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江德民、程欣儀、林龍輝
- 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宥騏、巫政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為榮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陳宥騏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被 告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江鎬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第19270 號、第19271 號)暨移送併辦(107 年度偵字第29028 號、第29763 號、第29764 號、第32861 號、第32862 號、第328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科如附表四編號1 「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元。 陳為榮犯如附表四編號2 、7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2 、7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陳宥騏犯如附表四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巫政陞犯如附表四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麟鈞犯如附表四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黃唯品犯如附表四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6 「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陳為榮(原名陳傳發)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設立便利連購實業有限公司(於102 年9 月5 日更名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 號16樓之1 ),為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與配偶陳宥騏共同經營榮騰公司,由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原名黃雅娟)均係榮騰公司在各地區之營運中心負責人(巫政陞、黃麟鈞均為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為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會員每月收單業務、召開說明會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嗣因招攬會員眾多績效良好,且為主要之講師群而成為陳為榮諮詢榮騰公司日後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 二、陳為榮、陳宥騏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自收取後加入者之會員會費取得,竟共同基於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由陳為榮負責設計如附表一㈠榮騰一局所示之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一局),陳宥騏則負責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管理及財務審核,使榮騰公司招募會員給付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由會員按月重銷(即會員每月重新消費,下稱重銷)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並交由不知情之電腦系統商陳勇全、陳冠邑據以設計榮騰公司附表一㈠所載榮騰一局所運用之三角矩陣及獎金制度等電腦程式後,再由陳為榮、陳宥騏共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均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協助處理榮騰公司業務運作,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止,藉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為KEY 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返利制度,且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發放獎金之比例詳如附表二㈠),而係透過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總計以陳為榮為首之榮騰公司,於附表一㈠榮騰一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17900 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新臺幣(下同)39億9743萬2772元(如附表二㈠)。 ㈡嗣因會員額滿及榮騰一局獎金制度發放速度較慢,陳為榮、陳宥騏均又另起犯意,共同基於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由陳為榮負責設計如附表一㈡榮騰二局所示之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下稱榮騰二局),陳宥騏則負責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管理及財務審核,使榮騰公司招募會員給付獎金與組織獎金之方式,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或重銷而給予獎金,並非基於會員推廣或銷售產品之合理市價所為回饋,並交由不知情之電腦系統商陳勇全、陳冠邑據以設計榮騰公司附表一㈡所載榮騰二局所運用之三角矩陣及獎金制度等電腦程式後,再由陳為榮、陳宥騏共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均已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協助處理榮騰公司業務運作,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止,同樣藉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為KEY 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返利制度,且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發放獎金之比例詳如附表二㈡),而係透過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目的。總計以陳為榮為首之榮騰公司,於附表一㈡榮騰二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2 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 億8065萬3000元(如附表二㈡)。榮騰一局、二局非法吸金合計48億7808萬5772元。 三、又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於102、103年間輾轉經由介紹而知悉上開榮騰公司之投資制度後,即以附表三所載名義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其等雖未參與榮騰公司實際經營,不知榮騰公司財務運作與吸收資金使用方式,惟均知悉榮騰公司係以「商品虛化」之方式招攬會員,會員取得分紅獎金(或點數)、推薦獎金(含贈送公球)之方式,主要係基於會員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竟各自與陳為榮基於共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巫政陞、黃麟鈞分別在高雄市設立營運中心,黃唯品則在桃園市設立營運中心,均擔任營運負責人並兼任講師,在營運中心召開說明會,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加入時起至106 年11月某日止,講解上開榮騰一局之投資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供公司訊息予會員,且每月與其他營運中心、收件中心負責人在榮騰公司上址總公司與陳為榮開例行性會議,亦與陳為榮保持密切聯繫,共商如何招攬會員及榮騰公司經營現況等事務。 ㈡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止,講解上開榮騰二局之投資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供公司訊息予會員,且每月與其他營運中心、收件中心負責人在榮騰公司上址總公司與陳為榮開例行性會議,亦與陳為榮保持密切連繫,共商如何招攬會員及榮騰公司經營現況等事務,而為陳為榮諮詢榮騰公司業務發展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 四、陳為榮明知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非經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此一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詎陳為榮為能吸引會員再加入多單或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榮騰公司,竟先後基於違反未經申報不得公開招募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5 年1 月20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指示不知情之榮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榮取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陳為榮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於105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直推6 單可認購榮騰股票1 張4 萬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記表,向各收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繳款和辦理過戶,要在105 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續」等文字,以此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於105 年共出售1182張予數百名不特定會員,非法招募共得款5305萬5000元。 ㈡另於106 年7 月11日榮騰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指示不知情之榮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榮取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陳為榮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於106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事業手冊上刊登宣傳「會員凡於活動期間(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股票總數900 張,每一人購買限制10張為上限」等文字,以上開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於106 年出售883 張股票予數百名不特定會員,非法招募共得款4856萬5000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有所規定。本件被告陳宥騏之辯護人否認共同被告陳為榮、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及證人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陳冠邑、陳勇全、劉泳璇、李秉鴻、徐湘婷、林明輝、康續繽、林榮峰、江長瓏、范明煬、陳月梨、陳梅香、黃信夫、邱瑪麗、李培英、沈銘輝、戴意臻、黎豐銘、楊旻諭、楊美淑、陳俗蘭、吳逸華、吳芷珍、廖慶願、徐晉、曾思慧、邱阿順、諶悠騰、鍾益榮、李淑萍、陳福鵬、陳靜蘭、李宗穎、江紅紅、李麗琴、蔡林蓁、陳順德、洪譽銘、洪譽銘、雷志堅、鄧家宏、楊玉英、施皇如、陳重樺、林采樺、葉紫渝、許建文、黃雅苹、陳惠瑛、郭韶塘、邱惠政、吳小屏、陳冠宏、張逸勳、許正宏、簡美英、蔡秀琴、郭賢能、張碧津、賴榮春、黃彗綺、李明貞、曾琬婷、李育丞、李曉茹、王月桂、陳穎琦、李瓊枝、連永宗、張惠心、劉文豊、余宗穎、許承宏、廖金村、翁仁海、蔡嘉菁、邱品榮於調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背面至162 頁、第204 頁背面),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之辯護人先以書狀否認共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於調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7頁),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稱:僅就陳為榮於調查局的供述筆錄認為沒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4 頁背面),是就共同被告陳為榮、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及證人劉宜姍等80人於調詢有關於共同被告陳宥騏部分之證述部分,共同被告陳為榮於調詢有關於共同被告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證述部分,均為被告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均屬傳聞證據,又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均不具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得排除其為證據外,原則上乃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使用,而被告以外之人,除共犯、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及證人等外,尚包括共同被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該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就屬於自己犯罪部分,乃該人之自白範疇;涉及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者,則屬傳聞供述。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檢察官自應依同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以擔保證言係據實陳述,其陳述始符合同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倘違背具結之規定未令具結,其證言應排除為證據;若檢察官以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無「依法應具結」問題,縱未命其具結,而訊問有關其他共同被告之犯罪事實,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此以共同被告身分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與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並已依法令其具結者,同屬傳聞證據。此項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為斷(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437號判決意旨參照)。儘管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之辯護人於刑事準備狀中否認共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於檢察官偵訊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7頁),惟被告以外之其他共同被告於偵查中非以證人身分訊問所為供述,縱未具結,依上開說明並不違法,且辯護人並未釋明其等供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共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於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下合稱陳為榮等5 人,分稱其姓名)、辯護人除上開爭執事項外,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稱沒有意見而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四第269 至423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四、另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稱沒有意見而未爭執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法部分: 一、被告陳為榮等5人之供述與答辯: ㈠訊據被告陳為榮固承認其為榮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總經理,榮騰公司是在99年成立,102 年改名為榮騰公司,另外伊還有成立榮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保代公司】,民眾要成為榮騰公司的會員,第一局要購買產品或是銷售產品,也就是要買4200元的產品,就直接當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購買一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成為會員,第二局必須要買5500元的廣告費才能成為會員,也是每個月都要購買,沒有每個月購買的話就會停止會員,相關制度均為其規劃設計,榮騰一局、二局之制度內容、變更及時間區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有在榮騰公司及台北、桃園等各地營運中心舉辦說明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犯行,辯稱(含辯護人為被告之辯護意旨):有關違反銀行法之部分,伊是合法直銷公司,會員確實有買賣商品行為,沒有固定時間可以領到利息,也沒有固定之利息,是合法發放獎金,沒有還本問題,如果會員沒有重銷會取消會員資格,沒有違反銀行法之規定;又關於多層次傳銷部分,推薦獎金只是占其中極小部分,很多會員沒有推薦下線,只負責重銷,三角矩陣最主要就是分配獎金,獎金分為二種,一種是推薦獎金,就是直推獎金,第二個就是代數獎金,榮騰一局、二局的代數獎金,都是由少到多,累計排滿的時候就可以領到12萬及10萬元,公司都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且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意認可,又會員購買榮騰公司陳列之商品,公司均有開立同額發票,顯無商品虛化而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又加入之會員並無再招募其他會員之義務,所以沒有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之情云云。 ㈡訊據被告陳宥騏固承認其為被告陳為榮之配偶,及有擔任榮騰公司的監察人,負責人事、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惟矢口否認其為榮騰公司的總監,其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辯稱:我本身是榮騰保險代理人公司實際總監,因為我先生是榮騰公司負責人,我擔任榮騰公司的監察人,監察人大概就是後續的監督,是財務方面完成後,我看一下是否有不明確的支出,我否認我是榮騰公司的總監,關於人事、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我僅只對於辦公態度、敬業精神及職場倫理道德方面,強化員工的觀念,我有跟榮騰公司的同仁上課,我沒有決策權,我也沒有經營營運中心,以及會議的參與,這部分我無法也沒有能力去做訓練跟管理。榮騰保代公司目前還有在經營,我會在調查局訊問時坦承我是榮騰公司的總監,是因為我做保險很久了,我在80幾年就擔任總監了,所以這個稱呼是從80幾年稱呼到現在,已經習慣公司內部同仁或營運中心同仁這樣稱呼我,在當下被訊問時,我一時不清楚,所以才會這樣回應,我僅係榮騰保代公司的總監,而非榮騰公司的總監。我對於制度的經營完全不瞭解,所以我也沒有辦法指示任何人去做以上所講的這些事情。榮騰公司的營運中心、KEY 單中心的架構我大概有一些瞭解,但是制度內容,經營方面來說我是不清楚的,就像是三角矩陣及獎金制度,我沒有能力審核財務支出,我只是完成後看報表去監督,財務長出款後將報表及收據交給我看,加總核對而已,榮騰公司是每週一發放獎金,計算公球、母球、子球的排序是否有錯誤,這都是陳為榮計算好後,由財務這邊出款後,我才看到這個報表或是收據,人事相關費用、支付貨款、所得稅營業稅等等,這也都是財務這邊算好後,財務去負責的。監察人的財務審核頂多我會建議工作人員,態度不錯的時候,給他們工作津貼的建議,至於榮騰公司的財務也是由陳為榮他決定後,才會去進行必要的支出等語。 ㈢訊據被告巫政陞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參加榮騰直銷是經過我自己查證,榮騰公司有報稅有公平會的審核通過,是多元化的購物平台,我加入起初是會員,從會員延伸到廠商,我是開實體通路的廠商,在4-5 年前網路購物是一股風潮,我加入榮騰的目標是在把商品經過網路廣大的會員數行銷出去,他的廣告費就在我的4200元重銷費裡面,而達到非常多人觀看,我個人覺得4200元的價值非常划算,我否認有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云云。 ㈣訊據被告黃麟鈞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之前羈押庭時我有承認是因為我不清楚法律規定,法官問對犯罪事實是否認罪,因為我沒有上過法庭,所以我當時很害怕,我才承認招攬的部分有罪。我與被告巫政陞所述相同,我們都是從會員、廠商、收件中心、營運中心一路升上來,我們與其他30-40 營運中心所做的事情都一樣,我們相信公司有報備有合法繳稅,一切都是合法的才加入,我否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云云; ㈤訊據被告黃唯品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我從沒有想到在榮騰公司賣東西和買東西是違法的,榮騰公司有產品和服務,非傳統的老鼠會形式,我也是在2014年11月經過朋友建議到榮騰上架產品,當時公司已經營運一年多,可以提供相關的契約、收據及資料佐證,我和其他營運中心一樣,按照事業手冊的規範晉升和配合,事業手冊上明白規定,無須介紹,經我介紹的親友也不多,有的也是為了上架產品,網購是全球趨勢,模式各自不同,也無可詢問的機關,聲請羈押時我會承認是我對法律不熟,所以我才承認,我否認有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云云。 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3 人之辯護人則辯以:本案的三角矩陣制度,並不是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的收入來源,而是著重於會員自己重銷的制度,會員每個月都要重銷以維持會員資格,因此性質上是一個推廣、消費商品及服務之平台,會員無須推薦會員,會員無須介紹他人也都按照制度有領到獎金;又巫政陞、黃唯品、黃麟鈞3 人根本沒有違法性認識,在加入時榮騰有合法公司登記,榮騰也一直持續向公平會報備,陳為榮所設計的三角矩陣取得專利,不管是榮騰或是會員的收入都有依法納稅,根本沒有想到這是違法,且檢察官起訴被告巫政陞等3 人不盡公平,因為全國一共有36個營運中心,只起訴被告巫政陞等3 人,另外33人都沒有被起訴,所以認為不公平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與被告陳宥騏共同經營榮騰公司,由陳為榮綜理榮騰公司之營運業務及規劃獎金發放制度,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之總監兼任監察人,負責處理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管理、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等事務。陳為榮先後負責設計如附表一㈠㈡所示各投資制度運作模式及獎金發放制度,並由電腦系統商陳勇全、陳冠邑設計榮騰公司附表一所載制度所運用之三角矩陣及獎金制度等電腦程式後,分別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及自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止,以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KEY 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推銷、約定給付發放相當比例之獎金制度(詳如附表二),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另被告巫政陞、黃麟鈞2 人均為高雄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被告黃唯品為桃園區營運中心負責人,負責在營運中心召開說明會,分別講解附表一㈠㈡所示之投資、獎金制度,以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會員,及負責該區會員每月收單業務、提供公司訊息及為主要之講師群。又榮騰公司於附表一㈠榮騰一局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17900 餘名會員(會員資料因人數眾多,列印數量達618 頁,故不予列印,詳如附件一《榮騰一局- 總表- 所有會員》),金額共計39億9743萬2772元;附表一㈡榮騰二投資制度,招攬會員約2 萬餘名(會員資料因人數眾多,列印數量共達1348頁,故不予列印,詳如附件二《榮騰二局- 2017- 所有會員》、附件三《榮騰二局- 2018- 所有會員》),金額共計8 億8065萬3000元,榮騰一局、二局金額合計48億7808萬5772元等節,有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06 年2 月9 日榮騰公司網頁資料1 份(www .kim oji .com .tw )、榮騰公司申登暨員工資料及104 年6 月15日榮騰公司現金股利明細表各1 份、榮騰網路行銷獎金制度說明1 紙、榮騰公司Q&A 說明書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 年3 月14日(106 )智專一㈠15189 字第10620277340 號函暨所附新型第M000000 號專利證書及專利權申請之相關資料、公平交易委員會106 年7 月7 日公競字第1061460691號函暨檢附之榮騰公司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相關資料(包括事業證明資料、公司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傳銷組織或計畫、營運計畫或規章、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計算方法、入會辦法及契約書、便利聯購事業手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商品訂購單、榮騰公司簡介及會員參加契約、榮騰公司糾紛案件紀錄彙總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查紀錄等)、臺灣企銀宜蘭分行存摺影本--菩提企業社(張碧津)、榮騰公司(會員專區)--特約推薦獎金總表(張碧津)、榮騰網路行銷獎金制度說明、榮騰公司會員登錄後網頁公告資料、榮騰公司網頁選購產品資料、陳為榮網路說明會截圖、榮騰公司發放給劉文豊榮騰一局獎金系統書面、榮騰公司事業手冊、榮騰公司宣傳文宣、流程圖、榮騰公司教戰手冊、榮騰公司行銷說明(如何經營榮騰事業)、105 年9 月24日榮騰公司臺中地區說明會錄影譯文1 份、榮騰公司講師名單、組訓部進貨成本資料、組訓部專用講義、榮騰一局--收件中心、榮騰二局--收件中心,證人陳冠邑自榮騰公司網站系統匯出之榮騰一局年度比例報表、榮騰二局年度比例報表等資料在卷或扣案可稽(見105 年度他字第6653號【下稱他字6653號】卷一第15頁至背面、第21至28頁、第48至51頁、第52頁、第62至69頁背面、第71至94頁背面、第99至244 頁,卷二第29至41頁背面、第42至43頁背面、第103 頁、第129 至131 頁、第132 至135 頁、第136 至138 頁、第139 至141 頁、第143 至164 頁、第165 至175 頁、第176 至177 頁、第180 至182 頁、第183 至196 頁、卷三第178 至179 頁、卷六第43頁、第44頁、第50頁至背面、第51頁至背面、第52至53頁背面、第57至59頁背面、第60至63頁,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下稱偵字11468 號】卷一第60頁至背面、附件一、二、三等資料),並有被告陳為榮等5 人分別於調詢及偵訊時自白供承在卷(詳如下列說明),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無誤。 ㈡榮騰公司經營模式係以「商品虛化」之方式招攬會員,以介紹他人加入會員或自己重銷即獲領獎金為目的,而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產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作為回饋獎金;且榮騰公司投資人主要係以領取高額獎金為目的,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故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均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所禁止之不正當傳銷方式: ⒈公平交易法雖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全文,刪除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並刪除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及第35條第2 項(罰則)之規定。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 年1 月29日制定公布施行,該修正刪除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乃分別改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第29條第1 項:「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且同法第39條亦明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據此,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處罰規定刪除,係因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而將該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之規定,改移列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故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 項規定之解釋適用,與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第35條第2 項應無二致。而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 條、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多層次傳銷制度,係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詳言之,介紹他人加入,本屬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惟如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悖於事理之常,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範範疇,至其構成要素為:①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②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即「平行擴散性」);③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⒉又事業是否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依該條規定,應以參加人即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作為認定標準,詳言之: ⑴參加人收入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收入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至於「主要」如何認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2 項規定「以百分之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 ⑵參加人收入來源若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從而,事業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提供,應確實存在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倘形式上宣稱特定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惟實質上並未有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參加人加入係為積極取得領取獎金之資格,其後並可藉由推廣商品或勞務之名義,介紹他人加入,獲得佣金、獎金等經濟利益,即足堪認定事業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行為。 ⒊本案榮騰公司(當時公司名稱為便利聯購實業有限公司)固曾於100 年2 月11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傳銷事業之報備,並於106 年7 月5 日完成變更報備,榮騰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報備內容如犯罪事實所述之傳銷制度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經該委員會認定:具有多層級抽佣關係及團隊計酬之特徵屬多層次傳銷管裡法第3 條所範之多層次傳銷,該公司為同法第4 條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而其依購買商品或服務產生序號(球號)發放獎金之公球制度,若使傳銷商購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僅係為加入傳銷組織領取獎金,不重於實際使用需求,並透過積極介紹他人加入,或經由自己每月重銷,仍無疑係由先加入者朋分後加入者給付之費用來獲得高額獎金或佣金,致商品或服務流於虛化,則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又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不得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之「主要」之認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以50% 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而本案依榮騰公司上開報備資料計算之榮騰一、二,獎金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最高比例分別為61.9% 及60% ,均高於50% 。再榮騰公司雖曾於103 年9 月函公平交易委員會詢問該公司是否屬於多層次傳銷,經該會於103 年9 月12日函覆:「貴公司傳銷商可取得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公司之權利,並可獲得推薦獎金及發放多層級之代數獎金,且其運作方式具有組織擴散性,尚難逕謂非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另貴公司代數獎金係以傳銷商加入之先後順序排列發放,事涉以「公排」方式發放獎金,請注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嗣並陸續完成報備之變更。被告陳為榮等5 人明知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之管理採取「報備」制,僅能就傳銷事業所提供之資料進行查核及定期檢核,無法保證即非屬不正當之傳銷事業,並非可因報備而免責,傳銷事業不得據以作為對外宣稱報備即為合法之證明文件,且該公司並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促請其注意容有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禁止規定之可能。又就榮騰公司實際運作及發放獎金情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100 年3 月28日及103 年8 月29日實地進行業務檢查,惟第1 次業務檢查時該公司尚未發展出如犯罪事實所述之營運獎金制度,而第2 次業務檢查時,發現102 年間發放獎金比例數較不穩定,部分期間比例較高,全年平均為62.91%,103 年7 月之發放獎金比例為47.5% ,然因當時該公司新制度組織尚屬草創,於檢查時僅發展到第1 階,實際發放金額尚不高,故檢查結果方認風險尚低而未為進一步管制,不能僅以報備及之前曾通過業務檢查,即認該公司合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範之事實。此等分別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6 年7 月17日公競字第1061460691號函暨所附榮騰公司報備、民眾檢舉及業務檢查資料(見他字6653號卷一第93頁至244 頁)、公平交易委員會107 年6 月22日公競字第1070010256號函暨所附榮騰公司變更報備資料、103 年9 月12日公競字第1030016719號函在卷可參(見偵字11468 號卷六第20至22頁、第23頁至背面),益徵榮騰公司僅係形式上宣稱販售商品或刊登廣告,惟會員所獲得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透過會員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 ⒋又本件依榮騰公司負責人陳為榮所設計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內容並不相同,投資人需先投資相當款項購買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始能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會員,且係由已參加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之會員介紹,加入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投資方案之新會員,顯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且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會員,與各該先加入之會員取得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間有因果關係,則該等招攬投資及運作模式所示,具有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之獎金抽佣關係,顯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再者,變質之多層次傳銷,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以幾何倍數之遽增,後參加人終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幾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乃明文禁止此等不正當傳銷方式,違反者即負有同法第35條第2 項之刑責(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2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又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投資方式除具有上開所謂「平行擴散性」之要件外,另增加以自己重銷獲得獎金之新方式,即部分投資人即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會員之方式獲得獎金,亦可以自己重銷獲得獎金,此部分雖非上開之平行擴散方式,然此仍屬變相之經營模式,即經由會員自己每月重新消費獲得獎金,此部分無疑是使會員每月重覆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以達擴散性之目的。