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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3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楊世賢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誌
選任辯護人
郭佩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何祥生
被告
許玉謙
被告
李少群
被告
黃品豪
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呂子浩

劉明展

顧正偉

李守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108年度偵字第7951號、第1696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壹、主文部分:

一、癸○○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乙○○、辛○○、丙○○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三、丁○○、丑○○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四、壬○○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五、子○○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六、戊○○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貳、沒收部分

一、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均沒收。

二、未扣案之癸○○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乙○○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辛○○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丁○○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丙○○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丑○○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肆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癸○○、己○○(業經本院通緝)、乙○○、辛○○、庚○○(業經本院通緝)、丁○○、壬○○、丙○○、子○○、丑○○、戊○○(下稱癸○○等11人)自民國107年8月14日前某日時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豆哥」、「小天」、「小萬」等成年男子為首,及呂○詩(少年,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古○辰(少年,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邱○佑(少年,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林○宇(少年,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黃○芊(少年,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呂○軒(少年,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戴○鈞(少年,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所屬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騙集團犯罪組織,由乙○○、辛○○、癸○○、丁○○、丙○○、丑○○、戊○○擔任車手,庚○○負責把風(俗稱照水),己○○為該詐欺集團之管理者且為該詐欺集團召募車手(俗稱水人),並由其及子○○指示集團內車手去各地提領後繳回壬○○,由壬○○轉交子○○,再由子○○轉交己○○,或由子○○直接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再由子○○轉交己○○,以此方式轉交回集團。壬○○除擔任收水外,另會依子○○指示交付金融卡及車資予車手(癸○○等11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除癸○○、庚○○、丁○○外,其餘均經各該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即己○○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4號、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辛○○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46號、壬○○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06號、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7號、子○○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1號、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確定》)。

二、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犯意聯絡,於107年8月14日下午4時許,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假冒員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張清雲等名義,接續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甲○○曾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下稱中國信託帳戶)開戶並涉及擄人勒贖案,需清查資金,要求甲○○協助配合交付名下所有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致甲○○陷於錯誤,將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裝入牛皮紙袋,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放置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前機車腳踏板上,旋由少年呂○詩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取走。甲○○並於翌日(即107年8月15日)收到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之公文書,以取得甲○○之信任;詐欺集團成員復於同年8月20日上午8時許致電甲○○,要求甲○○出售股票並交付金錢,致甲○○接續陷於錯誤,將出售股票金額約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薪資約120萬元共計約1,200萬元,陸續轉入臺灣企銀帳戶、兆豐銀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再於同年8月25日上午某時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合作金庫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裝入牛皮紙袋,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其任職公司附近民宅之花圃中;詐欺集團成員又於同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之公文書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民宅花圃中,以電話通知甲○○收取,足生損害於甲○○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公務之正確性。嗣由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車手即乙○○、辛○○、癸○○、丁○○、丙○○、丑○○、戊○○等人,接續提領甲○○帳戶內之款項(各自提領時地、帳戶、金額詳如附表二至八所示),壬○○亦依指示查詢兆豐銀行帳戶餘額(查詢時地詳如附表九所示),嗣甲○○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件被告癸○○、乙○○、辛○○、丁○○、壬○○、丙○○、子○○、丑○○、戊○○等9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9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審理中、被告丙○○於偵查及審理中、被告乙○○、辛○○、丁○○、壬○○、子○○、丑○○、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少連偵卷一第39-52、87-95、115-123、135-142、209-213、231-240頁、少連偵卷三第246、275-277、289-291、308、321-323、347-349、407-409頁、他卷一第375-379頁、本院卷二第299、315、332、34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同案被告少年黃○芊於警詢中、同案被告庚○○、少年呂○詩、古○辰、邱○佑、林○宇、呂○軒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少連偵卷一第25-34、175-179、291-350頁、他卷一第36、259-262、305-308頁、7951偵卷第215-217頁、16960偵卷第117-121、127-128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之公文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11月15日刑紋字第1078014723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甲○○遭詐欺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告訴人所提供偽造之監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本件車手提領告訴人之帳戶一覽表暨ATM監視器翻拍照片、兆豐銀行帳戶、臺灣企銀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存卷為憑(少連偵卷一第103-106、351-354、387-412、455-458頁、少連偵卷二第5-481頁、他卷一第67-73頁),足認被告等9人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9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按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該條項為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特定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款項得,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2425號、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癸○○、丁○○於107年8月14日前某時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車手之工作,而被告癸○○、丁○○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被告癸○○、丁○○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又告訴人受騙陷於錯誤而匯款及交付提款卡後,即透過被告等9人以提款卡將該等帳戶內款項提出,以此方式輾轉將贓款繳回詐欺集團,用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規範之洗錢行為。

