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503509090 號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 法律決字第 10503509350 號
法務部就「中華電信公司企業工會推非現職員工為勞工董事代表,其條件是否適格擔任勞工董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503506800 號
個人支付資金取得抵費地,究屬買賣契約或屬混合消費借貸與投資或其他內涵之無名契約,宜參照民法第 345 條、第 474 條等規定,併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就具體個案審認,又是否就所付資金低於抵費地時價差額部分認屬所得課稅部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0503506300 號
如攤商擅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保護區土地設置攤販集中場營業行為,係一個違規營業行為而違反二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者,應依行政罰法第 24條第 1 項規定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法律字第 10503508640 號
繼承在臺灣光復後開始,應適用已於臺灣施行之民法繼承編規定,日據時期夫得繼承妾遺產之習慣,因與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有違而無適用餘地,故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並無繼承權
-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050014527 號
法院辦理個案時,同性伴侶如認符民法第 1123 條規定之家屬,應向法院陳明,並由其職權妥處,以行使家屬權利
- 法制字第 10502508520 號
依刑法施行法第 10-3 條規定,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沒收新制規定,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等規定,不再適用。沒收新制施行後,將受其影響應儘速檢討修正者,主要係指與沒收新制有關之「刑事特別法」而言
- 法律字第 10503508710 號
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係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5 項規定授權所訂定,應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宜係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之依據,而在該辦法未修正前,如擬依上述規定並比照該辦法通報流程辦理通報並提供查詢,屬「無法律明文」規定即蒐集、處理或利用犯罪前科個人資料,不符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
- 法律字第 10503508890 號
人身保險之加保如係使未成年人為要保人簽訂人身保險契約,其同意權或代理權均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權利義務,不得委託他人行使,又如係指由受委託人代理父母要保人,約定以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成年子女書面同意,其同意或代理仍屬禁止委託監護事項;退保如係使未成年要保人終止契約,屬財產行為同意權、代理權範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之,又如不涉及保險契約終止,而係除去未成年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法律地位,與防衛危害、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等保護、教養職務宗旨不符,應不得包含於民法第 1092 條規定特定事項,故不得委託他人為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66 號
自即日起,法院職權通知或通報戶政機關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均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檢附相關文件及通報內政部戶政司系統使用手冊
- 法律決字第 105035078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規定,對公益法人或非公益法人一體適用,該法並未針對公益組織法人或團體另設處罰或免予處罰規定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3863 號
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司法機關製作須公開之文書,應注意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之身分資訊。至已張貼之公告,如有揭露少年身分資訊之情形,則應即妥適處理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24 號
法院辦理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時,應將相關裁定應送達聲請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法院選定之監護(輔助)人等相關人員。選定或指定前,亦應徵詢被選定或指定者之意見,並於裁定前通知其參與程序
- 法律字第 10503507490 號
若符合信託法第 52 條及第 53 條規定規定,自無違反信託法所定關於信託監察人資格要件,另擔任信託監察人以實際受選任或指定後方屬之,與公司是否於公司章程中訂定無涉
- 法律字第 10503507500 號
信託監察人於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利益而有必要時,依選任或依信託行為所定,又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 法律字第 10503508000 號
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之「溢領人」似不限於領取年金給付者即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而包含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即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實際受領給付」之第三人繳還實際受領金額,又其溢領年金給付所涉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
- 105度署聲議字第 62 號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分署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分署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調查該財產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蓋分署對動產所有權,並無實質調查權,故僅得依財產之外觀,就屬於義務人財產可能性甚高之外觀狀態,為認定之依據。此種外觀狀態,即義務人對於動產之占有(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102 頁、第 247 頁參照)。再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條及第 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所查封之動產地址為丙○○企業社登記之所在地,執行人員於104 年 1 月 12 日上午 10 時至該地址時,第三人戊○○(即異議人所陳稱動產之出賣人)亦在場,移送機關代理人填具指封切結,當場查報動產為丙○○企業社即丁○○所有而請求查封,並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以標封之方法實施查封後,交付戊○○為保管人,此際業已發生查封之效力;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於同年 9 月 17 日再至查封動產之地址現場履勘,經檢視動產仍保管在現場,並由在場人庚○○確認無訛。又第三人戊○○於 104 年 9 月 22 日至行政執行分署陳報略以:動產仍保管於丙○○企業社之營業處所(即查封動產地址),並未擅自處分或買賣云云;丙○○企業社即丁○○偕同第三人戊○○於 105 年 1 月 26 日至行政執行分署陳報動產之保管狀況略以:動產仍置放於查封現場,未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云云。故丙○○企業社之負責人丁○○、保管人戊○○、在場人庚○○等均未曾否認動產為丙○○企業社即丁○○所有。準此,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人員由外觀形式認定動產為丙○○企業社即丁○○所有,予以查封,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核為動產是否為其所有之實體爭議,該實體爭議行政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異議人如認動產為其所有,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等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審認,尚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尚有未合。
- 檔徵字第 1050002216 號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除有洩密之虞,不宜著錄「密不錄由」
- 法檢字第 10500563980 號
律師擔任講師,與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辦理法律事務無涉,非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律師擔任離婚證人,如僅在場聞見兩願離婚協議,尚非屬律師執行職務範疇
- 法律字第 10503506760 號
在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增列社政主管機關得為失蹤兒少之報案人,亦僅係促使警察機關發動查尋,俾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而非對失蹤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非屬法律保留事項,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503508410 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如遺族如不領取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又該條第 1 項所稱「領受退休俸期間」係指已開始領受退休俸而未發生停發事由,故軍官、士官選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實際上自不可能領受軍職年資退休俸,自非屬該條第 1 項規定所稱「領受退休俸人員」
- 法律字第 10503508350 號
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所稱機關公文,為機關處理公務之文書。海岸巡防總局開立違規勸導單係該機關處理公務所製作之文書,故屬於所稱公文
- 法制字第 10502507600 號
法務部就「金門縣低碳島自治條例(草案)」修正內容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503508280 號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即有事實上拘束力。另行政處分如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仍屬有效行政處分,得為執行名義而移送行政執行
- 法檢字第 10504512790 號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行政機關法律服務標案,應依各該行政機關就其採購需求所規定投標廠商資格而定。又如取得該法律服務標案,提供法律服務內容屬辦理法律事務,自屬律師執業範疇
- 法律字第 10500563480 號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0736 號
不宜將未滿 12 歲兒童及未完成國小義務教育之少年交付少年矯正機關執行感化教育,以及交付其他單位執行感化教育等建請事項
- 法律字第 10500562960 號
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僅符合要件之一則不屬之。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但非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規範效果之規定,其法律性質宜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審認判斷
- 法律字第 10503505020 號
自來水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補償性質為何,於其立法理由未見論述,其與電業法第 53 條之立法規範意旨相近且性質與用語相同,可參考相關實務判決意旨,應與民法物權篇所有權相鄰關係相關規定損害金類同,另適法通過行為之損失補償,宜斟酌通過地所有人所受損害程度而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0498 號
檢送曾任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會計師及記帳士公會有意願擔任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