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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蕭世昌徐漢堂陳愷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錢駿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庭誼律師
被告
林祺湧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李名崎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告
張怡茹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王威翔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趙元培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莊禮榮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吳俊齊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陳治權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被告
張怡婕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字第6379號、第6380號、第6381號、第7083號、第7084號、

第7085號、第7086號、第7087號、第18297 號、第24249 號、第

247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錢駿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林祺湧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李名崎犯如附表二編號1 、5 、9 、20、29、36、37、45、51、

53、58、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張怡茹犯如附表二編號1 、5 、9 、10、12、15、19、26、27、

30、31、35至37、44、45、47、49、53、55、58、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王威翔犯如附表二編號15、18、21、23、33、37、38、44、45、47至49、55、5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趙元培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8 、11、16、19、20、24、

27、28、31、35、36、51、52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莊禮榮犯如附表二編號22、26、39、41、43、46、54、56、57、6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吳俊齊犯如附表二編號3 、9 、10、12至14、17、25、29、30、

32、34、50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陳治權犯如附表二編號6 、11、13、14、16、23、31至34、40、

42、43、50、53、54、59、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張怡婕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7 、8 、11、16至18、21、22、

24、25、28、38、39至43、46、48、50至52、56、57、59、61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沒收之宣告如附表八所示。

事實

一、錢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9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上開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04年6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林祺湧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6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5 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壢簡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2 案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6 年7 月12日執行完畢。

二、詎錢駿、林祺湧仍不知悔改,與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張怡婕等人( 下稱被告錢駿等10人) 均明知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氯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imethylcathinone 、CDMC)、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 deschloroketamine)、愷他命(ketamine)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所列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由錢駿發起、組織,以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及張怡婕等人為成員,共同基於販賣含有上揭第三級之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以營利、組織犯罪之犯意聯絡,共組對外以「艾雷蒂巴黎甜點店」、「歐姆克甜點店」、「愛馬仕蛋糕店」為名之販毒犯罪組織,由錢駿負責出資,並指示林祺湧向不詳姓名年籍之上游販毒者購買含上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後,由林祺湧將上開毒品交予李名崎、吳俊齊,並由李名崎、張怡茹提供其等位於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居處,作為該販毒犯罪組織之掌機、交易毒品司機交接班及結帳處所,李名崎、吳俊齊在上開處所分裝毒品後,交由錢駿、林祺湧所先後邀集加入該販毒犯罪組織,分別擔任日班、夜班之毒品交易司機趙元培、吳俊齊、王威翔、莊禮榮及兼任毒品交易司機陳治權等人販賣,錢駿並購買不特定購毒者的資料,及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人頭卡,供組織對外與買家聯繫毒品買賣事宜公線之用,再由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張怡婕以上開公線行動電話,將隱含外送販賣毒品意思之「愛馬仕(艾蕾蒂、歐姆克)蛋糕店」傳送之販毒簡訊,內容為:『艾蕾蒂巴黎甜點店飽足感1 千 1.12千

2.43千 3.6 改版「國王蔓越莓」800 買2 送1 24H 專人服務:0000000000』、『歐姆克甜點店1 千0.82千1.43千2.0改版「馬力歐」800 買2 送1 24H 專人服務:0000000000』、『愛馬仕蛋糕店已更新10001.020001.630002.2 超級馬力歐8002+1 24H專人服務:000000000000」等訊息,透過簡訊方式發送與不特定多數人,並分別由掌機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與張怡婕等人負責接聽因知悉簡訊內容,撥打上開公線電話號碼購買毒品或前曾向其等購買之買家的聯繫,並與對方約定交易毒品地點後,再以「FACETIME」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與集團內上開負責前往交易毒品之值班司機聯繫,告知交易地點、時間後,由值班司機攜帶上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四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前往約定之地點,以愷他命每包1.1 公克,價格新臺幣( 下同) 1,000 元、2.4 公克2,000 元、3.6 公克為3,000 元、毒品咖啡包每包800 元,買二送一之價額與買家交易毒品。販售毒品之司機每販售1 包愷他命,司機可獲150 元至350 元不等之報酬、掌機可獲50至150 元不等之報酬;毒品咖啡包每包司機則均可獲報酬200 元,掌機可獲得100 至200 不等之報酬(如附表一所載),販賣毒品所得扣除司機、掌機報酬、購買毒品、人頭電話卡及購毒者資料等成本後之利潤,則由錢駿、李名崎、張怡茹平分。被告錢駿等10人即以上開組織分工模式,自108 年8 月間起迄109 年2 月間止,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掌機,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線電話,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甘書凡、羅瑋銘、宋玉齡、廖美玲、陳暄函、鍾鎮宇、邱柏霖、詹昀諺、邱楷儒、馮耀宏、簡志修、陳易鍊及林富源等買家所使用如附表二所示電話通話後,再由掌機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值班司機聯繫,由其等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黑色TOYOTA牌CAMARY型)、BAU-5301號(黑色福特)、0052-V7 號(黑色鈴木SOLIO )、RAS-8577號(白色TOYOTA牌)、MG8-965(紅色普通重型機車) 、ASE-3175( 黑色賓士) 、AUN-7658( 本田FIT)等自用小客車與機車,前往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點,與買家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交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咖啡包得逞。

三、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即李名崎、張怡茹、張怡婕、陳治權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 號2 樓即趙元培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 時,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即王威翔居所;於109 年2 月18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即莊禮榮居所;於109 年2 月19日下午3 時5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即吳俊齊居所;於109 年6 月12日上午9時7 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於109 年8 月4 日上午10時24分,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附近,執行搜索、拘提及附帶搜索,並扣得毒品咖啡包334 包、愷他命18包、電子磅秤4 台、記帳本6 本、記帳單3 張、帳冊1 本、塑膠夾鏈袋12包及行動電話8 支等物(詳如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而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當事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院卷㈡審判筆錄第3 頁至第135 頁),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本判決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再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合法調查,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錢駿、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及張怡婕等人對於上揭事實均坦認不諱(見本院㈡卷審判筆錄第135 頁至第136 頁),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同案被告即證人、購毒者之證述、蒐證照片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見附表二「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足佐,且有如附表三至附表七所示之扣案物暨鑑定書在卷可憑(詳細出處參照附表三至七「證據及卷證出處」欄所載),足認被告等10人上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

㈡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況鬆嚴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犯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查被告等10人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交易對象僅係一般交易關係,尚無特殊情誼,衡情,自均無可能甘冒販賣毒品重罪,平白無端從事前開販賣毒品予附表二各編號之購毒者而未從中牟利之理;況被告等10人就所得報酬與如何分取利潤,亦均供述如上。是被告等10人上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應均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之營利意圖,至為灼然。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錢駿等10人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

㈣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陳治權及張怡婕等人加入本案販毒集團後,接受被告錢駿之指揮前往交易毒品,被告陳祺湧則於被告錢駿之授意下,向不詳上游拿取欲出售之毒品後,交予李名崎與吳俊齊分裝出售,每成功交易愷他命與咖啡包可抽取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報酬,並將交易毒品之報酬餘款上繳予被告錢駿,足認本件販毒集團分工細密,計畫周詳,其成員達3 人以上至明,且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該當於組織犯罪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訛。事證明確,被告錢駿等10人分別發起(錢駿)、參與(錢駿以外其餘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屬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犯之罪名: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錢駿等10人為本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3 、4 項及第11條第5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3 、4 項及第11條第5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 項將法定刑中得併科罰金部分均予以提高罰金數額、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即須以該條例相繩,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錢駿等10人、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亦無較有利於被告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等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4項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規定。另關於犯販賣毒品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部分,依舊法係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依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係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錢駿等人,亦應適用舊法規定。

⒉核被告錢駿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⒊核被告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及張怡婕等人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

㈡罪之吸收關係:被告李名崎、張怡茹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詳如附表三所示),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亦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共同正犯: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乙、丙犯罪,雖

乙、丙彼此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錢駿等10人對於本案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之分工,其等各自提供工作處所、出資、向上游拿取毒品、接聽公線(掌機)與前往交易(司機)等任務,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有所認識,而仍參與該犯罪組織,且被告錢駿等10人就本案如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犯行,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均就其等參與之犯行,分別論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之同一法理,關於行為人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販毒犯罪組織,或參與販毒犯罪組織犯行,與其後所犯販賣毒品行為之罪數關係,亦應依相同原則處理。是本件被告參與犯罪組織,此種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行為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以一罪,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僅就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販賣毒品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本院依卷內現存事證,認被告錢駿、林祺湧、張怡婕、吳俊齊就附表二編號25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陳治權就附表二編號14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趙元培就附表二編號6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犯行;被告莊禮榮、張怡茹就附表二編號26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王威翔就附表二編號15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李名崎就附表二編號1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為其等各自發起、參與本案販毒集團後之首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犯行,故被告錢駿等10人,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係集合3 人以上之成員,從事販賣毒品持續牟利,而組成本案販毒犯罪組織,就其等分別所犯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其等分別首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犯行具有行為部分合致,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又就各被告如附表二編號7 至10、28至30、32之販賣毒品咖啡包部分(除編號6 部分已論述如上外),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行,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㈤數罪併罰:被告錢駿、林祺湧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61罪);被告李名崎所犯附表編號1 、5 、9 、20、29、36、37、45、51、53、58、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2罪) ;被告張怡茹所犯附表編號1 、5 、9 、12、15、19、26、27、30、31、35至37、44、45、47、49、53、55、58、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22罪) ;被告張怡婕所犯附表編號2 至4 、7 、8 、11、16至18、21、22、24、25、28、38、39至43、46、48、50至52、56、57、59、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29罪) ;被告陳治權所犯附表編號6 、11、13、14、16、23、31至34、40、42、43、50、53、54、59、61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18罪) 、被告趙元培所犯附表編號1 、2、4 至8 、11、16、19、20、24、27、28、31、35、36、51、52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19罪) ;被告吳俊齊所犯附表編號3 、9 、10、12至14、17、25、29、30、32、34、5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13罪) ;被告莊禮榮所犯附表編號22、26、39、41、43、46、54、56、57、60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10罪) ;被告王威翔所犯附表編號15、18、21、23、33、37、38、44、45、47至49、55、58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14罪)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起訴書論罪科刑欄就被告張怡茹部分漏載附表二編號10;就被告趙元培部分誤載編號22,容有未洽,均應予更正。又被告錢駿、林祺湧前均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足參,均為累犯,並審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被告二人先後所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足認其等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守法觀念不足,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又被告錢駿等10人均於偵、審中自白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錢駿、林祺湧同時有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又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於偵查中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被告錢駿、林祺湧等情,除據檢察官為請求外(見起訴書第15頁),並經上揭被告分別供述在卷(見偵6380號卷第291 頁至第294 頁、第301 頁至第304 頁、偵6379號卷第205 頁至第207 頁、偵24249 號卷第156 頁、偵7086號卷第151 頁至第156 頁、偵24249 號卷第185 頁至第192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偵6381號卷第268 頁、偵24249 號卷第181 頁至第182 頁);再者,本案檢察官係先就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等人分別為拘提、搜索後,乃循線查獲被告錢駿與林祺湧,已述於前,是本案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等人於偵查中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被告錢駿、林祺湧無訛,其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予遞減其刑。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犯第三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前駿等10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就犯罪組織罪為自白,已如前述,雖其等所犯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罪為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然依刑法第55條但書既規定「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為符衡平,輕罪如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者,於量刑時自應予以考慮,此乃當然之解釋(參照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甲說見解),是就本案被告各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輕罪部分既符合上揭減輕其刑之規定,本院於量刑時自應予以考慮,附此敘明。

