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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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403503960 號
行政罰法第 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笫 69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69 條「否認子女之訴」範圍,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不得擴張解釋包含「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分及隱私權益,有納入規範必要,建議應修法增訂,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104度署聲議字第 37 號
按義務人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逾期不履行之情形,主管機關得檢附移送書、處分文書、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等移送本署各分署執行,此觀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13 條第 1 項等規定甚明。次按,「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第 1 項)。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 2 項)。」「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已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分署)依第 2 章之規定執行之。」亦為行政執行法第 1 條、第 29 條、第 34 條所明定。故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為避免代履行後,義務人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執行機關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先行繳納。準此,有關代履行費用之執行係屬行政執行事項,行政執行法已有明文規定,應較廢棄物清理法優先適用,是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計其數額,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時,得移送行政執行(本署 90 年 9 月 5 日行執一字第003004 號函釋意旨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清除、處理其所有廠區之廢棄物,爰以行政處分命異議人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納代履行費用,並敘明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不足之差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等語,嗣因異議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於法並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403503790 號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申請籌組「台灣亞太國際溫泉旅遊協會」,依該會章程草案所定宗旨及任務觀之,該會主要係為推動台灣溫泉產業國際化發展等事項,其中有關辦理國內外訴訟調解資料蒐集彙整部分,僅在從事溫泉休閒旅遊相關產業研究資料彙整,與法務部掌理鄉鎮市調解及仲裁業務指導及監督顯屬有別,亦與法務部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法務部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40350377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參照,被繼承人死亡時如為我國人民,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又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
- 法律字第 10403503780 號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民眾請籌組「中華新世代交流協會」,主要為辦理兩岸及國際間各項發展議題全方位交流活動等,與法務部辦理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職掌尚無直接關聯,故不宜擔任該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40350182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稅捐稽徵法第 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 院臺綜字第 1040017239 號
文書處理手冊附件 8 公文封套格式,僅在規範公文封信封規格,並無規定信封上須載明公文內容物,各機關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
- 法律字第 10403503250 號
法務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參照,申請籌組設立之「中華財經法律教育推廣協會」,依該協會章程草案規定觀之,該協會係以提供理財、經濟與金融及法律多元學習管道等為宗旨,與法務部主管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及行政執行等業務尚無直接相關,故不宜擔任該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授廉財字第 1040500475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在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時,申報人代理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義務均毋庸辦理,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應辦申報類別即可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8589 號
整理「各地方政府離島及偏遠地區內之行政機關、學校之視訊設備調查彙整表」,以供法院於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或家事事件時,所進行遠距視訊審理之參考利用
- 院臺綜字第 1040015900 號
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
- 法律字第 10403503600 號
民法第 26、103 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3、17 條規定參照,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到場進行不動產糾紛調處,倘相關法令對代理人資格未設限制,且該辦法性質上亦得由法人擔任代理人,仍應由法人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如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法人並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則應請本人出具委託法人代理委託書、同意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同意書,且由法人出具委任複代理人委任書
- 法律字第 10403503750 號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403503740 號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3 項成年子女變更姓氏規定,係指成年人依據自我認同選擇變更從父或母姓者,始足當之,倘非出於自我認同而選擇變更姓氏者,即不屬該項規範情形
- 院臺法字第 104001359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品項,並增列「甲氧基甲基卡西酮」、「東罌粟」及「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為第二級毒品品項,以加強管制
- 院臺綜字第 1040014254 號
行政機關於處理人民申請案時,申請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除得依申請函所載年齡逕予判斷外,應依職權審查之
- 法律字第 104035035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48 條規定參照,如非公務機關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有無違反上述相關規定,依個案具體情形審酌是否符合處罰構成要件,不得僅因非公務機關未依通報機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通報,即逕予裁罰
- 法制字第 10402505220 號
法務部就「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8592 號
研訂「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表格,供各法院提示受囑託之地方政府或民間團體,於辦理成年監護(輔助)事件訪視時,予以參考運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8591 號
研訂「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表格,訪視人員得視不同對象、不同作業情形使用,並於訪視後陳送法院做最終結果之報告
- 法律字第 10403502610 號
日據時期女子原則上無收養子女能力,但如未婚女子為自己家產繼承時得收養子女,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收養子女,是為例外;又日本昭和年代習慣,獨身婦女如已成年,得獨立收養子女;另日據時期,臺灣關於收養無效及撤銷,本不適用日本民法,而應依據習慣法,惟習慣不甚明顯,只有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 法律字第 10403503440 號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 5 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 法制字第 10402505090 號
法務部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 4 條修正條文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0352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前提,故如已依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送達,即無須另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 法律字第 10403502570 號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 法律字第 10403503360 號
民法第 1061、1064~1066 條規定參照,民眾議修正民法第 1064、1065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且與自然倫常關係未合
- 法律字第 10403503420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提供清查祭祀公業土地公告相關資料,尚無損及祭祀公業及其派下員隱私或資訊秘密等權益,應無適用上述該法之必要,惟如有非屬該該條所定清查公告資訊,則仍有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
- 秘台廳司一字第 1040005263 號
法官評鑑委員會得為必要之調查,但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所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法官法之適用優先順序,由於現繫屬具體個案當事人兩造之法律爭點,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未便表示意見
- 廉財字第 1040500433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印信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應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故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
- 法檢字第 10400041010 號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又公務員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的聘僱人員,故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