故除上述傳統不正當傳銷方式外,榮騰公司之經營方式亦將使未介紹或招募其他人加入之會員,因每月重新消費購買上開與市價顯不相當之商品,或名為購買廣告等商品虛化之投資方式,後因會員無資金繼續投入重銷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從而,榮騰公司之獎金運作制度,必須藉由會員組織不斷自己重銷或擴充會員人數,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自己重銷或後加入會員所給付之投資款,即加入之會員所取得獎金來源,主要係基於會員自己重銷或介紹新會員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則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並因其組織底層之會員人數愈益增加,所需發放之獎金將快速累積,如此一來,榮騰公司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終致無法繼續發放獎金,是榮騰公司前開經營運作模式,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方式,要屬彰然明甚。故被告陳為榮等5 人及其等辯護人就此所為未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之辯解,不足採信。 ㈢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3 項處罰。是銀行法第125 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可參。經查:榮騰公司確有分別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及106 年10月12日至107 年4 月17日查獲止,藉榮騰公司名義,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等全國各處成立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又稱為KEY 單中心),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推薦獎金、分紅獎金等獎金方式,且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榮騰公司發放獎金之比例詳如附表二),而係透過會員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⒈被告陳為榮之供述部分 ⑴於調詢時供承:我於99年間成立便利連購公司,102 年間更名為榮騰公司,我並擔任負責人迄今,我也是公司的總經理,榮騰一局是公司會員消費4200元產品,可以取得編號,結帳後取得序號,序號按公司設計之三角矩陣排隊領錢,每銷售2 單(1 單4200元),公司即贈與公球1 個,再列入三角矩陣排隊領錢,以此類推,每個會員都需要重銷,即每個會員每個月都需要輪流扮演消費及銷售的角色,公司於106 年11月後停止招收榮騰一新會員,在停招前會員每重銷1 次,公司即贈送1 子球,106 年11月後會員每重銷1 次,公司以空球來製作流量,另會員推薦其他民眾參加,可領取推薦獎金,榮騰二是指會員在公司網站繳交5500元刊登廣告。(問:據查,榮騰一是指民眾投資4,200 元參與榮騰公司購買產品,可獲得母球( 其等稱1 單位為1 單),後每月重銷,除仍可獲得產品外,尚可取得一子球及公球,每球(不論母、子、公球)均排入公司之三角模型,依左而右、從上而下排列,再按層領取紅利,共7 層,依序為300 元、900 元、2,700 元、8,100 元、24,300元、72,900元及100,800 元,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2萬元,當領滿12萬元,該球權即出局,另除前開獎金紅利外,每推薦1 人,依被推薦人之每月消費單數,每單尚可獲得推薦獎金800 元及公球數,你有何意見?)民眾不是投資4200元,而是購買公司產品4200元成為會員。另會員領取的不是紅利,而是「代數獎金」。(問:據查,榮騰二為參與民眾投資5,500 元向榮騰公司刊登廣告,即可取得1 母球(或稱單) ,若一次投資2 單,榮騰公司尚會贈送公球,亦需每月重銷,重銷時得到1 子球,每球(不論母、子、公球)均排入公司第二盤之三角模型,依相同形式排列,再按層領取紅利,共6 層,依序為900 、5,400 、5,400 、8,100 、2 萬4,300 及5 萬5,900 點,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0萬點,當領滿10萬點,該球權即出局,榮騰公司每週三結算點數,每週四匯撥會員應得點數至會員個人點數包,惟匯入時,榮騰公司會先扣10% 做為稅捐,後點數可累積做為重銷、換購商品等使用,亦能向榮騰公司各營運中心或KEY 單中心負責人巫政陞、李秉鴻等按1 比1 比例兌換現金,然兌現時,又得被扣10% 點數充作球的流量使用,另第二盤亦有推薦獎金,即每推薦一單,可按月該單繳費時,取得600 點點數,你有無意見?有無補充?)民眾不是投資5500元,而是支付5500元的廣告費。若民眾推薦2 人刊登廣告,才會贈送公球,後續按代數獎金領取合計最高10萬元即出局。本公司沒有製造產品銷售,而是銷售他人產品。公司訂定產品銷售獎勵為60至65 %、成本15至20% 、管銷費用約為20% ,這套銷售方式也有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公平會審核通過,另如我前述,會員領取代數獎金是依三角矩陣計算出的代數獎金領取的,這套制度也有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這不是投資。(問:(提示:陳冠邑製作之榮騰一局- 年度比例、榮騰二局- 年度比例各1 份) 據該資料顯示,榮騰一局中,推薦獎金自102 年起至107 年度分別佔總投資金額24.55%、16.72%、13.66%、13.97%、14.53%、17.44%;分紅獎金則佔29.42%、39.92%、44.28%、44.93%、51.66%及54.78%;收件獎金依次為0%至2.04% ;營業補助費佔0%至2.11% ,年度總發放比例約為54% 至76.12%之間,你有何解釋?總發放比例逐年增加之原因為何?)(經檢視後作答)因為榮騰公司曾在106 年間辦理增資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增資的目的是為了要加進榮騰一局的矩陣,增加流量,以加速發放給會員獎金,所以我認為這系統應該有包含增資金額,才會在106 年間讓比例衝高。第一局的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是我們公司辦理增資,而我有控制流量的速度配發給會員。增資的事情有開過股東會並製成紀錄。(問:(提示:同前)榮騰二局中,推薦獎金自106 年至107 年度分別佔總投資金額11.71%、11.47%;分紅獎金則佔66.31%、69.88%;收件獎金依次為2.74% 、1.04% ;營業補助費為0.89% 、1.26% ,年度總發放比例分別為81.65%、83.65%,你有無解釋?總發放比例逐年增加之原因為何?)(經檢視後作答)沒有,而第二局的發放比例我本來就控制在80幾% 之間,這些差距在誤差範圍內。(問:據查,上述計算榮騰一局(自102 年10月間至截止日107 年3 月3 日),榮騰二局(自106 年10月間至截止日107 年3 月10日)期間中,投資人參與榮騰一、二局共投入48億7,808 萬5,772 元(39億9,743 萬2,772 元+8億8,065 萬3,000 元),投資人及該等制度下之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人員共領得推薦獎金計6 億8,579 萬3,90 0元(5 億8,384 萬3,100 元+1億195 萬800 元)、代數分紅獎金25億5,406 萬8,570 元(19億5,292 萬300 元+6億11 4萬8,270 元)、收件獎金9,414 萬6,118 元(7,821 萬8,128 元+1,592萬7,990 元) 及營業補助費6,592 萬7,605 元(5,629 萬8,060 元+962萬9,545 元),你有何解釋?)我對第一局的金額沒有意見,但我對第二局的金額有意見,我認為第二局的金額要依我們公司的401 報表為主,因為當時第二局在建置電腦系統時,有些單在鍵入的時候是打錯而沒有更正,可能會讓系統產生錯誤。(問:據107 年5 月9 日黃淑芬調查筆錄,她在擔任榮騰公司財務長期間( 102 年11月迄今),有關公司所收的會員費用,公司金流部門人員會依照前開系統資料與公司銀行帳戶對帳,確認該筆款項有入帳,顯然榮騰公司都有依照前開系統收付費用、獎金,與你前述說法有誤,對此你做何解釋?)我不確定前述提示的系統資料是否正確,但依照公司流程,到最後黃淑芬所提供的系統資料就是正確的,所以問她就知道前述系統資料是否正確。(問:(提示:扣押物編號:5-壹-24 、扣押物名稱:進貨成本資料)所示「合作廠商」資料登載榮騰公司廠商請款費用為490 元(含稅含運),然投資人每月重銷榮騰一局費用為4,200 元,購買商品之成本僅490 元,公司並將重銷款項用來發放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營運補助費等費用,顯係榮騰公司會員加入榮騰一局係為賺取獎金,而非購買商品,對此你作何解釋?)(經檢視後作答)這是針對我們所提供VVIP的產品,而我認為會員是對這VVIP的產品有需求,才會花費4,200 元買成本490 元的產品,是心甘情願,並不是為了賺取獎金,本公司分為2 產品區,一為重銷區,每樣產品成本約為800 元,我認為市價都在4,200 元左右,例如: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後因會員反映,他們不需要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商品,所以公司才會開闢VVIP區,讓會員購買他們喜歡的產品,例如衛生紙、米等一般家庭用品,每樣產品成本都是490 元,但售價統一都為4,200 元,讓會員自行選購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 至4 頁背面、偵字11468 號卷五第186 至190 頁)。 ⑵於偵訊時供承:我是榮騰公司負責人與總經理,第一局要購買產品或是銷售產品,也就是要買4200元的產品,就直接當會員,且要每個月都要有購買一個單位以上才可以繼續成為會員,若中間有一個月沒有購買就停止會員;第二局必須要買5500元的廣告費才能成為會員,也是每個月都要購買;第一局購買一個單位4200元,榮騰公司會給他一組號碼,日後可以領代數獎金,第一階300元,第二階1800元,第三階2700 元,第四階8100元,第五階24300元,第六階82800元,共12萬元,領滿12萬元,這個球就出局,所謂的球就是我們給會員的號碼,4200元內含有60%到65%的銷售獎勵,有15% 到20% 的貨品價格,15%到20%的營運管理費。所銷售商品來源都是其他公司提供的產品,這些公司要成為我們的會員才能在我們的平台做買賣,第一局會員花4200元的重銷費用所購買的商品價值大約是800 元,銷售獎勵佔4200元的60%到65%。第二局必須花5500元跟榮騰公司承租廣告,5500元就是一個單位5500點,每月都要租,可以租一個以上的單位,這跟第一局一樣有代數獎金,第一層900 點,第二層5400點,第三層5400點,第四層8100點,第五層24300點,第六層55900點,共10萬點,這與第一局一樣,承租一個單位我們會給一組球號,讓會員可以排序領代數獎金,榮騰二收的5500元,若含營業稅,是60至65% 拿來發獎金,但此部分不含獎勵部分,若含獎勵應該也不會超過70% ,事實上代數獎金分出來的分紅獎金,但二者是1比1,所以代數獎金與分紅獎金的金額是相同的。【重銷是為了維持公司永久經營,所以會員只要基本維持重銷,維持會員資格,可以不用去拉人,會員的球就可以排隊去領錢】。本來我不認為榮騰公司是多層次傳銷公司,因為推薦獎金只有1 代,但因為榮騰公司發放獎金的電腦程式有代數獎金,所以報備公平會後認定榮騰公司是多層次傳銷公司,所以榮騰公司是多層次傳銷,榮騰一、榮騰二的獎金制度是我想出來後,請他們幫我設計電腦程式。如有會員棄權不想參加,該棄權會員參加的球可以作為流量用途,如此計算,流量速度會加快,會員就可以早點拿到錢。因為會員增加太多時,收益比會降低,因為是三角矩陣,最下層人數若太多,就會不好管理,【至於領錢速度只要我控制好空球率就不會有影響】。所謂空球就是每顆球我以700 元成本計算,我都是以銷售獎金一部份挪出一部份做空球,空球算整個團隊的流量,若是空球排隊,可以領到錢時,將那顆球可以領到的錢算公司的,但公司又會換算成流量球排入矩陣內,就可以控制會員領錢的速度。應該說【會員願意重銷加入公司制度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會員可以享有每月的推薦獎金,第二有些會員是廠商還是可以銷售產品,第三是為了矩陣排隊領錢進來】,我覺得會員會願意加入榮騰網路公司之制度是基於此三個原因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0至11頁背面、卷六第70至71頁、72頁、偵字11468 號卷五第217 頁背面至218 頁)。 ⑶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榮騰公司有對外招收會員,會員要投入4200元買產品,4200元當中只有百分之15至20是貨品的成本,百分之60至65是銷售獎勵,是每個月購物4200元就可以分段領回總計12萬元,第二局要民眾來跟公司承租廣告,租金一個月5500,在我們廣告平台裡面承租一個位置,每個月都要分別投入一局4200元、二局5500元重銷,只要會員資格存在就可以取得領取代數的資格,一局發給會員的代數獎金,就是來自銷售商品4200元當中的百分之65,會員多了,他的球就會往上上升,分得代數獎金也會增加,【對於黃唯品於偵查時稱她投入的錢跟最後領回的傭金差有48倍或30倍以上之語,那是能力強的人可以達到】,推薦會員加入買了一單位的產品,推薦會員的佣金第一局是800 元,第二局是600 元,對於巫政陞稱榮騰公司的重銷商品實際價格遠低於4200元,會員主要是針對紅利而投入資金之語,那是他個人的想法,會員百分之80都會有這樣的想法,百分之20才是真的要買產品。對於巫政陞於偵查中明確證述,實際上會員購買重銷費用就是為了要獲得球號來賺取紅利,有一些會員根本只是在系統上點選產品,以符合榮騰公司的規定,並非實際購買商品之語,這是他個人的想法等語(見107 年度聲羈字第240 號卷【下稱聲羈字240 號卷】第25至27頁背面)。⒉被告陳宥騏之供述部分 ⑴於調詢時供稱:我與陳為榮於99年12月31日成立榮騰公司,資本額為50萬元,目前已增資至3 億元,我擔任總監職務,負責行政教育管理業務迄今。榮騰公司由陳為榮創立並擔任總經理一職,我擔任總監,榮騰公司是一個銷貨平台,因此銷售的產品包羅萬象,只要先於本公司購買4,200 元之產品,即可免費加入會員,而會員必須每月固定消費4,200 元(即指重銷)才可以維持會員資格,榮騰公司會員有獎金制度,營運中心負責宣導榮騰公司業務,協助向會員推廣經營理念及說明成為會員之優勢,至於KEY 單中心則負責與會員接洽處理重銷等會員服務業務,榮騰一是指民眾投資4,200 元參與榮騰公司購買產品,可獲得母球( 其等稱1 單位為1 單),後每月重銷,除仍可獲得產品外,尚可取得一子球及公球(即買一送一概念),每球( 不論母、子、公球) 均排入公司之三角模型,依左而右、從上而下排列,再按層領取紅利,共7 層,依序為300 元、900 元、2,700 元、8,100 元、24,300元、72,900元及10,800元,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2萬元,當領滿12萬元,該球權即出局,另除前開獎金紅利外,每推薦1 人,依被推薦人之每月消費單數,每單尚可獲得推薦獎金800 元,若推薦2 單則可獲得1 個公球數,我對此沒有意見;我只知道榮騰公司有榮騰二局的制度,領滿10萬元球權即出局。榮騰一局會員投資4,200 購買商品,或榮騰二局會員投資5,500 刊登廣告,即為「1 單」,前開獎金與紅利金額、球權、點數及按層領取紅利制度,係由我先生陳為榮設計並決定的。會員加入榮騰一局或榮騰二局,就可以獲得一顆「母球」,而會員重銷後可以取得「子球」,榮騰一局推薦2 名新會員加入則可獲得「公球」,「單」就是指會員繳費4,200 元購買商品就是「1 單」、繳費8,400 購買商品就是「2 單」,以此類推,而會員每月重銷消費4,200 亦為「1 單」;「點數」、「空球比」、「空球率」等,我則不清楚。這些名詞主要是讓會員及公司查詢出會員在三角矩陣內的序號、獎金累計、會員福利及入會時間等會員資格。此制度是利用傳銷方式,先邀約民眾暸解榮騰公司制度,以及廠商聆聽產品上架公司平台的作法,初期由陳為榮先行向民眾講授公司會員及獎金制度,後續陸續由會員推薦民眾加入會員之方式,依公司設計之獎金制度,獲取獎金報酬。榮騰一局之投資人在繳交首購及重銷4,200 元時,除獲得球權外,均需至榮騰公司網站中之重銷區購買產品,重銷一定要至榮騰網路公司網站中之重銷區購買產品,可購得之產品價格固定為4,200 元,民眾成為榮騰公司的會員後,即會獲取產品及事業手冊,事業手冊中則有記載公司會員獎金制度,陳為榮每週都要計算上開球數數字序列,以監看會員權益,避免獎金發放金額錯誤。榮騰公司向會員吸收資金後,除了支應相關獎金及佣金外,主要就是支付公司營運的內部開銷及支付給廠商的進貨費用(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1 至9 頁背面、偵字11468 號卷一第144 頁背面)。 ⑵又於偵訊時供承:我在榮騰公司擔任總監職務,工作內容為內勤、行政人員的教育、管理,榮騰公司設立時間為民國99年,榮騰公司是傳銷公司,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民眾可以購買4200元產品而成為公司會員資格,會員每個月要重銷4200元,公司會員矩陣排列,每一個球不分母球、子球、公球都代表獎金12萬元,獎金是每週計算發放,每一球累積最高可領到12萬,領完12萬這顆球就結束了,如果加入矩陣的球越多,則會加快領取獎金的速度。會員只要有球,無須去推銷、推廣榮騰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就可以累積最高領取12萬元獎金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47頁背面、第48頁背面至49頁)。 ⒊被告巫政陞之供述部分 ⑴於調詢部分:當初是朋友介紹我進入榮騰公司,可以在該公司的平台銷售藝品,因為必須先成為會員同時取得特約廠商資格,才能將商品提供給公司,由公司向公平會報備完成後,將商品上架然後在平台上銷售,所以我就加入會員而成為特約廠商。每個月以刷卡或超商繳款等付費方式支付榮騰公司4200元( 1 單位),就可以取得會員資格。負擔的義務是每個月要繳4200元(1 單位)(稱為:重銷)在公司的網路平台購買商品(即抵消費1 個商品),享受的權利就是完成上述義務後,取得1 個新的號碼,該號碼是會員在榮騰公司排隊領錢的依據。【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價格,榮騰公司販售給會員的價格是絕對高於市售價格。我認為因為會員繳交重銷費用購買的抵用商品價格高於市售產品,但因會員因此可以取得1 個號碼在榮騰公司排隊領錢,所以會員會因為這個誘因而持續繳交重銷費用】。榮騰公司有1 個「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專利,我只瞭解重銷所取得的號碼會在1 個三角形裡面,由上而下由左至右跑完6 個階層,每一個階段的每一個號碼都可以領取不同金額的現金紅利,印象中,號碼在第1 階層時,可以領取300 元,在第2 階層時可以領取1800元,在第3 階層時可以領取2700元,在第4 階層時可以領取8100元,在第5 階層時可以領取24300 元,在第6 階層時可以領取8 萬餘元,每一個號碼跑完所有階層總共可以領取12萬元,由公司每次將上述金額匯到會員提供的帳戶內。會員如果沒有重銷,就會被取消資格,但可以領回已繳交6 個月的重銷款項(如果重銷未達6 個月,就是領回所繳重銷款項的總額)。每協助民眾成為新會員、舊會員每個月完成重銷4200元(1 單位),榮騰公司會給付我30元的報酬,重銷8400元,就是給付我60元,依此類推,款項是直接存入我「珍寶閣藝品有限公司」台新銀行三民分行的0000-00-0000000 -0帳戶內。第1 盤的內容就是我前述的繳費抵消費取得號碼排隊領取紅利,第2 盤由民眾繳交5500元的刊登廣告費,可以到網站上刊登廣告銷售商品,成為會員,每個月必須繳交5500元的刊登廣告費用(我們也會稱:重銷)。榮騰公司第2 盤的會員負擔的義務是每個月要繳5500元(1 單位)(稱為:重銷或刊登廣告費)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1 則),享受的權利具備廣告效益,讓會員可以進行消費購物,另外也是會取得1 個新的號碼,該號碼會依照前述6 階層的三角形運作後,產生紅利點數,號碼在第1 階層時,會員可以領取900 點、號碼在第2 階層時,可以領取5400點、號碼在第3 階層時,一樣是領取5400點、號碼在第4 階層時,可以領取8100點、號碼在第5 階層時,可以領取24300 點、號碼在第6 階層時,可以領取55900 點,每1 階層產生的紅利點數,前述6 階層加總共可以產生10萬點,該紅利點數可以再進行購物、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費用。會員可以將其紅利點數賣給他的上線或公司,也只能賣給公司或他的上線,公司或上線不得拒買,而且只要1000點就可以賣出,換算基準是1000點紅利換成900 元,舉例來說,會員要將2000點的紅利賣給他的上線或公司,上線或公司就要支付1800元收購該紅利點數,支付方式大部分是以轉帳存入下線提供的帳戶內,少部分是給付現金。會員目前主要都是將紅利點數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費用,也有少部分是拿來換取禮券,進行購物的會員比例是最少的。會員實際上有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至於有無實際銷售商品我不清楚,【我認為會員可以因此領取紅利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費用,所以才願意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每重銷5500元或每協助民眾成為新會員、舊會員每個月完成5500元(1 單位),榮騰公司會給付我30元的報酬,舉例來說,重銷1 萬1000元,就是給付我60元,依此類推,款項是直接存入我「珍寶閣藝品有限公司」台新銀行三民分行的0000-00-0000000-0 帳戶內,另外營運中心第1 局每達到重銷2000次,還可領到約60元到100 元不等的補助,一樣是存入上述帳戶,第2 局每達到重銷10000 次,可領30點到115 點不等的補助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48至51頁)。復於調詢時供稱:對於榮騰一局- 總表- 收件中心及榮騰一局- 總表- 所有會員,會員名稱:巫政陞、吳芷珍、珍寶閣公司及禾加康公司)除了我以本身名義外,還有使用吳芷珍、珍寶閣公司及禾加康公司的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一局,取得551 、552 、553 、1832、1837、1839、2732、4569、4620、6097等24個會員編號,並以編號1832、1837、1839及8120之吳芷珍、禾加康公司及珍寶閣公司作為營運中心與收件中心,其中,我以巫政陞、吳芷珍、禾加康公司及珍寶閣公司名義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 萬1,024 元,並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郭賢能」、「范文杰」、「泰昌國際有限公司」、「黃明生」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152 萬9,600 元、代數分紅獎金2,085 萬300 元、收件獎金532 萬3,180 元及營業補助費916 萬5,660 元,我對於上開電腦系統所計算的金額及獎金沒有意見。【我確實有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郭賢能」、「范文杰」、「泰昌國際有限公司」、「黃明生」等多名會員加入榮騰一局】。對於榮騰二局- 總表- 收件中心及榮騰二局- 總表- 會員中心,會員名稱:巫政陞、吳芷珍及禾加康公司),我以巫政陞、吳芷珍及禾加康公司等名義投資加入榮騰二局,取得946 、1095、3005、3301、3355等、3913、4145、4433、4494等111 個會員編號,並以946 、1095、3005、3301、3355、3913、4145、4433及4494之吳芷珍、巫政陞、禾加康公司做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其中,我以巫政陞、吳芷珍及禾加康公司名義投資總金額為281 萬1,000 元(129 萬9,000 元+151萬2,000 元),並推薦「永康國際有限公司」、「徐千惠」、「陳瑞櫻」、「芙葵企業杜」及「練宸茹」等多名會員,獲得推薦獎金269 萬2,800 元(134 萬7,600 元+134萬5,200 元)、代數分紅獎金1,353 萬3,230 元(611 萬9,990 元+741萬3,240 元)、收件獎金389 萬460 元及營業補助費321 萬9,090 元,我對於電腦系統所計算的金額及獎金沒有意見。推薦人登載吳芷珍及禾加康公司都是我推薦。上述計算榮騰一局(自102 年10月間至截止日107 年3 月3 日)、榮騰二局(自106 年10月間至截止日107 年3 月10日)期間中,共投入990 萬2,024 元(709 萬1,024 元+281萬1,000 元),賺取獎金及紅利共計6,020 萬4,320 元(152 萬9,600 元+2, 085 萬300 元+532萬3,180 元+916萬5,660 元+269萬2,800 元+1,353萬3,230 元+389萬460 元+321萬9,090 元),我對於系統計算金額沒有意見。公司規定會員參加榮騰二局就必須要刊登廣告,而造成會員刊登的困擾。李秉鴻是指3 點5 個月到4 個月可以領到第一階,「對啊!」是指時間還沒到,就在問何時可以領到第一階,公司會在網站公布每週球數流量表,而我等收件中心、營運中心身份的會員每月至榮騰公司開會,陳為榮會向我等會員說明流量速度,告知現有球號並預估要多久才會到第2 階,所以我與李秉鴻向會員講述何時可領到第2 階層之紅利獎金都是依據陳為榮開會時告知我的訊息。我參加榮騰一局是為了獎金及商品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3 至5 頁、電腦系統所計算的金額及獎金部分見第15至65頁背面)。 ⑵於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供承:我是KEY 單中心的負責人,在一年多前升任為營運中心,我住高雄,所以負責高雄,我在103 年9 月時先加入榮騰公司的會員,加入之後大約3 、4 個月後擔任榮騰公司的特約廠商,擔任特約廠商過了一年多我就擔任KEY 單中心的負責人,每個月要繳交至少4200元的購物費用,我們稱為重銷費用,才可以成為會員,繳納的重銷費用是以4200元為一個單位,會員要買幾個單位都沒有關係,但一定要每個月都要購買重銷費,會員的義務就是每個月繳納重銷費用至少一個單位以上,權利就是繳交的4200元可以拿來購買商品,購買商品之後公司會給會員一個號碼,我們稱為「球號」,有了球號之後會員可以獲得公司回饋紅利,一個號碼最多可以領到12萬元的紅利。一個號碼可以依序排到六層,第一層300 元,第二層1800元,第三層2700元,第四層8100元,第五層24300 元,第六層8 萬多元,所以六層加起來12萬元,會員的紅利就是給付現金。榮騰公司都給重銷商品的廠商490 元到520 元,重銷商品得實際價格都遠低於4200元。在106 年11月因為會員人數滿了,所以榮騰公司停止招收,改用另外一種方式招收新的會員,先前的稱為第一局,現在是稱為第二局,先前是以網路購物招收會員,現在第二局以廣告商的模式招收會員,每個單位廣告費5500元,也是每個月至少買1 個單位以上、每個月都要購買,第二局購買每個單位的廣告費,一樣會獲得一組球號,可以依序累積領取紅利,一樣是6 層,第一層900 點,第二層5400點,第三層5400點,第四層8000點,第五層24300 點,第六層55900 點,共10萬點,1 點代表1 元,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加入第一局是可以獲得800 元,第二局是可以獲得600 點,介紹人就成為新會員的上線,上線跟下線只有推薦人跟被推薦人,不會往前延伸,調查局筆錄實在。我陳列在榮騰公司網頁上商品市價就是標價4200元,但這個商品我實際是用520 到490 元販售出去,我的進貨成本是450 元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56頁背面至第59頁背面、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 號卷第27頁)。 ⒋被告黃麟鈞之供述部分 ⑴於調詢時供稱:對於榮騰一局- 總表- 收件中心及榮騰一局- 總表- 所有會員,會員名稱:大可國際有限公司),我以大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大可公司)加入投資榮騰一局,取得9 、21、56、70等85個會員編號,並以編號9 之大可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其中,我以大可公司名義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聚寶盆商行」、「榮譽企業商行」、「紫金國際有限公司」、「龍丞生技有限公司」、「榮譽實業有限公司」、王肖皖、邱淑貞、王振富及陳奕松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04 萬8,800 元、代數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收件獎金4336萬2,600 元及營業補助費877 萬8,980 元部分,因為這是榮騰公司系統跑出來的,我對上述數據沒有異議。「心心企業社」是戴意臻使用的會員名稱、「聚寶盆商行」是郭文城使用的會員名稱、「榮譽企業商行」是陳月梨使用的會員名稱、「紫金國際有限公司」是林明輝使用的會員名稱、「龍丞生技有限公司」是康惠哲使用的會員名稱,由於「榮譽實業有限公司」的會員編號「榮譽企業商行」都是1018,所以應該都是陳月梨使用的會員名稱。對於榮騰二局- 總表- 收件中心及榮騰二局- 總表- 會員中心,會員名稱:大可國際有限公司、黃麟鈞)我以大可公司、黃麟鈞名義投資加入榮騰二局,取得940 、2430、3335、9596等數十個會員編號,並以940 之大可公司做為營運中心,我以大可公司、黃麟鈞名義投資總金為額137 萬6,000 元(45萬6,500+5 萬+86 萬9,500 ),並推薦「四方企業商行」、「中美國際貿易商行」、「有賢國際有限公司」、「海天國際企業社」、蕭雪雲、卓莉萍等多名會員,獲得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2,000+7,800+17萬8,200 )、代數分紅獎金200 萬9,040 元(47萬8,080+15萬3,260+137 萬7,700 )、收件獎金9 萬4,950 元及營業補助費45萬2,205 元部分,因為這是榮騰公司系統跑出來的,我對上述數據沒有異議。「四方企業商行」是張林瑞使用的會員名稱、「中美國際貿易商行」是黎豐銘使用的會員名稱,是榮騰二局裡面我的下線、「有賢國賢有限公司」我忘記是誰在使用、「海天國際企業社」我也忘記是誰在使用。推薦獎金就是當被推薦人每月在消費時,我們推薦人就可以按照他消費的單數取得推薦獎金,在第一局每一單是800 元,第二局每一單是600 點( 可按1 :1 之比例向榮騰公司兌換現金,但會被扣取手續費);代數分紅獎金就是指所持有的球號在大矩陣裡面,視當時整個公司球號跑的流量,每筆消費(球號)經過它底下,每經過一顆,就可以領到100 元的代數獎金,當六層加起來都輪滿(一開始是七層,忘記自何時起改為六層),就代表它下面經過1,200 筆消費,這時持有人才可以領滿12萬的代數獎金。由於陳為榮跟我們幾個多層次傳銷公會理事長講,他這一套有報備公平交易委員會,享有專利,我是為了要賺錢,才會在102 年10月12日加入,而參與的廠商只要提供產品寄放在公司的物流庫,當會員選購該項產品,每件產品不論價錢多少,廠商都可以跟榮騰公司申請800 元(後來降到600 元,最近降到490 元),由於這方面利潤很低,不會是我考量的主要收入,【我會加入就是著眼於這個制度下拉人加入的分紅獎金和推薦獎金】,當時是陳為榮決定我們能不能成為收件中心、營運中心或講師,詳細的過程由於每個階段都不一樣,但主要都是依據個人的業績還有陳為榮的考量決定。我知道榮騰公司吸收我們投入的金錢後,就是發獎金。其餘他作何使用我不知道,我只是因為他每個禮拜都會拿出跑的球量給我看,我就認為這個體制是可以運作的。【領取前述獎金來源就是投資人參加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繳納的款項】。我們會員在參加榮騰二局的時候自106 年12月到107 年3 月間每個月都砸錢投資砸很多,甚至我自己都借了200 多萬投資進去。經我細算,實際數字不止200 多萬,我是著重在投資,而且在107 年3 、4 月份的時候,陳為榮在我們營運中心會議(與會人員:陳為榮、劉宜姍、巫政陞、李秉鴻、黃唯品、我、陳俗蘭、黎豐銘、邱瑪麗等30多人)上說將要在5 月封盤,並且成立球權交易平台,讓我們會員把手上的球權買賣,所以我才會借到那麼多錢去購買100 多顆母球,就是為了要在剛開始搶球號,留著以後再賣給人家。陳為榮以往都不會跟我們講金錢的數量,只會講這禮拜又增加了多少球數的流量,而且他可以控制流量,讓我們覺得可以營運的下去。【我是在座談會還有在單獨招攬民眾參加時告知投資人投資一年後不用再拿錢,但我都有和陳為榮確認過這樣的說法沒有問題,根據他給我的流量和計算的答案,我認為確實是在投資一年後就不用拿錢再投資,而可以持續領錢,並且跟他當面確認過,才會用這種說法】,因為我不能跟會員亂講,所以我很確定我的說法都有跟他確認過,至於其他人員是不是有跟他確認領錢的時間,我不知道。以二局為例,他會在營運中心會議向我們分析一個月跑多少流量,在此流量之下經過多少時間就可以不用再拿錢出來投資,領的就會超過我們所投資的金額。我們就會根據他的講話再去向會員招攬。我有看過黃唯品製作的數據表,該表確實有載明投資若干球就可以在多久時間領到多少錢以及相關報酬率,由於我要依據陳為榮告訴我的單週流量才能預估可以領到款項的時間及金額,但是該張數據表上並沒有根據流量而是固定的數據,所以我不敢用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二第2 頁背面至4 頁,電腦系統所計算之金額及獎金部分見第8 至28頁背面)。復於調詢時稱:在榮騰一局早期,配合廠商提供予榮騰公司之產品,該等廠商原本每單位均可向榮騰公司請款800 元,後陳為榮決定將給廠商每單位800 元的貨款降為490 元(490 元的商品是廠商將產品置於公司的倉庫內,若會員從榮騰的網站上的VVIP專區下單選購商品,廠商直接出貨給會員,公司會給予每單位520 元)我對於陳為榮的決定持反對意見,並向他表示,商人不可能願意賠錢,如果廠商請款金額從800 元降低至490 元或520 元,廠商只會以低劣的產品虛應了事,但陳為榮仍堅持降低請款金額,為此我跟陳為榮彼此間意見強烈不合,陳為榮告訴我,給廠商每單位的貨款從800 元降為490 元或520 元其中的差額是要作為給付給會員的獎金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67頁背面)。 ⑵於偵訊及本院羈押訊問時供承:我於102 年10月12日就加入榮騰公司成為會員,一開始要成為會員的條件是要繳納3200元買產品,公司會送1 個購物序號,此購物序號會排入榮騰公司設計的三角矩陣內,每個月要重消(銷)3200元來維持住原來的會員資格,隨著加入的會員越來越多,序號會往前,矩陣有6 層,滿6 層1 個序號可以累積領到12萬,以1 個購物序號就是1 個單位,印象中我在3200元的階段時我是買7 個單位,平均每個序號在第2 年至第3 年中間每個月領到的獎金就多於我每個月重銷的3200元。我忘記是何時,每個單位變成4200元,加入的制度一樣,要成為會員資格,第1 個月要投入4200元,可以取得1 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都要重銷4200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加贈1 顆公球,會員每個月都要重銷至少4200元,以維持母球及其他公球與子球的球權,所有的球都會排入三角矩陣內,剛開始要跑完7 層,1 顆球可以領滿12萬,每1 層是依序領300 、900 、2700、8100、2 萬4300、7 萬2900、1 萬800 元,累積為12萬元。【我加入榮騰公司成為會員的重點不是商品,而是希望可以獲得每顆球滿局的獲利】。公司有推薦獎金,即每月重銷時可以自己推薦自己,所以自己會另外取得800 元獎金,若再推薦別人也會有推薦獎金800 元,推薦獎金不包含在每顆球滿局可以領到的12萬,因此會員在剛加入時就要填寫推薦人,推薦的單數越多可以領到的推薦獎金越多,另外若推薦2 單,公司還會再送公球。成為營運中心後,每月1 單可以領30元佣金,榮騰一局若會員繳現金可以多給2%,我每月可領取的營運補助費應該有10、20萬元。106 年12月14日推出榮騰二局方案,因為陳為榮說第1 局會員領獎金的速度比較慢,會員會失去信心,會陸續退單,公司可以發放獎金的金額就越來越少,所以陳為榮說要設計第2 盤即榮騰二局,將第2 盤收取的錢提撥一些至第1 盤去,增快第1 盤會員領錢的速度。陳為榮設計的榮騰二局參加方式就是成為會員要成為榮騰公司的廣告商,會員要在網站上張貼任何廣告,每個月繳納5500元,可以刊登1 則廣告,並取得1 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子球,子球排入矩陣中,三角矩陣共分6 層,每1 層領取點數分為900 、5400、8100、24300 、55900 點,點數與現金比例為1 比1 ,滿局後每顆球可以領10萬點即10萬元,球權消滅,加入榮騰二局,第1 顆球繳納3 個月後第4 個月就不用再繳,等領10萬。第2 顆球繳納時間為會長一點,每個會員會因為每顆球加入的時間不同而影響獲利時間,但因為現在流量比較大,也就是比較後面加入的會員領錢的時間會加長,剛開始有人第3 個月就不用再繳錢等領10萬,現在可能要繳約1 年才有辦法不用再每月繳5500元,就可以等局排滿後等領10萬。【會員是因為將來可以分紅所以才加入,所以只是因為產品而加入榮騰公司的可能性不高】、【我不否認一開始大家都是為了賺錢,產品都是套上去的,也都要經過公交會同意,因為沒有產品會違反公交法】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19 頁背面至121 頁、卷六第84頁、107 年度聲羈字第241 號卷第14頁)。 ⒌被告黃唯品之供述部分 ⑴於調詢時供稱:我在今(107)年3 月因經營優極網,涉及違法吸金,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定讞,目前還未收到執行通知,我從103 年11月11日成為榮騰公司的會員,之後我就把飛騰公司的產品上架到榮騰網站販售,我也會從榮騰網站買東西,一直到現在,第4 頁文件是我在分析榮騰公司的會員在榮騰花了多少錢買東西,又分紅領回多少錢,當時我是借用陳姓會員的編號,登入榮騰網站的會員後台,網址是www .kimoji .com .tw,當時陳姓會員已經入會30個月,入會時以4,200 元購買商品,並取得1 顆「母球」,成為會員(最早只需要3,500 元左右就可以取得母球,後來改成4,200 元),之後每個月「重銷」購買商品,並取得1 顆「重銷球」(稱為「子球」),同時榮騰公司會贈送1 顆「重銷公球」(購買母球費用改為4,200 元以後),榮騰公司會將每個會員的母球、子球、公球,依下訂單購買商品的時間點,排入三角形的大矩陣(榮騰公司以「公球重銷計算裝置」取得方法專利),頂端第1 排為1 顆球,第2 排為3 顆球,第3 排為9 顆球,依此類推,依此排法,在大矩陣內,每顆球都有屬於自己以3 的次方排列的矩陣,每顆球的下一排排滿3 顆,結帳時,就可以領到佣金300 元,該顆球的上面各排,有對到此3 顆球的球,每顆也都可以領佣金300 元,每顆球領回的佣金累積最多為12萬元,領滿12萬元,該顆球就「滿局」,不能再領佣金,另外,滿局時,每顆球可用1,400 元價格,購買滿局區的產品,榮騰公司會再送10顆滿局公球,入會30個月以來,陳姓會員取得1 顆母球,重銷29次,取得29顆重銷球、21顆重銷公球,沒有推銷公球,購買汽車,獲得豐田公司業務回饋的回流公球30顆,買了10單位滿局區的產品,獲贈10顆滿局公球,買了2 套特惠區的產品,每單位2,000 元,獲贈2 顆特惠公球,我以4,200 元為基礎計算,當時陳姓會員已經花了12萬6,000 元來買母球及子球商品、1 萬4,000 元買滿局公球商品,4000元買特惠公球商品,合計14萬4,000 元,陳姓會員領回300 元至10萬8,000 元不等的佣金,共37次,合計領回28萬8,600 元,總共多領回14萬4,600 元。第7 頁資料是我不定期舉辦的「富人俱樂部活動」抽獎方式,因為榮騰會員沒有每天進榮騰公司,所以對公司的相關規定不清楚,所以我才會藉由舉辦這個活動,讓會員有機會研討,瞭解榮騰公司制度的演變與異業合作的進度,該頁下方「30 ( *000000-00)試算」,是我因應106 年7 至9 月榮騰公司獎勵制度的支出及領回紅利的試算,當時獎勵方式是每個會員推薦30個新母球單位(可以由自身購買),榮騰公司在原來制度外,加送1 張榮騰公司股票及出國旅遊1 人次,我用自己購買30個新母球單位,並假設以6 年後滿局來計算,每個月需支出12萬6,000 元(30單位* 每單位4,200 元,母球、重銷均相同),6 年72個月需907 萬2,000 元,每月可領取推薦獎金2 萬4,000 元( 30 單位* 每單位800 元),6 年72個月可領172 萬8,000 元,另可獲得股票1 張,約價值12萬元,出國獎勵1 次,價值約3 萬元,購買母球及重銷時的商品2160套(每單位6 年72套*30 單位),每套價值約800 元,合計172 萬8,000 元,另外獲贈15顆公球( 推薦2 單位獲贈1 顆),每顆可領取佣金12萬元,合計180 萬元,總計需支出907 萬2,000 元,陸續領回推薦獎金172 萬8,000 元,公球的佣金180 萬及獲贈的股票、旅遊約15萬元,合計367 萬8,000 元,我只需支出539 萬4,000 元,就可因母球及子球領回分紅2 億5920萬元,是我支出539 萬4,000 元的48倍,比以3,800 元購買加購區商品、以3,500 元購買績效區商品,或是重銷(不送公球)等方式取得公球或子球,之後取回12萬元佣金的31.57 、34.28 、35.29 倍還要好,我計算完就在活動中與其他會員分享,並以這樣的方式來購買商品。第8 頁資料,因為我要知道領錢的進度,所以我依榮騰公司公告的資料估算的,當時整個榮騰公司銷售的球數每個月約3 萬顆上下,平均每週就有7500顆球,依這樣的進度,每週要發出的佣金374 萬2,500 元,再加上35顆球的滿局,以每顆球要留下700 元當分紅(佣金),當週應發出的獎金為525 萬元,扣除已經發出的佣金374 萬2,500 元,還剩150 萬7,500 元,當時的制度是5 代就滿局,要發給10萬8,000 元佣金,應有14顆球滿局,但當週實際是發出35顆球滿局,所以有多發1,008 萬元,這就是提早發錢,展現老闆的誠意。扣押物第2 頁中「如何經營榮騰事業」記載「a 、推介一單4200元享有800 元約19.01% (永遠的%)」,800 元是推薦獎金,如果被推薦的會員有持續消費,就是重銷,推薦人就可以每個月一直領800 元,所以才會說是「永遠的%」,「每個月重銷→每個月領800 」,就是前面講的推薦獎金,每介紹一個人消費4200元,每個月即可領取800 元之固定收益推薦獎金,前示資料記載「推介二單公司送一公球(每一公球可領12萬元)代表推介一人有6 萬元。」是指推薦2 個人,榮騰公司會贈送推薦人1 顆公球,1 顆公球就可以領滿12萬元佣金,前提是領佣金期間,被推薦人要持續重銷。依照榮騰公司的制度,推介2 個會員在榮騰消費,就會送1 顆推薦公球,每顆球依制度規則,可領滿12萬元。