㈥被告張怡婕予以酌減之說明:被告張怡婕坦認犯行,尚具悔悟之意,而被告擔任集團之掌機角色,販賣之毒品數量與所得報酬均非重大,其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其參與集團係為胞姊即被告張怡茹分擔家計,扶養中風之父親(見本院卷㈡審判筆錄第138 頁),故認被告張怡婕惡性要難謂重大;再者,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等人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刑度,已如上述,然審酌被告張怡婕係因對於組織之上層不熟悉,雖其坦認犯行並配合偵辦,惟係案發後才知道毒品上游為錢駿、賴祺湧,致未能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見7087號偵卷第228 頁) ,考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綜合上情,認縱使僅判處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其犯罪情狀顯堪憫恕,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予遞減。

㈦其餘被告不予酌減其刑之說明: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要旨參照)。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復因毒品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亦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除於相關法令訂定防制及處罰之規定外,並積極查緝毒品案件及於各大媒體廣泛宣導反毒,被告錢駿等10人對此自不能諉為不知,其等未克遵法令規定,行為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實已造成相當之危害,不可謂為輕微,且被告等10人均已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遞減後之刑度,已無情輕法重之情形,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其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錢駿、賴祺湧、李名崎、張怡茹、陳治權、吳俊齊、趙元培、王威翔及莊禮榮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㈧爰審酌被告錢駿等10人均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金錢,詎其等均不思此為,無視政府反毒政策及屢為之宣導,仍意圖營利而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販賣毒品咖啡包者並販賣第四級毒品)之行為,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治安程度非輕,兼衡被告等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分工方式,其等之參與程度及交易毒品次數各有不同,其等因本案犯行所獲之利潤與報酬,再考量被告錢駿等10人各就本案發起、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告錢駿等10人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之「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㈨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 號裁定要旨參照)。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所犯本件販賣第三級(部分含第四級毒品)之次數甚多,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其等教化效果亦不佳,亦有害其等回歸社會。又以其等本案所犯之販賣毒品犯行,販毒次數雖有多次,然所犯各罪係在短時間內為之,雖各罪不符合於集合犯、接續犯之概念,而應數罪併罰,惟考量上開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所得多為1,000至2,000元不等,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情,就被告錢駿等10人所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併考量其等之角色分工,刑罰之衡平,各定其等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㈩不宣告緩刑之說明:本件本院量處上述之刑,已適用法定減輕事由,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被告等人所受之宣告刑,尚不符刑法第74條第1 項宣告緩刑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保安處分:

㈠宣告強制工作部分:

⒈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惟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參照)。

⒉按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被告錢駿就附表一編號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且經本院衡酌被告錢駿負責交易毒品之經濟來源、主導與分配獲利之情節,尚難謂輕微,又被告錢駿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堪認其仍未警惕毒品對他人之戕害甚鉅,審酌其行為之嚴重程度、危險性,實有藉強制工作以預防並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與比例原則無違,是被告錢駿就附表一編號25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應依同條例第3 項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㈡不予宣告強制工作:查被告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與張怡婕雖加入上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等結構性犯罪組織即本案販毒集團,其等分別接聽公線並指示他人前往交易,或受掌機之指示前往約定地點交易之工作,被告林祺湧則受被告錢駿之指示,自上游處取得毒品交付分裝,而共同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所為至有不當,惟上開被告參與犯罪之程度與獲取之利益非高,並衡酌其等之分工角色非最上層,而僅憑上開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佐以其等之前案紀錄所示,仍難認其等有係基於犯罪之習慣而為。被告林祺湧等人因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而為本件犯行,改正其等犯行之有效方法,應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教育及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是衡諸比例原則,並綜合被告林祺湧等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本院認對被告林祺湧、李名崎、張怡茹、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與張怡婕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已足認為與其等本件犯行之處罰相當,而收儆懲之效,尚難認有再予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均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沒收: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月2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1 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增訂:「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38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前述修正刑法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為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因應刑法修正,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並不再區分追徵與抵償。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配合刑法修正,其第18條第1 項修正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第19條第1 項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參諸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明白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惟105 年6 月22日修正、7 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如有未規定者,仍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依上開說明,本案應適用現行即修正後(以下省略「現行即修正後」)之刑法沒收專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規定宣告沒收。茲分述如下:

㈠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各含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氯二甲基卡西酮(硝西泮Chlorodimethylcathinone 、CDMC)、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2-氟- 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愷他命(ketamine)等第三、四級毒品(見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 至2 ;附表五編號5 ;附表五編號1 至3 ;附表七編號1 之鑑定結果),均係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盛裝前開毒品之塑膠袋,應概認係屬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為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外,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須告沒收。至扣案附表三編號2 之粉惡魔咖啡包98包,經鑑定結果均未檢出毒品成分(詳鑑定結果所載),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4 為被告錢駿所有而由張怡茹、李名琦共同持有;編號17為被告錢駿所有而由被告張怡婕持有,均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販賣毒品所得部分(參照附表一、二及附件犯罪所得計算表所載):按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同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件所示犯罪所得計算表,為被告交付毒品者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抽取報酬,其中附表一編號4 之司機所得為一包毒咖啡100 至200 元,依有疑利於被告為計算其應沒收之所得,以每一包毒咖啡100 元計算。

⒈被告錢駿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3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錢駿、李名琦與張怡茹三人均分》=22800 元)。

⒉被告李名琦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4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錢駿、李名琦與張怡茹三人均分》=22800 元+李名琦掌機所得600 元=23400 元)。

⒊被告張怡茹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5 (計算式:販毒價款86200 元-司機與掌機全部傭金17800 元》÷3 《約定由錢駿、李名琦與張怡茹三人均分》)=22800 元)+張怡茹掌機所得1325元=24125元)。

⒋其餘被告王威翔、趙元培、莊禮榮、吳俊齊、陳治權與張怡婕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八編號6 至11所示(詳如犯罪所得計算表)。

⒌以上所得雖均未扣案,仍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⒍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

㈣不宣告沒收部分:

⑴按肅清煙毒條例第13條第1 項規定犯第5 條之罪(與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運輸、販賣毒品之罪之規範意旨相同)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之,係指「直接供犯罪所用者始克相當」、「必於犯罪有直接關連」(最高法院85年度台覆字第183 號、51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參諸92年7 月9 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修正之審查會補充理由謂:「第3 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無疑義,故本項不需再予修正」,可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 項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應以屬被告所有,並專供犯第4 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限,具體言之,即用以實現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直接關聯的犯罪工具,該工具之使用性質具備有「專門」用以「促使」犯罪行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物而言。查被告王威翔所駕駛用於本案販賣毒品之重型機車(車號000-000 號);被告莊禮榮所駕駛用於本案販賣毒品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0 號),因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事證佐證上開車輛與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行為間存在「專門」用以「促使」實現犯罪之工具關聯性,應認僅屬偶然存在之相關物,並非直接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⑵未扣案供本件販毒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SIM 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惟上開各門號SIM 卡雖無證據證明確已滅失,然客觀上原物沒收之可能性甚低,而門號SIM 卡本身財產價值亦微,追徵其價額更難認有何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衡酌前情,爰不就上開門號SIM 卡宣告沒收、追徵。