㈢核被告癸○○、丁○○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㈣核被告乙○○、辛○○、壬○○、丙○○、子○○、丑○○、戊○○所為,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至起訴書雖認該等被告及被告己○○均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按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此等被告及被告己○○參與該詐欺犯罪集團之事實,均經各該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即被告己○○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4號、被告乙○○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號、被告辛○○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46號、被告壬○○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06號、被告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7號、被告子○○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61號、被告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號、被告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47號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佐,是揆諸上開說明,該等被告參與上開詐欺集團之事實既業經另案判決確定,本件自無須再論究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罪,且公訴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而不論究該等被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本院卷二第299頁),是起訴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被告癸○○、乙○○、辛○○、丁○○、丙○○、丑○○、戊○○多次提領告訴人受騙所匯入之款項,及被告壬○○、子○○數次向該集團車手收款部分,其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均為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

㈥共同正犯部分:

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共同意思所為,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行之必要。

⒉被告等9人雖未參與本件犯行之全部部分,惟其等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案發時,各自分擔事實欄所載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以達遂行詐欺告訴人財物之目的,顯見被告等9人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競合部分:

⒈被告等9人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偽造扣案如附表一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等9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僭行公務員職權,固該當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構成要件,然刑法既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將上揭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構成要件包攝在內,而以詐欺犯罪之加重處罰事由,成為另一獨立之詐欺犯罪態樣,予以加重處罰,是上揭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所為,應僅構成一罪,自不另成立刑法第158條第1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⒉被告癸○○、丁○○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被告乙○○、辛○○、壬○○、丙○○、子○○、丑○○、戊○○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一般洗錢等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至起訴書另聲請就被告等9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諭知強制工作部分,然因被告乙○○、辛○○、壬○○、丙○○、子○○、丑○○、戊○○未於本件論究參與犯罪組織罪,如前所述;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亦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於110年12月10日公布宣告違憲而失其效力,是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對其等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是起訴書此部分所請難認有據,併予敘明。

㈧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等9人與少年黃○芊等上揭詐欺集團成員間,雖均為共同正犯,然依本案犯罪之分工關係,被告等9人並未有機會直接或長時間密切接觸少年黃○芊、呂○詩、古○辰、邱○佑、林○宇、呂○軒、載○鈞,自難遽認被告等9人就上開少年於行為時均尚未滿18歲之事有所認知或預見,尚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應據此加重其刑,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⒉累犯部分:

⑴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⑵被告癸○○於①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②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7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於107年3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至107年4月2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被告戊○○於106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6年9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癸○○、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前述累犯規定之要件,惟審酌其等前述所犯與本案為非同一類型之案件(罪質不同),難認其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

⑴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⑵查本案被告等9人就所犯上開洗錢犯行,於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與所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屬想像競合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等9人上開罪名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是本案被告等9人所涉洗錢部分於審理時均供述詳實,業如前述,是就此部分減輕事由,自應由量刑時併予衡酌。