前示資料記載「c . 推介6 單自己不用花錢又可每月選購商品一份」,這是別人製作的資料,依我的解讀,因為推薦6 單,推薦獎金可以拿4,800 元,自己每月重銷要4,200 元,可以拿推薦獎金4,800 元去支付每月重銷的費用,所以等於自己不用花錢,又多了1 項因重銷購買的重銷商品。推介6 單後,即可自己不用花錢,可以這麼說,因為推介6 單後,只要被推介的單持續重銷,推介人每個月都可領4,800 元的推薦獎金,可以用來支付自己維持1 單的重銷費用。文件第4 頁中,另記載次數1 至次數37「5/12、6/23、6/30、8/4 …至4/11,」、「領」就是指領回的分紅,總共領了37次,「累積」就是當時已經領回的金額累積,我個人103 年11月成為會員,當時榮騰公司已用這種方式經營13個月,陳姓會員估算時的重銷已經有29次,估算起來,第4 次的5/12是103 年5 月12日、第37次的4/11是105 年的4 月11日。依照前示資料估算,103 年5 月12日至105 年4 月11日之間,若投入14萬4,000 元,累積可領取28萬8,600 元,亦即分紅多領回14萬4,600 元,4,200 元之訂價,實際上每單位給廠商的進貨金額是520 到600 元之間,之前有到每單位800 元。以4,200 元購買商品取得母球或重銷子球,扣除支付廠商進貨520 至600 元,餘款3600至3680元,均作為榮騰公司維持前述行銷模式,支付推薦獎金、代數獎金及相關營運成本之用,107 年4 月17日李秉鴻扣押物編號:B18 教戰手冊影本1 冊是我製作的,內容都是榮騰公司的基本介紹,前示所製作之資料記載「兩大邏輯之…衝流量,00000000黃唯品製作」記載中「從第七代起,就會多出錢(有水庫存量)可供衝流量」就是剛剛我講的,7 代滿局時,會產生32萬7,900 元的代數獎金,但實際只發出12萬元,因此多出來的20萬7,900 元就可以衝流量。前示資料另記載,榮騰領錢提前之關鍵:「從第七代起,系統就會多出錢可供衝流量。(多出來的錢,公司沒放口袋,用以衝流量」、「7 代12萬的設計,只有第一球會是滿7 代之排列分配」、「從第7 代起,就會多出的錢可以供衝流量,達到破解代數功能」,就是提早領錢的意思,原本要等7 代才能滿局,後來曾經有分別在第6 、5 、4 代就滿局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8至23頁)。 ⑵於偵訊時供承:我於調詢筆錄所述「第4 頁,是我在分析榮騰公司的會員. . . . . . ,總共多領回14萬4,600 元」之供述實在,我是靠著圖表來回答。我於調詢筆錄所述「第7 頁資料是我不定期舉辦的「富人俱樂部活動」抽獎方式,. . . . . . ,並以這樣的方式來購買商品。「如何經營榮騰事業」資料記載「a 、推介一單4200元享有800 元約19.01%(永遠的%)」,該資料不是我製作的,以我的理解是推薦一個人購買一單位的產品,可獲得800 元的傭金,或是自己在購買一單位的產品,可獲得800 元的傭金。「推介二單公司送一公球(每一公球可領12萬元)代表推介一人有6 萬元。」是指推薦2 個人,榮騰公司會贈送推薦人1 顆公球,1 顆公球就可以領滿12萬元佣金,前提是領佣金期間,被推薦人要持續重銷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38至39頁背面)。⑶復於本院羈押訊問時稱:榮騰公司第一局是每個月4200元要選一套產品,一個球可以領到12萬元,我是榮騰公司的KEY 單中心負責人,我的辦公室在中壢,任何人都可以打來我辦公室說要下單等語(見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240號卷第53頁背面至第54頁背面)。 ⒍證人劉宜姍於偵訊具結後證稱:現職為榮騰公司執行長,103 年間迄今,榮騰公司主要營運業務內容為多層次傳銷的產品銷售,警詢時所述之獎金制度都屬實,民眾參與前開榮騰一局資格為先購買一個單位,金額是4200元,榮騰二局也是先購買一個單位,金額是5500元。榮騰一局獎金紅利在購買每一單位4200元中,預留700 元做為獎金紅利,民眾每單繳交4200元中,撥出800 元推薦獎金、700 元做為每代代數獎金(共7 代)、300 元做為收件中心佣金,700 元做為公球代數獎金是在買一送一的活動才有,好像是106 年2 月就截止買一送一了;榮騰二局所收之5,500 元分配比例為推薦獎金600 元,代數獎金900 元,審核員佣金300 元。【會員投資榮騰公司制度一、二後,除按月重銷外,不需要再提供任何勞務或產品等任何條件,就能領取後續紅利】,會員按月重銷之目的是為維持會員的資格,如果會員有一個月沒有重銷,就會被取消會員資格,而他之前購買的單位,本來就是購買產品的金額,所以不會還給他,當然我們也不會跟他要回之前的獎金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150 至152 頁)。⒎證人黃淑芬證述部分 ⑴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在榮騰公司擔任財務長迄今,營運單位底下都會有收單中心,收單中心底下就是會員,所以營運單位會管理收單中心,營運單位底下會有好幾個收單中心。「重銷」是我這個月買了公司一單4200元,商品可以在網路上自己隨便選,下個月我還要再訂購東西,一樣繳4200元,重複消費的意思。買一單一定要選購商品,因為我們的訂單是一定要選購商品才能成立。榮騰一局的投資方案就是會員第一個月透過收件中心或營運中心下單,先付4200元在官網選購一個商品,我們在官網上商品定價都是均一價4200元,訂購完商品之後公司會送給會員一個公球,公球會放在系統裡面,公球會有一個序號,會員就等序號領錢,會有獎金,每個人可以不只買一個單位,只要有能力每個月往下繳重銷就好,若會員拉其他人加入會員會有800 元獎金,不是只給予一次800 元獎金,只要被拉的那一個人以持續重銷,推薦人每月都可以依照重銷的次數領取800 元推薦費。子球跟母球都是我們發的公球,只是會員第一次下單我們發的那一顆球會稱為母球,之後每個月重銷的那一個號碼就是子球,子球跟母球的獎金計算是相同的,都會放入系統去計算,只要滿局都可以領12萬,會區分母球跟子球是因為我們在每顆球上都會有序號,重銷發的是子球,這樣才能知道哪一些是重銷的,哪些是第一次下單的,每一個號碼代表每一個月重銷的序號。「買一送一」是榮騰一局剛開始買一顆母球會送一顆公球,那一顆公球不用再重銷,滿局之後一樣可以領12萬,後來有把這個制度取消。我只知道有分層領獎金,每一層的獎金都不同,當會員的序號到達某一層時,就領那一層的獎金,照每一層領下來就等於是滿局,可以領12萬。榮騰二局是我們在網路上有一個廣告租賃平台,會員必須透過營運中心或者收單中心租賃廣告,公司提供一個平台給會員,會員自己刊登廣告在我們的租賃平台上,刊登的內容基本上不限制,只要不是違法或者同業直銷的產品都可以,公司會向會員收費5500元,榮騰二局的部分不用購買產品,只要刊登廣告,租賃一個櫥窗我們就會給一顆公球,獎金會透過系統計算,計算方式與榮騰一是一樣的,榮騰一局的部分獎金是發放現金,現金會直接匯入會員的帳戶,榮騰二局的獎金是以發放點數的方式,點數放在網路平台上的帳戶內。榮騰二局的點數可以換成現金,換算比例1 比1 ,榮騰二局也要重銷,要續租,但如果會員帳戶上有點數,他要用點數扣除,也可以直接扣掉後再繳續租的費用。榮騰一局重銷的部分是要再次購買商品,並繳4200元,而榮騰二局的重銷是要繳交5500元作為續租同一個網路刊登的費用,而不用再重新刊登另外一個廣告。下單之後一定要重銷,如果沒有重銷,過了一個時間點之後母球就會失效,母球滿局領了12萬元之後,子球還可以繼續領獎金,因為子球就像母球的分身,只要有持續重銷就可以一直領。商品定價是老闆定的,都是4200元,而商品的成本一律都是490 、520 元,因為有含運費及不含運費的差別。老闆陳為榮製造的空球,為了製造流量。我們一剛開始的購買成本確實是700 元,後來才降到490 元至520 元,所以不是對投資人而言的商品價值。有會員質疑過以4200元購買網站上的商品,比市面上所販售的價錢還要貴,會員會打電話到客服去,客服會跟他們說明,大致上就是跟會員解釋公司需要的成本及獎金等等,我有參與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的投資方案,會員在榮騰二局網路廣告平台上刊登的廣告,一般人是否看的到我不太確定,因為我沒有去平台上看過(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96頁背面至100 頁背面)。⑵復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本來在榮騰保代公司擔任行政,負責計算業務員獎金及薪資、處理保險案件及客服服務。榮騰保代公司負責人一開始是陳宥騏,後來變更為陳為榮。我於102 年到榮騰公司擔任出納,我本來職稱為會計,負責出納即以轉帳匯款方式匯給各會員每週可領取的獎金,獎金多寡由金流部彙整,至於營運補助費及KEY 單中心之收件費都是金流部計算出彙整給我,而各營運中心及KEY 單中心可從電腦知道每月可領取的金額,他們會來跟我請款。另外我還負責廠商貨款的出款,我是依據物流部給的發票金額,由我統一匯款給廠商。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我2 個制度都有參加,我於102 年10月加入榮騰一局,當時我先買1 個單位4200元,於102 年12月又加購2 個單位,因為我看到很多會員加入,且公司也有報備公平會,我看到榮騰公司有推出榮騰一局,我買1 單位稱為母球,每月繳納4200元購買子球,公司會再送1 顆公球,母球、子球與公球再排隊等領錢,【我是因為每顆球滿局都可以領到12萬我才加入】,且基金有風險,且若我在公司每月繳錢還有商品可以拿。【若每月花4200元所取得之球滿局後沒有12萬我不願意加入,因為我的重點放在12萬,不過公司規定一定要買產品才會符合公平會的規定】。榮騰一局目前獲利我沒去算,但印象中從106 年開始,我就有好幾個月領到的獎金都多過於重銷的4200元,因為每週領到的獎金有時領到的獎金幾千元,有時幾百元,都是匯入我的帳戶,有時也不會領到。我不確定有幾顆球滿局了,應該是3 、4 顆已經滿局每球領到12萬,因為不是固定領錢,所以很難算出獲利率,不過每顆球都可以得到12萬。我於106 年12月加入榮騰二局,陸續在3 個月內買5 顆球,每月要刊登廣告,我找我父親的鑄銅鑄鋁工廠、朋友要拍賣的商品,我就幫他們刊登,我刊登第1 次後就沒再換過廣告,第1 個月繳納5500元後,也是按月要重銷5500元,榮騰公司也會送1 顆公球,滿局後可以獲得10萬點,點數可以1 筆1 換成現金新台幣,但領現金時要先扣稅,我繳納3 、4 個月後就不用再支付重銷的錢,因為領到的紅利點數足以支付每月要重銷的錢,且重銷扣的點數打9 折,只要扣5000點,我已經於107 年3 月初領到第1 顆滿局的10萬,我個人沒有刊登廣告之需求,我是因為要加入榮騰二局為符合資格,所以才找廣告刊登。【榮騰網路公司的營業收入就只有會員每月繳的錢與新單的錢,並沒有另外再投資或跟廠商收錢】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一第46頁背面至48頁)。 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購買榮騰一局、二局商品,榮騰一局,我有排到期滿獎金,排了快兩年,我沒有算領回多少錢,我原本買三個球,後面又加兩個,我不是同時加入,所以是分開計算滿期的時間,幾個球滿期我忘記了,好像是兩個球,但不太確定。榮騰二局部分在106 年12月購買刊登廣告的部分,在公司的網站刊登廣告,公司的網站只有我們榮騰二局的會員才可以看到。我是案發之後才回去再看網站,因為我詢問同事在哪邊看,因為檢察官有問我這個問題,我這時候才上去網站看。我真的有刊登廣告,但是介面不一樣,我不知道在那邊看,我想說有傳送就可以了。我在調查局證稱,投資人消費目的只是為了符合重銷資格,每次重銷就是為了買球,達到將來要領12萬元的條件,並非針對商品本身,此部分應該說我們認為可以買商品又可以拿到獎金,是因為調查局是問我如果沒有商品我是否還是會每個月花4200元投資,為了要得到最後12萬元獎勵金,我說會,所以我才會在筆錄這樣陳述。調查局詢問我,同樣產品經過比價後係650 元,價格差距高達3550元,為何寧可透過這個網站以高額價金去購買,反而放棄以其他購物網站購買,我才回答我的目的是要領12萬元,並非針對商品本身,此部分以我在調查局陳述為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3 至316 頁);榮騰公司的主要營收收入為會員繳的錢、金馬團購網的收入,就這樣子。會員每個月繳的錢,金馬團購網跟一般團購網一樣,任何人都可以上網購買團購網的物品,我們公司有從購買物品中賺取差價,每個商品都不一樣,團購網部分是資訊部門處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我只有負責出款,就是廠商來請款,我付款。之前在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述,投資人是為了領取獎金才願意以每個月繳交4200元,僅取得700 元價值的商品,而投資人及公司也為了符合公平會要求,才設立榮騰一局的制度,又【投資人重銷的目的是為了符合重銷資格,以達到將來要領12萬元的條件,並非針對商品本身,之前我的陳述實在】。之前在調查局有陳述,榮騰公司營業額都是投資人所繳交的款項,並非提供任何服務所創造的收入,【自我於102 年擔任財務長迄今,陳為榮並沒有將民眾投資的款項進行任何投資,都把錢留在公司戶頭內,當時所為陳述實在】。有關於營業收入,包含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當時所有的參加會員及繳交的款項,都在公司的電腦裡面可以查詢得到,公司電腦查詢有關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所有會員及相關繳交款項的數字,我們是以實際確定單,去申報所得稅,有發票上傳實際去國稅局申報的為主,有的訂單後來會員決定不要了,會以實際付費有出貨有開發票申報國稅局的為主,正確的數字申報完畢會登錄到電腦裡面。我們公司有分公司系統的電腦及會計部門的電腦,以實際國稅局申報的為主,這部分會登錄到我們會計部門的電腦,會計部門電腦是正確的。依據調查局搜索扣得公司會員名單、相關投資款項內容裡面的金額,依據證人陳冠邑證述,這些都是公司所確認的款項,對此沒有意見。(問:之前陳為榮有提及他對於榮騰一局金額沒有意見,榮騰二局要以401 報表為主,但你方稱資料都有登錄在會計電腦上,所以查核到的數額應該沒錯,是否如此?)對。(問:你方稱的購買商品成本,你之前在檢察官訊問時提及一開始成本700 元,後來降為490-520 元,為何有490 、520 是含運費及不含運費差別,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75 至384 頁)。 ⒏證人呂美瑩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在榮騰公司擔任金流部部長兼督導長,業務內容為銷帳、會員獎金結算,主管是總經理陳為榮,榮騰公司主要營運業務內容為多層次傳銷,對於榮騰公司之制度一(每單位4200元)及制度二(每單位5500元)均知悉,獎金與紅利金額、球權、點數及按層領取紅利制度是總經理陳為榮設計並決定,榮騰公司會員按月重銷之目的是為維持會員資格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三第181 頁背面至182 頁)。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自己有購買榮騰一局或二局商品,榮騰一局我大部分是購買保健食品、化妝品,我有滿局領到獎金,一局部分是兩顆母球(兩單),都已經滿局各領回12萬元,多久獲利不一定。榮騰二局有購買四單,一單價格5500元,其中兩單已經滿期,可以領回各10萬點,可以換成現金,一比一兌換,但我還沒兌換,暫時還沒想到要兌換,因為也可以去扣抵其他未滿局各球的會員金。榮騰二局主要是廣告刊登。我有廣告刊登之需求,我自己沒有商品,但是親友有需求,他們有做手工肥皂,我有幫忙他們登廣告,我有四個球,可以有登四次廣告,登手工肥皂廣告及朋友賣中古車的廣告。刊登部分限於榮騰二局會員才能刊登,可是廣告內部分只要在GOOGLE搜尋所有人都可看得到。(問:榮騰一局多久獲利12萬元?)時間不一定,約一年到一年半,詳細時間不記得。(問: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除了收取會員繳交款項,有無其他營利收入?)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1 至396 頁)。公司的榮騰一局、二局部分的金流,我有負責核對,榮騰一局跟二局相關的會員繳交的費用,都是在公司帳戶裡,有分不同的帳戶,我知道榮騰一、二局都是各一個帳戶,我們在訂購單上有提供帳戶,請會員直接匯入那個帳戶,訂購單上面帳戶會區分榮騰一局及二局的帳戶。榮騰一局在106 年11、12月左右停止招收會員,停止招收會員後,代數獎金仍然依照系統運作在發放,(問:你之前在調查局證述,你從100 年初轉任至榮騰公司迄今都是負責相同業務,主要是銷帳、會員獎金結算等業務,你所述是否實在?)是。(問:你方稱你負責的業務,包括核對會員匯進來的款項及銷帳,對於會員獎金結算的部分,你是如何結算?是否是依據你們的系統上計算出來的獎金發放給會員?)根據系統呈現的資料去發放獎金。(問:(提示107 年偵字11468 號卷一第156 頁背面)你當時在調查局時,調查員有提示給你看有關陳冠邑製作榮騰一局的年度比例、榮騰二局年度比例各一份,當時你回答你都是依據系統計算的獎金發放給會員等證述,是否實在?)是,我都是依照系統去發放。(問:(提示同上卷頁)在榮騰二局的獎金發放情形,你在調查局中陳述是否實在?)是。(問:你之前在調查局陳述,榮騰一局中你從公司事業手冊知道,公司會將會員繳交4200元其中的800 元撥為推薦獎金、700 元撥為代數獎金、300 元撥為收件中心的佣金費用,證述是否屬實?)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1至73頁)。 ⒐證人劉泳璇(原名劉山華)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的榮騰一、榮騰二我都有參加,因為我認同榮騰公司,且我在外面買東西並無回饋,榮騰公司每月重銷4200元,可以取得一顆球,球可以排入矩陣,排隊領錢,一顆球累積可以拿到12萬,我只有買一單位,即一顆母球,我約2 年前購買,目前已經領到第2 層;106 年10月開賣第一日我就加入榮騰二局,因為榮騰二局每個人加入單位有限量,所以我是陸續購買,非一次購買,我買5 、6 個單位,我沒有刊登廣告,我加入榮騰二局,將來可以排隊領錢,增加我的收入,且因為要求每月都要重銷,所以將來在矩陣排到時一定都可以領到錢,我第一顆滿局球已經拿到10萬點,印象中是107 年2 月滿局,但我沒換成現金,都留在裡扣抵其他單位要繳的錢(見偵字第11468 號卷三第227 頁背面至228 頁背面);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買榮騰一局的商品,榮騰二局我也有加入,一局部分我加入比較晚,印象中兩年左右我領到300 元,好像領過二階的1800元,這些都是一局的部分,每個人加入時間不一樣,應該是排到才領得到。二局我加入比較早,我有領到點數,我後來不是只有加一單,我想要等累積點數,所以當時才沒有兌換,榮騰二局滿局10萬點,我記得當時兌換現金可以換到九成即9 萬元。【我榮騰二局106 年10月開賣時就買了,在107 年2 月就滿局,那就是四個月,每個月5500元,就是22000 元,滿局可以領回10萬點】,以90% 計算,可兌換9 萬元,我所了解是會扣掉10% 的,但是什麼名目我忘記了,如果要換成現金大約只有9 萬元。我是一局加入比較晚,所以二局有這個機會我就跑在前面,有這麼好的制度當然要把握機會,所以我就加入了,當時加入榮騰二局我並不知道多久可以滿期,我只知道跑在前面會比較快滿期。我是榮騰二局有再加碼,所以我是用這10萬點折抵每個月繳付的5500元,折抵幾次我不記得了。我當時如果拿榮騰二局點數現金真的可以補貼榮騰一局,但是我發覺我再加單榮騰二局,會對我更有利,所以我並沒有真的拿榮騰二局點數現金去繳交榮騰一局的錢,而是去繳交我在榮騰二局所加碼的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93 至297 頁、第305 至306 頁)。 ⒑證人陳勇全(開發電腦程式設計之工程經理)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設計之榮騰公司電腦系統主要功能是會員管理系統,包括會員管理、訂單管理、獎金計算、產品管理,目前主要設計2 種系統,每個月繳交4200元的獎金制度稱為「第1 局」,自103 年推出,是我設計。後來在106 年推出「第2 局」,每個月繳納5500元,也是要發獎金。陳為榮曾向不特定民眾推出,每單(或稱母球) 每月繳交4200元之榮騰一局方案及每單(或稱母球)每月繳交5500元之榮騰二局方案,該等方案分別按層領取紅利,榮騰一局之紅利總額為12萬元、榮騰二局之紅利總額為10萬點(點數可1 比1 兌現),該2 系統由我及綽號「NICK」之陳冠邑負責系統設計、維護及更改,榮騰一局方案就是我剛稱的「第1 局」,榮騰二局方案就是我稱的「第2 局」,榮騰一局的投資方式是投資4200元參與榮騰公司購買產品,可獲得母球(1 單位),後每月重銷,除仍可獲得產品外,尚可取得一子球及公球(即買一送一概念),每球(不論母、子、公球)均排入公司之三角模型,再按層領取紅利,共7 層,依序為300 元、900 元、2,700 元、8,100 元、24,300元、72,900元及10,800元,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2萬元,當領滿12萬元,該球權即出局,另除前開獎金紅利外,每推薦1 人,依被推薦人之每月消費單數,每單尚可獲得推薦獎金800 元及公球數,但推薦人可取得的公球數是需要推薦2 單,可取得1 顆公球。榮騰二局為參與民眾投資5,500 元向榮騰公司刊登廣告,即可取得1 母球(或稱單),若一次投資2 單,榮騰公司尚會贈送會員公球,亦需每月重銷,重銷時會再得到1 子球,每球(不論母、子、公球)均排入公司第二盤之三角模型,再按層領取紅利,共6 層,依序為900 、5,400 、5,400 、8,100 、2 萬4,300 及5 萬5,900 點,每球獎金紅利總金額為10萬點,當領滿10萬點,該球權即出局,點數可以1 比1 比例兌換現金,亦即可兌換10萬元,榮騰公司每週三結算點數,每週四匯撥會員應得點數至會員個人點數包,相關資料會由電腦系統跑出數據,再由電腦將點數匯入會員個人的點數包。在調查局中所稱的母球、子球、公球、點數、控球率等名詞,我所述均實在,我在調查局稱陳為榮真正的目的是希望利用榮騰二局方案增加公球數達到會員回潤時間加快,是依我根據陳為榮設計的榮騰二局方案制度判斷,因為陳為榮設計的榮騰二局方案,是當有投資人購買2 單位時電腦會產生1 顆公球,這顆公球屬於公司所有,投資人每介紹2 單,就可以取得原本屬於排列在前面的公司公球的所有權,而公球沒歸屬給其他投資人時,而屬於公司所有時,因此所獲得之獎金會再產生新公球,新公球所產生的獎金會依照它排列的位置往上算6 代給獎金,所以若適時的增加公球數量,的確會讓會員因為子球母球的排列組合受到影響,而提早取得領獎金的順序,我說的6 代就是指三角矩陣共分6 層。榮騰二局方案每1 期也就是每1 週發放的獎金,收進來的訂單金額與他發出去的獎金比例要維持在81至82.5,也就是說若每單收取5500元,要至少將其中81% 至82.5% 充作會員領取的獎金,這就是發放比。【榮騰公司主要營業都是每個投資人所購買的訂單,即會員每個月投入的4200元或5500元,榮騰公司發放會員每球可以獲得的獎金即從會員向榮騰公司繳納4200元或5500元購買產品之訂單金額而來】等語(他字6653號卷三第166 至169 頁)。 ⒒證人李秉鴻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的會員要簽署入會申請書、選定欲購買的產品、付款4200元,就可以成為榮騰公司的正式會員。加入榮騰公司的會員每月至少都要有一次的消費,重銷的意思就是會員為了要保有分紅資格,每月要消費一次,該次消費一次就要4200元。榮騰公司的營運方式有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方案,榮騰一局就是如果會員要加入榮騰公司,就要每月繳4200元,之後會員就可以在榮騰公司的7 個網路平台上架產品,上架產品就可以賣東西,該7 個網路平台是包括重銷區、VVIP區(即點數區)、加購區、績效區、消費回流區、金馬團購網及特約廠商,且加入會員後還可以每月在重銷區及VVIP區(點數區)的網路平台上選購一項產品,選了產品之後榮騰公司會給我們一顆球,新加入的會員得到的球叫母球,已經是會員的人,若有再重銷繳4200元得到的球就會叫重銷子球,母球每月需要重銷一次,子球不需要重銷,所以若是已經是會員的人,若連續兩個月都有重銷繳4200元,他就可以會獲得2 顆重銷子球,一個月會給一顆重銷子球,每顆重銷子球及母球上面都會有序號,序號就可以排隊領錢,排隊領錢的方式是按照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矩陣內排隊領錢。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矩陣總共分六層,第1 層領300 元、第2 層領1800元、第3 層領2700元、第4 層8100元,第5 層24300 元,第6 層就是12萬減掉前述5 層加總起來的獎金,一顆球最高分層可以領12萬,領完12萬這顆球就失效了。會員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榮騰一局,且新會員每月都有持續重銷,榮騰公司就會每月給該會員推薦獎金800 元。如果推薦2 人,或者會員自己推薦自己加購2 個單位,榮騰公司一樣也會贈送一顆推薦公球,該公球價值12萬元。榮騰二局方案是全球廣告商租賃平台,榮騰二局是在106 年12月17日推出的方案,新加入的會員每月繳5500元的廣告費才可以在該平台上打廣告,榮騰公司也會額外給會員一顆球分潤,每顆球的利潤是10萬元,一樣是分6 層領取,第1 層領900 元、第2 層領5400元、第3 層領5400元、第4 層8100元、第5 層2 萬4300元、第6 層就是5 萬5900元,合計6 層共10萬元,每球最多只能領到10萬元,領到之後該顆球就會失效,該球榮騰公司也會給序號,一樣也是依照榮騰一局之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矩陣內排隊領錢,會員只要推薦新會員加入榮騰二局,榮騰公司就會每月給該會員推薦獎金600 元,每推薦2 人或會員以自己名義購買2 個單位,公司一樣贈送1 顆推薦公球,只要依照序號排隊,一樣可以領10萬元。榮騰2 會員每月都一定要繳納5500元的承租廣告費,沒有續租就會喪失會員資格,會員所領到的球序號也就會失效,之後就不能領到10萬元。榮騰一局的會員費用4200元中,10% 是公司淨利、15% 是管銷費用、60.7 %是用來發獎金、14.3% 是給廠商請領商品的成本與利潤,60.7% 就是進入榮騰一局的水庫,用來發放獎金。榮騰公司自己沒有生產或是販售任何商品,所有產品都是廠商提供,他的成本就是平台維護費,還有員工薪水及水電,榮騰公司成本加利潤就是4200元中的25% ,60.7% 就是拿來發12萬及推薦獎金800 元。榮騰2 方案的會員費用5500元中,15% 是公司成本加利潤、85% 扣除稅金之後就是進入榮騰2 方案的水庫,用來發放獎金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88至90頁)。 ⒓證人李曉茹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知道榮騰一局方案就是只要加入榮騰一局的會員可以在榮騰的平台上買日常生活用品,加入榮騰一局會員的方式是每月要繳4200元,成為會員就可以購買一項的商品,也可以獲得一顆母球號碼,而在該榮騰公司的平台上每一項商品都是標示4200元,且若要持續成為榮騰一局的會員,每個月都要再繳4200元,會員繳該4200元在榮騰公司制度內,我們會把他稱為重銷,只要加入榮騰一局方案的會員,每個月都要重銷一次購買商品,且會員每個月重銷一次,又會再獲得一個重銷球的號碼。會員加入榮騰一局之後,就可以排隊領錢,排隊領錢的方式是分層數,第一層是300 元,第二層是1800元,第三層是2700元,第四層是8100元,第五層是107100元,會員的球只要碰到母球,就是排序到母球的下方就可領取該層的獎金,所以會員要記住自己重銷加入的日期及自己領到球的號碼。會員通常一加入,加入一個單位投資4200元,我們把他稱為一單,如果會員又推薦了自己或是他的朋友加入榮騰一局,也就是只要有人再繳4200元,就會是我們所稱之二單。會員只要推薦二單,就可以獲得一顆公球,公球就不需要重銷,公球也是可以按層數排隊領錢。排隊領錢的層數序號就是從榮騰公司的官網來看進度,會員也可以用自己的帳號密碼登入官網,從組織查詢網頁,查詢所購得之球號1 序號,從進度表查詢序號位置。推薦會員加入榮騰一局可以獲得800 元,但被推薦人要再有重銷,推薦人才可以獲得該推薦費800 元。榮騰二局方案為刊登廣告平台,會員如果加入榮騰二局就可以在平台上刊登自己或是朋友的廣告,加入榮騰二局,每個月要繳5500元,並會獲得一顆母球,加入榮騰二局的會員每個月也是要重銷一次,重銷的費用一次也是5500元,且加入後又會獲得一顆重銷球,會員獲得該球也是分層領錢,總共分六層,每一層的球只要碰到母球,排序在母球下方,就可以領該層的獎金,跟榮騰一局一樣,都是看位置領錢,第一層會員的球原則上碰不到母球,所以若在第二層碰到母球就可以獲得900 點,第三層及第四層碰到就可以獲得5400點,第五層碰到可以獲得8100點,獲得該點數之後,點數可以拿來重銷。推薦自己或是推薦別人可以獲得600 點及一顆公球。該600 點可以累計。按照榮騰公司的制度,只要持續一直加入,每層的分層獎金都有領到的話,就是我們所稱的滿局,投資榮騰一局方案滿局後,總共可以領到12萬,投資榮騰二局滿局的話可以獲得10萬元等語(見偵11468 號卷三第71至73頁)。 ⒔證人李明貞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是因為希望可以獲得每球12萬、10萬之獎金,所以才加入榮騰公司】,我因此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我榮騰二局有買3 顆母球,我於106 年10月12日先買1 顆母球,於同年11月又再加買2 顆母球,榮騰二局是要繳納5500元買母球,每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1 個序號,榮騰公司會再加送1 個序號,印象中加送序號只有1 次,但陳為榮會再送空球到矩陣內衝流量,讓會員領錢速度變快,我第1 顆母球在第4 個月就不用再繳重銷費用,且我第1 顆球於107 年4 月就拿到滿局的10萬點,至於第2 顆子球與公球目前領到8100元的那層,因為我都沒將點數換現金,都留在帳戶內扣滿月重銷之點數,目前我2 顆母球都不用再繳重銷費用,只剩1 顆母球要繳重銷費用等語(見偵11468 號卷三第101 至102 頁)。 ⒕證人曾琬婷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5 年2 月加入榮騰公司,【我加入當時覺得買產品將來可以送公球還可以分紅,我就願意加入】,我當時加入時就知道榮騰公司銷售之產品的價格比市價高,但我不知道高多少,我也沒去比價,但因為可以拿球,所以我才願意每月固定重銷4200元,榮騰網路公司就是規定一定要拿產品,因為要符合公平會之規定。我於106 年10月加入榮騰二局,我自己陸續買了10幾顆,也跟別人合夥買了10幾顆,有一些之前加入榮騰二局的球已經不用再繳每月重銷的錢,有些還要繼續繳,我自己購買已經有2 顆球已經領到第5 層了即2430元,另外合夥的球也有拿到2430元,每月投資5500元,主要還是希望拿到公球母球後投入矩陣,以獲取層級獎金,刊登廣告是因為榮騰公司規定,廣告只是附加價值,可以序號排隊領錢之分紅制度,所以我才想繼續加入,【是因為受到獎金制度之吸引,所以才會加入榮騰公司】,我把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當作保險概念投資,至於產品或刊登廣告對我來說沒差,我之前在李秉鴻上課時有抄到榮騰二局15% 是管銷費用,剩下的85% 是拿來發放獎金等語(見偵11468號卷一第197 至198 頁背面)。 ⒖證人李育丞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有投資榮騰公司的榮騰 一局、榮騰二局,我於105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一局,每月需繳納4200元買產品還會送序號,第1 個月的4200元是給我母球,之後每個月繳納的4200元會給我1 個子球序號,另外公司還會送1 個公球序號,印象中有我有領過2 個公球序號,之後好像就沒再送公球,但若有其他產品消費區花錢購買商品,公司還會送公球,所有的球可以排隊領錢,每顆球可以領12萬,榮騰一局我只有買1 顆母球。至於榮騰二局部分,我於106 年10月12日買1 顆母球,後來我又陸續買5 顆球,所以榮騰二我有6 顆球,因為我認為榮騰二局可以刊登廣告,且還可以獲利,每顆球將來可以領到10萬點,每點可以兌換1 比1 的現金。當時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主要是因為有獲利,榮騰一局網站所賣之商品,外面都看的到,且榮騰一網站的定價也比較高,是因為榮騰網路公司有送球,且將來每顆球滿局可以拿到12萬、10萬點即10萬元,我才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獎金發放來源都是會員繳納的4200元或5500元,做為支付之前會員到期之紅利,這是說明會時講師說的。至於獎金發放方式是按照序號,序號投入三角矩陣中排隊,其獎金領取方式我在調查局已經講很清楚了。榮騰一局目前第1 盤我已經領到1350元,詳細獲利情形詳如調查局筆錄,榮騰一局我之所以領比較少,是因為我加入時間點比較晚。【榮騰二局我參加的時間比較早,於106 年10月12日開盤的當日我就購買,所以在107 年4 月12日我的第1 顆母球已經領到10萬點,且我在繳納2 個月後,第3 個月後就不用再拿出5500元重銷】,滿局後扣除所得稅後只剩下9 萬點,但我沒全部實際兌換現金,我有分2 次兌換其中2 萬點,因為我是李秉鴻的員工,所以李秉鴻只扣5%的手續費,所以我只拿到9500、9500,其他的點數我一部份拿去作為每月扣點數的重銷單位,其他部分留在榮騰公司,我想要作為未來支付重銷的費用等語(見偵11468 號卷一第203 至204 頁)。 ⒗證人陳穎琦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在103 年4 、5 月加入榮騰一局,繳到107 年4 月份,目前我領到分紅約十幾、二十萬,不包含我個人的薪水。他們說每一個序號就是可拿回12萬元,4200元裡面就是有部分分紅獎金。介紹人入會有獎勵制度,每月每個會員都有800 元,【加入榮騰一是因分紅制度吸引我】等語(見偵11468 號卷三第88頁至背面)。 ⒘證人陳梅香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2 年就加入榮騰公司,一開始每月繳納3200元,可以取得產品與1 個序號,序號可以加入矩陣排隊領錢,每月都需要繳納3200元作重銷,又可以再取得1 個序號,每個序號最後可以領到12萬,我覺得這方式可以拿到產品又可以領錢,很吸引我,一開始我買1 球,我繳納3200元部分的第1 顆球在加入2 年半就拿到12萬,第2 顆球在3 年2 月時拿到12萬,第3 顆球在106 年底時拿到12萬,後來制度改為每月繳納4200元,我陸續買6 顆母球,我之所以會繼續加入是因為我已經拿到錢,我覺得獲利很好,1 顆球的成本是4200元,經過一段時間,就可以領到12萬,時間無法固定,要看當時流量,以我經驗,可能在2 年半就可以拿到,後來加入之人在103 年8 月間可能就要到7 年。【當初加入投資是為了拿到滿局12萬、10萬,才會每月重複消費及刊登廣告,但我必須強調的是我可以拿到產品,且通常加入後的第3 年就不用再拿錢出來重銷,我領到之獎金都足以支付每月重銷之4200元,約到第7 年就可以領到12萬,此獲利非常吸引我】。我有加入榮騰二局,於106 年10月12日一開始招攬我就加入,我買1 顆母球,後來陸續買20幾顆母球,因為我之前都已經陸續獲利,所以我願意加入,我榮騰二局的第1 顆母球在第3 個月就不用再繳重銷的錢,因為每個月領到的點數都足以支付每月要重銷的5500元,且重銷可以打9 折,只要扣5000點,【榮騰二局我第1 顆母球已經於107 年2 月初領到10萬點】,我並沒換成現金,我都留在帳號內繼續扣其他球之點數,點數可以1 比1 換成新台幣,但換成現金時榮騰公司會先扣稅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81至82頁)。 ⒙證人黃信夫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2 年10月開始投資榮騰公司,一開始買5 球,後來買比較多,【吸引我的是因為可以獲得一組號碼來排隊領獎金,最高12萬元,有分七層,4200元是第一盤,投資榮騰公司的第一盤,主要是它可以獲得一組序號排隊領獎金,而非商品,我們是為了獎金】。我從106 年10月12日開始投資第二盤,投資榮騰公司的第一盤或第二盤,每個月都必須繳重銷費用,否則會取消號。投資第二盤重點就是可以排隊領獎金,加入之後就是每個月都要重銷,每個月繳重新費都會有新的號碼,號碼領到12萬元後就隱藏起來,榮騰公司的事業手冊中有紀載會員繳納的4200元的如何分配,有些部分作為獎金的來源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16頁至背面)。 ⒚證人邱瑪麗於偵訊具結後證稱:從103 年間開始加入迄今,一開始我買1 球,我參加榮騰公司第一盤是買東西,一個單位是4200元,就會送一個公球,公球就是一組號碼,這組號碼就可以進入專利矩陣排隊領獎金,獎金分為七層,最高可以領12萬元,後來好像分為六層就可以領,但是每個月都要繳重銷費用4200元,每個月都會給一個新的球,如果沒有繳重銷費用,所有之前所獲得的球就會被取消,榮騰公司的商品實際價值不可能達到4200元,因為榮騰公司要有利潤,還有員工薪水、會員獎金,所以不會到4200元,我認為買東西的行為如果可以獲得額外福利,我就會選擇額外福利。106 年10月開始我加入第二盤投資,我買一顆球5500元,每個月都要繳重銷費用5500元,每個月都必須刊登廣告,我有刊登我的保健食品廣告,我沒有計算投資多少,我第二盤很快領到獎金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三第120 至123 頁)。 ⒛證人戴意臻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3 年8 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投資,是黃麟鈞介紹我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都有加入,榮騰一局我剛加入時買1 單,後來我產品上架的關係,所以陸續加買了14、15單,榮騰公司除提供網路銷售平台給我外,且也會有獎金,包含推薦獎金、代數獎金,但代數獎金是被動收入,被動收入與傳統直銷不同,因為榮騰公司不需要找下線,只要會員自己重複消費即可,重複消費後就會產生球的序號,就可以排隊領錢,原始報備是七層矩陣,現在壓縮為六層,1 顆球排滿後可以領12萬。榮騰一局是4200元乘以14、15顆球,榮騰二局是5500乘以41、42顆球。我已經成為營運中心負責人,營運中心每月獎金不一定,但我每月可以領補助費與收件獎金約1 至3 萬元。於103 年8 月加入榮騰一局約8 、9 個月時有拿到第一層錢,我在107 年4 月已經領到第四層8100元的錢,我自己所投入的球尚未滿局。我是106 年10月12日開賣榮騰二時就加入,我先買1 顆,因為每人有限量,後來陸續以我個人名義及心心企業社買到41單,【我第1 顆球於加入後4 至5 個月就拿到滿局的10萬點】,但我沒換成現金,留在裡面繼續扣點數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六第170 至171 頁背面)。 證人楊美淑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有參加榮騰公司投資,每月都要繳4200元,這是榮騰一局的部分,榮騰公司還會分紅,剛開始繳4200元取得一顆母球,每月要重銷4200元取得一顆子球,我於102 年剛開始時榮騰公司有推出買一送一的制度,每月重銷取得子球後,公司會再送一顆公球,我忘記多久後公司就取消買一送一的制度,一顆球可以領到12萬,我是因為榮騰公司有分紅制度,所以我願意每月重銷。我剛開始於102 年在榮騰一局就以我兒子涂景川買了3 顆球,涂景川的3 顆母球已經拿到滿局獎金。我也有加入榮騰二局,我共買了12顆,我於106 年10月12日榮騰二局開賣時就買了10顆,於106 年10月13、14日又各買一顆,榮騰二局滿局球只有一顆,榮騰公司發放獎金來源是每月會員繳納的4200元及5500元,一顆球成本是4200元,公司會給12萬獎金,榮騰二局部分是5500元,公司會給10萬獎金,但榮騰二局流量比較快,可以比較早領到錢。每月重銷一定要有商品與廣告是因為要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規定,且這是要報備的,這是榮騰公司陳為榮說的,且榮騰公司的事業手冊也有規定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六第177 至179 頁)。 證人許承宏於偵訊具結後證稱:103 年1 月9 日加入榮騰公司,每月固定繳納4200元,並選購一樣產品,該產品價值在外面市價約1500至2000元左右,會員也可以當廠商,但每月重銷4200元會有附加價值在於可以排隊領分紅,並參加榮騰網路公司舉辦的年中慶活動。排隊領分紅是加入會員時繳納的4200元是母球,接下來每月重銷4200元的會取得一顆重銷球,我當時加入時是1000元入會費,重銷費為3200元,重銷二個月就會送一顆重銷公球,後來公司改為重銷費為4200元,每月重銷除取得一顆重銷子球外還會送一顆重銷公球,所有球排入矩陣,排滿七層後,可以領滿12萬,後來七層改為六層,但滿局球獎金仍是12萬,陳為榮說領錢速度要看流量。我陸續買了共10顆球,我以我自己名義購買,榮騰一局部分我已經2 至3 顆拿到滿局球的錢,我103 年1 月9 日加入的第一顆滿局球是106 年5 月拿到滿局球,第二單加入的母球是在106 年10月領到滿局球的獎金,另外我還有一顆公球是在106 年5 月最先拿到滿局獎金,我目前都還有繳納重銷的錢,但我領到分紅的錢多於重銷費用,我計算分紅的錢有算入推薦獎金與KEY 單中心的KEY 單補助費。我有加入榮騰二局,106 年10月12日開賣時我買了1 單,後來陸續加買,目前有7 、8 單,加入時5500元、每月重銷也是5500元,推薦2 單送1 顆公球,還要刊登廣告,我有刊登我朋友公司的廣告,因為我自己公司產品不適合廣告,我是為了加入榮騰二局才刊登朋友公司的廣告,我是想獲利才加入榮騰二局。我第一顆球於107 年4 月初拿到滿局獎金10萬點,我沒換成現金,都留在網站內繼續扣重銷點數或加新單的點數,我目前重銷費用已經與分紅獎金已經差不多了,只要再拿出5000至5500元就可以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81 至182 頁)。 證人廖金村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5 年3 月參加榮騰公司投資,主要是因為有獎金可以領,我把它當成被動收入,因為加入榮騰一局後,一年後我一個月就領到將近 2 萬元 紅利獎金,我就相信榮騰公司,所以才會加入榮騰二局,但我沒廣告需求,所以我就將我退休前經營裝潢業的名片P0上去,其他廣告我就送給朋友去刊登,因為我目的也不是要刊登廣告,只是希望將來有獎金可以領。我榮騰二局於106 年10月12日購買第一顆球,106 年11月再加買2 單,我11月就不用拿錢出來重銷,裡面的點數就足以扣每個月的錢,我於107 年4 月初第一顆球就領滿滿局獎金。對我來說榮騰一的成本是一顆球成本4200元,可以領到12萬,榮騰二的一顆球成本是5500元可以領到10萬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74 至175 頁)。 證人林明輝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是擔任營運中心的職務,營運中心也是一般會員,最基本的是一般會員,一般會員招收到50單以上就可以變成K 單中心,底下的組織達到400 單的規模就可以成為營運中心。「制度一」是從103 年10月開始實施的,會員加入時需要繳納4200元給榮騰公司,然後會員就獲得一個在榮騰公司網站上刊登商品銷售的權利,如果有其他會員或一般民眾要購買這個商品的話,就直接在榮騰公司的網站上購買,然後販賣商品的會員就直接把這些商品交給榮騰公司,再由榮騰公司出貨給購買商品的人,另外,會員如果想要維持會員的身份,每個月都必須要再繳納一次4200元的會費,榮騰公司則在會員繳納第一次會費以及後續每次繳納會費時,都會贈送一個榮騰公司網站上販賣的商品給會員。「制度二」一樣是會員繳費給榮騰公司之後,獲得一個在榮騰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商品廣告的權利,但是繳款金額變成不論是第一次加入或是後續的每月繳款,都是5500元,加入「制度一」與「制度二」的會員都可以分得紅利。