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 至16、18至23、附表四、附表五編號

5、6 、附表六、附表七編號2 至4 等物,核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張怡茹、李名崎、陳治權、張怡婕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㈡審判筆錄第130 頁至第131 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第17條第1 項、第2 項、第19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起訴,檢察官陳玟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陳愷璘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毒品  │數量            │販賣價格│交付毒品單次分得報酬  │
│    │      │                │        │                      │
├──┼───┼────────┼────┼───────────┤
│ 1  │愷他命│1 包(1.1 公克)│1,000 元│掌機:50元            │
│    │      │                │        │司機:150元           │
├──┼───┼────────┼────┼───────────┤
│ 2  │愷他命│1 包(2.4 公克)│2,000 元│掌機:100元           │
│    │      │                │        │司機:300元           │
├──┼───┼────────┼────┼───────────┤
│ 3  │愷他命│1 包(3.6 公克)│3,600元 │掌機:150元           │
│    │      │                │        │司機:450元           │
├──┼───┼────────┼────┼───────────┤
│ 4  │毒品咖│1 包            │800元   │掌機:一包100 元,三包│
│    │啡包  │                │        │200 元                │
│    │      │                │        │司機:一包100 元至200 │
│    │      │                │        │元                    │
└──┴───┴────────┴────┴───────────┘
 王威翔於109 年2 月19日偵訊中供稱每賣出1000元司機可抽150
 元(見偵6381卷第105 頁至114 頁);李名崎於109 年4 月24
 日警詢時供稱司機買賣出1000,掌機可抽50元(見偵6380卷第
 241 頁至269 頁)。
附表二:
┌─┬────┬───────┬───────┬──────┬─────┬──────────────┬───────┐
│編│參與被告│購毒者及使用門│掌機接線人/使│交付毒品成員│毒品種類/│     證據及卷證出處         │  宣告罪刑    │
│號│        │號/交易時間、│用電話        │(司機)/ 使│交易價格(│                            │              │
│  │        │地點          │              │用交通工具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錢駿、  │甘書凡        │張怡茹、李名崎│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本院之自白( 見下註解1)。│,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年9 月27日 │              │車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上午10時55分  │              │            │1,000 元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在桃園市楊│              │            │          │3.蒐證照片( 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梅區中山南路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000 巷0 弄0號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2 │錢駿、  │甘書凡        │張怡婕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1月18日│              │車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中午12時58分許│              │            │1,000 元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              │            │          │3.蒐證照片( 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山南路000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犯,處有期徒刑│
│  │        │巷0 弄0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3 │錢駿、  │甘書凡        │張怡婕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車號不記得白│(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TOYOTA自小│)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1月18日│              │客車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中午12時58分許│              │( 吳俊齊筆錄│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              │中稱該車為租│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山南路000 │              │用)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萊爾富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 │錢駿、  │甘書凡        │張怡婕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1月8 日│              │車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11時50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埔心火車站前│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5 │錢駿、  │甘書凡        │張怡茹、李名崎│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FG-****號白│(1.1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色BMW 自小客│)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21日│              │車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下午1 時25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山南路000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巷0 弄0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6 │錢駿、  │羅瑋銘        │陳治權        │趙元培/     │毒品咖啡2 │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FG-****號白│包        │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色BMW 自小客│----------│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年08月19日 │              │車          │1,600元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9時45分, │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山北路二段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000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7 │錢駿、  │羅瑋銘        │張怡婕        │趙元培/     │毒品咖啡2 │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包        │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09月02日│              │車          │1,600元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1 時43分許│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楊梅│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山北路二段│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000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8 │錢駿、  │羅瑋銘        │張怡婕        │趙元培/     │毒品咖啡2 │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FG-****號白│包        │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色BMW 自小客│----------│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09月24日│              │車          │1,600元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1 時35分許│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長安路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9 │錢駿、  │羅瑋銘        │張怡茹、李名崎│吳俊齊      │毒品咖啡2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 號│包        │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黑色福特自小│----------│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0月06日│              │客車        │1,600元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上午11時29分許│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豐路山頂段0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巷0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10│錢駿、  │羅瑋銘        │張怡茹        │吳俊齊/     │毒品咖啡2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車號不記得白│包        │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TOYOTA自小│----------│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0月06日│              │客車        │1,600元   │2.證人羅瑋銘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11時05分許│              │( 吳俊齊筆錄│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中稱該車為租│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豐路山頂段0 │              │用)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11│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陳治權│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FG-**** 號│(1.1 公克│ 張怡婕、陳治權於警詢、偵查 │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白色BMW 自小│)        │  、本院之自白( 見下註解1)。│,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9 月20日│              │客車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陳治權。│中午12時53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000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2│錢駿、  │宋玉齡        │張怡茹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 號│(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黑色福特自小│)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1月16日│              │客車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5 時42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13│錢駿、  │宋玉齡        │陳治權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號黑│(1.1 公克│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福特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8 月19日│              │車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  │年捌月。      │
│  │        │上午7 時6 分許│              │            │1,000 元  │  述(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4│錢駿、  │宋玉齡        │陳治權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號黑│(1.1 公克│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福特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8 月31日│              │車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5 時31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5│錢駿、  │宋玉齡        │張怡茹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茹、│--------------│              │色機車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王威翔。│108 年9 月20日│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中午12時53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6│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陳治權│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1.1 公克│  張怡婕、陳治權,於警詢、偵│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婕、│--------------│              │TOYOTA自小客│)        │  查、本院之自白( 見下註解1)│,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11月5 日│              │車          │----------│  。                        │年捌月。      │
│  │趙元培。│下午2 時32分  │              │            │1,000 元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  (見下註解2)。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7│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V7號黑色│(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  │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SUZUKI自小客│)        │  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1月7 日│              │車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3 時55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處│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有期徒刑參年柒│
│  │        │業門市7-11區  │              │            │          │                            │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18│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婕、│--------------│              │色機車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王威翔。│108 年12月2 日│              │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4 時5 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參年柒月。    │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19│錢駿、  │宋玉齡        │張怡茹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偵查、本院之自白( 見下註│,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20日│              │車          │--------- │  解1)                      │年捌月。      │
│  │        │下午1 時4 分許│              │            │1,000 元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  (見下註解2)。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20│錢駿、  │宋玉齡        │李名崎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黑色│(1.1 公克│  李名崎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李名崎、│--------------│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趙元培。│108 年11月20日│              │車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3 時1 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21│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張怡婕、│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王威翔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婕、│--------------│              │色機車      │)        │  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王威翔。│108 年01月3 日│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0時26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22│錢駿、  │宋玉齡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張怡婕、│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號黑│(1.1 公克│  莊禮榮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色賓士      │)        │  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01月30日│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  │年捌月。      │
│  │        │上午10時22分許│              │            │1,000 元  │  述(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23│錢駿、  │宋玉齡        │陳治權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01月30日│              │            │----------│2.證人宋玉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0時22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南豐路238 號鎮│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業門市7-11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24│錢駿、  │廖美玲        │張怡婕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0月25日│              │車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9 時24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環南路2 段17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白金漢宮地下│              │            │          │                            │參年柒月。    │
│  │        │停車場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25│錢駿、  │廖美玲        │張怡婕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號黑│(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婕、│--------------│              │色福特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吳俊齊。│108 年08月16日│              │車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11時33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環南路2 段17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白金漢宮地下│              │            │          │                            │參年柒月。    │
│  │        │停車場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26│錢駿、  │廖美玲        │張怡茹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號黑│(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色賓士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08月26日│              │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4 時50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豐路000 巷0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前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27│錢駿、  │廖美玲        │張怡茹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17日│              │車          │----------│2.證人廖美玲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4 時2 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環南路2 段17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白金漢宮地下│              │            │          │                            │參年柒月。    │
│  │        │停車場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28│錢駿、  │陳暄函        │張怡婕        │趙元培/     │毒品咖啡1 │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8V-**** 號黑│包        │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色TOYOTA自小│---------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09月23日│              │客車        │800 元    │2.證人陳暄函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7 時33分許│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楊梅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山北路二段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23巷與瑞溪路一│              │            │          │                            │參年柒月。    │