二、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9人均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從事詐騙行為,且分別擔任車手(即被告癸○○、乙○○、辛○○、丁○○、丙○○、丑○○、戊○○,分別提領共89萬餘元、78萬餘元、79萬餘元、16萬元、75萬元、18萬元、112萬餘元)、車手頭及收水(即被告壬○○、子○○),以此方式造成告訴人受財產上之損失(共約1,200萬元),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以賠償其損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屬不該,量刑本均不宜從輕,且被告癸○○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直至審理中始坦承(就其所涉洗錢罪部分之自白,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規定減刑之事由);惟念及被告乙○○、辛○○、丁○○、壬○○、丙○○、子○○、丑○○、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就其等所涉洗錢罪部分之自白,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規定減刑之事由),兼衡被告癸○○高中畢業,入監前從事送貨,月薪約2萬5000元,需撫養父母及二個未成年子女;被告乙○○高中肄業,入監前從事傢俱組裝,月薪約3萬元,需撫養母親及外公;被告辛○○大專畢業,入監前擔任廚師,月薪約2萬5000元至3萬元,需撫養父親及奶奶;被告丁○○高中肄業,現擔任工人,月薪約3萬元,需分擔家計;被告壬○○高中畢業,入監前擔任餐廳服務生,月薪收入2萬5000元;被告丙○○國中肄業,入監前在送貨,月薪2萬5000元,需撫養2名子女小孩及父親;被告子○○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薪收入2萬5000元;被告丑○○高中肄業,入監前於搬家公司上班,月薪3萬元,需撫養母親及外婆;被告戊○○國中肄業,入監前擔任隨車助手,需分擔家計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317、344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附表一之公文書上偽造之公印文,自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詐欺集團成員係偽造印章後再蓋印於前揭偽造公文書上,故無法排除係以電腦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上開印文之可能性,爰不另就偽造印章部分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之公文書本身,既因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等9人自該集團取得之報酬(即犯罪所得):

⒈被告癸○○取得價值2,000元之毒品為報酬(本院卷二第36頁)。

⒉被告乙○○每提領10萬元可獲得報酬8,000元(少連偵卷一第51頁、卷三第246頁),則其共提領78萬200元,依有利於被告之計算,認其報酬為56,000元(70萬/10萬*8000=56000)。

⒊被告辛○○共取得報酬1萬5000元(少連偵卷一92、他卷第378頁)。

⒋被告丁○○共取得報酬2,000元(少連偵卷三第348頁)。

⒌被告丙○○共取得報酬3萬元(少連偵卷三第308頁)。

⒍被告丑○○共取得報酬3,000元(少連偵卷三第408頁)。

⒎被告戊○○可獲得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少連偵卷三第276頁),則其共提領112萬2,000元,依有利於被告之計算,認其報酬為22,440元(112萬2,000*0.02=22,440)。

⒏據此,被告癸○○、乙○○、辛○○、丁○○、丙○○、丑○○、戊○○因擔任車手分別獲得上開報酬,各為其等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⒐另被告壬○○、子○○於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未及取得報酬即為警查獲」;被告子○○則稱:「不知道我拿過幾次錢,也不知以何方式計算報酬」(本院卷一第399、400頁),又依卷內事證難認2人自該集團實際取得之報酬為何,則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爰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予敘明。

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部分:

㈠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㈡經查,本件告訴人帳戶內款項既已由車手提領後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等9人本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自難認告訴人上開帳戶之款項(即被告等9人犯洗錢罪之標的)屬其等所有,爰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1條、第216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5條、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俊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文    書    名    稱 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 出處 一 107年8月14日臺北地檢署收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枚 少連偵卷第389頁 二 107年9月10日臺北地檢署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枚 少連偵卷第387頁  
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1,被告乙○○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10月9日13:13 臺中市○○區○○路000號賢德醫院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 107年10月9日13:17 臺中市○○區○○路000號賢德醫院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 107年10月9日13:18 臺中市○○區○○路000號賢德醫院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4 107年10月9日13:19 臺中市○○區○○路000號賢德醫院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5 107年10月9日13:20 臺中市○○區○○路000號賢德醫院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6 107年10月10日03:21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7 107年10月10日03:22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8 107年10月10日03:23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9 107年10月10日03:24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0 107年10月10日03:25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 11 107年10月11日02:54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2 107年10月11日02:55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3 107年10月11日02:55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4 107年10月11日02:56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5 107年10月11日02:56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6 107年10月12日00:01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正忠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7 107年10月12日00:02 臺北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北市正忠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8 107年10月12日02:2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商銀南台中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9 107年10月12日02:22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商銀南台中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0 107年10月12日02:23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商銀南台中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 21 107年10月14日12:01 臺中市○○區○○路○段0號統一尚晉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2 107年10月14日12:02 臺中市○○區○○路○段0號統一尚晉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3 107年10月14日12:03 臺中市○○區○○路○段0號統一尚晉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4 107年10月14日12:03 臺中市○○區○○路○段0號統一尚晉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5 107年10月15日00:01 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北屯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6 107年10月15日00:02 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北屯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7 107年10月15日00:03 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北屯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8 107年10月15日00:04 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北屯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 29 107年10月16日00:15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0 107年10月16日00:15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1 107年10月16日00:16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2 107年10月16日00:16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3 107年10月16日00:17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二信太平分社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4 107年10月17日01:09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5 107年10月17日01:09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6 107年10月17日01:10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7 107年10月17日01:11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8 107年10月17日01:12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39 107年10月18日00:28 臺中市○區○○○路00號台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3000 40 107年10月19日16:02 臺中市○○區○○路000號農會太平新光 臺灣企銀帳戶 6000 41 107年10月23日14:40 臺中市○區○○○路00號臺灣新光十甲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200  合計   780,200(起訴書誤繕為780,015)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2,被告辛○○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9月11日12:3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 107年9月11日12:31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 107年9月11日12:32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 107年9月11日12:32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5 107年9月11日12:33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6 107年9月11日12:34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7 107年9月11日12:35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華南銀行華江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6000 8 107年9月12日22:20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9 107年9月12日22:21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0 107年9月12日22:21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1 107年9月12日22:22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2 107年9月12日22:23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3 107年9月12日22:23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4 107年9月12日22:24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5 107年9月12日22:25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上海商銀中壢分行內無人銀行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16 107年9月13日22:58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7 107年9月13日23:00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8 107年9月13日23:01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9 107年9月13日23:02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0 107年9月13日23:03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1 107年9月13日23:04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2 107年9月13日23:04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3 107年9月13日23:05 新竹縣○○鄉○○路000○0號1樓玉山銀行新豐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24 107年9月14日16:58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5 107年9月14日16:59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6 107年9月14日17:00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7 107年9月14日17:01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8 107年9月14日17:02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9 107年9月14日17:03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0 107年9月14日17:03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1 107年9月14日17:0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32 107年9月15日14:39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3 107年9月15日14:40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4 107年9月15日14:41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5 107年9月15日14:42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6 107年9月15日14:43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7 107年9月15日14:43 新竹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竹城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8 107年9月18日00:53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9 107年9月18日00:53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0 107年9月18日00:54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1 