「制度一」的分紅方式是會員加入的時候會獲得一顆母球,這顆母球會擺入榮騰公司為所有會員設計的三角矩陣內,之後會員如果每個月繳納維持會員身份的費用(即重銷),或是介紹兩個新單的話,就可以獲得一顆子球,而這顆子球就會繼續擺入三角矩陣裡面,公司內所有的會員都以這個方式將自己的球擺入三角矩陣內,只要該名會員的母球或子球擺放位置下方集滿三顆球的時候(這三顆球可能是子球、母球或公球,且不一定是會員自己的球),這時候該名會員就可以領300 元,等到集滿第二層九顆球的時候,就可以領取900 元,等到集滿第三層27顆球的時候,就可以領取2700元,等到集滿第四層81顆球的時候,就可以領取8100元,第五層 243 顆球的時候,就可以領取24300 元,以這個方式來計算的話,一顆球就可以領取12萬元。「制度二」的方式,一樣是會員將球擺入三角矩陣內,擺法也都跟「制度一」一樣,只不過「制度二」的分紅金額變大了,第一層可以領取900 元,第二層可以領取5400元,第三層可以領取5400元,第四層可以領取8100元,第五層可以領取24300 元,第六層可以領取55900 元,總計一個球可以領取10萬元。依照我的計算,在「制度一」之下,會員加入之後大概3 年左右就不用再繳納任何費用,因為這時每個月紅利的回饋金額大約會等於每個月的會費,而從第三年之後,每個月的紅利金額就會大於會費,這時候就會開始獲利;「制度二」因為公司要加快流量,所以會依照會員的比例加入空球,所以會加速三角矩陣的累積,依照我的計算,如果依照「制度二」的流量,會員加入之後大約只要十個月,回饋的紅利金額就會等於每個月的會費,第十一個月之後,回饋的紅利金額就會比每個月的會費還多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183 至185 頁)。 證人蔡秀琴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參加榮騰公司的原因是因為我雖然每月都要重銷,但日後可以拿到每顆球12萬元之獲利】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一第189 頁背面)。 證人郭賢能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有加入榮騰公司會員,大約103、104 年加入,公司制度就是每月都要消費買東西,每 月要消費4200元,因消費後有獎金制度,我查詢後覺得還不錯就加入,每月消費4200元可選擇一個商品,大部分就是米、衛生紙等民生用品,每樣都是4200元,我購買東西每月就會獲得一組序號,序號有排序,但何時可照排序領取分紅,就我所知,每個序號都可以領七階,第一階300 元,第二階900 元,第三階2700元,第四階5400元,後面我忘記了,每個序號領滿12萬元分紅效力就消滅。有領到紅利15萬元左右,目前投資3 、4 年領回約15萬元。有加入榮騰二局,自106 年10、11月左右,要買自己可以放廣告的權利,刊登在榮騰網站,目前我有領到點數,但數量我忘記了,1 點就是新台幣1 元,也是大概繳了5 、6 期左右到107 年4 月。【榮騰公司網站上的民生用品沒有4200元的價值,我會加入原因是公司的獎金制度,以4200元買一個序號,可領到12萬元,我覺得可投資。若沒有獎金制度,不會以每月4200元購買榮騰公司商品或用5500元購買刊登廣告的權利】。推薦一個人每月可得推薦獎金800 元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05 至106 頁)。 證人張碧津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有投資榮騰公司的榮騰一局、榮騰二局,1 個序號滿局可以領到12萬,雖然在榮騰網路公司買產品的錢很貴,但我可以拿到序號,且還可以分紅,我是單親家庭,我也想賺錢,所以才加入榮騰網路公司,我覺得這很像互助會,大家互相幫忙,每個月都重銷,大家排隊領錢,我是因為有球可以領,且可以分紅,我才願意加入。榮騰一局投資情形是105 年9 月我買3 顆母球,後來陸續購買了約50幾顆母球,我每月都要重銷4200元,以維持會員資格,不然之前的球就無法領錢。後來於107 年3 月我需要錢,我就將之前買的母球賣出給朋友,連同母球附加的子球也一併給朋友,因為我很需要錢,我現在只剩下6 顆母球。我目前領到第1 層的300 元,因為我加入的時間比較晚,但我今年已經可以領1800元。榮騰二局投資情形是106 年10月12日一開盤我就買了7 顆母球,當時李秉鴻說榮騰二局的球跑得比榮騰一局快,可以比較快領錢,但我忘記何時沒再繳重銷費用,且點數我都沒兌換出來。【我當時是覺得每月繳4200元買4200元的產品就可以分紅,才願意加入】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一第206 至207 頁)。 證人賴榮春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有參與投資榮騰公司,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我都有參加,於106 年8 月我就加入榮騰一局買1 顆母球,榮騰一局運作模式是每月都要繳納4200元可以拿到1 個序號就是1 顆球,但要在網站上點選商品,因為在榮騰網路公司買東西以後可以等著領錢,所以我願意加入,滿局後1 顆球可以領到12萬。我於106 年10、11月間加入榮騰二局,我買了3 、40顆母球,我當作投資,我主要是為了投資,希望將來可以獲利,榮騰二局運作模式是每個月要繳納5500元,第1 個月繳5500元可以取得1 顆母球,也可以取得1 個序號,且每月重銷時榮騰網路公司還會送1 顆公球,所有的球都排入矩陣,經過六層排序後,可以拿到10萬點,1 點可以換1 元,滿局1 顆球可以領10萬元。【所有會員加入榮騰二局就是為了要投資,想要賺到錢,加入榮騰一局目的是因為投資可以獲利】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92至93頁)。 證人黃彗綺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有加入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我每月繳納4200元,是希望將來可以獲利,點選產品是因為公司規定一定要有產品,才符合公平會之規定】,雖然我知道產品價值根本不到4200元,我也覺得衛生紙1 箱要4200元很貴,但因為公司說4200元有一定比例要作為發獎金及公司營運之用,所以我可以接受,我因為我希望將來可以定期拿到獎金作為退休保障,有持續重銷榮騰一局之母球,因為不繳4200元,之前的權利會被取消,但因為後來我有陸續加入榮騰一局共9 顆母球,後來因為每月要重銷的錢壓力太大,所以我在107 年初有去李秉鴻那退掉3 個單位;榮騰二局於106 年10月12日我是先買1 顆母球,後來於107 年2 月時我已經買到17顆母球,我是加入第3 個月後所領到之點數就足以重銷當月的費用,我都沒換成現金,我都放在帳內繼續扣帳戶點數,後來因為加入了17顆母球,每月要繳納5500元*17 顆球的重銷費用,即將近10萬元,但我在107 年4 月9 日只有拿出1 萬1000元就可以支付當月17顆球所有重銷費用,因為107 年4 月12日我可以拿到10幾萬的點數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三第96至97頁)。 證人王月桂於偵訊具結後證稱:加入榮騰公司會員的時間大概是105 年7 、8 月份,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我2 個方案都有加入,加入榮騰一局會員的方式是每月要繳4200元,成為會員就可以,在平台上購買一項的商品,繳4200元就可以獲得一顆母球號碼,且若要持續成為榮騰一局的會員,每個月都要再繳4200元,若沒有持續每個月繳4200元,先前所獲得的母球序號就會被註銷,且無法領獎金。會員如果每個月都有持續繳納4200元,就可以又獲得一顆重銷球的號碼,領到該球號碼之後,就可以排隊領錢,依照三角矩陣分層領錢,第一層是領300 元,第二層是領1800元,第三層是領2700元,第四層是領8100元,第五層是領24300 元,但只要投資每單位總數最終可以領到12萬元。招攬會員加入榮騰1 有推薦獎金800 元,但如果你又推薦2 個人加入會員,成為二單,就又會獲得一顆獎勵公球,該公球也可以依照三角矩陣分層領錢,領的獎金如上開所述。12萬元的獎金的資金來源是會員每月繳納的4200元及廠商回饋給榮騰公司的分紅。我陸陸續續有領到300 元及1800元,我只知道我每個月都有在領錢,但每個月領到多少錢我沒有計算。我每個月重銷榮騰一局方案將近10萬元。榮騰二局方案是刊登廣告平台,會員如果加入榮騰二局就可以在平台上刊登廣告,加入榮騰二局,每個月要繳5500元,並會獲得一顆母球的號碼。加入榮騰二局的會員每個月要重銷一次,重銷的費用一次也是5500元,且加入後又會獲得一顆重銷球,會員獲得該球也是三角矩陣分層領錢,總共分五層或六層,每一層的球只要碰到母球,排序在母球下方,就可以該層的獎金,跟榮騰一局一樣,都是看位置領錢,第一層是領900 元,第二層、第三層都是領5400元,第四層是8100元,我記得最後一層是領5 萬多,最終可以領10萬元。招攬的時候講師有說最多一年就開始可以領第一層獎金900 元。我自己是在106 年10月份加入榮騰二局方案,我總共投資了約18單。推薦自己或是推薦別人可以獲得600 元。但要推薦至少二單位,至少兩單,就可以獲得一顆公球。公球也可以按照三角矩陣分層領錢。【我投資榮騰公司最主要就是要領紅利,我加入的原因除了有商品可以拿之外,還可以有紅利。如果榮騰二局沒有保證三年可以獲得10萬元,我就不會投資】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76至78頁)。 證人李瓊枝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有投資榮騰公司,一個月投資4200元買一球,榮騰公司會給我一組序號,每個月都要重銷,也就是每個月都要繳4200元,否則序號會取消,該序號日後可以排隊後分紅,總共是分7 層,第一層獎金300 元,第二層獎金1800元,第三層獎金5400元,後來的幾層的獎金多少我不清楚,因為我只有領到第一層獎金。4200元一球可以買榮騰公司網站上的商品,可是我們都知道那些商品不值4200元。我有參與榮騰公司第二盤投資,李秉鴻說一球要5500元,一樣會給一組序號,每個月都要繳納,否則序號會失效,該序號可以排隊領獎金,序號可以排隊分錢,應該也是跟第一盤一樣分七層,但是各層獎金我並不清楚,但最高可以領到12萬元,但是李秉鴻有說因為第二盤剛剛開盤,所以這一次投資會很快就滿局,領到高層的獎金,我是在106 年10月20幾號就買1 球5500元,後來在差不多11月底時,我又買了2 球,我投資第二盤,有領到獎金,我在106 年10月份加入第二盤買一球,在12月分得一筆獎金大約1 萬多元,可是我沒有領走,我請李秉鴻直接抵掉12月份的重銷費用與我加買2 球的費用,因為我們加入榮騰公司都會分得一組帳號,第二盤的投資都是以點數方式記帳,一點等於新台幣一元,所以我們所分得的獎金都是轉成點數,記在該帳號下,我直接沖抵後來要繳的重銷費用,剩下的都放在帳號裡面,並未領出,但我在107 年4 月份將我的帳號下的點數領出約4 萬元,購買榮騰公司的家樂福及王品餐點禮券。之前給的5500元就是在10月份買第一球,這次買的這一球是在107 年2 月或是3 月出局,我總共領了獎金10萬元,但是我都是累積點數,12月買的2 球都還沒有出局,但應該都領了幾千元的獎金,我也是累積在裡面。【我投資時的重點當然是分獎金為主,因為大家還是想賺錢。我在10月買第一球,過完年後我就領了10萬元】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09 至111 頁)。 證人張惠心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有參加榮騰公司,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均有加入。榮騰一局部分是每月繳納4200元可以獲得1 母球,之後每月重銷,可以分別獲得子球與公球,每顆球都可以排入三角模型,每顆球可以領12萬,領滿出局。於106 年12月左右加入榮騰二局,因為我想說可以分紅我就加入,印象中每月繳納5500元,好像要刊登廣告,我買了4 顆母球。【我是想要分紅,我不太在意商品是什麼。我只是將來要領紅利】,一定要每月重銷4200元才能保有會員資格,球才可以領錢。榮騰二局印象中我投資幾個月後就沒再出錢繳納重銷費,約第4 、5 個月後,可以領到的點數就可以支付重銷的點數了。榮騰一局部分是因為剛好有商品可以領,至於【榮騰二局部分我不清楚,我會加入只是要排隊領錢,且我也沒刊登廣告,我是請蕭安其幫我處理刊登廣告的部分,我也不知道為何一定要刊登廣告】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一第210 至211 頁)。 證人劉文豊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有參加榮騰公司的投資,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我都有參加,榮騰一局我陸續共參加34單,我第一單已經領到第三層,因為我還有推薦我太太與朋友,所以每月除每層分紅獎金外,還有領到推薦獎金,共2 萬多元,印象中我剛開始於104 年3 、4 月加的單已經不用每月再繳重銷的錢,每月領到的錢足以支付重銷費用。榮騰二局我於107 年3 月加入三單,因為榮騰二局人數快滿了,我就趕快加入。就我所知,會推出榮騰二局是因為有會員抱怨榮騰一局領錢速度太慢,所以才推出榮騰二局,榮騰二局的投資方式是每月繳納5500元,可以拿到一顆母球,接下來每月都要重銷5500元,取得一顆子球,我不確定公司有無再送公球,但若推薦二單會送一顆公球,所以我才買三單,因為我想要有推薦二單的機會,也是排入矩陣後排六層,滿局領到10萬,每一點可以等值換成現金,也可不換成現金,放在帳戶內扣每月重銷的點數,【我主要看重制度可以滿局每顆球領12萬,榮騰二局也是著重在日後滿局可以領到10萬元,產品只是附加價值,至於廣告,因為我根本還沒刊登產品】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五第182 至183 頁背面)。 證人余宗穎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於104 年12月22日到邱瑪麗的台北市的營運中心,加入會員購買第一顆母球,榮騰一局投資方式是加入的第一個月要繳4200元買母球,之後每月要重銷4200元買子球,公司會送一顆公球,直到107 年1 月就沒再送公球,每顆球都排入矩陣等著領錢,印象中剛開始的矩陣為七層,後來又改為六層,但滿局金額12萬均未改變,七層部分印象中每層可以分別領300 、900 、2700、8100、24300 、10800 元,六層部分我不確定,因為制度常在改變,所以我也不太瞭解,對我來說,【我希望將來可以領回12萬,至於每月可以領到什麼產品對我來說不重要,因為4200元可以選的商品都是日常用品,且品質都沒很好,要不是因為可以排隊領錢,我也不會想買】。我第一顆母球約在一年後領到300 元,我有3 顆球已經領到300 元,於107 年2 月開始領第二層的錢。我後來於106 年3 月間我又加買2 顆母球,我將自己當推薦人,另外也有推薦我朋友參加,若被推薦人每月有重銷,每個推薦人每月都可領800 元,所以我的推薦獎金為2 萬9520元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五第169 至170 頁背面)。 從而,除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人上述自白之供述外,復有證人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劉泳璇、陳勇全、李秉鴻、李曉茹、李明貞、曾琬婷、李育丞、陳穎琦、徐湘婷、陳梅香、黃信夫、邱瑪麗、戴意臻、楊美淑、許承宏、蔡秀琴、郭賢能、張碧津、賴榮春、黃彗綺、王月桂、李瓊枝、張惠心、劉文豊、余宗穎等人前開證述,既互核相符,且復有上揭事證可佐,應堪採信。故可知榮騰公司係以犯罪事實欄所述制度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約定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且係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而建立多層級之組織架構,傳銷商取得之推薦獎金、代數獎金及業績獎金等,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及他人所繳付之入會費、重銷費用,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回饋。足見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會員係以每月繳納入會費換取「母球」、「子球」、「公球」,並依「母球」、「子球」、「公球」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序領取紅利現金或點數獎金乙節,至屬灼然。 ㈤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共同推由陳為榮代表榮騰公司,或由各地區營運中心、收件中心不定期公開舉辦說明會,以「商品虛化」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之推薦獎金、分紅獎金等獎金方式,且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回饋,而係透過會員重銷或介紹他人加入之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人投資而成為榮騰公司會員,以達成違法吸收資金之事實,除上述證人之證述外,復有下列證據可資佐憑: ⒈依上開經認定為事實之榮騰公司事業手冊、榮騰公司宣傳文宣、流程圖、榮騰公司教戰手冊、榮騰公司行銷說明(如何經營榮騰事業)等資料,上開文宣記載說明,核與前揭被告陳為榮等人自承之獎金制度(包括代數獎金、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大致相符。觀諸上開文宣內容,在「如何經營榮騰事業」一文,宣傳排隊領錢、推介一單4200元享有800 元約19.01%(永遠的% ),每個月重銷每個月領800 元,推介2 單公司送一公球(每一公球可領12萬),代表推介一人有6 萬元,推介6 單自己不用花錢又可每月選購商品一份. . . 及成為KEY 單收件中心之資格為自己推介20單或自己直推10單,而直推下線也推介10單,晉升為KEY 單中心;成立營運中心之資格及相關補助或發放獎金等(見他字6653號卷三第8 至19頁背面),可知上開文宣內容所強調者,均係投資人如何排隊領錢,必須重銷及推介(薦)多少人(單)可獲得多少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如何經營可以快速獲利,每投資4200元及每月重銷即獲贈母球、子球,如推介(薦)2 單公司送一公球,上述每顆球球序號均可排入矩陣等著領錢之宣傳,全未提及得以獲得何等品質優良商品或勞務之權利,由此更可證明榮騰公司係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上開獎金制度,作為非法吸金之手段。再者,榮騰公司以犯罪事實欄所述制度方式,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約定給付顯不相當報酬,且係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或每月重銷之方式,並以名為購買商品或刊登廣告所獲得之母球、子球、公球排入矩陣,每球滿局後可分別獲得12萬元或10萬點,傳銷商取得之推薦獎金、代數獎金及業績獎金等,均來自於後續加入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或會員自己之重銷費用,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回饋,標榜即使本身不拉人入會、不推廣商品,也可排隊領錢,相關活動文宣對於商品之品質內容亦未著墨,均在說明如何藉由各種方案取得球數等事實。且從榮騰公司官網上重銷區之產品,如「金芙滋潤護膚液117ML 」產品標價為4200元,同期間刊登在「飛比價格」比價網站(http :// feebee .com . tw)之同一產品,市價僅650 元,與榮騰公司之售價差距達3350元之情(見偵字11468 號卷一第173 頁背面至174 頁),會員自不可能僅為購買上開商品而加入,又被告陳為榮自承:會員願意重銷加入公司制度主要原因有三個,第一會員可以享有每月的推薦獎金,第二有些會員是廠商還是可以銷售產品,第三是為了矩陣排隊領錢進來,我覺得會員會願意加入榮騰網路公司之制度是基於此三個原因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五第218 頁),被告巫政陞自承:我參加榮騰是為了獎金及商品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5 頁背面),被告黃麟鈞亦自承:我會加入就是著眼於這個制度下拉人加入的分紅獎金及推薦獎金,會員會因將來可以分紅所以才加入,所以只是因為產品而加入榮騰公司的可能性不高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二第3 頁、他字6653號卷六第84頁),復與上開證人劉宜姍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分見上開筆錄),可知會員參加榮騰一、二局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回饋,應甚明確。 ⒉再依105 年9 月24日榮騰公司台中地區說明會錄影譯文顯示:被告陳為榮於105 年9 月24日台中地區舉辦說明會時,向在場不特定人說明推薦6 個人可以用45000 元買到1 張榮騰公司股票,可以馬上用9 萬元賣掉,但等明年配息後再賣是10萬元,全台灣所有公司是我發股息最快,賣了之後還有半張股票、股息8000元、推薦獎金4800元,推薦6 人,一張 4200元可以賺9633元;推薦12個人可以買2 張股票,2 張又可以配1 張,用9 萬元賣掉,就沒有出錢了;依照真實數據作出的流量表顯示,現在加入榮騰公司會員者,第7 年多到8 年,就可以領到第1 顆球的滿局12萬元,並強調未來領錢速度會更快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87 至192 頁),可知前開台中地區之說明會內容,幾乎全為投資獲利之說明,而無關於產品項目、品質、功能等等之解說,一再強調推薦6 人加入會員,就可以45000 元購買1 張該公司股票、紅利獎金,並有很高之投資報酬率;且鼓吹在場之人加入,一段時間即可滿局,並未見陳為榮有任何說明商品內容或銷售真實商品之情形,由此足見榮騰公司之會員制度,確係以鼓吹會員投資而分享獲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甚明。⒊又依被告陳為榮與徐湘婷(即徐瑋勵)107 年1 月4 日通訊監察譯文所載:營運中心負責人徐湘婷在電話中詢問被告陳為榮,經過多久時間後,每月領的錢可以大於要繳的錢,被告陳為榮表示徐湘婷可以保證時間是1 年、加入是穩賺不賠等語(見107 年度聲搜字第4 號卷【下稱聲搜卷】一第128 頁背面至129 頁);在被告陳為榮與劉宜姍107 年1 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陳為榮稱:我們分2 種人嘛,第1 種人是有換現金的,第2 種人就是新竹物流等語(見聲搜卷一第142 頁至背面),顯示會員繳費加入,獲得球及點數,除球可依計算公式領取紅利外,點數也可換取現金;又在被告陳為榮與陳冠邑107 年1 月10日及25日、被告陳為榮與陳勇全107 年3 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當會員不再重銷時,其名下之公球、母球及子球均失效而無法領取獎金,但形式上仍在矩陣內累積獎金,此時經由程式設計將此等失效球所累積的獎金轉為產生流量公球再排入矩陣,流量公球本身累積的獎金再重新用以產生流量公球,被告陳為榮每週檢視發放獎金數及球數等流量,當發現會員領錢速度過慢時,即要求證人陳冠邑將流量公球的排入順序往後,使可以領錢的會員球往前,目的是為了讓每週發放的獎金佔收取的費用之比例維持在80 %以上,要讓會員領取獎金之時間能盡量提早,才能吸引更多會員投入更多資金加入新單。而被告陳為榮害怕獎金發放系統矩陣產生之球數太多而獎金發放流量過快,曾向證人陳勇全表示怕會失控崩盤而無法負荷之語(見聲搜卷一第137 頁背面至139 頁背面、第147 頁背面至148 頁、第187 至189 頁背面、);再依被告陳為榮與陳永泰107 年3 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陳為榮向其弟陳永泰表示:「這次的新單只有7 千6 百多,結果它跑了24萬號;那一排的空球全部領5 千4 ,我拷~如果說它現在這樣子拉下來,下來的時候,我自己都算不出來了,因為它什麼時候會跑到哪邊我不知道啊!如果跑到這裡的時候,它的空球率是很可怕的。7 千多顆24萬,等於32倍哎!」、「我原本這排的空球率,平均都維持在68點多,到現在目前假設我0000000 ,這排我現在目前站的空球率高達80點多;這80點多發揮出來的效益嚇死人了;所以說我們之前研算的計算公式,那算法都錯」、「大家砸錢都在12月、1 月、2 月、3 月,連續4 次砸錢都砸很多,我們現在都做到10幾億了;大家還有錢嗎?都被公司吸光了啦!哪還有錢;一個月4 億,發出去2 億多而已,快3 億啊,他們哪來這麼多錢,除非有新的客戶群;如果沒有新的客戶群,也不要讓他們受傷,讓他拿一點點回去就好了」等語(見聲搜卷一第190 頁至192 頁);依被告巫政陞與李佳宜107 年3 月9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得悉:被告巫政陞教導李佳宜實際目的是領取獎金、無意刊登廣告之榮騰二會員,形式上刊登假廣告來應付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要求:「隨便弄啦,妳沒賣東西,就用一個圖看他要幹什麼,假的啦,人家打電話給妳,妳就說現在沒貨、休息就好,我們大家就等領錢而已,這小事,公司是怕什麼,怕公平會打給妳,妳會講就好了,我就真的有在賣廣告,有刊廣告這樣而已」等語(見聲搜卷二第35頁至背面);依被告黃麟鈞與陳為榮107 年3 月1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得知:陳為榮告知被告黃麟鈞招攬會員時,可宣稱入榮騰一等1 年後,就不用再拿錢出來等語(見聲搜卷一第185 頁至186 頁),是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得悉,被告陳為榮告知徐湘婷、被告黃麟鈞可以向會員保證只要1 年的時間,每月領的錢可以大於要繳的錢、加入是穩賺不賠之情,且從上開譯文內容,大都是討論獎金發放系統矩陣球數、球速及獎金發放流量等事宜,且榮騰局二並非真正有商品存在,刊登廣告只是形式上要符合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要求等情。 ⒋再依證人陳冠邑自榮騰公司網站系統匯出之榮騰一局、二局收件中心、會員資料及年度比例報表顯示,榮騰公司榮騰一局至107 年2 月止,會員單號達6 萬498 單,投資金額達39億9743萬2772元,收件中心及營運中心共有252 個,發放推薦獎金5 億8384萬3100元,發放分紅獎金19億5292萬零300 元,發予收件獎金7821萬8128元,發予營運補助費5629萬8060元;榮騰二局至107 年3 月止,會員單號達7 萬3085單,收件中心及營運中心共307 個,投資金額為8 億8065萬3000元,發放推薦獎金1 億零195 萬零800 元,發放分紅獎金6 億114 萬8270元,發予收件金1592萬7990元,發予營業補助費962 萬9545元。榮騰公司年度發放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佔總收入投資金額之比例,在榮騰一局約為54 %至76.12%,在榮騰二局為81.65 % 至83.65 % 等情(見偵字11468 號卷一第60頁至背面、第83至84頁),可知上開獎金制度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紅利;又共同被告黃唯品曾以榮騰公司陳姓會員之帳號登入榮騰公司網站,用以計算該會員之投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當時該會員入會30個月,共取得1 顆母球、29顆重銷子球及21顆重銷公球,未取得推銷公球,購買汽車獲得消費回流公球30顆,購買滿局區產品獲得10顆滿局公球,買特惠區產品獲得2 顆特惠公球,總計支出14萬4000元,共領回28萬8600元,等於多領回14萬4600元,以此計算年報酬率高達40.16 %。又被告黃唯品曾以106 年7 至9 月榮騰公司所推出之自己或推薦他人購買30單,加送榮騰股票1 張及出國旅遊1 人次之獎勵活動,以6 年滿局為假設,計算投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算得實際共需支出539 萬4000元,可領回共2 億5920萬元,是實際支出金額之48倍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38至39頁背面)。對於上開黃唯品於偵查時稱她投入的錢跟最後領回的金額有48倍或30倍以上之語,被告陳為榮不僅未否認此說詞,反而稱「那是能力強的人可以達到」之語(見聲羈字240 號卷第27頁),可知對於如此高之投資報酬率,為陳為榮所認同。又榮騰二局之投資報酬率,依被告黃麟鈞上開證述,有人每月繳納5500元,第3 個月後第4 個月就不用再繳,等領10萬元等語;證人劉宜姍於上開偵訊具結後證稱:106 年12月加入榮騰二局,107 年3 月初領到第1 顆球滿局的10萬等語;證人劉泳璇於上開偵訊具結後證稱:106 年10月開賣就買了,在107 年2 月就滿局,那就是四個月,每個月5500元,就是22000 元,滿局可領10萬點等語;證人陳梅香於上開偵訊具結後證稱:於106 年12月一開始招攬我就加入,榮騰二我第一顆母球已經在107 年2 月初領到10萬點等語;證人戴意臻於上開偵訊具結後證稱:我第一顆球於加入後4 至5 個月就拿到滿局10萬點等語;證人李瓊枝於上開偵訊具結後證稱:我在10月買第一球,是在107 年2 月或3 月出局,領了10萬元等語。是依上開證人所述,榮騰二局第一球如果在開賣時即買入,大概最快在四個月即可拿到滿局10萬點,換算年利率高達1063.636% (年利率單利計算式:本金× 年利率×期間=利息,投資22000 元,4 個月獲得10萬,則 22000 ×年利率% ×1/3 =利息(100000-22000 ),故年 利率% =(78000 ÷22000 )×3 =1063.636% )。而對照 103 至107 年間銀行業之一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平均為年息1.40% 至1.04 %之間(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可參台灣銀行網頁資料https ://www .cbc .gov .tw/lp .asp?CtNode=1166&CtUnit= 665&BaseDSD=7&mp=1 ),足見以當時之市場行情觀之,榮騰公司上開獎金分紅制度係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是被告陳為榮之辯護人辯稱:榮騰一局滿局代數獎金領到12萬,或是榮騰二局滿局代數獎金領到10萬元,榮騰一局所繳交入會金與重銷金,平均大概七年可以領到滿局獎金,總共榮騰一局是繳交352,800 元,榮騰二局是繳交462,000 元,但是最終也領回12萬與10萬元,換算利息利率,月息均不到1%,況且這個計算法是滿期之後返還352,800 元及462,000 元,每個人並沒有領到獎金與顯不相當的重利云云,顯與上開事實不符,尚無可採。 四、認定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就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犯意聯絡及共同參與實施之理由: ㈠被告陳為榮及其辯護人辯稱:該公司有買賣商品行為、沒有固定時間可領固定利息、合法發放獎金、沒有還本,故無違反銀行法規定;推薦獎金及代數獎金之制度,公司都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且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意認可,會員並無再招募其他會員之義務,故無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云云,此部分之辯解均為本院所不採,理由已分述如上。被告陳為榮於調詢、偵查中亦供承:其為榮騰公司負責人、總經理,附表所載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之投資制度均由其所構思設計,,榮騰一局會員繳付的4200元中,至少有60%至65%作為發放獎金之銷售獎勵,15%至20%為進貨成本,15%至20%為營運費用;榮騰二局收的5500元,偵訊稱至少是60至65% 拿來發獎金,含獎勵則至70% ,調詢則稱控制在80幾% 之間之語;又其可公球控制發放獎金的速度流量,其使年度發放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等獎金佔總收入投資金額之比例,詳細說明已如上述。可知被告陳為榮係榮騰公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經營決策者,負責規劃設計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並負責上開投資內容之經營策略甚明。 ㈡被告陳宥騏雖坦認有擔任榮騰公司的監察人,負責人事、員工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否認其為榮騰公司的總監、否認有與陳為榮共同經營榮騰公司、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宥騏於調詢時自承:我與陳為榮於99年12月31日成立榮騰公司,資本額為50萬元,目前已增資至3 億元,我擔任總監職務,負責行政教育管理業務迄今,榮騰公司由陳為榮創立並擔任總經理一職,我擔任總監等語;復於偵訊時供承:我在榮騰公司擔任總監職務,工作內容為內勤、行政人員的教育、管理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1 頁背面、第47頁背面),可知被告陳宥騏自承為榮騰公司總監,負責內勤、行政人員的教育、管理事宜,且依其如前述調詢及偵訊時供承之內容觀之,其對於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二局之制度均知之甚詳。 ⒉共同被告陳為榮於偵訊時供稱:黃淑芬製作之財務報表是要給陳宥騏看,我知道財務報表要給陳宥騏看,因為我不管錢,不過我覺得這麼多的報表陳宥騏應該不可能全部看,若要撥款,黃淑芬可能會跟陳宥騏報備一下,讓陳宥騏瞭解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五第218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財務報表黃淑芬一定知道,2 個月的財報一定會給陳宥騏看、給陳宥騏簽名,陳宥騏一定要簽名,就這麼單純而已。系統所有撥款陳宥騏根本管不到,所有出項都是我批之後,黃淑芬匯完款以後,才會跟陳宥騏報備,我們財務報表一定要讓陳宥騏知道,我跟黃淑芬說妳弄完以後,去跟陳宥騏報備一下,我不管帳,我回到家我太太陳宥騏會問我,因為我不管錢,我就叫黃淑芬撥款完跟陳宥騏講,因為出帳各方面都是在黃淑芬身上,所以才要黃淑芬跟陳宥騏講,如果陳宥騏有問,叫黃淑芬跟陳宥騏說明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6 至157 頁)。依共同被告陳為榮之上述證述,可知榮騰公司之財務報表要給被告陳宥騏檢閱及簽名,是被告陳宥騏對於榮騰公司之財務狀況有審核權,對於該公司的實際經營權有與陳為榮共同參與之情。 ⒊證人黃淑芬於偵訊具結後證稱:陳宥騏是總監,管理內勤人員,比如說行政人員的教育訓練,每個禮拜都會上來開會教我們一些東西,引導我們一些正向的觀念。財務長是106 年陳宥騏將各部門重新命名,本來公司只有區分物流、客服、會計(含出納)、銷帳,後來陳宥騏將榮騰公司的各部門的業務、名稱重新劃分,區分為物流部、客服部、會計變成財務部、銷帳變成金流部,另外還有資訊部,各部主管稱為部長,我是財務部最大主主管,職稱就變成財務長,物流部部長是呂守富、客服部部長是范睿麟、金流部部長是呂美瑩,呂美瑩另外又兼職督導長,負責銷帳與計算獎金,資訊部部長吳信佳、另外還有執行長劉宜姍,劉宜姍負責營運中心、KEY 單中心到公司開的例會與資料準備、廠商接洽。陳宥騏在榮騰公司總監,負責榮騰網路公司人員的教育訓練,包括員工工作態度、激勵我們,教育訓練的課程不一定,由陳宥騏準備,陳宥騏不會每天都進辦公室,但每週都會至少來榮騰公司1 次以上,另外我每週出款給會員的獎金、支付廠商之貨款及其他雜支費用,我都要印出紙本給陳宥騏過目,讓陳宥騏知道榮騰公司每週總支出為多少,但在我給陳宥騏看過紙本前,我都已經出款完成,因為我在出款前都會告訴陳為榮,陳為榮同意後我就會出款,至於出款後我還是要將相關出款報表給陳宥騏看,若陳宥騏就某特定出款項目有疑問時會問我,我再解釋給他聽,陳宥騏是要暸解榮騰公司的財務狀況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97頁、偵字11468 號卷一第46頁背面至4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在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陳為榮及陳宥騏為因應業務量增加,將我調至榮騰公司擔任財務長之陳述實在,陳宥騏會與陳為榮共同決定要我擔任財務長,應該是他們是配偶,是他們的決定。榮騰公司會計表冊部分我會做,陳宥騏有上來我會拿給她看,她有時候看不懂,會詢問我總經理陳為榮有沒有看過這部分,我基於尊重我還是會把榮騰公司的報表給陳宥騏看。陳宥騏可能會談一些倫理道德跟正面能量的部分,和我們分享(見本院卷三第309 至311 頁)。是陳為榮跟我提到說他跟陳宥騏有一起討論、一起決定要我擔任財務長我在榮騰公司擔任財務長,擔任之前公司各部門有重新命名,可能公司人員愈來愈多,要做部門的規劃,會計部分變成財務部,客服還是一樣,另外現在是金流、資訊、物流、客服等部門名稱,決定重新命名是陳宥騏跟我們說的。我有把榮騰公司的表單給陳宥騏看,榮騰公司有關會員獎金、支付廠商之貨款及其他雜支費用,有列印給陳宥騏看,但不是每個東西都給陳宥騏看,當月的支出我會給陳宥騏看,支出部分就是總結報表(損益表),還有廠商的出貨的給我們公司我們支付貨款給廠商的部分,支出部分有包含會員獎金,這部分我也有拿給陳宥騏看,我是每個月都會給陳宥騏看會員獎金,這就是含在損益表裡面。我們內勤部分都是找老闆娘比較多,因為我都會印出紙本,每週我都會固定做那些報表,所以我才說每週,因為陳宥騏詢問的問題很少,不是完全沒有,如果陳宥騏有異議,我才會提出來,陳宥騏在樓下保險公司都會面試,都是由榮騰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部的經理面試,即使是榮騰公司的員工也是由榮騰保險代理人公司的業務部經理代為面試,他面試完會再給陳宥騏面談一下,榮騰公司的新進員工都有跟榮騰保險代理人公司業務經理曾亭予及陳宥騏面試。最後決定要上來榮騰公司的人員,陳為榮不會再做最後面試,也不會有榮騰公司的其他人員會進行最後面試。之前於107 年5 月14日偵訊稱榮騰公司是由陳宥騏重新命名,是由陳宥騏劃分,是陳宥騏跟我們講公司部門名字要變更,在談話時候陳宥騏有提到這是總經理陳為榮的意思。是由榮騰保險代理人公司的保險業務經理及陳宥騏負責榮騰公司員工的面試,陳宥騏顯然具有是否聘僱榮騰公司員工的權力。之前在調查局證述,在102 年間由陳為榮及陳宥騏一同決定讓我成為榮騰公司的財務長,並由陳宥騏決定我的薪資,我的薪資約每個月新臺幣5 萬元之陳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69 至381 頁)。是依證人黃淑芬之證述,被告陳宥騏是榮騰公司總監,管理內勤人員及行政人員的教育訓練、對於榮騰公司各部門重新命名、審閱財務報表及決定行政人員之聘僱及薪資等事宜。 ⒋證人呂美瑩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主要營運業務內容為多層次傳銷,陳宥騏是陳為榮的太太,她在公司擔任總監,業務內容是人事部份,包括任用管理、薪資,財務部分她會看財務長黃淑芬所製作的財務報表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三第181 頁背面)。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證稱剛轉任至榮騰公司時,薪水是由陳為榮及陳宥騏夫妻兩人共同決定,後來因為董事長陳宥騏在公司內主管人事業務,目前的薪水是由陳宥騏決定之證述是實在的。後來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陳宥騏是陳為榮的太太,她在公司擔任總監,業務是人事部分,包括任用、管理、薪資,財務部分她會看財務長黃淑芬所製作的財務報表,當時所述實在,當時有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71至72頁)。證人呂美瑩之上開證述,核與證人黃淑芬大致相符,應可採信。是對於榮騰公司人事之任用與管理、薪資決定及財務審核,均由被告陳宥騏負責,則被告陳宥騏確實有與陳為榮共同參與榮騰公司的實際經營權無疑。 ⒌又依被告陳宥騏與陳為榮107 年1 月2 日、4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陳宥騏對於陳為榮告知其有營運中心擔心達不到單數之情形時,被告陳宥騏告知陳為榮「你說那是電腦控制的啊」,且二人對於此月營運中心會員告知爆單之事相當開心,及陳為榮告知1 月4 日開紅盤,3000單37分鐘賣完之事,被告陳宥騏馬上說:「獎金1 萬元?」(見聲搜卷一第122 頁背面至123 頁背面、127 頁背面);又被告陳宥騏與陳為榮107 年2 月8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被告陳宥騏與陳為榮討論與該公司營運中心主管餐敘,對於參與人員有表示可否參加之意見,及被告陳宥騏會與陳為榮討論榮騰公司營運賣單狀況並給予意見,且會協助處理行政管理事務等事宜(見他字第6653號卷五第12頁背面至13頁、第14頁);再被告陳宥騏與陳為榮107 年2 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為榮向被告陳宥騏稱:「報告董事長,今天一切順利,2 千單賣完」,被告陳宥騏說「你不是說要3 千5...3 千」、「這個單量. . . 數量的部分我們就是做個逆向操作」、並支持陳為榮之決定稱「這樣就對了」(見聲搜卷一第165 頁至背面)。可知被告陳宥騏對於榮騰公司之經營內容及相關行政管理事務相當瞭解,與陳為榮討論後並能給予適當之意見。 ⒍再被告陳宥騏調詢時自承有以其與陳為榮經營榮騰公司之獲利,先於103 、104 年間,購置桃園市○○區○○路0 號16樓之1 之不動產,登記於被告陳宥騏名下;再於106 年9 月間,購買價款約8000萬元,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23樓之豪宅;於106 年12月間,以女兒陳祺雅名義,以650 萬元購買土地1 筆;又於107 年1 月間,以662 萬元租賃瑪莎拉蒂跑車1 部供被告陳為榮代步使用等情(見他字第6653號卷五第8 頁、偵字第11468 號卷一第145 頁至背面),被告陳宥騏使用其與陳為榮共同經營榮騰公司之獲利購置豪宅居住、耗資662 萬元租賃豪華轎車使用,則對於其有與被告陳為榮共同經營榮騰公司乙節,灼然甚明。 ㈢綜上,本件被告陳為榮係榮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經營決策者,負責規劃榮騰一局、榮騰二局,並負責說明該產品內容並藉以推銷;而陳宥騏負責人事之任用與管理、教育訓練、財務審核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並與陳為榮討論榮騰公司營運榮騰一局、二局賣單狀況,及給予意見,又其與被告陳為榮共同經營榮騰公司之獲利購買豪宅居住及耗費鉅資租賃豪華轎車使用,經營榮騰公司既均在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上開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對方之行為,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則不問其等對每一階段犯行是否均經參與,自皆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足見被告陳為榮與陳宥騏2 人對上開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及違法吸金行為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訛。 