│  │        │段口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29│錢駿、  │陳暄函        │李名崎        │吳俊齊/     │毒品咖啡1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車號不記得白│包        │  李名崎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TOYOTA自小│---------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李名崎。│108 年10月7 日│              │客車        │800 元    │2.證人甘書凡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3 時32分許│              │( 吳俊齊筆錄│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楊梅區│              │中稱該車為租│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陽光國小      │              │用)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30│錢駿、  │陳暄函        │張怡茹        │吳俊齊/     │毒品咖啡1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車號不記得白│包        │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TOYOTA自小│---------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0月7 日│              │客車        │800 元    │2.證人陳暄函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9 時50分許│              │( 吳俊齊筆錄│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楊梅區│              │中稱該車為租│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陽光國小。    │              │用)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31│錢駿、  │鍾鎮宇        │張怡茹、陳治權│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陳治權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03日│              │車          │----------│2.證人鍾鎮宇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陳治權。│上午4 時58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中壢│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文城南街00巷│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口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32│錢駿、  │邱柏霖        │陳治權        │吳俊齊/     │毒品咖啡1 │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號黑│包        │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福特自小客│--------- │  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8 月22日│              │車          │800 元    │2.證人鍾鎮宇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9 時42分  │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在桃園市中│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壢區民族路二段│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138 號肯德基後│              │            │          │                            │參年柒月。    │
│  │        │面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33│錢駿、  │詹昀諺        │陳治權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於│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警詢、偵查、本院之自白( 見│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色機車      │)        │  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王威翔。│108 年11月18日│              │            │----------│2.證人詹昀諺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中午12時58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平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豐路687 號│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萊爾富附近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34│錢駿、  │邱楷儒        │陳治權        │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AU-****號黑│(1.1 公克│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色福特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9 月5 日│              │車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9 時9 分  │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在桃園市中│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壢區中美路二段│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000 號旁邊停車│              │            │          │                            │參年柒月。    │
│  │        │場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35│錢駿、  │邱楷儒        │張怡茹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5 日│              │車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1時4 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平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振興路0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36│錢駿、  │邱楷儒        │張怡茹、李名崎│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1.1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TOYOTA自小客│)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21日│              │車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下午1 時57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平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平東路00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37│錢駿、  │邱楷儒        │張怡茹、李名崎│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28日│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上午8 時57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新中北路1067號│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的新城釣蝦場停│              │            │          │                            │參年柒月。    │
│  │        │車場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有期徒刑壹│
│  │        │              │              │            │          │                            │年捌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徒刑有期徒刑貳│
│  │        │              │              │            │          │                            │年。          │
├─┼────┼───────┼───────┼──────┼─────┼──────────────┼───────┤
│38│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2月21日│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1 時32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在桃園市平鎮│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平東路168 號東│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安國中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39│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黑色賓士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7日│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9 時13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八德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長興路756 號霄│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裡廟對面停車場│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0│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        │陳治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UN-**** 號│(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鐵灰色HONDA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   │              │FIT 自小客車│---------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7曰下午2 時   │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26分桃園市中壢│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龍東路2 之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50號福利站路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1│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1.1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        │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黑色賓士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8曰│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1時8 分許│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新中北路1067號│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釣蝦場後方停車│              │            │          │                            │參年柒月。    │
│  │        │場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2│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        │陳治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UN-**** 號│(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鐵灰色HONDA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21曰│              │FIT 自小客車│----------│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3 時57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八德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長興路76號的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3│錢駿、  │邱楷儒        │張怡婕、陳治權│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張怡婕、│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陳治權、莊禮榮、於警詢、偵│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黑色賓士    │)        │  查、本院之自白( 見下註解1)│,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22曰│              │            │----------│2.證人邱楷儒警詢、偵查之證  │年捌月。      │
│  │陳治權。│上午10時23分許│              │            │2,000元   │  述(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鎖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平東路168 號東│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安國中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44│錢駿、  │馮耀宏        │張怡茹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0月12日│              │            │1,000 元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  │年捌月。      │
│  │        │下午1 時40分許│              │            │          │  述(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長沙路0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45│錢駿、  │馮耀宏        │張怡茹、李名崎│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2 曰│              │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晚間7 時37分,│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鎖區中│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豐路1 段67 -99│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號兆豐家具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46│錢駿、  │馮耀宏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黑色賓士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3曰│              │            │---------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晚間10時4 分,│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長│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沙路000 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7│錢駿、  │馮耀宏        │張怡茹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色機車      │)        │  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30  │              │            │--------- │2.證人馮耀宏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日晚間7 時56  │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分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央西路2 段27│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3 號郵局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48│錢駿、  │簡志修        │張怡婕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  │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              │色機車      │)        │  之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0日│              │            │--------- │2.證人簡志修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1 時54分桃│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園市平鎮區育達│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路0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49│錢駿、  │簡志修        │張怡茹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1.1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              │色機車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10  │              │            │--------- │2.證人簡志修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日下午1 時54分│              │            │1,000 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平鎮區育│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達路00號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50│錢駿、  │陳易鍊        │張怡婕、陳治權│吳俊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吳俊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V7 號黑│(2.4 公克│  張怡婕、陳治權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吳俊齊、│------------- │              │色SUZUKY自小│)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8 年11月13日│              │客車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張怡婕。│上午6 時59分  │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桃園市大園│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區中正東路3 段│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620 號7-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吳俊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51│錢駿、  │陳易鍊        │張怡婕、李名崎│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2.4 公克│  張怡婕、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              │TOYOTA自小客│)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1月9 日│              │車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上午2 時許,桃│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園市大園區中正│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東路3 段620 號│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7-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52│錢駿、  │陳易鍊        │張怡婕        │趙元培/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趙元培、│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BEQ-****黑色│(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趙元培、│------------- │              │TOYOTA自小客│)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8 年12月3 日│              │車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5 時47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華勛7-11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趙元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53│錢駿、  │陳易鍊        │張怡茹、李名崎│陳治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UN-**** 號│(2.4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              │鐵灰色HONDA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8 年12月28日│              │FIT 自小客車│---------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上午1 時6 分  │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大園區中正│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東路3 段620 號│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7-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54│錢駿、  │陳易鍊        │陳治權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陳治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              │黑色賓士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莊禮榮。│109 年1 月3 日│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5 時28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大園區中正東│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路3 段620 號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55│錢駿、  │陳易鍊        │張怡茹        │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茹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              │色機車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15  │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日上午10時57分│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中│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原家樂福停車場│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56│錢駿、  │陳易鍊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              │黑色賓士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18日│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0時53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大園區中正東│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路0段000 號7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犯,處有期徒刑│
│  │        │-11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57│錢駿、  │陳易鍊        │張怡婕        │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              │黑色賓士    │)        │  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30日│              │            │----------│2.證人陳易鍊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上午1 時42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大園區中正東│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路0段000 號7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11           │              │            │          │4.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   │參年柒月。    │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58│錢駿、  │林富源        │張怡茹、李名崎│王威翔/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王威翔、│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MG8-*** 號紅│(2.4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王威翔、│------------- │              │色機車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20  │              │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日下午2 時10分│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許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園路000 之2 │              │            │          │4.通訊監察譯文( 見下註解4)。│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王威翔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59│錢駿、  │林富源        │張怡婕        │陳治權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UN-**** 號│(2.4 公克│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三級毒品,累犯│