107年9月18日00:55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2 107年9月18日00:55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3 107年9月18日00:56 新竹市○區○○路000號三信商銀新竹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起訴書漏載)  合計   796,000(起訴書誤繕為795790)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3,被告癸○○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9月25日17:20 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萊爾富竹縣尖石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 107年9月25日17:21 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萊爾富竹縣尖石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 107年9月25日17:22 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萊爾富竹縣尖石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 107年9月25日17:43 新竹縣○○鄉○○村00號統一內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5 107年9月25日17:44 新竹縣○○鄉○○村00號統一內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6 107年9月25日17:45 新竹縣○○鄉○○村00號統一內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7 107年9月25日17:50 新竹縣○○鄉○○村○○路00號OK橫山內灣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8 107年9月25日17:51 新竹縣○○鄉○○村○○路00號OK橫山內灣店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9 107年9月26日07:16 新竹縣○○鄉○○路00號統一醫湖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0 107年9月26日07:20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1 107年9月26日07:21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2 107年9月26日07:21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3 107年9月26日07:23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4 107年9月27日06:06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OK超商湖口中正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5 107年9月27日06:06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OK超商湖口中正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6 107年9月27日06:07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OK超商湖口中正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7 107年9月27日06:11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即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8 107年9月27日06:12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即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19 107年9月27日06:13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新竹商銀(即渣打銀行)湖口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0 107年9月27日06:15 新竹縣○○鄉○○路00號統一醫湖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1 107年9月27日06:16 新竹縣○○鄉○○路00號統一醫湖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22 107年9月28日06:12 新竹縣○○鄉○○路00000號OK湖口達生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3 107年9月28日06:13 新竹縣○○鄉○○路00000號OK湖口達生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4 107年9月28日06:14 新竹縣○○鄉○○路00000號OK湖口達生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5 107年9月28日06:31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達陞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6 107年9月28日06:31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達陞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7 107年9月28日06:32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達陞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8 107年9月28日06:36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德成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29 107年9月28日06:37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湖口德成店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30 107年10月15日06:38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台灣企銀新屋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1 107年10月15日06:39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台灣企銀新屋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2 107年10月15日06:40 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台灣企銀新屋分行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3 107年10月15日06:45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屋郵局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4 107年10月15日06:46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屋郵局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5 107年10月15日06:47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新屋郵局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6 107年10月15日07:04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金帝寶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7 107年10月15日07:06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金帝寶 合作金庫帳戶 5000 38 107年10月16日09:19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桃夏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39 107年10月16日09:2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桃夏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0 107年10月16日09:20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桃夏店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1 107年10月16日09:29 桃園市○○區○○村○○○路0號統一禾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2 107年10月16日09:30 桃園市○○區○○村○○○路0號統一禾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3 107年10月21日06:31 桃園市○○區○○村○○○路0號統一禾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4 107年10月21日06:32 桃園市○○區○○村○○○路0號統一禾臣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5 107年10月21日06:33 桃園市○○區○○村○○○路0號統一禾臣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46 107年10月21日06:41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宏龍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7 107年10月21日06:43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宏龍 合作金庫帳戶 20000 48 107年10月21日06:44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統一宏龍 合作金庫帳戶 10000  合計   895,000(起訴書誤繕為889760) 
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4,被告丁○○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8月15日00:32 新竹縣○○鄉○○街0號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2 107年8月15日00:32 新竹縣○○鄉○○街0號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3 107年8月15日00:34 新竹縣○○鄉○○街0號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4 107年8月15日00:34 新竹縣○○鄉○○街0號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5 107年8月15日00:35 新竹縣○○鄉○○街0號中華郵政北埔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6 107年8月16日07:13 新竹縣○○鄉○○路000號中華郵政芎林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7 107年8月16日07:14 新竹縣○○鄉○○路000號中華郵政芎林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8 107年8月16日07:15 新竹縣○○鄉○○路000號中華郵政芎林郵局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合計   160000 
附表六(即起訴書附表5,被告丙○○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9月8日08:23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 107年9月8日08:24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3 107年9月8日08:25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4 107年9月8日08:27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 5 107年9月10日08:54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6 107年9月10日08:54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7 107年9月10日09:00 桃園市○鎮區○○路00號全家-平鎮義興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8 107年9月11日08:4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9 107年9月11日08:4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新明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0 107年9月11日08:52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中壢壢廣店 兆豐銀行帳戶 跨行查餘額 11 107年9月12日18:52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原大學維澈大樓 兆豐銀行帳戶 0 12 107年9月12日18:53 桃園市○○區○○路000號中原大學維澈大樓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13 107年9月12日19:17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14 107年9月12日19:17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15 