五、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3 人與陳為榮、陳宥騏2 人共同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㈠被告巫政陞部分: ⒈被告巫政陞於調詢及偵訊中自承:自102 年底加入榮騰公司會員,自104 年間起為榮騰公司之講師及經營榮騰公司之收件中心、營運中心,可額外領取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榮騰一局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郭賢能」、「范文杰」、「泰昌國際有限公司」、「黃明生」等多名會員加入;榮騰二局推薦「永康國際有限公司」、「徐千惠」、「陳瑞櫻」、「芙葵企業杜」及「練宸茹」等多名會員加入,共投入990 萬2024元,已獲得獎金及補助費共6020萬4320元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2 頁背面至4 頁),此亦有榮騰公司電腦系統所計算的金額及獎金資料乙份可佐(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5至65頁背面),是此部分事實自堪以認定。 ⒉又依前揭被告巫政陞於調詢供承:我認為會員可以因此領取紅利換取現金或折抵重銷費用,所以才願意在公司的網站上刊登廣告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50頁),及於偵訊時自承:榮騰公司會員重銷之產品價格一定高於市價,會員願意重銷之目的係為了取得序號排隊領取紅利,且被告陳為榮每月開會時會告知現有流量及預估多久時間可以領到第幾層之代數獎金,其再轉達予會員,被告陳為榮曾提過加入後約3.5 到4 個月會領到第一層之代數獎金等情。是被告巫政陞明知其之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應無疑義。 ⒊復依被告巫政陞與陳為榮多通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在所有對話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商品或產品之情形,更遑論提及商品內容特性及如何以販賣商品之情,而是一再討論球的推薦人、如何加單、可以賺多少錢、球的流量、開放多少單讓會員搶單、如何增加球速、開發新會員、公球不要那麼快上線、點數的好處、努力去推薦、重銷的好處、球的排數、榮騰一、二局賣單狀況等情,又陳為榮對巫政陞說「這局你賺的錢會比上一局的會DOUBLE啦」、「我幫你算,合起來,搞不好一億,我沒騙你」、「我預算下來,你一個月現在差不多賺600 萬,你舊的那邊賺300 萬,所以今年我預估你賺1 億,跑不掉的」、「我們的重銷球會幫這些新單往前衝」、「而且衝40幾萬球,要50萬球哎」、「3000單會讓我們重銷的設定往前推」、「你知道2 萬球可以做出多少球出來嗎?40萬多號喔!」等語(107/1/3 ,見107 聲搜字第4 號卷一第123 頁背面至126 頁、第127 頁至背面;107/1/4 ,見同上卷第128 頁、129 至132 頁;107/1/24,見同上卷第142 頁背面至147 頁背面;107/2/2 ,見同上卷第151 至154 頁背面;107/2/26,見同上卷第166 至177 頁;107/3/7 ,見同上卷第183 頁背面至184 頁),被告巫政陞亦自承「我參加榮騰一局是為了獎金及商品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5 頁」,又依被告巫政陞與李秉鴻107 年2 月13日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喔!4,000 單營運補助費就是36萬了。」、「36萬多,4,000 單就36萬了,不無小補啦!」、「嘿啊!球在領比較恐怖。」、「球在領比較恐怖,不過這營運補助費每個月有的啊!」、「嘿啊!每個月球我們都重銷啊!又放前面啊!所以不會壞啦!」、「重銷球領5,400 了耶!」、「重銷球領5,400 了?」、「第1 次的重銷球領5,400 了。」、「喔!恐怖。」、「我們第1 次結的重銷球已經結5,400 了。」、「下個月又5,400 、下個月又5,400 ,第3 次、第2 次重銷球900 。」、「喔~開始在添的時候就恐怖了。」、「喔!半年後在添,就恐怖了。」、「嘿啦!都過關了,因為我們一直加嘛!其實我們第1 次入單的都早就過關,第2 次也差不多快了!」、「都被我們榨乾了啊!呵呵…」、「哈哈哈…這有影啦!都被我們榨乾了」、「我早就防堵…我早就防堵這種的了,所以一直被我們榨下去,他們要套現就慢了。現在要跟你套現就是那種沒有加單的、推薦很多的,推薦很多又不加單的那種就會…套現。」等語(見聲搜字卷二第83至85頁);另依被告巫政陞與李秉鴻107 年3 月14日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董仔(指:陳為榮)叫我們硬要牽廣告,那造成很大的負面的壓力」、「這也有,這也有,「李厚珍」也有講到這,她說之前不用刊廣告,現在就要刊,我說本來就要刊廣告啦!現在硬性規定要刊,有的多單的人怎麼辦,我說先刊主帳號啊!不行我們都把它波一樣的啊!你們會員可以講,叫會員講,我們不要講,我們是key 單單位,我們不要講啊!因為我們的條例並沒有講說會員不能刊同樣的廣告啊!這樣不就解決了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嘛!」、「最主要還是一個重點,是因為領錢慢的速度啦!他們會怕啦!一局這樣會影響到二局,我覺得很貼切的,反應到現在最嚴重就是流量的問題。」等語(見聲搜字卷二第29頁背面至31頁背面)。再依被告巫政陞與李佳宜107 年3 月9 日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巫政陞告知李佳宜:「妳這種廣告有的沒有的,我很久以前就貼給妳們了,妳們要自己去用用就好了,很簡單,妳要再教下線」,李佳宜回稱「我不用教,我幫他們用用比較快」;巫政陞稱:「隨便弄啦!妳沒賣東西,就用一個圖看他要幹什麼,假的啦!」,李佳宜回稱:「假的這樣就對了?」,巫政陞稱:「假的啦,人家打電話給妳,妳就說,歹勢,我現在沒貨,就好了。」等語(見聲搜字卷二第33頁至35頁背面)。是被告巫政陞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有與陳為榮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明確知悉其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或會員重銷為主要收入來源,故被告巫政陞之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㈡被告黃麟鈞部分: ⒈被告黃麟鈞於調詢及偵訊時供承:自102 年10月加入榮騰公司會員,當時榮騰一之重銷金額為3200元,自104 年間起為榮騰公司之講師並經營榮騰公司之收件中心、營運中心,可額外領取收件獎金及營業補助費,榮騰一局我以大可公司名義投資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聚寶盆商行」、「榮譽企業商行」、「紫金國際有限公司」、「龍丞生技有限公司」、「榮譽實業有限公司」、王肖皖、邱淑貞、王振富及陳奕松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04 萬8,800 元、代數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收件獎金4336萬2,600 元及營業補助費877 萬8,980 元;榮騰二局我以大可公司、黃麟鈞名義投資總金為額137 萬6,000 元( 45萬6,500+5 萬+86 萬9,500),並推薦「四方企業商行」、「中美國際貿易商行」、「有賢國際有限公司」、「海天國際企業社」、蕭雪雲、卓莉萍等多名會員,獲得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2,000+7,800+17萬8,200 )、代數分紅獎金200 萬9,040 元(47萬8,080+15萬3,260 +137萬7,700 )、收件獎金9 萬4,950 元及營業補助費45萬2,205 元,共投入817 萬500 元,獲得獎金及補助費共2686萬9475元等語,此部分並有榮騰公司電腦系統所計算的金額及獎金資料乙份可佐(見偵字11468 號卷二第2 頁背面至4 頁,電腦系統所計算之金額及獎金部分見第8 至28頁背面),應可信實。 ⒉依前揭被告黃麟鈞於偵訊時供承:106 年12月14日推出「榮騰二」方案,因為陳為榮說第1 局會員領獎金的速度比較慢,會員會失去信心,會陸續退單,公司可以發放獎金的金額就越來越少,所以陳為榮說要設計第2 盤即「榮騰二」方案,將第2 盤收取的錢提撥一些至第1 盤去,增快第1 盤會員領錢的速度。陳為榮設計的「榮騰二」參加方式就是成為會員要成為榮騰公司的廣告商,會員要在網站上張貼任何廣告,每個月繳納5500元,可以刊登1 則廣告,並取得1 顆母球,接下來每個月要重銷5500元取得子球,子球排入矩陣中。「榮騰一」方案很多人確實要買商品,「榮騰二」方案是要獲取利潤,因為陳為榮對外宣稱獲利很快,至於為何要成為廣告商是因為要報備公平會需要有產品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120 頁背面至121 頁),則被告黃麟鈞對於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之傳銷方式完全不同,自有所認知與瞭解。且被告黃麟鈞亦知悉陳為榮設計榮騰二局之原因,是因為榮騰一局會員領獎金的速度比較慢,會員會失去信心,會陸續退單,才設計榮騰二局傳銷方式之情。又被告黃麟鈞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我不否認一開始大家都是為了賺錢,產品都是套上去的,也都要經過公交會同意,因為沒有產品會為反公交法等語(見107 年度聲羈字第241 號卷第14頁),是被告黃麟鈞對於公司販賣商品及刊登廣告,只是為了形式上符合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實際上非以銷售商品為主,知之甚明。 ⒊復依被告黃麟鈞與陳為榮107 年1 月2 日2 通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在所有對話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商品或產品之情形,更遑論提及商品內容特性及如何以販賣商品之情,而是一再討論「撥點數」、「單」,黃麟鈞問:「陳總,請教一下,我們這兩天那個14號以前還會撥點數嗎?」,陳為榮答以:「確定沒有,下次結算的時間是報表給你的期間,那時候才有給點數」、「看到明細就撥了!應該是星期三檢核啦!檢核沒有問題的話星期四就撥了!」,黃麟鈞問:「那如果說我現在想要點數也是要先買嗎?」,陳為榮答:「對,沒錯!馬上匯馬上撥」,黃麟鈞稱:「這樣明天早上我馬上來用,還有上百單!這兩天新單又不少」,陳為榮答以:「這一次可能不只你上百單,嚇死人這一次有3,000 多單存來」;及請教談論「領錢的機率」,黃麟鈞問:「我跟你請教,你那天說,我們是不是低於7 % ,一年內沒有領到錢的機率,你那天不是你弟弟在算說,我們這個公交會這個一年可以對100 % ,他說一年沒有領到錢的機率在這一盤低於7 % ,你是不是哪天說這樣?」,陳為榮答以:「不是啦!我們真的不要的狀況底下,一年之內啦!我們剛開始做的時候,不會有這麼多人不要啦!幾乎都有要啦!但是真的有退貨率,第一盤的,這個時候的退貨率應該是只有7 % 啦!他不要領4 要退的只有7 % ,剩下的應該都會繼續啦!不想漲的啦!」,黃麟鈞問:「他如果說這樣,比如我們這一排1.8 到2.4 個月,1 月4 日加的這3000單,接下來就是1594323 這一排,100 是4.5 個月嗎?」,陳為榮答以:「差不多」,黃麟鈞問:「在接下去那一排呢?」,陳為榮答以:「還不知道,看這幾個月的量,空球跑的量啦!」,黃麟鈞問:「這樣到最後他的情況會變怎樣?」,陳為榮答以:「越來越來越慢呀!但是最近都跑很快啦!因為現在就是人家會怕呀!怕說越來越慢呀,應該是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應該是擔心說什麼時候不用繳錢的問題,第2 個問題是1 年以後呢,如果說你還要的話就繼續。不要的話,球可以賣給公司,公司會回收,等於就這樣,通常一年以後不要,上線就吃掉了,根本就輪不到公司吃,因為他開始不用拿錢出來了。」、「對呀!因為他就不用拿錢出來了,你想說有人要加嗎?100 % 有人要加嗎?因為放銀行沒有利息呀!」、「如果說我們控球數比較慢,他就一年內(不用拿錢的機率相當高),如果控球數較大,他就一年後,控球做大,是上面的領快的話多的話,會繼續在自己複製在多2 個球,自己拿自己。」「喜歡找人的就希望不要這麼快啦!新來的人才會領的到啦!阿如果說如果說要快的話,狀況就是,傳銷的人希望快啦!我越領越多速度越快越好啦!」;及雙方討論「球號碼」及「排速時間量」,陳為榮:「因為它現在它以排數的時間量來做標準,那你看喔!從1 號跑到59049 只一個月」,黃麟鈞稱:「現在已經到60幾萬了」,陳為榮答以:「63萬號,那從頭到」尾只跑多久?兩個半月而已,其實沒有到達3 個月,是我們這一期我們不能順下去而已」、「我現在問你啦!視同強迫自己儲蓄,一年以後你做2 個抉擇,一個把它領回來,存起來了!利息有沒有比銀行高!比銀行高你就繼續,比銀行低你就贖回呀!」、「假設我一年以後我全退啦!我跟你說啦!上線一定想吃啦,因為上線有推薦公球、推薦獎金,他繳他的錢以後,這一顆又不用繳錢了,他等於賺了一顆。」等語(見聲搜字卷一第118 頁至121 頁);又依被告黃麟鈞與李秉鴻106 年12月28日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剛才在那我們不是跟陳總講,講「初四牌」(音)要怎麼「魯」(音),在那「燉」(音)這,我講3 天就沒單了。幹,現在講話怎會那麼準?你知道嗎?去年尾牙你有沒有去?你可以調錄影帶出來,陳總不知道是講14還是16億,我說沒有,20億,今年真的20億。」、「真的神準,我跟你講3 天就沒了,真的啦!照這氣勢。」等語(見聲搜字卷二第40頁背面至41頁)。是可知被告黃麟鈞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有與陳為榮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明知其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或重銷為主要收入來源,故被告黃麟鈞之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㈢被告黃唯品部分: ⒈被告黃唯品雖辯稱:我從沒有想到在榮騰公司賣東西和買東西是違法的,榮騰公司有產品和服務,非傳統的老鼠會形式云云,惟被告黃唯品因公平交易法案,於107 年3 月15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金上訴字第817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6頁),核與被告於調詢時自承於107 年3 月因經營優極網,涉及違法吸金,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定讞等語相符,是被告黃唯品對於公平交易法修法後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規定,自不能諉為不知。 ⒉被告黃唯品自104 年間起為榮騰公司之講師並以飛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成立榮騰公司之收件中心、營運中心,可額外領取收單獎金及營業補助費,且製作之榮騰行銷說明資料以招攬會員等情,且由被告黃唯品上開調詢、偵訊時之供承,可知被告黃唯品曾以榮騰公司陳姓會員之帳號登入榮騰公司網站,用以計算該會員之榮騰一局投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當時該會員入會30個月,共取得1 顆母球、29顆重銷子球及21顆重銷公球,未取得推銷公球,購買汽車獲得消費回流公球30顆,購買滿局區產品獲得10顆滿局公球,買特惠區產品獲得2 顆特惠公球,總計支出14萬4000元,共領回28萬8600元,等於多領回14萬4600元,以此計算年報酬率高達40.16 %。又被告黃唯品曾以106 年7 至9 月榮騰公司所推出之自己或推薦他人購買30單,加送榮騰股票1 張及出國旅遊1 人次之獎勵活動,以6 年滿局為假設,計算投資報酬率作為招攬依據,算得實際共需支出539 萬4000元,可領回共2 億5920萬元,是實際支出金額之48倍之情。 ⒊又黃唯品於103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員後,除以個人名義外,亦使用飛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飛騰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並以飛騰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6 ),黃唯品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521 萬6,076 元,並推薦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科穎有限公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取推薦獎金153 萬3,600 元、分紅獎金113 萬2,200 元。另於106 年10月12日起,又以個人及飛騰公司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二,並成為營運中心負責人,黃唯品以該等名義投資總金額計115 萬8,500 元(43萬9,500 元+71 萬9,000 元),並招攬林明勝、吳珮霈、魏群有、葉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8萬5,000 元(13萬2,000 元+15 萬3,000 元)、分紅獎金258 萬5,780 元(75萬8,150 元+182萬7,630 元),此有電腦系統所計算之金額及獎金資料可參(見本院卷五第357 至369 頁)。 ⒋依被告黃唯品與陳為榮多通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在所有對話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商品或產品之情形,更遑論提及商品內容特性及如何以販賣商品之情,而是一再討論推薦人介紹他人買賣榮騰一局的單位產生糾紛,包括賺獎金「每個都賺8 仟塊」、賺公球、賺紅包「成交賣股票什麼成交都有跟人拿紅包」等語(見聲搜字卷一第132 頁至133 頁),是可知被告黃唯品對於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有與陳為榮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知悉其收入來源並非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故被告黃唯品之上開所辯不足採信。㈣又依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人之自白,榮騰公司會員可得之「推薦獎金」與「收件獎金」,主要係藉由介紹下線會員,並使雙向直銷組織不斷擴充,或經由自己重銷而取得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被告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全未探討說明商品之品質特性為何、值得推廣銷售之處為何,及其合理利潤之計算方式,故榮騰公司公司前揭「推薦獎金」與「收件獎金」之取得方式,實有商品虛化而僅以介紹他人加入之方式獲利之情形無誤。益見榮騰公司給付獎金之標準,並非基於推廣商品之合理市價所得,且非以加入會員做為取得推薦商品資格之條件,凡此均與正當之多層次傳銷方式不合。㈤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人雖非榮騰公司之實際經營決策者,未必知悉榮騰公司之實際營運及財務收支情形,然其等為榮騰公司之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其等又分別負責於公開說明會對外講解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之投資及獎金制度,則其等對上開榮騰一局及榮騰二局之投資方式及獎金制度當甚為瞭解;復參諸黃麟鈞自承曾擔任高雄市多層次傳銷工會理事長(見他字6653號卷六第84頁背面),被告黃唯品供稱其之前已從事其他多層次傳銷商品之工作多年,且曾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遭判刑確定一節,已如前述,則其等就榮騰公司之「推薦獎金」與「收件獎金」之給付,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而與其他合法之傳銷制度不同乙節,當亦有所認知。是其辯護人辯稱巫政陞、黃唯品、黃麟鈞3 人根本沒有違法性認識一節,不足採信。 ㈥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及其辯護人雖抗辯榮騰公司之傳銷制度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准,並無違法之處云云。經查,榮騰公司確曾檢附事業基本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惟榮騰公司之實際經營方式是否有依核備文件之資料核實為之,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調查所得之各項證據資料認定之,非謂榮騰公司曾經報備核准,即可保證該公司經營全然合法,而無違法之虞,此為事理之必然。參諸前揭所述,榮騰公司之核備資料與實際運作情形既有上述不符之處,自難逕認該公司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係屬合法。再參諸上述證人證稱加入會員購買商品或刊登廣告主要係為了獎金,而非取得商品,亦無推銷商品之義務,益見榮騰公司之制度係屬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情形無誤。至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之辯護人辯稱:「檢察官起訴被告巫政陞等3 人不盡公平,因為全國一共有36個營運中心,只起訴被告巫政陞等3 人,另外33人都沒有被起訴,所以認為不公平」云云,因公訴人僅對主要營運中心負責人即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3 人提起公訴,其餘則已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對於未經檢察官起訴之其他營運中心負責人,依法無權審理,亦無權置喙,附此敘明。 六、犯罪所得之認定: ㈠按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㈢參照)。經查: ⒈依證人陳冠邑自榮騰公司網站系統匯出之榮騰一局、二局收件中心、會員資料及年度比例報表顯示,榮騰公司榮騰一局至107 年2 月止,收受會員投資金額達39億9743萬2772元;榮騰二局至107 年3 月止,收受會員投資金額共為8 億8065萬3000元。就此部分,被告陳為榮於警詢時稱:我對第一局的金額沒有意見,但我對第二局的金額有意見,我認為第二局的金額要依我們公司的401 報表為主,因為當時第二局在建置電腦系統時,有些單在鍵入的時候是打錯而沒有更正,可能會讓系統產生錯誤,問黃淑芬就知道前述系統資料是否正確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五第187 頁背面)。 ⒉又證人黃淑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自我於102 年擔任財務長迄今,陳為榮並沒有將民眾投資的款項進行任何投資,都把錢留在公司戶頭內,當時所為陳述實在。有關於營業收入,包含榮騰一局、榮騰二局當時所有的參加會員及繳交的款項,都在公司的電腦裡面可以查詢得到,公司電腦查詢有關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所有會員及相關繳交款項的數字,我們是以實際確定單,去申報所得稅,有發票上傳實際去國稅局申報的為主,有的訂單後來會員決定不要了,會以實際付費有出貨有開發票申報國稅局的為主,正確的數字申報完畢會登錄到電腦裡面。我們公司有分公司系統的電腦及會計部門的電腦,以實際國稅局申報的為主,這部分會登錄到我們會計部門的電腦,會計部門電腦是正確的。依據調查局搜索扣得公司會員名單、相關投資款項內容裡面的金額,依據證人陳冠邑證述,這些都是公司所確認的款項,對此沒有意見。資料都有登錄在會計電腦上,所以查核到的數額應該沒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83 至384 頁)。是榮騰一局之犯罪所得為39億9743萬2772元,榮騰二局之犯罪所得為8 億8065萬3000元,應可確信。故本件被告陳為榮、陳宥騏於本案榮騰一局、二局吸金犯行所得金額皆逾1 億元之事實,應堪認定。 七、綜上,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確實有上開共同違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法等犯行,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亦均有上開違反多層次傳銷法之犯行,渠等所為上開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為榮等5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參、被告陳為榮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為榮矢口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及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辯稱:伊發行股票跟轉讓股票,都有依法申報,及繳交稅金,沒有公開對外買賣,必須是伊公司的會員才能買賣,而且是獎勵用途,因此伊沒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云云。二、按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同法第6 條第2 項)。又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出售所持有前述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是依上開規定,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並未以上市、上櫃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股票為限,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公司股票、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均同受證券交易法所規範。如欲出售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而公開招募者,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三、依經濟部103 年4 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333266450 號函、103 年5 月16日經授中第00000000000 號函、105 年1 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533059790 號函、桃園市政府106 年6 月8 日府經登字第10690871280 號函、106 年7 月11日府經登字第10690909340 號函,暨各函所附之榮騰公司變更登記、發行股票股東股數清冊所示(見107年度偵字第11468號卷一第96至100頁、第101至106頁、第107至112頁、第113至135頁、 第136至141頁),榮騰公司之資本額及股份發行情形如下:㈠103 年4 月18日經核准登記增資、組織變更:公司名稱由榮騰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500 萬元,初次發行股數為50萬股。 ㈡103 年5 月16日經核准登記申請增資、發行新股:資本總額為1 億元,實收資本總額5 仟萬元,新發行450 萬股,由原有股東及員工認購,已發行股份總變為500 萬股,股東由陳為榮、陳宥騏、陳祺雅、傅奕貴4 人,增加為陳為榮、陳宥騏、陳祺雅、傅奕貴、黃淑芬、劉宜姍等6 人。 ㈢105 年1 月20日經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資本總額為1 億元,實收資本總額增為8 仟萬元,新發行300 萬股,由股東即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共認購150 萬股,另以鑑定價值1 億元之「公球重銷計算裝置開發技術」,作技術入股分次發行,本次以技術入股之150 萬股分別登記予陳為榮及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及徐美婷等人名下,已發行股份總數變更為800 萬股。 ㈣106 年6 月8 日經核准登記增資、發行新股:資本總額增為3 億元,實收資本總額增為1 億2 仟萬元,股息及紅利盈餘轉增資發行400 萬股分別登記予股東陳為榮等959 人(見偵11468 號卷一第116 至135 頁),已發行股份總數變更增加為1200萬股。 ㈤106 年7 月11日經核准登記發行新股:資本總額為3 億元,實收資本總額增為1 億6 仟萬元,新發行400 萬股,由股東即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及渠等之女陳祺雅共認購30萬股,另以鑑定價值1 億元之「公球重銷計算裝置開發技術」,作技術入股分次發行,本次發行370 萬元即370 萬股分配予被告陳為榮、其女陳祺雅及員工黃淑芬、劉宜姍、呂冠德、陳靖涵、孫珮玲、吳信佳、劉山華、呂美瑩、范睿麟、王詠玄、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名下,已發行股份總數變為1600萬股。 四、查本件被告陳為榮於榮騰公司在105年1月20日、106年7月11日分次發行新股時,指示榮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掛名以技術作價入股,並由陳為榮取得此部分發行新股之實際處分權後,陳為榮再推出股票認購活動,分別於105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直推6 單可認購榮騰股票1 張4 萬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記表,向各收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繳款和辦理過戶,要在105 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續」等文字;另於106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事業手冊上刊登宣傳「會員凡於活動期間(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股票總數900 張,每一人購買限制10張為上限」等文字,以上開方式向眾多會員或一般民眾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等情,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榮騰公司於105 、106 年各推出股票認購活動,在網站、事業手冊文宣上刊登廣告訊息等方式宣凡於105 年8 月27日至同年10月13日,每推薦6 單,可以4 萬5000元、5 萬5000元認購1 張榮騰公司股票,認購方式需於105 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間;及於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起至106 年11月30曰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再由各收件中心登記,經榮騰公司審核認購資格後,分別於105 年12月14至106 年2 月9 日間、107 年1 月16日至107年3月31日間完成繳費過戶之事實,此有榮騰公司股票購買開放登記之網頁公告--榮騰公司股票優惠認購活動之廣告(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8頁、第86頁、偵字11486號卷三第147 頁背面)、榮騰推六單重銷一次認購股票45000 活動登記表(見他字6653號卷三第20至23頁)、徐瑋勵購買股票憑證及股票(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228 至229 頁)、榮騰公司發行股票股東股數清冊(見他字6653號卷六第64至65頁)、榮騰公司106 年第2 次增資股票掛名股東名冊(見他字6653號卷六第65頁背面至66頁)、榮騰公司105 年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193 至207 頁)、106 年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同上卷三第208 至225 頁背面)、榮騰公司普通股股票影本1 紙(見偵字11468 號卷四第181 至背面)、榮騰公司普通股、增資股之股票影本、股票買賣契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附卷可憑(見105 年度他字第6653號卷四第81至85頁)。 ㈡被告陳為榮於105 年9 月24日榮騰公司中地區舉辦說明會時,向在場不特定人宣稱:推薦6 個人可以用45000 元買到1 張榮騰公司股票,可以馬上用9 萬元賣掉,但等明年配息後再賣是10萬元,全台灣所有公司是我發股息最快,賣了之後還有半張股票、股息8000元、推薦獎金4800元,推薦6 人,一張4200元可以賺9633元;推薦12個人可以買2 張股票,2 張又可以配1 張,用9 萬元賣掉,就沒有出錢了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六第187 至192 頁),又被告陳為榮於調詢時自承:我販售股票對象只有限定在會員,另每年會依會員銷售表現開放表現優良的會員認購我的股票。增資部分確實有成功辦理的經驗2 次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四第4 頁),及被告陳為榮於偵訊時供承:(問:之前榮騰網路公司增資之技術股,是否登記在員工名下,但事實上是你所有?)是,因為會計師說技術股要有一定人數,所以我就跟員工說,請他們認同這件事,技術股登記在他們名下,事實上都是我在處理,技術股都是我拿來作為獎勵用,一部份是以較低價格出售給達成某銷售條件之會員,一部份是用贈送方式給符合銷售條件之會員。(問:(提示劉山華所提供105 年增資及106 年增資登記在員工名下技術股之資料)有無意見?是否實在?)(經閱覽後)應該是。(問:當時決定技術股作為獎勵,是否知道可能符合銷售條件之會員會有多少人?)不知道,因為多少會員會達成公司所要求之銷售條件並不清楚,就我印象中贈送股票部分,贈送的時間、數量沒限定,但若以出售的話,通常都是年底做活動作為獎勵用,所以活動有一定期間,只要在這段期間內符合資格之會員都可以申請,以低於市價的優惠價格購買股票,至於銷售總量有無限制我忘了,但必須是會員,當時會員人數約有2 萬,但我不確定當時會符合這樣銷售條件之會員會有多少人等語(見偵字11468 號卷五第218 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有增資過,多出來的股份是給我自己,還有拿來作為獎勵會員用。(問:之前證人劉泳璇、黃淑芬、呂美瑩均稱,有被公司掛名作為股東登記增資後的股份,有何意見?)有這件事,技術股是這樣,我們申請技術股的時候,IDEA是我想的,但是執行一定要有人,這些人最少要14個人以上,我就問這些人願不願意登記,如果登記到時候收入1 張1 萬元,今天假設登記300 張,就有300 張收入,稅我出,但是如果要跟公司買的話,一個人有10張權利,多的沒有,一張3 萬元,願意買的買,不願意買就不要買,有掛名在員工底下。(問:你方稱有拿出來獎勵會員,是從登記在作為人頭股東的會員的股份拿出來獎勵,還是你自己所得增資股份拿出來獎勵會員?還是都有?)僅限技術股,第1 年度6 單、第2 年度12單、第3 年度24單,就可以無償認股。另外還有做獎勵,獎勵的話105 年跟106 年要推薦6 單、重銷兩次取得會員資格,才能跟公司認購,不是會員不能買。有兩種,第一種是送他的,另一種是買,要有資格,會員自己銷售6 單、重銷兩次,才可以跟公司認購,105 年是4 萬5000元、106 年是5 萬5000元。(問:是全部達成你所稱條件的會員都有來認股?)都有來認股,但我們有銷售的限量,有的人沒有買到,有達到標準的人的都有來買,因為報表我都會看。(問:無償認股的人,你方稱有限量,是指無償認股跟有償認股合在一起算?還是僅限於有償認股?)那是分開的,張數我不知道,如果認股就是用買的,我們有限定單數900 張,賣完就沒有了,無償的幾張我沒有記,也沒有去看。(問:卷內並沒有由公司無償贈送增資股票給符合條件會員之資料,有何證明?)我們沒有報備就被罰20萬元,後來這都有報備公平會,我們做任何事都要報備,有無包含獎勵股票我不記得,但我們這個都有報備,罰款科目有幾個科目我不知道,但是每一個細項我都一定會報備,拉公平會所有資料都看得到,需要的話我可以盡快提供。(問:有償認購增資股票部分,係屬募股的行為應經主管機關依照證券交易法的規定,申報許可,由會員有償認股有無向金管會申報許可?)沒有,因為我們剛開始做這個動作時,會計講公司法第267 條跟272 條裡面,他們取得這項資料,在2 年之內所有時間內都可以作業,公司法裡面有,我才敢做,可以作業就是轉讓,由我權利底下才可以出去,他不能作業說他自己私底下出去,我看公司法規定才做的。(問:縱然股份可自由移轉,你不是公開上市之公司,對多數會員以有償方式募股,仍屬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有何意見?)我今天收人家的錢,再把股份給對方,才是募股,但我在增資後才把股份賣給他,這不是募股。(問:你方稱只有會員才有認股的權利,是否如此?)是。(問:但劉泳璇之前在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卻稱,非會員也可以來認股,有何意見?)她絕對不是跟我買的,如果是股東他們自己賣出去的,這我都不知道。(問:你們公司有無股東名單?)有,可以提供。(問:股東裡面有無非會員?)這個要看,可以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9 至182 頁),依被告陳為榮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陳為榮自承有於105 年及106 年以資本及技術增資名義辦理增資2 次,增資之技術股登記在自己及借名登記在員工名下,並將榮騰公司股票部分出售給達成銷售條件之會員,是被告陳為榮有發行榮騰公司股票,並有出售股票之行為,應甚明確。 ㈢證人即榮騰公司辦理股務工作人員劉泳璇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我知道榮騰公司有增資,但細節不清楚,因為我只負責辦股票過戶,知道有技術股增資,且知道增資所取得之股票有掛名在員工名下,當初增資2次都有掛在我名下,第1次張數我忘了,第2次增資掛在我名下有300張,但我沒實際出資,但員工可以以優惠價3 萬元去認購股票,每位員工可以認購之張數不同,我可以認購1 張,所以我有花3萬元買1張股票,當時比一般市價便宜。卷附107年5月23日提供之1050119 技術股文件之內容是我於107年5月23日提供給貴署檢察事務官之資料,這包括榮騰網路公司於105、106年增資時所有股份之登記資料,該份資料所載股東姓名是榮騰網路公司之員工,除陳為榮是總經理外,其他都是公司員工,都是股票掛名的名單,我後來於107年5月29日有提供貴署更詳細資料,有將已離職、更名、員工自己可以購買股票股數都記載在內。卷附107年5月29日提供之股票過戶名單2份資料內容是以4萬5000元及5 萬5000元優惠價格購買股票名單,若每股轉讓價格寫45就是4萬5000元,這份應該是105年底所推出之活動,過戶期間不長,所以時間從105年12月14日至106年2月9日,另一份每股轉讓價格55就是5 萬5000元之意思,這應該是106年推出之活動,我都是在年底拿到資料,在107年我辦理過戶。提供上開股票過戶名單內,我已經排除會員私下買賣股票的情況,我是一筆一筆核對,我從價格去篩選,因為會員間私下買賣之價格為浮動,通常1比4萬5000與5 萬5000元高,再加上我會看出讓人是否為公司員工或股東,若是且價格符合4萬5000或5萬5000元我就會篩選出來,認定為因為公司辦理活動而轉讓之股票。我在5月23日提供106年會員申請認購股票核准之資料、5月29日提供105年會員申請認購股票核准之資料等語(見偵字11468號卷三第227頁至背面、第141頁至背面,107年5 月23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偵字11468號卷三第129至139頁、193至201頁,107年5 月29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同上卷三第202 至225 頁背面)。又證人劉泳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有增資過2 次,我印象中,第一次增資好像是有現金增資、有盈餘轉增資,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述榮騰公司股票得讓會員以45000元及55000元購買,是在之後符合若干條件的會員才有這種資格,我是之後才接這個股務作業,所處理的多數是會員,後來來辦股票買賣過戶的,會員也可以買股票是在增資之後,不是增資的當時,增資當時股票是給公司股東做股息,但後來會員也可以認股,至於我在偵查中所稱少部份非會員購買股票,有一件原本身分是非會員,他在辦理股票過戶,後來因為成為股東之一之後,他覺得朋友分享的很好他就加入成為會員了。榮騰公司有將增資股票借名在員工的名下,我有借名給公司登記股票,公司有問我們意願,我覺得OK,可以比較市價更優惠價格購買少數的股票,我有先借名,再用比較優惠價格購買股票,借名部分我沒有拿錢出來沒錯,陳為榮有問我有無意願提供名字將公司股票借名登記,我就答應了,在偵查中陳述一共掛名300 張股票是正確的,300 張股票事後有過戶給其他股東,好像有一部分是返還給公司,有將借名登記股票過戶給這些有資格購買股票的會員或是既有的股東。我記得有資格購買股票的會員,這個條件是會員每推6 單,要重銷兩次,就可以有這個資格以55000 元購買一張股票。當時借名的員工有少部份離職了,目前還有任職的有11個員工,這11人包含我。這兩次增資發行新股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程序部分我沒有參與,這要問黃淑芬。剛剛提到55000 元,符合條件的會員要成為股東的話,是由我這邊借名的股票轉移過戶,都有登記,剩下的都已經返還給公司了,也都過戶回、登記給公司,尚登記在我名下的股票都是我自己花錢取得的,還有包含增資配下來的股票股息。我在調查局確實有陳述「少部分係非會員購買,或有部分股票出售給非會員」,但我印象特別深刻就是這次,其他我真的不太記得了,我知道我之前是講少部份。我之前在偵查中提及當時增資兩次都有掛名在我名下,第一次張數忘記了,第二次掛名在我名下的增資有300 張,我有花3 萬元去買一張股票,當時陳述實在,我有在偵查中提供清單。