│  │陳治權、│------------- │              │鐵灰色HONDA │)        │  自白( 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婕。│109 年1 月21日│              │FIT 自小客車│----------│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4 時27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園路000 之2 │              │            │          │4.通訊監察譯文( 見下註解4)。│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60│錢駿、  │林富源        │張怡茹、李名崎│莊禮榮      │愷他命1 包│1.被告錢駿、林祺湧、莊禮榮、│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SE-**** 號│(2.4 公克│  張怡茹、李名崎於警詢、偵查│三級毒品,累犯│
│  │莊禮榮、│------------- │              │黑色賓士    │)        │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張怡茹、│109 年1 月29日│              │            │----------│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李名崎。│晚間9 時49分許│              │            │2,000元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園路000 之2 │              │            │          │4. 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莊禮榮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        │              │              │            │          │                            │張怡茹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捌│
│  │        │              │              │            │          │                            │月。          │
│  │        │              │              │            │          │                            │李名崎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貳年。│
├─┼────┼───────┼───────┼──────┼─────┼──────────────┼───────┤
│61│錢駿、  │林富源        │張怡婕        │陳治權      │愷他命/   │1.被告錢駿、林祺湧、陳治權、│錢駿共同販賣第│
│  │林祺湧、│0000000000    │/0000000000   │/AUN-**** 號│證人說    │  張怡婕於警詢、偵查        │三級毒品,累犯│
│  │張怡婕、│------------- │              │鐵灰色HONDA │5000元,司│  、本院之自白(見下註解1)。 │,處有期徒刑參│
│  │陳治權。│109 年1 月20日│              │FIT 自小客車│機說9000元│2.證人林富源警詢、偵查之證述│年捌月。      │
│  │        │下午2 時10分許│              │            │          │  (見下註解2)。           │林祺湧共同販賣│
│  │        │,桃園市中壢區│              │            │          │3.蒐證照片(見下註解3)。     │第三級毒品,累│
│  │        │中園路000 之2 │              │            │          │4. 通訊監察譯文(見下註解4)。│犯,處有期徒刑│
│  │        │號            │              │            │          │                            │參年柒月。    │
│  │        │              │              │            │          │                            │張怡婕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                            │月。          │
│  │        │              │              │            │          │                            │陳治權共同販賣│
│  │        │              │              │            │          │                            │第三級毒品,處│
│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月。          │
└─┴────┴───────┴───────┴──────┴─────┴──────────────┴───────┘
註解1:本案被告相關偵查以及審判筆錄
┌───┬─────────────┬───────────────────────────────┐
│被告  │  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
├───┼─────────────┼───────────────────────────────┤
│錢駿  │109/05/14 警詢筆錄,第1 次│偵6381卷第217 至232 頁( 重複:偵24249 卷第95至109 頁、偵24756 │
│      │                          │號卷一第71至86頁)                                             │
│      ├─────────────┼───────────────────────────────┤
│      │109/05/14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249頁                                               │
│      ├─────────────┼───────────────────────────────┤
│      │109/08/05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249卷第19至23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95至99頁)            │
│      ├─────────────┼───────────────────────────────┤
│      │(已具結)109/08/05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223至233頁                                         │
│      ├─────────────┼───────────────────────────────┤
│      │109/08/06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439卷第35至38頁                                           │
│      ├─────────────┼───────────────────────────────┤
│      │109/09/15警詢筆錄,第3次,│偵24249卷第299至303頁                                         │
│      ├─────────────┼───────────────────────────────┤
│      │(已具結) 109/09/15偵訊筆錄│偵24249卷第313至318頁                                         │
│      ├─────────────┼───────────────────────────────┤
│      │109/09/30訊問筆錄         │ 院卷第93至99頁                                               │
├───┼─────────────┼───────────────────────────────┤
│林棋湧│109/06/12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卷一第1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5頁)                 │
│      ├─────────────┼───────────────────────────────┤
│      │109/06/12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卷一第19至3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117至133頁)        │
│      ├─────────────┼───────────────────────────────┤
│      │109/06/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 卷第57至66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433 至442 頁、偵    │
│      │                          │24756 號卷一第161至170頁)                                     │
│      ├─────────────┼───────────────────────────────┤
│      │(已具結)109/06/12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11至122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87至98頁)            │
│      ├─────────────┼───────────────────────────────┤
│      │109/06/12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307卷第35至38頁                                           │
│      ├─────────────┼───────────────────────────────┤
│      │(已具結)109/06/19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33至136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473至475頁)          │
│      ├─────────────┼───────────────────────────────┤
│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25至129頁(重複:偵18297卷二第531至535頁           │
│      ├─────────────┼───────────────────────────────┤
│      │109/08/07訊問筆錄         │偵聲338卷第27至29頁                                           │
│      ├─────────────┼───────────────────────────────┤
│      │109/09/16偵訊筆錄         │偵18297卷二第563至565頁                                       │
│      ├─────────────┼───────────────────────────────┤
│      │109/09/30訊問筆錄         │院卷第93至99頁                                                │
├───┼─────────────┼───────────────────────────────┤
│李名崎│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0卷第11至2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01至214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0卷第31至4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21至238頁)           │
│      ├─────────────┼───────────────────────────────┤
│      │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83至86頁                                            │
│      ├─────────────┼───────────────────────────────┤
│      │109/02/20聲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5至48頁                                            │
│      ├─────────────┼───────────────────────────────┤
│      │109/04/01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80卷第129至152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51至274頁)         │
│      ├─────────────┼───────────────────────────────┤
│      │109/04/01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55至159頁                                          │
│      ├─────────────┼───────────────────────────────┤
│      │109/04/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73至175頁                                          │
│      ├─────────────┼───────────────────────────────┤
│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6卷第27至32頁                                           │
│      ├─────────────┼───────────────────────────────┤
│      │109/04/24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80卷第241至26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一第275至304頁)         │
│      ├─────────────┼───────────────────────────────┤
│      │(已具結)109/04/24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79至283頁                                          │
│      ├─────────────┼───────────────────────────────┤
│      │109/04/24 警詢筆錄        │偵6380卷第291至294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27至230頁)           │
│      │                          │                                                              │
│      ├─────────────┼───────────────────────────────┤
│      │( 已具結) 109/04/24 偵訊筆│偵6380卷第301至305頁                                          │
│      │錄                        │                                                              │
│      ├─────────────┼───────────────────────────────┤
│      │ 109/05/13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19頁                                               │
│      ├─────────────┼───────────────────────────────┤
│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331 至334 頁( 重複:偵24249 卷第145 至148 頁、偵    │
│      │                          │18297 卷一第231至234頁)                                       │
│      ├─────────────┼───────────────────────────────┤
│      │( 已具結) 109/06/04 偵訊筆│偵6380卷第357至361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36至240頁)           │
│      │錄                        │                                                              │
│      ├─────────────┼───────────────────────────────┤
│      │109/06/10聲請停止羈押筆錄 │偵聲242卷第19至20頁                                           │
│      ├─────────────┼───────────────────────────────┤
│      │(已具結)109/07/02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417 至420 頁( 重複:偵24249 卷第139 至142 頁、偵    │
│      │                          │18297 卷二第511至514頁)                                       │
│      ├─────────────┼───────────────────────────────┤
│      │109/07/17警詢筆錄,第5次  │ 偵24756號卷二第313至316頁                                    │
│      ├─────────────┼───────────────────────────────┤
│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 偵6380卷第425至427頁                                         │
├───┼─────────────┼───────────────────────────────┤
│張怡茹│108/07/26 警詢筆錄,第1 次│他6163卷一第17至20頁                                          │
│      │                          │                                                              │
│      ├─────────────┼───────────────────────────────┤
│      │108/09/11 警詢筆錄,第2 次│他6163卷一第107至108頁                                        │
│      │                          │                                                              │
│      ├─────────────┼───────────────────────────────┤
│      │108/09/13 警詢筆錄,第3 次│他6163卷一第115至116頁                                        │
│      │                          │                                                              │
│      ├─────────────┼───────────────────────────────┤
│      │108/09/29 警詢筆錄,第4 次│他6163卷一第123至124頁                                        │
│      │                          │                                                              │
│      ├─────────────┼───────────────────────────────┤
│      │108/12/05 警詢筆錄,第5 次│他6163卷一第195至196頁                                        │
│      │                          │                                                              │
│      ├─────────────┼───────────────────────────────┤
│      │109/02/18 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79卷第15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39至352頁)           │
│      │                          │                                                              │
│      ├─────────────┼───────────────────────────────┤
│      │ 109/02/19 警詢筆錄,第2次│偵6379卷第29至3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3至354頁)           │
│      │                          │                                                              │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3次 │偵6379卷第31至59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355至382頁)           │
│      ├─────────────┼───────────────────────────────┤
│      │( 已具結) 109/02/19 偵訊  │偵6379號第105至109頁                                          │
│      │ 筆錄                     │                                                              │
│      ├─────────────┼───────────────────────────────┤
│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49至53頁                                            │
│      ├─────────────┼───────────────────────────────┤
│      │109/03/31警詢筆錄,第4次  │偵6379卷第145至18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01至441頁)         │
│      ├─────────────┼───────────────────────────────┤
│      │109/03/31 警詢筆錄,第1 次│偵6379卷第205至208頁                                          │
│      │                          │                                                              │
│      ├─────────────┼───────────────────────────────┤
│      │109/03/31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17至219頁                                          │
│      ├─────────────┼───────────────────────────────┤
│      │109/04/10 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
│      │                          │                                                              │
│      ├─────────────┼───────────────────────────────┤
│      │(已具結)109/04/14偵訊筆錄 │偵6379號第231至233頁                                          │
│      ├─────────────┼───────────────────────────────┤
│      │109/04/17延長羈押筆錄     │偵聲157卷第19至23頁                                           │
│      ├─────────────┼───────────────────────────────┤
│      │109/04/24警詢筆錄,第5次  │偵6379號第285至28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59至461頁)         │
│      ├─────────────┼───────────────────────────────┤
│      │(已具結) 109/04/24偵訊筆錄│偵6379號第289至290頁                                          │
│      ├─────────────┼───────────────────────────────┤
│      │( 已具結) 109/04/24 偵訊筆│偵6379號第297至300頁                                          │
│      │錄                        │                                                              │
│      ├─────────────┼───────────────────────────────┤
│      │ (已具結)109/05/22偵訊筆錄│偵24249卷第155至157頁(重複:偵6379號第323至325頁)             │
│      ├─────────────┼───────────────────────────────┤
│      │ (已具結)109/06/05偵訊筆錄│偵6379號第349至356頁(重複:偵18297卷一第243至250頁)           │
│      ├─────────────┼───────────────────────────────┤
│      │ (已具結)109/06/09偵訊筆錄│偵24249 卷第151 至153 頁,159 至161 頁( 重複:偵6379號第369 至│
│      │                          │372 頁,375至377頁、偵18297卷二第253至255,257至259頁)        │
│      ├─────────────┼───────────────────────────────┤
│      │  109/07/10警詢筆錄,第6次│偵6379號第395至397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463至465頁)         │
│      ├─────────────┼───────────────────────────────┤
│      │ (已具結)109/07/10偵訊筆錄│偵6379號第401至402頁                                          │
├───┼─────────────┼───────────────────────────────┤
│王威翔│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6381卷第15至29頁( 重複:偵18297 卷一第121 至135 頁、偵24756 │
