮房子,三合院平房那種,古早房子那種嗎? 00:12:25:郭永富:算四四方方啦。 00:12:30:(檢察官:因為門沒有關啦吼。) 00:12:34:郭永富:我們這邊6點多,還沒有要睡,怎麼會關門,才6點多而已。 00:12:40:檢察官:所以你吃飯的地方就是你家客廳嗎? 00:12:42:郭永富:對對對。 00:12:49:(檢察官:然後乙○○一走進門就是客廳?) 00:12:53:檢察官:他走進來就是客廳? 00:12:55:郭永富:對對,啊我就在客廳阿。 00:12:58:檢察官:後來呢?他進來之後呢,怎樣? 00:13:02:郭永富:我就問他吃飽了嗎?他說吃飽了。 00:13:05:(檢察官:我詢問乙○○吃飯了沒,乙○○回應稱已經吃飽了。) 00:13:18:檢察官:啊,再來呢? 00:13:20:郭永富:現在就從口袋拿一千元起來。 00:13:24:(檢察官:乙○○從口袋拿一千元出來給我。) 00:13:28:郭永富:對,說這二號鄉長黃阿家。 00:13:34:(檢察官:說這是二號鄉長黃阿家。) 00:13:37:檢察官:這樣你收到一千嗎? 00:13:38:郭永富:對啦。 00:13:39:檢察官:還是四千? 00:13:40:郭永富:四千是說,我家裡有4票,我是我的,人家我哥哥和我妹妹他們出外,也不知道有沒有                   要回來,我們不能收這個啊。 00:13:50:檢察官:所以你到底收到一千還是? 00:13:51:郭永富:一千,一千,一千。 00:13:53:(檢察官:我事實上只收到一千元,另外三個投票人,我不知道會不會回來。) 00:13:58:檢察官:你不知道他們三個會不會回來吼? 00:14:00:郭永富:不知道阿,怎麼知道。 00:14:05:檢察官:阿你就收下了嗎? 00:14:09:郭永富:啊我,啊他就說,不要不要,他說,吼。 00:14:13:(檢察官:我本來有拒絕。) 00:14:14:郭永富:我說不要,就是同村庄啦。人家我厝邊跟我說,就像今天我們村莊的…。(聽不清楚)。 00:14:21:檢察官:所以是他硬要給你,你覺得說人情,看不過去。 00:14:30:郭永富:好像說,如果不給他拿,他的意思是你不就不支持我,要選國民黨的嗎。 00:14:38:(檢察官:但是吼,我後來又覺得,如我沒有拿這一千元,乙○○就知道我會支持國民黨。)這對                    你來說很嚴重就對了啦。 00:14:47:郭永富:對對對。同村莊的大家都認識。 00:14:52:(檢察官:同村的人大家都有認識。) 00:14:54:郭永富:對啦,我們不給他拿,反而人家會不高興,說你不就不投民進黨,要投給國民黨嘿(檢                   察官:我會不好意思。) 00:15:15:檢察官:這件收到錢的事情有其他人在現場嗎? 00:15:18:郭永富:都沒有。 00:15:19:檢察官:啊這個乙○○有跟其他的人買票嗎? 00:15:25:郭永富:我不知道。 00:15:26:檢察官:(我不知道)啊你有看到他從哪裡進來嗎? 00:15:31:郭永富:從阿剛好我請他進來。 00:15:33:檢察官:所以你有看到他從哪裡來的嗎? 00:15:35:郭永富:我不知道。 00:15:36:檢察官:你有看到他出去後從哪裡去?意思是說他有沒有去別人家,你知不知道? 00:15:45:郭永富:啊我們那邊就兩條路啊,都通他們家啊,我們那個巷子兩條路出去啊。 00:15:50:檢察官:所以你沒有看到他從哪裡來,也沒有看到他去別人家。 00:15:51:郭永富:對對對。 00:15:56:檢察官:那你收到這一千元現在在哪裡呢? 00:15:58:郭永富:我有交出去了。 00:16:00:檢察官:不是啦,那張是他原本給你的那張嗎?因為過兩個禮拜了嘛,所以我想問你說他原本那                   張還在不在? 00:16:10:郭永富:我不知道,我錢都放口袋。 00:16:12:檢察官:所以你不知道那張錢放在哪裡了,是不是原 本那張了啦。 00:16:16:郭永富:我身上就一千多塊,他錢拿給我,我放在皮夾裡,我怎麼知道是哪一張。 00:16:22:檢察官:所以你也不知道是哪一張了。但是你有交一千元給警察了嗎? 00:16:26:郭永富:對,今天有。 00:16:27:檢察官:這件案件有其他的話要講嗎? 00:16:30:郭永富:沒有。 00:16:32:檢察官:有其他的證人要問嗎? 00:16:33:郭永富:沒有。 00:16:34:檢察官:有其他證據要調查嗎? 00:16:35:郭永富:沒有。 00:16:37:檢察官:這一件投票收到錢的事情你有沒有認罪? 00:16:38:郭永富:有。 (00:16:40至00:20:29檢察官告知被告郭永富緩起訴之要件及條件,內容略) (00:20:54被告在筆錄上簽名) 00:21:39畫面結束。 勘驗結果: ㈠郭永富於接受檢察官詢問時,全程面對著攝影機,精神狀況良好,沒有恍惚、神智不清之情形。檢察官是採一問一答的方式,對於檢察官的詢問,有時會反問「ㄏㄚ?」,但經檢察官再次詢問之後均能清楚回答問題。 ㈡錄影畫面及錄音連續並無中斷;未見檢察官有拿相關筆錄要求被告為配合之陳述,亦無強暴、脅迫、疲勞詢問之情形。 ㈢實際詢答內容詳如上述內容所載,核與偵訊筆錄內容並無實質不符。 本院卷第459至468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49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賄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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