我在偵查中提及106 年有規定,推薦六單重銷兩次就可以以55000 元認購股票,印象中105 年也有類似活動,是以45000 元認購,印象中每次都是活動所轉讓的股票應該都有在500 張以上,當時股票都是登記在陳為榮、陳宥騏及掛名員工,當時的陳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9 至292 頁、第296 頁、第303 至305 頁)。證人劉泳璇為榮騰公司股務人員,依其上開證述內容,其稱被告陳為榮將榮騰公司部股票開放給內部員工認購,另陳為榮有以技術股增資,除被告陳為榮取得技術股股票外,被告陳為榮商請員工幫忙掛名當技術股股東,幫忙掛名者可另以優惠價認購股票,員工將分配到的技術股又無償轉讓登記予被告陳為榮,共有2 次增資,分別以4 萬5000元及5 萬5000元價格提供予符合購買股票資格之會員購買股票等情,並有其提供之105 年、106 年會員申請認購股票核准之資料為憑,且與被告陳為榮前揭供述大致相符,核屬可信。 ㈣證人黃淑芬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有發行股票,任何會員,只要符合公司的獎勵辦法,就可以用5萬5千元購買優購股票,或者是當年度累計的單量符合規定,就會直接送股票,年終慶或尾牙也會摸彩送,員工也可以認股,公司會發股息給有股票的人等語(見他字6653號卷五第100 頁背面);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榮騰公司有增資,增資幾次我忘記了,之前在偵查中我有陳報相關書面。增資所發行的股票,可能股東自己私下有轉讓,公司只有在獎勵會員時才會把股票給會員,公司有活動、競賽,有條件的部分,會員如果達成條件可以用相當的金額購買公司的股票,是總經理拿他的股票出來的。增資就技術股的部分,有借名登記在我們員工名下,我也有,但我登記多少我忘記了。因為技術股當時陳為榮認為是公司大家協助,就把那些股票掛名給員工,但並不是要贈予給員工,就是我們協助公司掛名在我們名下。因為我們幫老闆陳為榮做技術股部分,我們只是掛名而已,掛名之後還是會轉移回去給陳為榮,我不知道是直接從我們員工名下轉讓給會員還是先轉回去給陳為榮,再由陳為榮轉給會員。這些會員得知可以有優惠條件購買上開股票有公告在我們公司的網站,但必須有會員資格才能登入進去。一定要是會員才可以購買股票,除非是股東私下轉給其他非股東。之前在調查局及檢察官詢問時提到,在103 年4 月17日初次發行股票,當時股東是陳為榮、陳宥騏、陳祺雅、傅奕貴,103 年5 月16日第二次增資有發放員工認股,我跟劉宜姍都有入股,在105 年1 月19日以現金及技術增資3000萬元,現金及技術股各占一半,現金股是陳為榮、陳宥騏拿的,技術股是員工與陳為榮分,比例我忘了,當時我沒出資,我有將技術股全部登記移轉回陳為榮,陳為榮當時有同意給員工以每張3 萬元價格購買股票,你有購買10張,在106 年6 月7 日有辦理盈餘轉增資,印象中是4000萬元左右,所發行股票都分配給當時的股東,股東人數非常多,人數我忘了,當時在調查局及檢察官面前所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11 至313 、第382 頁),依證人黃淑芬上揭證述,其有掛名當技術股股東,後將技術股全部登記移轉回陳為榮,並以每張3 萬元優惠價認購榮騰公司股票,又被告陳為榮確實有在榮騰公司網站上公告可以優惠條件,販賣其增資股票與達成特定條件之會員等情,應堪採信。 ㈤證人呂美瑩於偵訊具結後證稱:榮騰公司105 年間迄今一共配三次股票給我,讓我有資格購買,第一次配10張,一張1 萬元,第二次配10張,一張3 萬元,第三次配5張,一張3萬元,每次配股時間我忘記了,我購買的錢都是交給財務長黃淑芬,但有時會用匯款至總經理陳為榮的帳戶。購買榮騰公司股票公司員工或是會員透過競賽取得資格,競賽就是比較推薦會員的人數或是推薦購買的單數,數量越多就可以獲得越多的配股張數,有時推薦達到一定門檻,就可以免費配股或是以優惠價格購買榮騰公司股票(見他字6653號卷三第182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榮騰公司印象中有增資,增資所發行的股票是由陳為榮借名掛名在員工名下,我自己也有,但是多少股票我不知道,因為在掛名之前公司有跟我說明,詢問我的意見,至於詢問我的人是誰我現在忘記了,詢問的內容就是公司股票掛名到我的名下,我當時有同意,但我沒有問掛多少股,我也不知道。公司為何要借名登記股份給員工,詳細原因我有點記不清楚,我只記得當初就是因為陳為榮所設計的專利系統後來可以申請技術股增資,技術股部分好像需要一些股東,我不曉得這樣講是否適當,所以才會詢問員工。嗣後借名登記股票在公司,之後我就交由公司處理,詢問我的意見我同意後就交給公司處理,之後在誰名下我就不清楚了。(提示105 年他字6653號卷四第8 頁,問:股票購買開放登記的公告有沒有看過)沒有,沒有特地注意。(問:可以確定這是榮騰公司網站的環境內容嗎?)應該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0 至391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05 年他字6653號卷三第182 頁)這是你在地檢署證述,你稱榮騰公司105 年間迄今一共配三次股票給你,第一次配10張1 萬元,第二次配10張,一張3 萬元,第三次配5 張,一張3 萬元,你購買的錢都是交給黃淑芬,但有時候會匯款到陳為榮的帳戶,則你上開陳述前後共計配得25張並且有繳款的陳述,是否屬實?)這是我自己購買的,所以我知道,這與我前次審理中所說陳為榮掛名在我名下的增資股票不同。這是員工認股,這是公司給福利,我購買股票的時間是不是在增資時購買,我不知道,張數及價格我不清楚,公司給我買幾張權限我就買幾張,價格也是公司規定的。這些我自己購買的股票有過戶到我的名下,現在還存在。(問:除了公司員工可以購買之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可以購買公司的股票?)【會員,透過競賽方式】。(問:會員購買的股票有無資格限制?)透過競賽,就是不同競賽方式會有不同的條件,符合這些條件之後,就可以得到股票或以優惠價格購買,每次競賽都不一樣。員工不用透過競賽,公司會直接給員工認股,【會員則需要透過競賽,假設會員推薦六單以上重銷兩次,完全沒有退款狀況之下,就可以符合認股的資格,這兩個就是我所稱的門檻,公司只有開放透過競賽】。我偵查中所提的都是透過競賽的內容,達到競賽規定的條件與門檻,符合資格後可以免費得到股票或以優惠價格購買。我只知道競賽都是給會員的獎勵,且都是向公平會報備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9至71頁),核與被告陳為榮及證人劉泳璇、黃淑芬前揭證述大致相符,當非虛情。 ㈥榮騰公司於105 、106 年底均有舉辦優購競賽活動,分別於105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官網上公開以「8/27-10/13直推6 單可認購榮騰股票1 張4 萬5000元,可填寫認購登記表,向各收單中心登記購買,公司審核資格後就會通知繳款和辦理過戶,要在105 年12月30日前完成所有過戶手續」等文字;另於106 年間某日,在榮騰公司事業手冊上刊登宣傳「會員凡於活動期間(106 年11月2 日上午10點起至106 年11月30日止)每銷售(推薦)新單達6 單者,必須完成重銷1 次,且經一個月審核期沒退貨,可以5 萬5000元購買榮騰股票1 張的機會;股票總數900 張,每一人購買限制10張為上限」等文字,以上開方式向眾多會員等不特定人公開招募投資、承購榮騰公司股票。即以上開公開招募之方式,宣傳會員1 人若推薦6 單、重銷2 次,即可以4 萬5000元或5 萬5000元購買被告陳為榮及掛名技術股員工名下股票,經審核資格後辦理繳款過戶,有證人劉泳璇所提出之技術股股東名冊、105 年、106 年核准名單及過戶股東名冊等報表資料(107 年5 月23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偵字11468 號卷三第129 至139 頁、193 至201 頁,107 年5 月29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同上卷三第202 至225 頁背面),是可知被告陳為榮將上開掛名登記在員工名下之技術股,連同自己、被告陳宥騏及女兒陳祺雅名下之股份,經由上開105 、106 年之股票認購活動,於105 年共出售1182張予數佰名不特定會員,於106 年出售883 張(公訴人認係872 張,似有誤算)股票予數百名不特定會員,而於105 年出售之股票共得款5305萬5000元,於106 年出售之股票共得款4856萬5000元之事實,應甚明確(公訴人認於105 年出售之股票得款係5319萬元、於106 年出售之股票得款係4796萬元,似有誤算,詳細會員資料、購買股票數量及金額如附件四《105.106 轉讓股份表》)。 五、又榮騰公司雖非公開發行公司,其股票或股份認購權利仍均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範之「有價證券」,依上開說明,如欲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時,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而榮騰公司並未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一節,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月25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51450號函:「查榮騰公司並非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本會未曾接獲榮騰公司或該公司股票之持有人向本會申報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其股票之情事。」(見他字6653號卷一第253 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11730號函:「有關本案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上發行新股予特定人技術入股,實質上再將所持有之該等技術股透過網路等公開方式向會員宣傳認購,似涉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方式對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而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情事」(見偵字11468 號卷六第14至15頁)在卷可考,且如證人劉泳璇所提出之技術股股東名冊、105年、106年核准名單及過戶股東名冊等報表資料所示(107年5月23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偵字11468號卷三第129至139頁、193至201頁,107年5 月29日提供之股票轉讓資料、名單及價格見同上卷三第202 至225 頁背面),向榮騰公司分別於上開時間承購股票者各有數百人,為數不少,且係榮騰公司以網路公告、公開說明會等方式,向會員招攬,可見榮騰公司確有以公開之方式而招募會員向其購買有價證券,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宣傳認購,該當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規定之「對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3 項之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持股之規定之事實,基此,榮騰公司確有未經申報,為出售有價證券而公開招募之行為,至為顯明。 六、至被告陳為榮之辯護人辯稱:榮騰公司於發行公司股票及轉讓公司股票均有依法申報主管機關經濟部,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登記在案。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然所謂募集,因榮騰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7條規定,是指 發起人於公司設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本件榮騰公司發行新股部分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在案已如前述,發行後新股登記在股東或部分借名股東(技術股增資部分)名下,之後所為股票轉讓行為並非證券交易法之募集行為,縱或有部分股東轉讓股票違反相關規定,亦僅是公司法第267條規範之行政罰範圍云云(見本院卷五第13至14 頁)。然查: ⒈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之2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是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本可自行決定是否發行、印製股票;又依同法第162 條規定,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者,股票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從而,榮騰公司既決定要發行、印製股票,本當依法委由銀行簽證後發行,然此印製、發行後之買賣,仍應回歸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是辯護人將檢察官起訴被告陳為榮違法發行、募集股票之規定,認榮騰公司發行新股部分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在案,而非證券交易法之募集行為云云,與證券交易法禁止非法募集有價證券及對於發行後之買賣規範混淆,自不可取。 ⒉又按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2 條、第3 條、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證券交易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同法第43條之7 規定「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再依同法第22條第1 至3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而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辯護人將檢察官起訴被告陳為榮違法發行、募集股票之規定,認榮騰公司發行新股部分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准在案,而非證券交易法之募集行為云云,其對於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主管機關之認知亦有所誤解。 ⒊再公司法第267 條第1 項雖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此係在保障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之優先認股權比例,與被告所違反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無涉。本件被告陳為榮確有上開以公開之方式,招募符合條件之會員向其購買有價證券,並非將股票保留由員工承購,而係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宣傳認購,自該當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規定之「對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未經申報生效而以公開招募出售股票之行為,已有向不特定之多數人公開招募之意,自與公司法第267 條所指之規定有別,故辯護人認為發行後新股登記在股東或部分借名股東(技術股增資部分)名下,之後所為股票轉讓行為並非證券交易法之募集行為僅屬公司法第267 條規範之行政罰範圍云云,自不可採。至被告陳為榮所辯:伊發行股票跟轉讓股票,都有依法申報,及繳交稅金,沒有公開對外買賣,必須是伊公司的會員才能買賣,而且是獎勵用途,因此伊沒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云云,亦因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其所辯亦不可採。 七、按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榮騰公司未經申報,為出售有價證券而分別於105年及106年以技術股增資部分公開招募,均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均應依同法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處罰,而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之負責人,並實際決策上開股票之公開招募,依前開法條,自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論處。 八、綜上所述,被告陳為榮確實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被告所為上開辯解,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為榮上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 惟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9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不再適用之。」;又公平交易法第23條原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關於多層次傳銷之規定,自103 年1 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自不再適用。查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5 人本案犯罪時間係自102 年10月12日起,已持續至103 年1 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是本件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此核先敘明。 ㈡復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犯罪並均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集合犯,指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行為人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始應僅成立一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犯罪者是(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6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多層次傳銷及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按諸一般社會通念及常情,本屬反覆多次以基於介紹不特定人加入為由領取發放獎金及收受存款之行為態樣,核其性質,顯具有反覆、延續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集合犯一罪。又本案違反多層次傳銷法及違反銀行法之吸金行為,分別有二種投資模式,榮騰一局係以如附表一㈠方式進行,榮騰二局係以如附表一㈡方式進行,榮騰一局係因會員人數額滿,所以榮騰公司停止招收新會員,改用另外一種方式招收新的會員,即稱榮騰二局,雖時間上部分有所重疊,然榮騰一局是以網路購物模式招收會員,榮騰二局則以廣告商的模式招收會員,且二種制度之犯罪時間、投資方式、投資金額、獎金方式、重銷方式、贈送公球方式、投資對象及人數均不盡相同,故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各自分別成立集合犯一罪。公訴人認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僅成立集合犯之一罪,尚有誤會,應予以更正。 ㈢又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已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修正前規定:「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本案犯罪時間,榮騰一局係自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再招募新單或新會員,封盤前參與榮騰一局之舊會員仍需每月繼續重銷至107 年4 月17日查獲止;至榮騰二局則係於106 年10月12日起至107 年4 月17日查獲止,上開吸金犯行均分別持續至107 年1 月31日銀行法修正施行後,則依前揭說明,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另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第12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 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銀行法第127 之4 條第1 項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25 條至第127 條之2 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二、核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均係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2 罪);被告榮騰公司係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共2 罪);又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則係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各2 罪);又被告陳為榮另犯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及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共2 罪)。 三、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所為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分別符合前述集合犯概念,各自成立實質上一罪(各2 罪);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各自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所為,均分別符合前述集合犯概念,均各自成立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實質上一罪(各2 罪)。 四、復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共同正犯間,固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其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本件依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及前述證據所示,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就上開2 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行,僅與被告陳為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見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有與被告陳宥麒聯絡之情,且被告陳宥麒僅負責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員工訓練及榮騰一局、二局之財務審核等事項,已如上述說明。是本件被告陳為榮、陳宥麒2 人就前述2 次犯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各自與被告陳為榮就上開2 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分別與被告陳為榮為共同正犯。公訴人認被告陳為榮等5 人就違反多層次傳銷犯行,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云云(見起訴書第34頁倒數第9 行至第8 行),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利用不知情之電腦系統商陳勇全、陳冠邑及榮騰公司員工劉宜姍、黃淑芬、呂美瑩等人為前述2 次犯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均屬間接正犯。另被告陳為榮指示不知情之榮騰公司員工劉宜珊、黃淑芬、呂美瑩、吳信佳、孫珮玲、呂冠德、王秉峻、劉泳璇(原名劉山華)、范睿麟、張琇婷、潘淑芬、邱皓辰及徐美婷等人為前述2 次之犯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之犯行,均屬間接正犯。 五、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在榮騰一局以一招攬會員行為同時違反前述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二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又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在榮騰二局以一招攬會員行為同時違反前述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二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再被告榮騰公司在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分別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前述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二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因其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六、被告陳為榮所犯上開2 次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2 次犯非法募集有價證券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陳宥騏所犯上開2 次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榮騰公司上開2次因其負責人上開執行業務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應依銀行法第127 之4 條第1 項規定科處以罰金刑,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應分論併罰。被告巫政陞、黃唯品及黃麟鈞3 人各自所犯上開2 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各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七、本院應併予審理部分: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謂之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非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均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倘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在我國境內從事上開行為,當屬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集合犯包括的一罪。是就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29028 號、第29763 號、第29764 號、第32861 號、第32862 號、第3286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部分犯罪事實與本件公訴人就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人上開犯罪事實,屬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等3 人均無前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之紀錄,被告黃麟鈞有賭博判處罰金前科紀錄,被告黃唯品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陳為榮等5 人前案紀錄表5 份在卷可參,而被告陳為榮與陳宥騏不知謹守法紀,明知籌措資金或拓展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循正常管道為之,竟分別以其等設立之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名目,向社會大眾非法吸金,妨礙金融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被告陳為榮為榮騰公司營運業務、獎金規劃與財務運作之主導、決策者,被告陳宥騏則擔任榮騰公司人事任用、員工訓練及財務審核等事項,其等以前揭給付高額推薦獎金、分紅獎金等回饋、網路商品行銷及召開說明會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榮騰一局招攬會員約17900 餘名會員,非法吸金共39億9743萬2772元;榮騰二局招攬會員約2 萬餘名,非法吸金共8 億8065萬3000元(合計48億7808萬5772元),吸金規模甚為龐大,對廣大會員造成之財產損害甚鉅,亦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之安定,甚至造成一被害人因上開投資而向銀行、親友借貸,在本案查獲後因不堪經濟壓力而自殺身亡之憾事(見本院卷三第141 頁);而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雖未參與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內部之經營決策與財務規畫,僅構成違反多層次傳銷法第29條之罪,然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人係榮騰公司之榮騰一局、榮騰二局負責講解各項制度之講師,亦多次於說明會中上台鼓吹會員加入,其等並兼為各地區營運中心之負責人員,其等積極招攬會員,就組織之擴大為主要居功者,並因此等組織發展獲得高額利益,犯罪情節難謂輕微;又被告陳為榮無視證券交易法規,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核准,即2 次向不特定會員或其他人公開招募販售榮騰公司股票,破壞主管機關對證券管理之正確性,亦使購買股票之人蒙受經濟上之不確定風險,所為應加以非難;考量被告陳為榮等5 人皆否認犯行,案發迄今已1 年餘,尚未實際返還犯罪所得予各該會員,雖被告榮騰公司及陳為榮等5 人名下之帳戶、房地亦經扣押,被告等人亦未提出其他財產以供相關會員實際受償,自難認為其等犯後態度良好,另兼衡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等5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況及犯罪所得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伍、沒收部分: 一、銀行法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適用 ㈠直接適用新法(無庸新舊法比較) 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同時修正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為使其他法律之沒收,原則上均適用刑法修正後規定,刑法第11條亦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並增訂:「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此明白揭示沒收採「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惟於刑法沒收生效後,其他法律另設有特別規定者,則回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又銀行法第136 條之1 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 月2 日起施行,將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上揭修正後之規定,既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應回歸「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而上開修正之銀行法屬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是關於本件違反銀行法案件犯罪所得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 ㈡沒收之主體及範圍 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其修正立法理由為:【一、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規定,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其範圍較原規定完整,爰將『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修正為『犯罪所得』。二、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 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三、配合刑法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沒收主體除犯罪行為人外,已修正擴及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及刑法沒收新制犯罪所得,爰作文字修正。四、又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 第3 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亦即擴大沒收主體範圍除犯罪行為人外,尚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均應沒收之,並維持應發還之對象及於「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以「追徵」為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故刪除後段規定,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又依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以及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意旨(刑法沒收新制關於犯罪所得係採「總額原則」),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因非法吸金所支付的佣金及其他費用,自無從自犯罪所得予以扣除。 ㈢本案沒收之法律依據 關於犯罪不法利得之沒收,刑法沒收新制植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之觀點,本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著重在犯罪不法利得之澈底剝奪,使行為人所造成財產利益之不法流動回歸犯罪發生前之合法狀態,以杜絕犯罪之誘因。是倘犯罪所得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法院應宣告沒收其犯罪不法利得,被害人或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請求發還沒收或追徵之財產。惟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兩相對比,在用語上顯有所別。探求立法者修正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意旨,可知立法者係考量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為避免國庫利得沒收權反而干擾或損害被害人或權利人之民事求償機會,故有意為不同於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範,並排除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規定之適用。是以,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如屬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應優先發還之,而非國家執行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之規定聲請發還,應無疑義。另衡諸銀行法第136 條之1 之修法目的,係為落實對於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保障,而非使犯罪行為人或無正當理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趁隙獲取保有犯罪所得之機會,故審理法院應綜據全案事證,就應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犯罪所得,於判決主文諭知發還之旨,俾利執行檢察官於案件確定後得據以執行(犯罪所得已扣案者,得依其性質直接發還或變價發還;未扣案者,得追徵沒收主體之責任財產後發還),並使眾多被害人(權利人)免於個別提起民事求償程序之勞費。是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行為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均經修正公布施行,關於犯銀行法之罪應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除有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自應逕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並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追徵價額。且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權。 ㈣犯罪所得之沒收方法: ⒈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 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為:「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定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下稱新刑法)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 第3 項新增沒收不能或不宜執行時,應追徵其價額之規定,為預防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脫產規避追徵之執行,必要時應扣押其財產。但原條文第1 項之扣押,其標的除得為證據之物外,僅限於得沒收之特定物,顯與為達保全追徵目的,而對沒收物所有人一般財產所為扣押不同。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 ⒉申言之,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及榮騰公司名下之犯罪所得及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下稱犯罪所得及其變形物)經扣押者,本應予沒收並預先扣押之。又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及榮騰公司非屬犯罪所得之總財產,如於不能全部沒收犯罪所得時,因須追徵價額,為保全追徵之目的,亦得預先扣押之。上述保全扣押方式乃整體作為犯罪所得得以澈底剝奪之擔保。因此,法院應先就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及榮騰公司全部犯罪所得之數額,宣告共同沒收。於執行並返還被害人後,如有剩餘,依據刑法第38條之3 規定,該剩餘為國家所有,徹底剝奪而不使被告等人事後仍得享有不法犯罪所得或尚能取回其成本;如有未足,則再執行被告等人非屬犯罪所得之總財產,以達追徵目的。惟本件針對保全犯罪所得沒收之扣押物(如附表五),雖未於主文宣告沒收,惟仍可能係追徵之標的,自非得任意予以返還或解除凍結,併此敘明。 ⒊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消除行為人或第三人的不法獲利,具有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且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投入犯罪之成本不值得保護。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在此法人犯罪之情形,僅就被告及法人名下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至於參與犯罪之自然人犯罪所得之沒收,則依其實際犯罪所得數額全部負責,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予以沒收及追徵。 ⒋本件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以榮騰公司吸金犯罪所得,均繳納至榮騰公司下帳戶,又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以經營榮騰公司所犯罪所得,購買如附表五扣押之陳為榮、陳宥騏2 人房產等物,且被告陳為榮、陳宥騏2 人所得財物亦無從區分,無法依其各人實際分得之財產而為沒收,故計算本件以榮騰公司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如附表二㈠、㈡所示榮騰一、榮騰二繳交之款項總額分別予以核算,其中榮騰一局共收受投資款項即犯罪所得39億9743萬2772元,及榮騰二局共收受投資款項即犯罪所得8 億8065萬3000元分別予以被告榮騰公司及陳為榮、陳宥騏2 人主文項下均為共同沒收之諭知,至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就被告榮騰公司及陳為榮、陳宥騏2 人追徵其價額。又公訴人雖認榮騰一、榮騰二之各會員已領取之推薦獎金、分紅獎金(此部分等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分別合計25億3676萬3400元及7 億3099萬70元應予以扣除,其餘已發放之營運補助費及收件獎金不應予以扣除,仍應計入犯罪所得,本件尚餘16億1033萬2302元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云云,尚與上開說明未符,自屬無據,併予敘明。 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適用 ㈠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3 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亦同此旨)。 ㈡查被告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等3 人於本件獲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獎金與佣金,業據其等陳明在卷,故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等規定,各於宣告其3 人罪、刑之主文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適用 ㈠被告陳為榮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證券交易法僅在第171 條第7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有所修正,並自同年2 月2 日施行,修正施行之該條項規定「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故本案關於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罪之犯罪所得沒收,105 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新修正證券交易法並未有特別規定,故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㈡查本件被告陳為榮上開2 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之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犯罪所得分別為5305萬5000元及4856萬5000元,自應於被告陳為榮上開非法募集有價證券罪之罪、刑主文項下,分別諭知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扣案物之沒收與否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及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必要、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追徵」,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雖部分為被告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其餘或為其他證人所有,或為公司資料、股東名冊、會議紀錄、人事資料、事業手冊、進出貨明細、入會申請契約書、收據、業績表、行銷資料、匯款單等,或為廣告文宣,或為公司內部會員之資料、收款文件,或被搜索人個人之筆記、帳務資料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99至141 頁),本院審酌上開物品或屬證據性質,或價值低微,或雖供犯罪所用,然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非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物,或多已流傳在外不以數計,或無從證明與被告等人實施本案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末按,修正之刑法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則於被告陳為榮等5 人定應執行刑之主文項下,自毋庸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第127 條之4 第1 項、修正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第174 條第2 項第3 款、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鄭朝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93條、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 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外國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 二、會計師對公司、外國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外國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 三、違反第22 條第1 項至第3 項規定。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1 項第6 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2 項第2 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外國公司為發行人者,該外國公司或外國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會計主管違反第1 項第2 款至第9 款規定,依第1 項及第4 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165 條之1 或第165 條之2 準用第22條規定,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 ㈠、榮騰一局(於102 年10月12日起至106 年11月某日封盤,不再招攬新會員,由原有會員繼續重銷運作制度;又稱為榮騰一、第一盤或臺灣盤)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一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二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三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一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二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 ㈡、榮騰二局(於106 年10月12日起開始招攬會員至107 年4 月17日為檢調查獲止,又稱為榮騰二、第二盤或美國盤):緣陳為榮於106 年10月間,因上開榮騰一局投資模式運作達相當時間後,會員領取獎金速度變慢導致參與意願降低,為繼續吸引會員加入,遂設計推出榮騰二局之投資模式,並宣稱報酬率較榮騰一局更高。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 ├────────────────────────┤ │一、資格認定: │ │ 填寫廣告商申請契約書,支付5,500元承租廣告刊登 │ │ 平台空間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廣告商)資格及取 │ │ 得母球1顆。廣告商每月須重銷繳付5,500元,用以續│ │ 租廣告刊登空間並取得子球1顆,否則喪失廣告商資 │ │ 格,亦不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會員所購得母球、│ │ 子球均按序號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排│ │ 序領取紅利,惟紅利非如榮騰一發放現金,而是給付│ │ 點數。 │ ├────────────────────────┤ │二、分紅點數: │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0萬元,惟並非直接發放現金,而│ │ 是給付10萬點數,每球可分6層領取紅利,每層紅利 │ │ 分別為:900 點、5,400 點、5,400 點、8,100 點、│ │ 2 萬4,300 點、5 萬5,900 點。 │ ├────────────────────────┤ │三、推薦點數: │ │ 推薦1單(即邀請新廣告商加入)並完成付費,可獲 │ │ 600點獎勵,該新單每月續租廣告(即重銷)時,推 │ │ 薦者皆可按月取得600點。 │ ├────────────────────────┤ │四、招商公球回饋點數 │ │ 成功推薦2單經審核通過後,由榮騰公司產生一個序 │ │ 號又稱公球)贈送推薦者。該公球亦可投入三角矩陣│ │ 之排列順序,分6層領回饋點數至領滿10萬點。若推 │ │ 薦之其中1單沒有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數領到1萬│ │ 點時終止;若推之2單均未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 │ │ 數立即終止。 │ ├────────────────────────┤ │五、審核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收件獎金): │ │ 廣告商銷售50單位,經審核晉升為審核員者,新單每│ │ 單領取180點,續租單每單可領取30點。 │ ├────────────────────────┤ │六、輔導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營業補助費): │ │ 成為審核員後推薦5個廣告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 │ │ 域有400單有效訂單,或者成為審核員後推薦3個廣告│ │ 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域有500單有效訂單者,能 │ │ 提供適當地點召開說明會,經審核成為輔導員,每月│ │ 可領取輔導點數: │ │ 當月400至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50點 │ │ 當月1000至1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60點 │ │ 當月2000至4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70點 │ │ 當月5000至9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80點 │ │ 當月1萬單以上,可額外領取每單90點 │ ├────────────────────────┤ │七、點數領取及兌換: │ │ 會員領取前述點數時,榮騰公司會代扣徵10%執行業 │ │ 務所得稅,要將點數兌換為現金時,榮騰公司再扣取│ │ 10%稱充作加速流量使用。點數可使用於購買榮騰公 │ │ 司網頁之產品,或按1:1比例向收件中心或營運中心│ │ 兌換現金,亦可使用該點數支付後續重銷費用。 │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 ㈠、榮騰一局: ┌───┬───────┬──────┬───┬───────┬───┬─────┬───┬─────┬───┬────┐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以下│ │ │額 │ │ │ │總比例 │ │ │ │ │均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 ㈡、榮騰二局: ┌───┬───────┬──────┬───┬───────┬───┬─────┬───┬─────┬───┬────┐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 │ │ │ │ │額 │ │ │ │總比例 │ ├───┼───────┼──────┼───┼───────┼───┼─────┼───┼─────┼───┼────┤ │106年 │398,738,500元 │46,678,800元│11.71%│264,404,960元 │66.31%│10,919,850│2.74% │3,554,485 │0.89% │81.65% │ │(10至│ │ │ │ │ │元 │ │元 │ │ │ │12月 │ │ │ │ │ │ │ │ │ │ │ ├───┼───────┼──────┼───┼───────┼───┼─────┼───┼─────┼───┼────┤ │107年 │481,914,500元 │55,272,000元│11.47%│336,743,310元 │69.88%│5,008,140 │1.04% │6,075,060 │1.26% │83.65% │ │(1月 │ │ │ │ │ │元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日 │ │ │ │ │ │ │ │ │ │ │ ├───┼───────┼──────┼───┼───────┼───┼─────┼───┼─────┼───┼────┤ │總計 │8億8065萬3000 │1億195萬800 │ │6億114萬8270元│ │1592萬7990│ │962萬9545 │ │ │ │ │元 │元 │ │ │ │元 │ │元 │ │ │ └───┴───────┴──────┴───┴───────┴───┴─────┴───┴─────┴───┴────┘ 附表三:巫政陞、黃麟鈞及黃唯品加入榮騰公司及領取營運補助費情形 ┌──┬────┬───────────────────┐ │編號│姓 名 │參與情形及領取補助費情形 │ ├──┼────┼───────────────────┤ │ 1 │巫政陞 │巫政陞於102年11月1日加入成為會員後,除│ │ │ │以本身名義投資外,亦使用配偶吳芷珍、珍│ │ │ │寶閣藝品有限公司(下稱珍寶閣公司)、禾│ │ │ │加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禾加康公司)等名│ │ │ │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吳芷珍、珍寶閣公司│ │ │ │及禾加康公司申請成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巫政陞│ │ │ │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709 萬1,024 元,│ │ │ │並推薦聚鑫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月英等│ │ │ │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152 萬9,600 │ │ │ │元、分紅獎金2,085 萬300 元。另於106 年│ │ │ │10月12日起,再以個人、吳芷珍及珍寶閣公│ │ │ │司等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取得擔任審核員│ │ │ │及輔導員資格,巫政陞以上開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281 萬1,000 元(129 萬9,000 元+151│ │ │ │萬2,000 元),並推薦陳梅香、李秉鴻等多│ │ │ │人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69 萬2,800 元( │ │ │ │134 萬7,600 元+134萬5,200 元)、分紅獎│ │ │ │金1,353 萬3,230 元(611 萬9,990 元+741│ │ │ │萬3,240 元)。 │ ├──┼────┼───────────────────┤ │ 2 │黃麟鈞 │黃麟鈞於102年10月12日加入成為榮騰公司 │ │ │ │員後,分別以個人、大可國際有限公司(下│ │ │ │稱大可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並以大可│ │ │ │公司申請為營運中心(址設高雄市苓雅區義│ │ │ │勇路144 號)。黃麟鈞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 │ │ │額為679 萬4,500 元,並推薦心心企業社、│ │ │ │聚寶盆商行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 │ │ │204 萬8,800 元、分紅獎金980 萬4,900 元│ │ │ │。另於106 年10月12日起,以個人及大可公│ │ │ │司名義投資榮騰二局,並成為榮騰二局之營│ │ │ │運中心及收件中心,黃麟鈞以該等名義投資│ │ │ │總金額為137 萬6,000 元(50萬6,500 元 │ │ │ │+869,500元),並招攬四方企業商行、中美│ │ │ │國際貿易商行、蕭雪雲等多名會員加入,獲│ │ │ │取推薦獎金31萬8,000 元(13萬9,800 元 │ │ │ │+17 萬8,200 元)、分紅獎金200 萬9,040 │ │ │ │元(63萬1,340 元+137萬7,700 元) │ ├──┼────┼───────────────────┤ │3 │黃唯品 │黃唯品於103 年11月11日加入榮騰公司成為│ │ │ │員後,除以個人名義外,亦使用飛騰行銷股│ │ │ │份有限公司(飛騰公司)名義投資榮騰一局│ │ │ │,並以飛騰公司作為營運中心及收件中心(│ │ │ │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9 樓之│ │ │ │6 ),黃唯品以上揭名義投資總金額為521 │ │ │ │萬6,076 元,並推薦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 │、科穎有限公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取推薦│ │ │ │獎金153 萬3,600元、分紅獎金113 萬2,200│ │ │ │元。另於106年10月12日起,又以個人及飛 │ │ │ │騰公司名義加入投資榮騰二,並成為營運中│ │ │ │心負責人,黃唯品以該等名義投資總金額計│ │ │ │115 萬8,500 元(43萬9,500 元+71 萬9,00│ │ │ │0 元),並招攬林明勝、吳珮霈、魏群有、│ │ │ │葉芸等多名會員加入,獲得推薦獎金28萬5,│ │ │ │000元(13萬2,000 元+15 萬3,000 元)、 │ │ │ │分紅獎金258 萬5,780 元(75萬8,150 元 │ │ │ │+182萬7,630 元)。 │ └──┴────┴───────────────────┘ 附表四:被告榮騰公司、陳為榮、陳宥麒、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 │ 主 文 │ ├──┼─────────┼────────────────────┤ │1 │犯罪事實二、㈠、㈡│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 │ │二) │經營銀行業務罪,科罰金新臺幣捌仟萬元。犯│ │ │ │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億玖仟柒佰肆拾參萬貳仟│ │ │ │柒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 │ │賠償之人外,與陳為榮、陳宥麒共同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又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 │ │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 │ │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犯罪所得新臺幣│ │ │ │捌億捌仟零陸拾伍萬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 │ │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陳為榮、陳宥麒│ │ │ │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2 │犯罪事實二、㈠、㈡│陳為榮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 │二) │處有期徒刑拾貳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億│ │ │ │玖仟柒佰肆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除應發│ │ │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榮騰網│ │ │ │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宥麒共同沒收之,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 │ │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 │ │罪,處有期徒刑拾年。犯罪所得新臺幣捌億捌│ │ │ │仟零陸拾伍萬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 │ │ │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 │ │ │公司、陳宥麒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犯罪事實二、㈠、㈡│陳宥麒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 │二) │處有期徒刑拾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億玖│ │ │ │仟柒佰肆拾參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 │ │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榮騰網路│ │ │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共同沒收之,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 │ │ │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 │ │,處有期徒刑捌年。犯罪所得新臺幣捌億捌仟│ │ │ │零陸拾伍萬參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 │ │損害賠償之人外,與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 │ │ │司、陳為榮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犯罪事實三、㈠、㈡│巫政陞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三) │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肆仟玖佰元│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 │ │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 │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 │ │ │貳拾貳萬陸仟零參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5 │犯罪事實三、㈠、㈡│黃麟鈞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三) │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伍萬參仟柒│ │ │ │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多層次傳銷│ │ │ │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 │ │,處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 │ │ │貳萬柒仟零肆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6 │犯罪事實三、㈠、㈡│黃唯品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三)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 │ │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柒佰│ │ │ │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7 │犯罪事實四、㈠、㈡│陳為榮犯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九條第一項及第一│ │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七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募│ │ │四) │集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 │ │ │得新臺幣伍仟參佰零伍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九條第一項及第│ │ │ │一七四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 │ │ │募集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 │ │ │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附表五:扣押之犯罪所得資料 ┌────────────────────────────────────────────────────┐ │一、建物: │ ├──┬────┬───┬──────┬─────────────┬────┬──────┬──┬────┤ │編號│姓名 │財產別│公告現值金額│房屋座落 │異動日期│房地面積(單│房地│資料日期│ │ │ │ │(新臺幣:元│ │ │位:平方公尺│持分│ │ │ │ │ │) │ │ │) │比例│ │ ├──┼────┼───┼──────┼─────────────┼────┼──────┼──┼────┤ │1 │陳為榮 │房屋 │438,100 │新竹市東區復中里○○路○ │0000000 │105.3 │1 │0000000 │ │ │ │ │ │○○號○ 樓 │ │ │ │ │ ├──┼────┼───┼──────┼─────────────┼────┼──────┼──┼────┤ │2 │陳宥騏 │房屋 │1,403,000 │桃園市桃園區大興里22鄰○○│0000000 │277.6 │1 │0000000 │ │ │ │ │ │路○ 號○樓之○ │ │ │ │ │ ├──┼────┼───┼──────┼─────────────┼────┼──────┼──┼────┤ │3 │陳宥騏 │房屋 │1,513,300 │桃園市桃園區大興里22鄰○○│0000000 │315.8 │1 │0000000 │ │ │ │ │ │路○ 號○樓之○ │ │ │ │ │ ├──┼────┼───┼──────┼─────────────┼────┼──────┼──┼────┤ │4 │陳宥騏 │房屋 │6,235,600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街│0000000 │592.86 │1 │0000000 │ │ │ │ │ │00號○○樓 │ │ │ │ │ ├──┼────┼───┼──────┼─────────────┼────┼──────┼──┼────┤ │5 │巫政陞 │房屋 │693,800 │高雄市鳳山區文德里○○街 │0000000 │214.7 │1 │0000000 │ │ │ │ │ │00號 │ │ │ │ │ ├──┼────┼───┼──────┼─────────────┼────┼──────┼──┼────┤ │6 │黃麟鈞 │房屋 │23,900 │臺東縣臺東市建業里18鄰○○│0000000 │75.6 │1 │0000000 │ │ │ │ │ │000號 │ │ │ │ │ ├──┼────┼───┼──────┼─────────────┼────┼──────┼──┼────┤ │7 │黃麟鈞 │房屋 │201,300 │高雄市苓雅區正仁里○○路 │0000000 │216.4 │1 │0000000 │ │ │ │ │ │000號 │ │ │ │ │ ├──┴────┴───┴──────┴─────────────┴────┴──────┴──┴────┤ │建物公告現值總額:10,509,000 │ ├────────────────────────────────────────────────────┤ │二、土地: │ ├──┬────┬───┬──────┬─────────────┬────┬────┬────┬────┤ │編號│姓名 │財產別│公告現值金額│地段名稱 │異動年月│房地面積│房地持分│資料日期│ │ │ │ │(新臺幣:元│ │ │(單位:│比例 │ │ │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陳為榮(│土地 │973,900 │新竹市區○○段0000○0000號│0000000 │8.73 │0.009 │0000000 │ │ │原名陳傳│ │ │ │ │ │ │ │ │ │發) │ │ │ │ │ │ │ │ ├──┼────┼───┼──────┼─────────────┼────┼────┼────┼────┤ │2 │陳為榮(│土地 │65,086 │新竹市區○○段0000○0000號│0000000 │0.92 │0.009 │0000000 │ │ │原名陳傳│ │ │ │ │ │ │ │ │ │發) │ │ │ │ │ │ │ │ ├──┼────┼───┼──────┼─────────────┼────┼────┼────┼────┤ │3 │陳宥騏 │土地 │6,235,300 │桃園區福元段0969-0000號 │0000000 │75.07 │0.03065 │0000000 │ ├──┼────┼───┼──────┼─────────────┼────┼────┼────┼────┤ │4 │陳宥騏 │土地 │16,280,000 │桃園區同德段0042-0000號 │0000000 │56.53 │0.0119 │0000000 │ ├──┼────┼───┼──────┼─────────────┼────┼────┼────┼────┤ │5 │巫政陞 │土地 │1,272 │東勢區和興段0491-0000號 │0000000 │0.08 │0.00347 │0000000 │ ├──┼────┼───┼──────┼─────────────┼────┼────┼────┼────┤ │6 │巫政陞 │土地 │766 │東勢區和興段0493-0000號 │0000000 │0.05 │0.00347 │0000000 │ ├──┼────┼───┼──────┼─────────────┼────┼────┼────┼────┤ │7 │巫政陞 │土地 │1,261 │東勢區和興段0493-0001號 │0000000 │0.08 │0.00347 │0000000 │ ├──┼────┼───┼──────┼─────────────┼────┼────┼────┼────┤ │8 │巫政陞 │田賦 │15,166 │東勢區新伯公段新伯公小段 │0000000 │15.17 │0.04166 │0000000 │ │ │ │ │ │0487-0000號 │ │ │ │ │ ├──┼────┼───┼──────┼─────────────┼────┼────┼────┼────┤ │9 │巫政陞 │土地 │13,762,000 │鳳山區大貝湖段0030-0000號│0000000 │107.52 │1 │0000000 │ ├──┼────┼───┼──────┼─────────────┼────┼────┼────┼────┤ │10 │巫政陞 │土地 │3,790,700 │鳳山區大貝湖段0030-0003號│0000000 │34.99 │0.19997 │0000000 │ ├──┼────┼───┼──────┼─────────────┼────┼────┼────┼────┤ │11 │巫政陞 │土地 │350,350 │旗山區旗尾段1475-0000號 │0000000 │79.63 │0.0625 │0000000 │ ├──┼────┼───┼──────┼─────────────┼────┼────┼────┼────┤ │12 │黃麟鈞 │土地 │265,850 │臺東市○○段0000○0000號 │0000000 │40.9 │1 │0000000 │ ├──┼────┼───┼──────┼─────────────┼────┼────┼────┼────┤ │13 │黃麟鈞 │土地 │273,000 │臺東市○○段0000○0000號 │0000000 │42 │1 │0000000 │ ├──┼────┼───┼──────┼─────────────┼────┼────┼────┼────┤ │14 │黃麟鈞 │土地 │461,500 │臺東市○○段0000○0000號 │0000000 │71 │1 │0000000 │ ├──┼────┼───┼──────┼─────────────┼────┼────┼────┼────┤ │15 │黃麟鈞 │土地 │338,000 │臺東市○○段0000○0000號 │0000000 │52 │1 │0000000 │ ├──┼────┼───┼──────┼─────────────┼────┼────┼────┼────┤ │16 │黃麟鈞 │土地 │6,717,900 │苓雅區正文段0595-0000號 │0000000 │110.13 │1 │0000000 │ ├──┴────┴───┴──────┴─────────────┴────┴────┴────┴────┤ │土地公告現值總額:49,532,051 │ ├────────────────────────────────────────────────────┤ │三、金融帳戶存款: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備註 │ │ │ │ │ │額(新臺幣│ │ │ │ │ │ │:元) │ │ ├──┼───┼──────────┼──────────┼─────┼─────────────────┤ │1 │陳為榮│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5 │ │ ├──┤(原名├──────────┼──────────┼─────┼─────────────────┤ │2 │陳傳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634 │ │ ├──┤) │ ├──────────┼─────┼─────────────────┤ │3 │ │ │00000000000000 │20 │ │ ├──┤ ├──────────┼──────────┼─────┼─────────────────┤ │4 │ │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000000000000 │11 │ │ ├──┤ │行) ├──────────┼─────┼─────────────────┤ │5 │ │ │000000000000 │0 │拒絕往來戶 │ ├──┤ ├──────────┼──────────┼─────┼─────────────────┤ │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743,068 │ │ ├──┤ ├──────────┼──────────┼─────┼─────────────────┤ │7 │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 │280 │ │ ├──┤ ├──────────┼──────────┼─────┼─────────────────┤ │8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014 │ │ ├──┤ │ ├──────────┼─────┼─────────────────┤ │9 │ │ │00000000000 │28,681 │ │ ├──┤ │ ├──────────┼─────┼─────────────────┤ │10 │ │ │00000000000 │317,284 │ │ ├──┤ │ ├──────────┼─────┼─────────────────┤ │11 │ │ │00000000000 │0 │ │ ├──┤ │ ├──────────┼─────┼─────────────────┤ │12 │ │ │00000000000 │12,687 │外幣帳戶(人民幣:5;美金:102.6;│ │ │ │ │ │ │港幣:1,916.75) │ ├──┤ ├──────────┼──────────┼─────┼─────────────────┤ │13 │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36,656 │ │ ├──┤ ├──────────┼──────────┼─────┼─────────────────┤ │14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250 │ │ ├──┤ ├──────────┼──────────┼─────┼─────────────────┤ │15 │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000 │ │ ├──┤ ├──────────┼──────────┼─────┼─────────────────┤ │16 │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45 │ │ ├──┤ │ ├──────────┼─────┼─────────────────┤ │17 │ │ │000000000000 │17 │ │ ├──┴───┴──────────┴──────────┼─────┴─────────────────┤ │陳為榮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1,641,772 │美金與新臺幣匯率設為30:1,人民幣及港幣與新臺 │ │ │幣匯率設為5:1(下同)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備註 │ │ │ │ │ │額(新臺幣│ │ │ │ │ │ │:元) │ │ ├──┼───┼──────────┼──────────┼─────┼─────────────────┤ │18 │陳宥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258 │ │ ├──┤(原名│ ├──────────┼─────┼─────────────────┤ │19 │陳素真│ │0000000000000 │0 │ │ ├──┤) │ ├──────────┼─────┼─────────────────┤ │20 │ │ │0000000000000 │2,752,273 │ │ ├──┤ ├──────────┼──────────┼─────┼─────────────────┤ │21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229 │ │ ├──┤ │ ├──────────┼─────┼─────────────────┤ │22 │ │ │00000000000000 │0 │ │ ├──┤ ├──────────┼──────────┼─────┼─────────────────┤ │23 │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219 │ │ ├──┤ ├──────────┼──────────┼─────┼─────────────────┤ │2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97 │ │ ├──┤ │ ├──────────┼─────┼─────────────────┤ │25 │ │ │00000000000 │97,129,305│(扣押當日為7,059,858,嗣陳宥騏於 │ │ │ │ │ │ │107.5.10存入90,000,000後,迄 │ │ │ │ │ │ │107.7.26查餘額為97,129,305 │ ├──┤ ├──────────┼──────────┼─────┼─────────────────┤ │26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134 │ │ ├──┤ ├──────────┼──────────┼─────┼─────────────────┤ │27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831,421 │ │ ├──┤ │ ├──────────┼─────┼─────────────────┤ │28 │ │ │000000000000 │164,165 │外幣帳戶(美金:5,472.16) │ ├──┤ ├──────────┼──────────┼─────┼─────────────────┤ │29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01 │ │ ├──┴───┴──────────┴──────────┴─────┴─────────────────┤ │陳宥騏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100,879,302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備註 │ │ │ │ │ │額(新臺幣│ │ │ │ │ │ │:元) │ │ ├──┼───┼──────────┼──────────┼─────┼─────────────────┤ │30 │巫政陞│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 │91 │ │ ├──┤ ├──────────┼──────────┼─────┼─────────────────┤ │31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0,073 │ │ ├──┤ ├──────────┼──────────┼─────┼─────────────────┤ │3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001 │ │ ├──┤ ├──────────┼──────────┼─────┼─────────────────┤ │33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5,103 │ │ ├──┤ ├──────────┼──────────┼─────┼─────────────────┤ │34 │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370 │ │ ├──┤ │ ├──────────┼─────┼─────────────────┤ │35 │ │ │000000000000 │0 │ │ ├──┤ ├──────────┼──────────┼─────┼─────────────────┤ │36 │ │板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52,172 │ │ ├──┤ ├──────────┼──────────┼─────┼─────────────────┤ │37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708 │ │ ├──┤ ├──────────┼──────────┼─────┼─────────────────┤ │38 │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95,297 │ │ ├──┤ │ ├──────────┼─────┼─────────────────┤ │39 │ │ │00000000000000 │0 │放款帳戶 │ ├──┤ │ ├──────────┼─────┼─────────────────┤ │40 │ │ │00000000000000 │18,782 │外幣帳戶(美金:626.06) │ ├──┤ ├──────────┼──────────┼─────┼─────────────────┤ │41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25,038 │ │ ├──┤ ├──────────┼──────────┼─────┼─────────────────┤ │42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000 │ │ ├──┤ │ ├──────────┼─────┼─────────────────┤ │43 │ │ │00000000000000 │230,739 │ │ ├──┤ │ ├──────────┼─────┼─────────────────┤ │44 │ │ │000000000000 │0 │外幣帳戶(美金0) │ ├──┴───┴──────────┴──────────┴─────┴─────────────────┤ │巫政陞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652,374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備註 │ │ │ │ │ │額(新臺幣│ │ │ │ │ │ │:元) │ │ ├──┼───┼──────────┼──────────┼─────┼─────────────────┤ │45 │黃麟鈞│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5 │ │ ├──┤(原名├──────────┼──────────┼─────┼─────────────────┤ │46 │黃紫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29,066 │ │ ├──┤) ├──────────┼──────────┼─────┼─────────────────┤ │47 │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104 │ │ ├──┤ ├──────────┼──────────┼─────┼─────────────────┤ │48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0 │ │ ├──┤ │ ├──────────┼─────┼─────────────────┤ │ │ │ │0000000000000 │7,233 │ │ ├──┤ │ ├──────────┼─────┼─────────────────┤ │49 │ │ │0000000000000 │0 │放款帳戶 │ ├──┤ ├──────────┼──────────┼─────┼─────────────────┤ │50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213,618 │ │ ├──┤ ├──────────┼──────────┼─────┼─────────────────┤ │51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 │ │ ├──┤ ├──────────┼──────────┼─────┼─────────────────┤ │52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582 │ │ ├──┤ ├──────────┼──────────┼─────┼─────────────────┤ │53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2,165 │ │ ├──┤ ├──────────┼──────────┼─────┼─────────────────┤ │54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370 │ │ ├──┴───┴──────────┴──────────┴─────┴─────────────────┤ │黃麟鈞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273,253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備註 │ │ │ │ │ │額(新臺幣│ │ │ │ │ │ │:元) │ │ ├──┼───┼──────────┼──────────┼─────┼─────────────────┤ │55 │黃唯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 │ │ ├──┤(原名├──────────┼──────────┼─────┼─────────────────┤ │56 │黃雅娟│臺灣土地銀行(士林分│000000000000 │706 │ │ │ │) │行) │ │ │ │ ├──┤ ├──────────┼──────────┼─────┼─────────────────┤ │57 │ │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000000000000 │134 │ │ ├──┤ │行) ├──────────┼─────┼─────────────────┤ │58 │ │ │000000000000 │0 │96年轉為拒絕往來戶 │ ├──┤ ├──────────┼──────────┼─────┼─────────────────┤ │59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 │ │ ├──┤ │ ├──────────┼─────┼─────────────────┤ │60 │ │ │00000000000000 │0 │放款帳戶 │ ├──┤ │ ├──────────┼─────┼─────────────────┤ │61 │ │ │00000000000000 │50 │ │ ├──┤ │ ├──────────┼─────┼─────────────────┤ │62 │ │ │00000000000000 │0 │放款帳戶 │ ├──┤ ├──────────┼──────────┼─────┼─────────────────┤ │6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46 │ │ ├──┤ │ ├──────────┼─────┼─────────────────┤ │64 │ │ │00000000000 │0 │已結清 │ ├──┤ │ ├──────────┼─────┼─────────────────┤ │65 │ │ │00000000000 │0 │外幣帳戶 │ ├──┤ ├──────────┼──────────┼─────┼─────────────────┤ │6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0 │ │ ├──┤ ├──────────┼──────────┼─────┼─────────────────┤ │67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100,213 │ │ ├──┤ ├──────────┼──────────┼─────┼─────────────────┤ │68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 │已結清 │ ├──┤ │ ├──────────┼─────┼─────────────────┤ │69 │ │ │000000000000 │0 │ │ ├──┤ │ ├──────────┼─────┼─────────────────┤ │70 │ │ │000000000000 │46,175 │ │ ├──┤ ├──────────┼──────────┼─────┼─────────────────┤ │71 │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100 │ │ ├──┤ ├──────────┼──────────┼─────┼─────────────────┤ │72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288 │ │ ├──┤ ├──────────┼──────────┼─────┼─────────────────┤ │73 │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 │ │ ├──┤ ├──────────┼──────────┼─────┼─────────────────┤ │74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0 │已結清 │ ├──┤ │ ├──────────┼─────┼─────────────────┤ │75 │ │ │00000000000000 │0 │ │ ├──┴───┴──────────┴──────────┴─────┴─────────────────┤ │黃唯品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147,712 │ ├──┬───┬──────────┬──────────┬────────┬──────────────┤ │編號│戶名 │銀行 │帳號 │扣押當日餘額(新│備註 │ │ │ │ │ │臺幣:元) │ │ │ │ │ │ │ │ │ ├──┼───┼──────────┼──────────┼────────┼──────────────┤ │76 │榮騰網│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 │591,770 │ │ ├──┤路行銷│ ├──────────┼────────┼──────────────┤ │77 │股份有│ │00000000 │322 │ │ ├──┤限公司│ ├──────────┼────────┼──────────────┤ │78 │ │ │000000000000 │100,177,054 │信託專戶 │ ├──┤ ├──────────┼──────────┼────────┼──────────────┤ │79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86,306,700 │ │ ├──┤ │ ├──────────┼────────┼──────────────┤ │80 │ │ │0000000000000 │9,200,058 │ │ ├──┤ │ ├──────────┼────────┼──────────────┤ │81 │ │ │0000000000000 │67,204,308 │ │ ├──┤ │ ├──────────┼────────┼──────────────┤ │82 │ │ │0000000000000 │100,073,168 │其中100,036,112為設質金額 │ ├──┤ ├──────────┼──────────┼────────┼──────────────┤ │83 │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0 │結清 │ ├──┤ ├──────────┼──────────┼────────┼──────────────┤ │84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00000000000 │102,200,018 │ │ ├──┤ │ ├──────────┼────────┼──────────────┤ │85 │ │ │00000000000 │522,059 │ │ ├──┤ │ ├──────────┼────────┼──────────────┤ │86 │ │ │00000000000 │485,829 │ │ ├──┤ │ ├──────────┼────────┼──────────────┤ │87 │ │ │00000000000 │100,033,633 │設質1億元 │ ├──┤ │ ├──────────┼────────┼──────────────┤ │88 │ │ │00000000000 │0 │ │ ├──┤ │ ├──────────┼────────┼──────────────┤ │89 │ │ │00000000000 │386,403,770 │ │ ├──┤ │ ├──────────┼────────┼──────────────┤ │90 │ │ │00000000000 │1,200,000 │定期存款 │ ├──┤ ├──────────┼──────────┼────────┼──────────────┤ │91 │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83 │ │ ├──┤ │ ├──────────┼────────┼──────────────┤ │92 │ │ │00000000000000 │X │帳號有誤,惟查餘額僅數千元,│ │ │ │ │ │ │無再查扣 │ ├──┤ ├──────────┼──────────┼────────┼──────────────┤ │93 │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0 │ │ ├──┤ │ ├──────────┼────────┼──────────────┤ │94 │ │ │00000000000 │0 │ │ ├──┤ ├──────────┼──────────┼────────┼──────────────┤ │95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7,118,930 │ │ ├──┤ ├──────────┼──────────┼────────┼──────────────┤ │96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967 │ │ ├──┤ │ ├──────────┼────────┼──────────────┤ │97 │ │ │00000000000000 │1,568,246 │ │ ├──┴───┴──────────┴──────────┴────────┴──────────────┤ │榮騰公司名下帳戶被扣金額(折合新臺幣計算):963,086,915 │ ├────────────────────────────────────────────────────┤ │帳戶存款總計查扣金額(含外幣,折合新臺幣計算):1,066,681,327 │ ├──────────────────────┬─────────────────────────────┘ │四、現金/支票 │ ├──┬───┬───────────────┤ │編號│所有人│金額(新臺幣:元) │ ├──┼───┼───────────────┤ │1 │陳宥騏│7,500,000 │ ├──┼───┼───────────────┤ │2 │陳宥騏│3,650,000 │ ├──┼───┼───────────────┤ │3 │巫政陞│500,000 │ ├──┴───┴───────────────┤ │現金支票總計:11,650,000 │ ├──────────────────────┴────────────┐ │本案扣押之不動產、帳戶存款及現金價值總計(新臺幣:元):1,138,372,378 │ └───────────────────────────────────┘ 附表六: ┌──┬──────────┬─────┬───────────┬─────────────┐ │編號│扣押之物品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備註 │ ├──┼──────────┼─────┼───────────┼─────────────┤ │1 │股權移轉繳款書證明(│4本 │107年度刑管字第2478號 │1.陳為榮所有。 │ │ │5-壹-2) │ │ │2.犯罪所用之物。 │ ├──┼──────────┼─────┤ │ │ │2 │公司股本(5-壹-3) │1張 │ │ │ ├──┼──────────┼─────┤ │ │ │3 │榮騰公司股票影本(5-│1冊 │ │ │ │ │壹-4) │ │ │ │ ├──┼──────────┼─────┤ │ │ │4 │股東名冊(技術轉增資│1本 │ │ │ │ │)(5-壹-5) │ │ │ │ ├──┼──────────┼─────┤ │ │ │5 │股東名冊(盈餘轉增資│1本 │ │ │ │ │)(5-壹-6) │ │ │ │ ├──┼──────────┼─────┤ │ │ │6 │股東名冊(全)(5-壹│1本 │ │ │ │ │-7) │ │ │ │ ├──┼──────────┼─────┤ │ │ │7 │文件資料(5-壹-8) │1件 │ │ │ ├──┼──────────┼─────┤ │ │ │8 │榮騰公司公文(5-壹-9│1件 │ │ │ │ │) │ │ │ │ ├──┼──────────┼─────┤ │ │ │9 │會議記錄(5-壹-10) │1件 │ │ │ ├──┼──────────┼─────┤ │ │ │10 │文件資料(5-壹-11) │1件 │ │ │ ├──┼──────────┼─────┤ │ │ │11 │劉宜姍筆記本(5-壹-1│1本 │ │ │ │ │2) │ │ │ │ ├──┼──────────┼─────┤ │ │ │12 │劉宜姍筆記本(5-壹-1│1本 │ │ │ │ │3) │ │ │ │ ├──┼──────────┼─────┤ │ │ │13 │文件資料(5-壹-14) │1件 │ │ │ ├──┼──────────┼─────┤ │ │ │14 │劉宜姍筆記本(5-壹-1│1本 │ │ │ │ │5) │ │ │ │ ├──┼──────────┼─────┤ │ │ │15 │榮騰公司海報(5-壹 │3張 │ │ │ │ │-16) │ │ │ │ ├──┼──────────┼─────┤ │ │ │16 │事業手冊(5-壹-17) │1件 │ │ │ ├──┼──────────┼─────┤ │ │ │17 │106年第二次增資股票 │1本 │ │ │ │ │明細(5-壹-18) │ │ │ │ ├──┼──────────┼─────┤ │ │ │18 │107年進貨明細(5-壹 │1冊 │ │ │ │ │-19) │ │ │ │ ├──┼──────────┼─────┤ │ │ │19 │榮騰公司新股變更資料│1件 │ │ │ │ │(5-壹-20) │ │ │ │ ├──┼──────────┼─────┤ │ │ │20 │107年應付帳款明細(5│1冊 │ │ │ │ │-壹-21) │ │ │ │ ├──┼──────────┼─────┤ │ │ │21 │榮騰網路行銷公司人事│1張 │ │ │ │ │資料(5-壹-22) │ │ │ │ ├──┼──────────┼─────┤ │ │ │22 │發貨中心庫存資料表(│1冊 │ │ │ │ │5-壹-23) │ │ │ │ ├──┼──────────┼─────┤ │ │ │23 │進貨成本資料(5-壹- │2張 │ │ │ │ │24) │ │ │ │ ├──┼──────────┼─────┤ │ │ │24 │107年4月16日訂單明細│1冊 │ │ │ │ │(5-壹-25) │ │ │ │ ├──┼──────────┼─────┤ │ │ │25 │組信部專用講義(5-壹│1冊 │ │ │ │ │-26) │ │ │ │ ├──┼──────────┼─────┤ │ │ │26 │產品專利證書(5-壹-2│1本 │ │ │ │ │7) │ │ │ │ ├──┼──────────┼─────┤ │ │ │27 │宣傳資料(5-壹-28) │1本 │ │ │ ├──┼──────────┼─────┤ │ │ │28 │講師資料(5-壹-29) │1本 │ │ │ ├──┼──────────┼─────┤ │ │ │29 │筆記本(5-壹-30) │1本 │ │ │ ├──┼──────────┼─────┤ │ │ │30 │購物期刊(5-壹-31) │1本 │ │ │ ├──┼──────────┼─────┤ │ │ │31 │榮騰公司會議資料(5-│1冊 │ │ │ │ │壹-32) │ │ │ │ ├──┼──────────┼─────┤ │ │ │32 │講師名單(5-壹-33) │1張 │ │ │ ├──┼──────────┼─────┤ │ │ │33 │榮騰全球網路廣告租賃│1本 │ │ │ │ │平台廣告商申請契約書│ │ │ │ │ │(5-壹-34) │ │ │ │ ├──┼──────────┼─────┤ │ │ │34 │榮騰網路行銷公司入會│1本 │ │ │ │ │申請暨契約書(5-壹 │ │ │ │ │ │-35) │ │ │ │ ├──┼──────────┼─────┤ │ │ │35 │榮騰公司股票資料光碟│1片 │ │ │ │ │(5-壹-36) │ │ │ │ ├──┼──────────┼─────┤ │ │ │36 │107年3月榮騰公司現金│1袋 │ │ │ │ │收款收據(5-壹-37) │ │ │ │ ├──┼──────────┼─────┤ │ │ │37 │2018年3 月金馬團購網│2張 │ │ │ │ │業績表(5-壹-38) │ │ │ │ ├──┼──────────┼─────┤ │ │ │38 │榮騰網路行銷資料(5-│3件 │ │ │ │ │○-00-0-0-○-00-0) │ │ │ │ ├──┼──────────┼─────┤ │ │ │39 │3 月份教育訓練行事曆│1件 │ │ │ │ │(5-壹-40) │ │ │ │ ├──┼──────────┼─────┤ │ │ │40 │進出貨及運費明細光碟│1片 │ │ │ │ │(5-壹-41) │ │ │ │ ├──┼──────────┼─────┤ │ │ │41 │榮騰公司會員資料光碟│1片 │ │ │ │ │(5-壹-42) │ │ │ │ ├──┼──────────┼─────┤ │ │ │42 │劉宜姍電子郵件光碟(│1片 │ │ │ │ │5-壹-43) │ │ │ │ ├──┼──────────┼─────┤ │ │ │43 │IPHONE手機(電話:09│1支 │ │ │ │ │00-000000,IMEI:351│ │ │ │ │ │0000000000000)(5- │ │ │ │ │ │壹-44) │ │ │ │ ├──┼──────────┼─────┤ │ │ │44 │公司資料硬碟(5-壹-4│1個 │ │ │ │ │5) │ │ │ │ ├──┼──────────┼─────┤ │ │ │45 │匯款單(5-壹-46) │1張 │ │ │ ├──┼──────────┼─────┤ │ │ │46 │土地權狀(5-壹-47) │8頁 │ │ │ ├──┼──────────┼─────┤ │ │ │47 │買賣契約書(5-壹-48-│5本 │ │ │ │ │0-0-○-00-0) │ │ │ │ ├──┼──────────┼─────┤ │ │ │48 │存摺(5-壹-49) │10本 │ │ │ ├──┼──────────┼─────┼───────────┼─────────────┤ │49 │陳祺雅買賣契約書(一│1本 │同上 │1.陳宥騏所有 │ │ │-2-1) │ │ │2.犯罪所用之物。 │ ├──┼──────────┼─────┤ │ │ │50 │陳為榮電腦光碟(一-2│1片 │ │ │ │ │-2) │ │ │ │ ├──┼──────────┼─────┼───────────┼─────────────┤ │51 │榮騰行銷說明(D-01-1│8本 │107年度刑管字第2477號 │黃唯品所有。 │ │ │-D-01-8) │ │ │ │ ├──┼──────────┼─────┤ │ │ │52 │新單繳件送審書(D-02│1本 │ │ │ │ │) │ │ │ │ ├──┼──────────┼─────┤ │ │ │53 │現金收付明細表(D-03│1本 │ │ │ │ │) │ │ │ │ ├──┼──────────┼─────┤ │ │ │54 │會議資料(D-04-1-D-0│2本 │ │ │ │ │4-2) │ │ │ │ ├──┼──────────┼─────┤ │ │ │55 │特約商店合約書(D-05│1本 │ │ │ │ │) │ │ │ │ ├──┼──────────┼─────┤ │ │ │56 │重銷資料(D-06) │1本 │ │ │ ├──┼──────────┼─────┤ │ │ │57 │育成班記錄(D-07-1-D│5本 │ │ │ │ │-07-5) │ │ │ │ ├──┼──────────┼─────┤ │ │ │58 │榮騰公司單次信用卡扣│1本 │ │ │ │ │款授權書(D-08) │ │ │ │ ├──┼──────────┼─────┤ │ │ │59 │榮騰股票認購登記表(│2張 │ │ │ │ │D-09) │ │ │ │ ├──┼──────────┼─────┤ │ │ │60 │入會申請書(D-10) │1本 │ │ │ ├──┼──────────┼─────┤ │ │ │61 │同意推薦人關係切結書│1本 │ │ │ │ │(D-11) │ │ │ │ ├──┼──────────┼─────┤ │ │ │62 │經營權轉讓同意書(D-│1本 │ │ │ │ │12) │ │ │ │ ├──┼──────────┼─────┤ │ │ │63 │指定接續收益人證明書│1本 │ │ │ │ │(D-13) │ │ │ │ ├──┼──────────┼─────┤ │ │ │64 │榮騰廣告平台申請書(│1本 │ │ │ │ │D-14) │ │ │ │ ├──┼──────────┼─────┤ │ │ │65 │會員讓利表(D-15) │1本 │ │ │ ├──┼──────────┼─────┤ │ │ │66 │會員球號代數薪資入帳│1本 │ │ │ │ │記錄(D-16) │ │ │ │ ├──┼──────────┼─────┤ │ │ │67 │商品訂購單(D-17) │1本 │ │ │ ├──┼──────────┼─────┤ │ │ │68 │新人訓項目(D-18) │1本 │ │ │ ├──┼──────────┼─────┤ │ │ │69 │消費發票(D-19) │1本 │ │ │ ├──┼──────────┼─────┤ │ │ │70 │消費登記表(D-20) │1本 │ │ │ ├──┼──────────┼─────┤ │ │ │71 │黃唯品105 年證交稅繳│1本 │ │ │ │ │款書(D-21) │ │ │ │ ├──┼──────────┼─────┤ │ │ │72 │廠商說明會名單(D-22│1本 │ │ │ │ │) │ │ │ │ ├──┼──────────┼─────┤ │ │ │73 │榮騰租賃平台廣告看登│1本 │ │ │ │ │契約書(D-23) │ │ │ │ ├──┼──────────┼─────┤ │ │ │74 │榮騰中壢營業中心資料│1本 │ │ │ │ │(D-24) │ │ │ │ ├──┼──────────┼─────┤ │ │ │75 │會員資料(D-25-1-D-2│2本 │ │ │ │ │5-2) │ │ │ │ ├──┼──────────┼─────┤ │ │ │76 │訂單(網路列印)(D-│4本 │ │ │ │ │26-1-D-26-4) │ │ │ │ ├──┼──────────┼─────┤ │ │ │77 │榮騰公司資料(D-27)│1本 │ │ │ ├──┼──────────┼─────┤ │ │ │78 │榮騰公司股票(26仟股│27張 │ │ │ │ │)(D-28) │ │ │ │ ├──┼──────────┼─────┤ │ │ │79 │收付明細表(D-29-1- │21本 │ │ │ │ │D-29-21) │ │ │ │ ├──┼──────────┼─────┤ │ │ │80 │繳件送審書(D-30-1- │6本 │ │ │ │ │D-30-6) │ │ │ │ ├──┼──────────┼─────┤ │ │ │81 │估價單(0-1- D-30-6 │6本 │ │ │ │ │) │ │ │ │ ├──┼──────────┼─────┤ │ │ │82 │代收現金收據(D-32-1│12本 │ │ │ │ │- D-32-12) │ │ │ │ ├──┼──────────┼─────┤ │ │ │83 │出貨單(D-33-1-D-33-│11本 │ │ │ │ │11) │ │ │ │ ├──┼──────────┼─────┤ │ │ │84 │送貨單(D-34-1-D-34-│2本 │ │ │ │ │2) │ │ │ │ ├──┼──────────┼─────┤ │ │ │85 │存摺(D-35-1- D-35-4│10本 │ │ │ │ │) │ │ │ │ ├──┼──────────┼─────┤ │ │ │86 │記事本(D-36-1-D-36-│10本 │ │ │ │ │10) │ │ │ │ ├──┼──────────┼─────┤ │ │ │87 │文件資料(D-37-1-D-3│2本 │ │ │ │ │7-2) │ │ │ │ ├──┼──────────┼─────┤ │ │ │88 │榮騰公司文宣海報(D-│3張 │ │ │ │ │38) │ │ │ │ ├──┼──────────┼─────┤ │ │ │89 │門號0000000000號ASUS│2支 │ │ │ │ │行動電話、門號093159│ │ │ │ │ │0405號行動電話(D-40│ │ │ │ │ │-1-D-40-2) │ │ │ │ ├──┼──────────┼─────┤ │ │ │90 │隨身碟(D-41-1-D-41-│2個 │ │ │ │ │2 ) │ │ │ │ ├──┼──────────┼─────┤ │ │ │91 │筆記型電腦(D-42) │1台 │ │ │ ├──┼──────────┼─────┼───────────┼─────────────┤ │92 │門號0000000000號HTC │2支 │同上 │曾思慧所有。 │ │ │行動電話、門號091380│ │ │ │ │ │67018 號三星行動電話│ │ │ │ │ │(D-39-1- D-39-2) │ │ │ │ ├──┼──────────┼─────┼───────────┼─────────────┤ │93 │收據(F101-1-F101-18│18本 │同上 │陳梅香所有。 │ │ │) │ │ │ │ ├──┼──────────┼─────┤ │ │ │94 │送審表(F102-1-F102-│3本 │ │ │ │ │18) │ │ │ │ ├──┼──────────┼─────┤ │ │ │95 │筆記本(F103) │1本 │ │ │ ├──┼──────────┼─────┤ │ │ │96 │入會申請暨契約書影本│1本 │ │ │ │ │(F104) │ │ │ │ ├──┼──────────┼─────┤ │ │ │97 │文宣資料(F105) │1本 │ │ │ ├──┼──────────┼─────┤ │ │ │98 │存摺影本(F106-1-F10│2本 │ │ │ │ │6-2) │ │ │ │ ├──┼──────────┼─────┤ │ │ │99 │文件資料(F107-1-F10│12本 │ │ │ │ │7-12) │ │ │ │ ├──┼──────────┼─────┤ │ │ │100 │隨身碟(張逸勳)(F1│1支 │ │ │ │ │08) │ │ │ │ ├──┼──────────┼─────┤ │ │ │101 │榮騰公司會員訂單(F1│1本 │ │ │ │ │09) │ │ │ │ ├──┼──────────┼─────┼───────────┼─────────────┤ │102 │巫政陞存摺(2-1-1-3 │3本 │107年度刑管字第2478號 │吳芷珍所有 │ │ │) │ │ │ │ ├──┼──────────┼─────┤ │ │ │103 │吳芷珍存摺(2-2-1-6 │20本 │ │ │ │ │) │ │ │ │ ├──┼──────────┼─────┤ │ │ │104 │禾加康公司存摺(2-3 │1本 │ │ │ │ │) │ │ │ │ ├──┼──────────┼─────┤ │ │ │105 │榮騰公司會員名單(2-│4本 │ │ │ │ │4-1-4) │ │ │ │ ├──┼──────────┼─────┤ │ │ │106 │榮騰公司入會申請契約│1本 │ │ │ │ │書(2-5) │ │ │ │ ├──┼──────────┼─────┤ │ │ │107 │榮騰公司同意書(2-6 │1本 │ │ │ │ │) │ │ │ │ ├──┼──────────┼─────┤ │ │ │108 │榮騰公司申請書(2-7 │1本 │ │ │ │ │) │ │ │ │ ├──┼──────────┼─────┤ │ │ │109 │榮騰公司聲明書(2-8 │1本 │ │ │ │ │) │ │ │ │ ├──┼──────────┼─────┤ │ │ │110 │榮騰公司切結書(2-9 │1本 │ │ │ │ │) │ │ │ │ ├──┼──────────┼─────┤ │ │ │111 │榮騰公司廣告契約書(│2本 │ │ │ │ │2-10-1-2) │ │ │ │ ├──┼──────────┼─────┤ │ │ │112 │榮騰公司附件表(2-11│1本 │ │ │ │ │) │ │ │ │ ├──┼──────────┼─────┤ │ │ │113 │榮騰公司股票過戶聲請│1本 │ │ │ │ │書(2-12) │ │ │ │ ├──┼──────────┼─────┤ │ │ │114 │榮騰公司股票(2-13)│40張 │ │ │ ├──┼──────────┼─────┤ │ │ │115 │美國銀行帳戶明細(2-│1本 │ │ │ │ │14) │ │ │ │ ├──┼──────────┼─────┤ │ │ │116 │三星牌note3手機(IME│1支 │ │ │ │ │I:000000000000000/1│ │ │ │ │ │5)(2-15) │ │ │ │ ├──┼──────────┼─────┤ │ │ │117 │蘋果牌手機(IMEI:35│1支 │ │ │ │ │0000000000000)(2-1│ │ │ │ │ │6) │ │ │ │ ├──┼──────────┼─────┤ │ │ │118 │三星牌note edge手機 │1支 │ │ │ │ │(IMEI:000000000000│ │ │ │ │ │687/09)(2-17) │ │ │ │ ├──┼──────────┼─────┤ │ │ │119 │三星牌手機(IMEI:35│1支 │ │ │ │ │0000000000000/02)(│ │ │ │ │ │2-18) │ │ │ │ ├──┼──────────┼─────┤ │ │ │120 │三星牌手機note3(IME│1支 │ │ │ │ │I:000000000000000)│ │ │ │ │ │(2-19) │ │ │ │ ├──┼──────────┼─────┤ │ │ │121 │Silicon power隨身碟 │1支 │ │ │ │ │(2-20) │ │ │ │ ├──┼──────────┼─────┤ │ │ │122 │珍寶閣公司存摺(2-21│2本 │ │ │ │ │) │ │ │ │ ├──┼──────────┼─────┼───────────┼─────────────┤ │123 │會員資料(壹-1) │5本 │同上 │巫政陞所有。 │ ├──┼──────────┼─────┤ │ │ │124 │入會申請書(壹-2) │8本 │ │ │ ├──┼──────────┼─────┤ │ │ │125 │產品訂購單(壹-3) │3本 │ │ │ ├──┼──────────┼─────┤ │ │ │126 │產品目錄(壹-4) │1本 │ │ │ ├──┼──────────┼─────┤ │ │ │127 │股票過戶聲請單(含股│1本 │ │ │ │ │票影本)(壹-5) │ │ │ │ ├──┼──────────┼─────┤ │ │ │128 │會員入單資料(壹-6)│2本 │ │ │ ├──┼──────────┼─────┤ │ │ │129 │新竹物流托運總表(壹│1本 │ │ │ │ │-7) │ │ │ │ ├──┼──────────┼─────┤ │ │ │130 │未付款明細表(壹-8)│1本 │ │ │ ├──┼──────────┼─────┤ │ │ │131 │榮騰公司統一發票(壹│1本 │ │ │ │ │-9) │ │ │ │ ├──┼──────────┼─────┤ │ │ │132 │產品品名明細表(壹-1│1本 │ │ │ │ │0) │ │ │ │ ├──┼──────────┼─────┤ │ │ │133 │應收款項明細表(壹-1│1本 │ │ │ │ │1) │ │ │ │ ├──┼──────────┼─────┤ │ │ │134 │請款明細(壹-12) │1本 │ │ │ ├──┼──────────┼─────┤ │ │ │135 │榮騰公司文件(壹-13 │1本 │ │ │ │ │) │ │ │ │ ├──┼──────────┼─────┤ │ │ │136 │榮騰公司宣傳文宣(壹│1本 │ │ │ │ │-14) │ │ │ │ ├──┼──────────┼─────┤ │ │ │137 │榮騰公司事業手冊(壹│1本 │ │ │ │ │-15) │ │ │ │ ├──┼──────────┼─────┤ │ │ │138 │榮騰公司購物期刊(壹│1本 │ │ │ │ │-16) │ │ │ │ ├──┼──────────┼─────┤ │ │ │139 │榮騰公司購物季刊(壹│2本 │ │ │ │ │-17) │ │ │ │ ├──┼──────────┼─────┤ │ │ │140 │筆記本(壹-18) │17本 │ │ │ ├──┼──────────┼─────┤ │ │ │141 │廣告商申請契約書(壹│1本 │ │ │ │ │-19) │ │ │ │ ├──┼──────────┼─────┤ │ │ │142 │繳費單通知函(壹-20 │1本 │ │ │ │ │) │ │ │ │ ├──┼──────────┼─────┤ │ │ │143 │匯款資料(壹-21) │2本 │ │ │ ├──┼──────────┼─────┤ │ │ │144 │回收產品資料(壹-22 │2本 │ │ │ │ │) │ │ │ │ ├──┼──────────┼─────┤ │ │ │145 │對帳明細表(壹-23) │1本 │ │ │ ├──┼──────────┼─────┤ │ │ │146 │估價單(壹-24) │22本 │ │ │ ├──┼──────────┼─────┤ │ │ │147 │SAMSUNG手機(含SIM卡│1支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 │148 │出貨單(103年至106年│2箱 │ │ │ │ │、107年) │ │ │ │ ├──┼──────────┼─────┼───────────┼─────────────┤ │149 │榮騰會員名單資料(3-│5件 │同上 │李姿燕所有 │ │ │1-1-3-1-5) │ │ │ │ ├──┼──────────┼─────┤ │ │ │150 │榮騰會員繳費資料(3-│9件 │ │ │ │ │2-1-3-2-9) │ │ │ │ ├──┼──────────┼─────┤ │ │ │151 │商品訂購單(3-3-1-3-│11件 │ │ │ │ │3-11) │ │ │ │ ├──┼──────────┼─────┤ │ │ │152 │現金收據(0-0-0-0-0-│19本 │ │ │ │ │19) │ │ │ │ ├──┼──────────┼─────┤ │ │ │153 │統一發票收據(3-5-1-│2本 │ │ │ │ │3-5-2) │ │ │ │ ├──┼──────────┼─────┤ │ │ │154 │估價單(0-0-0-0-0-0 │4本 │ │ │ │ │) │ │ │ │ ├──┼──────────┼─────┤ │ │ │155 │榮騰公司合約資料(3-│2本 │ │ │ │ │7-1-3-7-2) │ │ │ │ ├──┼──────────┼─────┤ │ │ │156 │榮騰行銷資料(3-8) │1件 │ │ │ │ │ │ │ │ │ ├──┼──────────┼─────┤ │ │ │157 │榮騰公司股票(3-9-1-│108張 │ │ │ │ │3-9-4) │ │ │ │ ├──┼──────────┼─────┤ │ │ │158 │榮騰公司事業手冊(3-│1本 │ │ │ │ │10) │ │ │ │ ├──┼──────────┼─────┤ │ │ │159 │榮騰議事手冊(3-11)│1件 │ │ │ │ │ │ │ │ │ ├──┼──────────┼─────┤ │ │ │160 │榮騰公司會議資料(3-│1件 │ │ │ │ │12) │ │ │ │ ├──┼──────────┼─────┤ │ │ │161 │榮騰商城註冊流程(3-│1本 │ │ │ │ │13) │ │ │ │ ├──┼──────────┼─────┤ │ │ │162 │黃麟鈞合庫存摺(3-14│2本 │ │ │ │ │) │ │ │ │ ├──┼──────────┼─────┤ │ │ │163 │匯款資料(3-15) │1件 │ │ │ │ │ │ │ │ │ ├──┼──────────┼─────┤ │ │ │164 │名片(3-16) │2張 │ │ │ │ │ │ │ │ │ ├──┼──────────┼─────┤ │ │ │165 │筆記本(3-17) │8本 │ │ │ │ │ │ │ │ │ ├──┼──────────┼─────┤ │ │ │166 │黃麟鈞電腦資料燒錄光│3片 │ │ │ │ │碟(3-18)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