│      │                          │號卷四第969至983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6381卷第31至54頁( 重複:偵18297 卷一第137 至160 頁、偵24756 │
│      │                          │號卷四第985至1008頁)                                          │
│      ├─────────────┼───────────────────────────────┤
│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05至114頁                                          │
│      ├─────────────┼───────────────────────────────┤
│      │ 109/02/20聲請羈押筆錄    │聲羈78卷第55至58頁                                            │
│      ├─────────────┼───────────────────────────────┤
│      │(已具結)109/04/10偵訊筆錄 │偵6381卷第137 至145 頁( 重複同卷第199 至207 頁、偵24249 卷第  │
│      │                          │163 至171 頁、偵18297卷一第161至169頁)                        │
│      ├─────────────┼───────────────────────────────┤
│      │( 已具結) 109/04/16 偵訊筆│偵6381卷第183至184頁                                          │
│      │錄                        │                                                              │
│      ├─────────────┼───────────────────────────────┤
│      │( 已具結)109/07/10 偵訊筆│偵6381卷第265至269頁                                          │
│      │錄                        │                                                              │
├───┼─────────────┼───────────────────────────────┤
│趙元培│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3卷第13至30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357 至373 頁、偵24756 │
│      │                          │號卷三第767至783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3卷第37至65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791至819頁)           │
│      ├─────────────┼───────────────────────────────┤
│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19至123頁                                          │
│      │                          │                                                              │
│      ├─────────────┼───────────────────────────────┤
│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173 至176 頁( 重複:偵7083卷第133 至136 頁、偵    │
│      │                          │18297 卷二第375至377頁)                                       │
│      ├─────────────┼───────────────────────────────┤
│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3卷第153至159頁                                          │
├───┼─────────────┼───────────────────────────────┤
│莊禮榮│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18297 卷二第385 至400 頁( 重複:偵7084卷第11至26頁、偵24756 │
│      │                          │號卷四第1061至1076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18297 卷二第401 至416 頁( 重複:偵7084卷第27至41頁、偵24756 │
│      │                          │號卷四第1077至1091頁)                                         │
│      ├─────────────┼───────────────────────────────┤
│      │109/02/1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81至85頁                                            │
│      ├─────────────┼───────────────────────────────┤
│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179 至182 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417 至421 頁、偵│
│      │                          │7084卷第101至105頁)                                           │
│      ├─────────────┼───────────────────────────────┤
│      │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4卷第121至122頁                                          │
├───┼─────────────┼───────────────────────────────┤
│吳俊齊│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5卷第9 至40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261 至292 頁、偵24756 │
│      │                          │號卷三第867至898頁)                                           │
│      ├─────────────┼───────────────────────────────┤
│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87至193頁(重複:偵7085卷第73至79頁)                │
│      ├─────────────┼───────────────────────────────┤
│      │109/04/28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5卷第109 至114 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293 至298 頁、偵  │
│      │                          │24756 號卷三第905至910頁)                                     │
│      ├─────────────┼───────────────────────────────┤
│      │109/04/28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 卷第41至48頁( 重複:偵18297 卷二第309 至316 頁、325 至│
│      │                          │332 頁、偵24756號卷四第921至928頁)                            │
│      ├─────────────┼───────────────────────────────┤
│      │(已具結)109/04/28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185 至192 頁( 重複:偵7085卷第93至100 頁、偵18297 │
│      │                          │卷二第333至339頁)                                             │
│      ├─────────────┼───────────────────────────────┤
│      │(已具結)109/06/23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195至198頁(重複:偵7085卷第157至160頁)             │
│      ├─────────────┼───────────────────────────────┤
│      │(已具結)109/09/16偵訊筆錄 │偵24249卷第333至334頁                                         │
├───┼─────────────┼───────────────────────────────┤
│陳治權│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6卷第13至29頁( 重複:偵18297 卷一第171 至189 頁、偵24756 │
│      │                          │號卷二第491至507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6卷第31至50頁( 重複:偵18297 卷一第191 至210 頁、偵24756 │
│      │                          │號卷二第509至528頁)                                           │
│      ├─────────────┼───────────────────────────────┤
│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197 至202 頁( 重複:偵7086卷第93至98頁、偵6379號第  │
│      │                          │251 至256頁)                                                  │
│      ├─────────────┼───────────────────────────────┤
│      │109/04/22警詢筆錄,第3次  │偵24249 卷第33至36頁( 重複:偵7086卷第119 至122 頁、偵18297 卷│
│      │                          │一第211至214頁、偵24756號卷二第545至547頁)                    │
│      ├─────────────┼───────────────────────────────┤
│      │(已具結)109/04/22偵訊筆錄 │偵24249 卷第201 至203 頁( 重複:偵7086卷第129 至132 頁、偵    │
│      │                          │18297 卷一第215至217頁)                                       │
│      ├─────────────┼───────────────────────────────┤
│      │(已具結)109/07/09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51至156頁                                          │
│      ├─────────────┼───────────────────────────────┤
│      │109/07/17警詢筆錄,第4次  │偵7086卷第159至170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53至563頁)         │
│      ├─────────────┼───────────────────────────────┤
│      │(已具結)109/07/17偵訊筆錄 │偵7086卷第177至180頁                                          │
├───┼─────────────┼───────────────────────────────┤
│張怡婕│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7087號第13至28頁(重複:偵24756號卷二第599至614頁)           │
│      ├─────────────┼───────────────────────────────┤
│      │109/02/19警詢筆錄,第2次  │偵7087號第29至74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15至660頁)           │
│      ├─────────────┼───────────────────────────────┤
│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偵6380卷第205 至218 頁( 重複:偵7087卷第111 至124 頁、偵6379號│
│      │                          │第235 至248頁)                                                │
│      ├─────────────┼───────────────────────────────┤
│      │109/04/20警詢筆錄,第3次  │偵7087卷第145至201頁(重複:偵24756號卷三第677至733頁)         │
│      ├─────────────┼───────────────────────────────┤
│      │(已具結)109/04/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13至215頁                                          │
│      ├─────────────┼───────────────────────────────┤
│      │(已具結)109/06/20偵訊筆錄 │偵7087卷第222至229頁                                          │
└───┴─────────────┴───────────────────────────────┘
註解2:毒品買家在偵查及審判中之供述與出處
┌────┬─────────────┬───────────────────────┐
│毒品買家│筆錄日期                  │卷頁以及出處                                  │
├────┼─────────────┼───────────────────────┤
│甘書凡  │109/02/18 警詢筆錄,第1 次│偵24756 號卷四第1127至1139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827至839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
│羅瑋銘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四第1171至1186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451至466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99至501頁                        │
├────┼─────────────┼───────────────────────┤
│宋玉齡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四第1219至1243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363至387頁)                                 │
│        ├─────────────┼───────────────────────┤
│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245至1254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389至398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443至447頁                        │
├────┼─────────────┼───────────────────────┤
│廖美玲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299至1313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771至785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819至823頁                        │
├────┼─────────────┼───────────────────────┤
│陳暄函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341至1353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881至893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23至925頁                        │
├────┼─────────────┼───────────────────────┤
│鍾鎮宇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383至1389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505 至515 頁、525 至531 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555至557頁                        │
│        │                          │                                              │
├────┼─────────────┼───────────────────────┤
│邱柏霖  │109/02/19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413至1418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929至934頁)                                 │
│        ├─────────────┼───────────────────────┤
│        │(已具結)109/02/19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963至965頁                        │
├────┼─────────────┼───────────────────────┤
│詹昀諺  │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五第1445至1451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969至975頁)                                 │
│        ├─────────────┼───────────────────────┤
│        │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 他6163卷三第977至979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 他6163卷三第1007至1009頁                     │
├────┼─────────────┼───────────────────────┤
│邱楷儒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 偵24756 號卷五第1481至1510頁( 重複:他6163卷 │
│        │                          │ 三第689至718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761至767頁(重複:同卷第865至877頁)│
├────┼─────────────┼───────────────────────┤
│馮耀宏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六第1543至1555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265至277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二第299至301頁                        │
├────┼─────────────┼───────────────────────┤
│簡志修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六第1577至1584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599至606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 他6163卷三第629至631頁                       │
├────┼─────────────┼───────────────────────┤
│陳易鍊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六第1607至1623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635至652頁)                                 │
│        ├─────────────┼───────────────────────┤
│        │109/02/18警詢筆錄,第2次  │偵24756 號卷六第1625至1627頁( 重複:他6163卷三│
│        │                          │第653至655頁)                                 │
│        ├─────────────┼───────────────────────┤
│        │(已具結)109/02/18偵訊筆錄 │他6163卷三第681至686頁                        │
├────┼─────────────┼───────────────────────┤
│林富源  │109/02/18警詢筆錄,第1次  │偵24756 號卷六第1653至1664頁( 重複:他6163卷二│
│        │                          │第305至316頁、513至524頁)                     │
│        ├─────────────┼───────────────────────┤
│        │( 已具結) 109/02/18 偵訊  │他6163卷二第357至359頁                        │
│        │ 筆錄                     │                                              │
└────┴─────────────┴───────────────────────┘
註解3:相關搜證照片及出處
┌───────────────────┬─────────────────────┐
│搜證照片內容                          │ 相關卷頁出處                             │
├───────────────────┼─────────────────────┤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現場交│他6163卷一第74至76頁                      │
│易照片,車號000-0000號及藥腳AFM-0000號│他6163卷三第941至942頁                    │
│ ( 108/0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                                          │
│園市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 肯德基後面│                                          │
│) )                                   │                                          │
├───────────────────┼─────────────────────┤
│小客車AFG-0000號涉嫌販賣毒品照片時間  │他6163卷一第93至94頁                      │
│108/08/13 ,13時30分至13時40分地點:桃│                                          │
│園市中壢區內壢交流道台塑加油站旁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他6163卷一第215頁                         │
│片,機車000-LQR 號、藥腳騎乘普通重型機│                                          │
│車000-NJH 號( 108/11/28 ,13時32分至13│                                          │
│時37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000 巷0 │                                          │
│弄0 號)                               │                                          │
├───────────────────┼─────────────────────┤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偵6380卷第53至54頁、偵6379號第193 至195 頁│
│場照片,車號00-0000 號( 108/09/27 ,10│、偵24756 號卷一第243 至244 頁、偵24756 號│
│時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卷二第449 至453 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35 至│
│路000巷0弄0號)                        │836 頁他6163卷三第851至852頁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6380卷第55至56頁                        │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1/20 ,14時58│偵24756號卷五第1265至1266頁               │
│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  │                                          │
│000巷0弄0號)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6380卷第57至58頁、偵6379號第65至66頁,  │
│片,車號000-000 號( 108/10/18 ,10時21│199 至200 頁、偵24756 號卷一第247 至248 頁│
│分至10時30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偵24756 號卷二第389 至390 頁、455 至456 │
│段00巷與瑞溪路一段)                   │頁他6163卷一第130 至132 頁、153 至154 頁他│
│                                      │6163卷三第909至910頁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6380卷第59頁、偵6379號第67頁,201 頁、偵│
│片,車號000-000 號( 109/01/20 ,13時48│24756 號卷二第391 頁、457 頁、偵24756 號卷│
│分至14時16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192 │六第1673頁他6163卷二第325頁               │
│-1號(台塑石油宏大加油站旁))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7083卷第67至68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1 至│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0/25 ,09時30│822 頁、偵24756 號卷五第1327至1328頁他6163│
│分至09時35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2 段│卷三第799至800頁                          │
│177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6379號第69至70頁、偵24756 號卷二第393 至│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0/23 ,16時00│394 頁、偵24756 號卷五第1325至1326頁、他  │