107年9月12日19:18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16 107年9月12日19:19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17 107年9月12日19:20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18 107年9月13日08:43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9 107年9月13日08:43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0 107年9月13日08:44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1 107年9月13日11:39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 高安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2 107年9月14日09:03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3 107年9月14日09:04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4 107年9月14日09:06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10000 25 107年9月14日09:07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6 107年9月17日08:25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7 107年9月17日08:25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8 107年9月17日08:26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29 107年9月18日09:4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30 107年9月18日09:47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31 107年9月18日09:48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合計   750000 
附表七(即起訴書附表6,被告丑○○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收款上手 1 107年9月1日07:52 新竹縣○○鄉○○街000號1樓萊爾富竹縣富裕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子○○ 2 107年9月1日07:53 新竹縣○○鄉○○街000號1樓萊爾富竹縣富裕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子○○ 3 107年9月1日07:53 新竹縣○○鄉○○街000號1樓萊爾富竹縣富裕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子○○ 4 107年9月1日08:02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子○○ 5 107年9月1日08:03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子○○ 6 107年9月1日08:04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子○○ 7 107年9月1日08:05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子○○ 8 107年9月1日08:06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子○○ 9 107年9月1日08:07 新竹縣○○鄉○○街000號全家超商-芎林五龍店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子○○  合計   180000  
附表八(即起訴書附表7,被告戊○○提領部分)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9月8日07:5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2 107年9月13日00:18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科學城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3 107年9月14日22:11 桃園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光壢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4 107年9月15日12:07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丰順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5 107年9月15日12:57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6 107年9月15日12:58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7 107年9月15日12:59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8 107年9月15日13:00 桃園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9 107年9月15日13:20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0 107年9月15日13:2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1 107年9月15日13:2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12 107年9月16日07:30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大中原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起訴書誤繕為5000) 13 107年9月16日16:54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壢揚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5000 14 107年9月17日01:44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江海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5000 15 107年9月17日13:21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新貴中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16 107年9月17日18:05 桃園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中壢源興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5000 17 107年9月18日09:26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8 107年9月18日09:27 桃園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19 107年9月18日09:27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0 107年9月18日11:11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成達門市 臺灣企銀帳戶 15000 21 107年9月19日08:24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22 107年9月19日08:2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3 107年9月19日08:2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4 107年9月19日08:29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25 107年9月19日08:29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6 107年9月19日08:30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27 107年9月19日11:3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28 107年9月19日11:37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29 107年9月20日08:0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15000 30 107年9月20日08:07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31 107年9月20日08:10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0000 32 107年9月20日08:10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33 107年9月20日08:1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34 107年9月20日20:4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35 107年9月21日08:4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20000 36 107年9月21日08:47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37 107年9月22日12:49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38 107年9月22日12:49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39 107年9月22日14:38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40 107年9月22日14:41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41 107年9月22日14:42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15000 42 107年9月22日18:5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43 107年9月23日17:16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44 107年9月23日17:17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45 107年9月23日17:55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15000 46 107年9月23日20:39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5000 47 107年9月24日10:11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48 107年9月24日10:11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49 107年9月24日11:1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50 107年9月24日11:1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51 107年9月24日11:1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52 107年9月24日14:01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7000 53 107年9月24日14:05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54 107年9月24日14:06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15000 55 107年9月24日14:08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0 56 107年9月24日15:19 桃園市○○區○○路○段00號全聯-中美店 兆豐銀行帳戶 10000 57 107年9月25日09:33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58 107年9月25日09:39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30000 59 107年9月25日09:40 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中壢分行 臺灣企銀帳戶 20000 60 107年9月25日21:52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61 107年9月26日00:08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62 107年9月26日00:08 桃園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兆豐銀行帳戶 30000  合計   1,122,000(起訴書誤繕為0000000) 
附表九(即起訴書附表8,被告壬○○查詢情形)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7年8月31日13:19 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竹東長春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跨行查餘額 2 107年8月31日13:28 新竹縣○○鎮○○路0段0號全家-竹東大林門市 兆豐銀行帳戶 跨行查餘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7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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