│分至16時06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2 段│6163卷三第801至802頁                      │
│177號白金漢宮地下停車場)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7083卷第69至70頁、偵24756 號卷一第245 至│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1/20 ,14時58│246 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3 至824 頁、他  │
│分至15時09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38 │6163卷二第417至418頁                      │
│號(7-11鎮業門市))                     │                                          │
├───────────────────┼─────────────────────┤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偵7083卷第71至72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7 至│
│場照片,車號00-0000 號( 108/09/20 ,12│828 頁、偵24756 號卷五第1261至1262頁、他  │
│時53分至12時56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6163卷二第413至414頁                      │
│238號(7-11鎮業門市))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五第1267至1268頁               │
│片,車號000-000 號( 109/01/03 ,10時28│他6163卷二第419至420頁                    │
│分至10時33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38 │                                          │
│號(7-11鎮業門市))                     │                                          │
├───────────────────┼─────────────────────┤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偵7083卷第73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27 頁、偵│
│場照片,車號00-0000 號( 108/09/24 ,13│24756號卷四第1197頁、他6163卷二第477頁    │
│時40分至13時50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路│                                          │
│6號台灣磚窯雞)                        │                                          │
├───────────────────┼─────────────────────┤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偵7083卷第75至76頁、他24756 號卷四第1195至│
│場照片,車號00-0000 號與藥角000-MJW(  │1196頁、他6163卷二第475至476頁            │
│108/09/02 ,13時44分至13時47分地點桃園│                                          │
│市○○區○○○路0 段000 號( 大楊梅鵝莊│                                          │
│停車場)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7083卷第79至80頁、偵24756 號卷三第833 至│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1/18 ,11時53│834 頁、偵24756 號卷四第1155至1156頁、他  │
│分至11時56分地點楊梅區中山南路522 巷7 │6163卷三第853至854頁                      │
│弄6號)                                │                                          │
├───────────────────┼─────────────────────┤
│「歐姆克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偵7083卷第81至82頁                        │
│場照片,車號00-0000 號( 108/9/27,10時│偵24756號卷四第1153至1154頁               │
│55分至10時58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南路│                                          │
│000巷0弄0號)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偵7086卷第57至60頁、偵7087號第81至84頁、偵│
│片,陳治權、張怡婕( 108/11/27 ,地點桃│24756 號卷二第535 至537 頁、偵24756 號卷三│
│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第667至670頁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接照│偵7086卷第61至62頁、偵7087號第85至86頁、偵│
│片,陳治權、張怡婕( 108/11/28 ,地點桃│24756 號卷二第539 至540 頁、偵24756 號卷三│
│園市○鎮區○○路○段000號典藏巴黎社區)│第671至672頁                              │
├───────────────────┼─────────────────────┤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偵7086卷第63至64頁、偵7087號第87至88頁、偵│
│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李名崎(       │24756 號卷二第541 至542 頁、偵24756 號卷三│
│108/12/11 ,地點桃園市中平鎮區環南路0 │第673至674頁                              │
│段000 號0 樓之2)                      │                                          │
├───────────────────┼─────────────────────┤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掌機司機交│偵7086卷第65至66頁、偵7087號第89至90頁、偵│
│接照片,陳治權、張怡婕( 108/12/13 ,地│24756 號卷二第543 至544 頁、偵24756 號卷三│
│點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第675至676頁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7086卷第171 頁、偵24756 號卷二第565 頁、│
│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 號( 109/02/17 │偵24756號卷五第1467頁、他6163卷三第993頁  │
│,16時43分至17時07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中│                                          │
│豐路687號萊爾富附近)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五第1271頁                     │
│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 號( 109/02/17 │他6163卷二第423頁                         │
│,17時36分至17時43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中│                                          │
│豐路687號萊爾富附近)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7086卷第173至175頁、偵24756號卷二第567至│
│片,車號000-0000號( 109/01/30 ,10時24│569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9至1270頁、他    │
│分至10時27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38 │6163卷一第226至227頁、他6163卷二第421至   │
│號7-11便利商店)                       │422頁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6379號第63頁,第197頁、偵24756號卷二第  │
│片,車號0000-00 號( 108/11/16 ,05時43│387頁、453頁、偵24756號卷五第1263頁、他   │
│分至05時47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南豐路238 │6163卷二第415頁                           │
│號7-11便利商店)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五第1399頁、他6163卷一第202至  │
│片,車號0000-00 號( 108/11/29 ,10時10│203頁、219至220頁、他6163卷二第539至540頁 │
│分地點桃園市中壢區文成南街97巷口)     │                                          │
│                                      │                                          │
├───────────────────┼─────────────────────┤
│「艾蕾蒂巴黎甜點店」販毒集團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五第1433至1434頁               │
│片,車號000-0000及藥腳AFM-9171號(     │                                          │
│108/8/22,09時52分至09時55分地點桃園市│                                          │
│中壢區正明街、正大街口( 肯德基後面) )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五第1465頁                     │
│片,車號000-0000號( 108/10/07 ,20時03│他6163卷三第997頁                         │
│分至20時06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興埔路169 │                                          │
│巷118弄3號夢香汽車旅館)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毒品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六第1593頁                     │
│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 號( 109/01/10 │他6163卷三第615頁                         │
│,13時44分至14時01分地點桃園市平鎮區育│                                          │
│達路75號全家便利超商)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六第1639頁                     │
│片,車號0000-00 號( 108/11/13 ,07時07│他6163卷三第663頁                         │
│分至07時17分地點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三│                                          │
│段620號7-11便利商店)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六第1671至1672頁               │
│片,車號0000000 號及藥腳車輛BEK5308 號│他6163卷二第323至324頁                    │
│ ( 109/01/21 ,16時21分至16時44分地點 │                                          │
│ 桃園市○○區○○路000 ○0 號全家便利 │                                          │
│ 商店旁)                              │                                          │
├───────────────────┼─────────────────────┤
│「愛馬仕蛋糕店」販毒集團現場交易現場照│偵24756號卷六第1715頁                     │
│片,紅色重機車號000-000 號( 108/10/22 │他6163卷二第579頁                         │
│,19時11分至19時16分地點桃園市楊梅區中│                                          │
│山北路0 段00巷與瑞溪0 段路社區( 陽光國│                                          │
│小斜對面大樓) )                       │                                          │
└───────────────────┴─────────────────────┘
註解4:相關監聽譯文及出處
 ┌─────────────────┬───────────────┐
 │相關監聽譯文                      │  卷頁出處                    │
 ├─────────────────┼───────────────┤
 │監聽譯文編號2-1 至2-18【甘書凡】  │ 偵24756號卷四第1147至1151頁  │
 │                                  │他6163卷三第845至849頁        │
 ├─────────────────┼───────────────┤
 │監聽譯文編號3-1至3-18 【羅瑋銘】  │偵24756號卷四第1199至1204頁   │
 │                                  │他6163卷二第479至484頁        │
 ├─────────────────┼───────────────┤
 │監聽譯文編號4-1至4-47 【宋玉齡】  │偵24756號卷五第1273至1279頁   │
 │                                  │他6163卷二第425至431頁        │
 ├─────────────────┼───────────────┤
 │監聽譯文無編號【鍾鎮宇】          │偵24756號卷五第1397頁         │
 │                                  │他6163卷二第541頁             │
 ├─────────────────┼───────────────┤
 │監聽譯文編號6-1至6-27 【廖美玲】  │偵24756號卷五第1321至1324頁   │
 │                                  │他6163卷三第793至797頁        │
 ├─────────────────┼───────────────┤
 │監聽譯文編號7-1至7-15 【陳暄函】  │偵24756號卷五第1361至1368頁   │
 │                                  │他6163卷三第901至908頁        │
 ├─────────────────┼───────────────┤
 │監聽譯文編號12-1至12-2【邱柏霖】  │偵24756號卷五第1435頁         │
 │                                  │他6163卷三第943頁             │
 ├─────────────────┼───────────────┤
 │監聽譯文編號14-1至14-6【詹昀諺】  │偵24756號卷五第1463至1464頁   │
 │                                  │他6163卷三第989至991頁、995頁 │
 ├─────────────────┼───────────────┤
 │監聽譯文編號16-1至16-44 【邱楷儒】│偵24756號卷五第1523至1531頁   │
 │                                  │他6163卷三第733至741頁        │
 ├─────────────────┼───────────────┤
 │監聽譯文編號20-1至20-12【馮耀宏】 │偵24756號卷六第1563至1564頁   │
 │                                  │他6163卷二第285至286頁        │
 ├─────────────────┼───────────────┤
 │監聽譯文編號22-1至22-8【簡志修】  │偵24756號卷六第1591至1592頁   │
 │                                  │他6163卷三第607頁             │
 ├─────────────────┼───────────────┤
 │監聽譯文編號26-1至26-22【陳易鍊】 │偵24756號卷六第1629至1623頁   │
 │                                  │他6163卷三第677至680頁        │
 ├─────────────────┼───────────────┤
 │監聽譯文編號40-1至40-17【林富源】 │偵24756 號卷六第1675至1679頁、│
 │                                  │他6163卷二第327至339頁        │
 ├─────────────────┼───────────────┤
 │監聽譯文編號41-1至41-05【楊博丞】 │偵24756號卷六第1711至1713頁   │
 │                                  │他6163卷二第575至577頁        │
 └─────────────────────────────────┘
附表三:109 年2 月18日(被告李名崎、張怡茹、張怡婕、陳治
權;查獲地點:桃園市○鎮區○○路000 巷000 號2 樓)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以及鑑定結果資料                            │
│    │                    │                          │                                                          │
│    │                    │                          │                                                          │
├──┼──────────┼─────────────┼─────────────────────────────┤
│1   │555 咖啡包/216包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  │
├──┼──────────┼─────────────┤  6380卷第63至69頁、偵7086卷第75至83頁、偵7087號第93至99頁│
│2   │粉惡魔咖啡包/98 包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偵6379號第79至87頁、偵24756 號卷二第319 至325 頁、469 │
├──┼──────────┼─────────────┤  至477 頁、579 至587 頁、偵24756 號卷三第747 至755 頁。) │
│3   │塑膠夾鏈分裝袋/12 包│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2.109/02/25 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見偵6380卷第373 │
│    │                    │                          │  至387 頁)                                               │
├──┼──────────┼─────────────┤--------------------------------------------------------- │
│4   │電子磅秤/4台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相關鑑定資料                                              │
│    │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4號                                  │
│    │                    │                          │委鑑資料:                                                 │
├──┼──────────┼─────────────┤一、編號1 顆粒14包( 予以編號1-1 至1-12 、1-11及1-15) 。   │
│5   │愷他命/1包21.2克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二、編號1 粉末3 包( 予以編號1-13、11-6及1-17) 。          │
│    │                    │                          │三、編號2 咖啡包1 包( 予以編號2 -1至2-4)。                │
├──┼──────────┼─────────────┤四、編號3 咖啡包11包( 予以編號3 -1至3-14) 。              │
│6   │不明藥丸/0.4克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鑑定項目: 顆粒、粉末及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
│    │                    │                          │鑑定結果:                                                │
├──┼──────────┼─────────────┤一、予以編號1-1 至1-12顆粒12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4 包( 予以│
│7   │記帳本/6本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編號11、1-5 ·1-8 及1-12) 均檢出2-氟去氯愷他命( 2     │
│    │                    │                          │    -FIuorodeschloroketaine ) 及愷他命( Ketamine)成分。   │
├──┼──────────┼─────────────┤二、予以編號1-13、1-16及1-17粉末中均檢出愷他命( Ketamine) │
│8   │記帳單/3張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成分。                                                │
│    │                    │                          │三、予以編號1-14及1-15顆粒中均檢出愷他命( Ketamine) 成分。│
├──┼──────────┼─────────────┤四、予以編號2-1 至2-1 咖啡包4 包中採平方根隨機取樣2 包( 予│
│9   │削尖吸管/2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以編號2-1 及2-4)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DMA、MDA 、愷他命成分。                              │
├──┼──────────┼─────────────┤五、予以編號3-1 至3-5 咖啡包中均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     │
│10  │Iphone8 粉紅( 含    │為張怡茹所有              │    Mephedrone) 成分。                                    │
│    │0000000000號)/1支   │                          │六、予以編號3-6 至3-14咖啡包中均檢出3 ,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
├──┼──────────┼─────────────┤    基胺丁酮( Eutylone) 成分                              │
│11  │SAMSUM手機黑/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
│    │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5號                                  │
├──┼──────────┼─────────────┤委鑑資料:編號1咖啡包2包(予以編號1-1及1-2)。               │
│12  │Iphone6S粉紅/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鑑定項目:咖啡包中有無毒品成分                             │
│    │                    │                          │鑑定結果: 咖啡包2 包中均檢出4- 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及甲基-a-吡咯噬苯己酮( MPHP) 成分。                       │
│13  │IphoneX黑色/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    │                    │                          │憲隊士林字第1090000092號                                  │
├──┼──────────┼─────────────┤委鑑資料: 咖啡包314 包( 編號1-1 至1-216 、2-1 至2-98) 、顆│
│14  │SAMSUM手機黑/1支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有持有  │粒1 包( 編號5)、藥錠1包(編號6)。                          │
│    │                    │                          │鑑定項目:                                                 │
├──┼──────────┼─────────────┤一、咖啡包、藥錠中有無毒品成分?                           │
│15  │Iphone8 plus        │為陳治權所有              │二、顆粒中有無毒品成分及純質淨重為何?                     │
│    │imei                │                          │鑑定結果:                                                 │
│    │0000000000000000    │                          │一、咖啡包216 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5包( 編號1-1 、1-29、│
├──┼──────────┼─────────────┤    1-34、1-47-1-58 、1-60、1-100 、1-121 、1-139 、1-168 │
│16  │Iphone7             │為張怡婕所有              │    、1-172 、1-185 、1-199 、1-203 、1-216)均檢出4-甲基甲│
│    │imei                │                          │    基卡西酮( Mephedrone) 。                              │
│    │000000000000000     │                          │二、咖啡包98包中採平方根法隨機取樣10包( 編號2-1 、2-15、  │
├──┼──────────┼─────────────┤    2-22 、2-38、2-50、2-57、2-66·2-74、2-89、2-93) 均未 │
│17  │SAMSUM橘色手機( 含  │為張怡婕所有              │    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MDMA·MA、愷他命及大麻│
│    │0000000000號)/1支   │                          │    成分。                                                │
├──┼──────────┼─────────────┤三、顆粒1 包( 編號5)檢出愷他命(Ketamine)與2-氟一去氯愷他命│
│18  │新台幣11950元       │為李名崎所有              │     ( 0-Fluorodeschloroketamine )                        │
│    │                    │                          │四、藥錠1 包( 編號6)均未檢出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
├──┼──────────┼─────────────┤    DMA 、MDA、愷他命及大麻成分                           │
│19  │新台幣34550元       │為張怡婕所有              │                                                          │
│    │                    │                          │                                                          │
├──┼──────────┼─────────────┤                                                          │
│20  │儲值收據/1張        │為張怡婕所有              │                                                          │
│    │                    │                          │                                                          │
├──┼──────────┼─────────────┤                                                          │
│21  │帳冊/1本            │為張怡婕所有              │                                                          │
│    │                    │                          │                                                          │
├──┼──────────┼─────────────┤                                                          │
│22  │新台幣3700元        │為張怡婕所有              │                                                          │
│    │                    │                          │                                                          │
├──┼──────────┼─────────────┤                                                          │
│23  │刮卡/1張            │為張怡茹、李名崎共同持有  │                                                          │
│    │                    │                          │                                                          │
├──┼──────────┼─────────────┤                                                          │
│24  │自小客車AUM-0000 號(│為陳治權所有做為運送毒品使│                                                          │
│    │含車鑰匙)           │用                        │                                                          │
└──┴──────────┴─────────────┴─────────────────────────────┘
附表四:109 年2 月18日(被告趙元培;查獲地點:桃園市○○
        區○○街0號2樓)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
├──┼──────────┼─────────────┼────────────┤
│1   │行動電話( 門號      │本案無關( 為趙元培申請使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    │0000000000)         │)                         │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見偵7083卷第95至99頁、│
│    │                    │                          │偵24756 號卷三第849 至  │
│    │                    │                          │855 頁)                 │
│    │                    │                          │                        │
└──┴──────────┴─────────────┴────────────┘
附表五:109 年2 月18日(被告王威翔;查獲地點:桃園市○鎮
        區○○路000 號前;桃園市○○區○○○路000 ○0 號
        旁)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
├──┼──────────┼─────────────┼────────────┤
│ 1  │ K 他命/17 包( 含袋 │鑑定結果: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    │ 重17.lg)           │(一) 毒品愷他命顆粒,18 包,│  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                    │     本局予編號G1至G17 。 │  錄表( 見偵6381卷第73至│
│    │                    │     。                   │  79頁、偵24756 號卷四第│
│    │                    │(二) 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外 │  1027至1033頁、1113至  │
│    │                    │     觀型態均相似。       │  1119頁)               │
│    │                    │(三) G1至G12 總毛重12.38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公克( 包裝總重約5.04公│  鑑定書中華民國109 年8 │
│    │                    │    克) , 驗前總淨重約7.34│  月4 日刑鑑字第        │
│    │                    │    公克。依據抽測純度值約│  0000000000號( 見偵    │
│    │                    │    96%,推估編號G1至G12 均│  24756 號卷一第19至26  │
│    │                    │    含2-氟- 去氯愷他命之驗│  頁)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7.04公克│                        │
│    │                    │    。                    │                        │
│    │                    │(四) 編號G13 、G16 及G17  │                        │
│    │                    │     驗前總毛重3.61公克(  │                        │
│    │                    │     包裝總重約0.57 公克) │                        │
│    │                    │     驗前總淨重約3.04公克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約98%│                        │
│    │                    │     編號G13 、G16 及G17  │                        │
│    │                    │     均含2-氟- 愷他命之驗 │                        │
│    │                    │     前總純質淨2.97公克。 │                        │
│    │                    │(五) 編號G14 、G15 驗前總 │                        │
│    │                    │     毛重1.60公克( 包裝總 │                        │
│    │                    │     重約0.38公克) 驗前總 │                        │
│    │                    │     淨重約1.22公克。依據 │                        │
│    │                    │     抽測純度值約91% 編號 │                        │
│    │                    │     G14 、G15 均含2-氟-  │                        │
│    │                    │     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 │                        │
│    │                    │     1.11公克。           │                        │
├──┼──────────┼─────────────┤                        │
│ 2  │毒品咖啡包( 惡魔)   │鑑定結果:                │                        │
│    │/4 包(含袋重26.7g)  │(一) 經檢視均為玫塊金色包 │                        │
│    │                    │     裝, 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二) 驗前總毛重2710公克(  │                        │
│    │                    │     包裝總重約456 公克)  │                        │
│    │                    │     驗前總淨重約22.54 公 │                        │
│    │                    │     克。                 │                        │
│    │                    │(三) 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                        │
│    │                    │     淨重6.45公克, 取1.54 │                        │
│    │                    │     公克鑑定用罄, 餘4.91 │                        │
│    │                    │     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 │                        │
│    │                    │     毒品" 硝西泮( 耐妥眠)│                        │
│    │                    │     "( Nitrazepam)及" 氯 │                        │
│    │                    │     二甲基卡西酮(Chlorod │                        │
│    │                    │     imethylcathinone、   │                        │
│    │                    │     CDMC) 等成分。       │                        │
│    │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     │                        │
│    │                    │     0-Fluoro-MDMB        │                        │
│    │                    │     -PICA 、Caffeine、   │                        │
│    │                    │     Dextromethorphar     │                        │
│    │                    │     .N-Butylhexedone及   │                        │
│    │                    │     N-Butylpentylone等。 │                        │
├──┼──────────┼─────────────┤                        │
│ 3  │毒品咖啡包(555)/14包│鑑定結果:                │                        │
│    │(含袋重89.9g)       │(一) 編號C1至C14 經檢視均 │                        │
│    │                    │     為白包裝, 外觀型態均 │                        │
│    │                    │     相似。驗前總毛重92.87│                        │
│    │                    │     公克( 包總重約14.9公 │                        │
│    │                    │     克) 驗前總淨重約77.89│                        │
│    │                    │     公克。               │                        │
│    │                    │(二) 檢出第三級毒品"3,4-  │                        │
│    │                    │     亞甲雙氧苯基乙基胺丁 │                        │
│    │                    │     酮( Eutyloe)成分,純 │                        │
│    │                    │     度約5%。             │                        │
│    │                    │(三)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 │                        │
│    │                    │     編號至C14 均含3,4 亞 │                        │
│    │                    │     甲基雙氣基乙基胺丁酮 │                        │
│    │                    │     之驗前總純質重題3.89 │                        │
│    │                    │     公克                 │                        │
├──┼──────────┼─────────────┤                        │
│    │Iphone6plus 白色    │4、5與本案無關( 為王威翔所│                        │
│ 4  │0000000000含SIM卡   │有) ;6 為王威翔運送毒品之│                        │
│    │IMEI:000000000000000│機車。                    │                        │
├──┼──────────┤                          │                        │
│ 5  │新台幣5000元        │                          │                        │
├──┼──────────┤                          │                        │
│ 6  │MG8-965重型機車     │                          │                        │
└──┴──────────┴─────────────┴────────────┘
附表六:109 年6 月12日(被告林祺湧;查獲地點:桃園市○○
      區○○路000 號旁)
┌────────┬────────┬──────────────┐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
│量              │                │                            │
├────────┼────────┼──────────────┤
│玫瑰金IPhone手機│與本案無關( 為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  │
│IMEI :          │祺湧使用之手機)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偵│
│000000000000000 │                │24249 卷第341 至347 頁、偵  │
│門號0000000000  │                │18297 卷一第63至69頁、偵    │
│                │                │24756 號卷一第175 至181 頁) │
│                │                │                            │
└────────┴────────┴──────────────┘
附表七:109 年6 月18日(被告莊禮榮;查獲地點:桃園市○鎮
      區○○路000 號前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備註                    │證據及卷證出處              │
│    │量              │                        │                            │
├──┼────────┼────────────┼──────────────┤
│ 1  │毒品咖啡包( 555)│鑑定結果: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
│    │/2包            │(一) 編號B1及B2 :經檢視 │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
│    │                │     均為白色包裝, 外觀 │  偵7084卷第63至69頁)       │
│    │                │     型態均相似。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二) 驗前總毛重14.68 公 │  鑑定書中華民國109 年8     │
│    │                │     克( 包裝總重約2.42 │  月4 日刑鑑字第1090047414號│
│    │                │     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 │   (見偵24756 號卷一第19至26│
│    │                │     12.26 公克。       │  頁)                       │
│    │                │(三) 檢出第三級毒品"4-  │                            │
│    │                │     甲基甲基卡西酮( 4  │                            │
│    │                │     -methylmethcat     │                            │
│    │                │     hinone、Mephedrone │                            │
│    │                │     ~4-MMC) 成分。純   │                            │
│    │                │     度約3%。           │                            │
│    │                │( 四) 依據抽測純度值, 推│                            │
│    │                │    估編號B1及B2均舍4-甲│                            │
│    │                │    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                            │
│    │                │    純質淨重約0.36公克。│                            │
├──┼────────┼────────────┤                            │
│ 2  │新台幣10900元   │與本案無關              │                            │
├──┼────────┼────────────┤                            │
│    │IPhone7 黑色    │與本案無關              │                            │
│    │0000000000含SIM │                        │                            │
│ 3  │卡IMEI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4  │IPhone7 白色    │與本案無關              │                            │
│    │0000000000含SIM │                        │                            │
│    │卡              │                        │                            │
├──┼────────┼────────────┤                            │
│ 5  │自小客車ASE-3175│莊禮榮用來運送毒品所使用│                            │
│    │號含鑰匙        │的車輛                  │                            │
│    │                │                        │                            │
│    │                │                        │                            │
└──┴────────┴────────────┴──────────────┘
附表八: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          宣  告  內  容              │
├──┼───────────────┼───────────────────┤
│1   │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1 所示之毒 │均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             │
│    │  品咖啡包 216 包。           │                                      │
│    │⑵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5 所示之愷 │                                      │
│    │  他命1包。                   │                                      │
│    │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 所示之愷 │                                      │
│    │  他命 17包。                 │                                      │
│    │⑷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2 所示之毒 │                                      │
│    │  品咖啡包4包。               │                                      │
│    │⑸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3 所示之毒 │                                      │
│    │  品咖啡包14包。              │                                      │
│    │⑹扣案如附表七編號 1 所示之毒 │                                      │
│    │  品咖啡包 。                 │                                      │
│    │                              │                                      │
│    │                              │                                      │
├──┼───────────────┼───────────────────┤
│2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4 、17所示│均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
│    │之物。                        │                                      │
├──┼───────────────┼───────────────────┤
│3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2 萬     │⑴沒收主體:被告錢駿                  │
│    │2,8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4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2 萬     │⑴沒收主體:被告李名崎                │
│    │3,400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5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2 萬     │⑴沒收主體:被告張怡茹                │
│    │4,125元(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表)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6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0 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王威翔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7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3,400 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趙元培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8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 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莊禮榮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9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 2,050 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吳俊齊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25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陳治權                │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1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   │⑴沒收主體:被告張怡婕                │
│    │( 見附件:犯罪所得統計表)   │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附件:犯罪所得計算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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