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084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4、16、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 法律字第 103005985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縣議會蒐集該地方政府技士人員行動電話,如基於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則得為之,又縣政府將該府技士及科長以上人員行動電話,倘提供予議會,即屬該縣政府利用行為,原則上應與原蒐集目的相符,並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始得提供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8033 號
按司法院前所核釋婿養子緣組入戶之見解,與最高法院有關養子於收養同時與其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戶籍之判決意旨,並無不同,且最高法院判決未提及婿養子從姓問題,故二者不生見解歧異情形。另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可表示不同見解,而不受拘束
-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20174 號
有關至國家文官學院訪問研究之內容,與實任法官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不同,故按國家文官學院辦理學者及司法官訪問研究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所繳交之訪問研究成果,尚不得作為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報告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7997 號
家事事件乃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自以不公開為原則,故當事人不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法律字第 10303508470 號
民眾土地經法院判決認屬既成道路,依相關司法院解釋,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按年度給付相當於租金補償,如土地所有權人復於該土地另成立不動產役權關係,參酌學者及實務見解,該不動產役權如不妨礙既成道路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者,則國家基於公用地役關係給予所有權人補償,自無減少租金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303508490 號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法院提審被暫予留置人應行注意事項」,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及提審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1 條等規定之說明
- 院臺規字第 1030139555 號
修正「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 法律字第 1030013089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站至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路段)取得土地所涉產權登記一案」之說明
- 院臺綜字第 1030040513 號
各機關承辦人員收受其為指定收件人之民眾函件,仍應檢視來文內容,如與公務有關,即應視同人民申請或陳情案件予以簽辦
-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15653 號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與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逾 5 年未結之遲延案件」固應為一致之解釋,惟法官有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1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情形時,各法院尚得就個案情形認定是否暫緩進修
- 法律字第 10303508190 號
民法第 1179、1185 條規定參照,遺產管理人就所管理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賸餘遺產(外幣),即應歸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如受歸屬國庫即國家財產管理機關認為為管理之便,有將遺產(外幣)為變價或換價處分必要,自得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8280 號
所得稅法第 7、15、110 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一行為不二罰」係指同一行為人同一事實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或觸犯刑事法律,不得重複處罰而言,如處罰主體不同,自無適用,故倘所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對象,為擇定之納稅義務人,而不包含配偶,則申報義務人配偶,縱因同一行為經法院依刑事法律判刑確定,然既為不同主體,故就申報義務人言,自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06850 號
法務部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承保及給付審核業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部分」、「中華民國刑法及司法實務所稱拘禁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8240 號
行政法人法第 1、34 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7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人法係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制定之基準,則條例第 37 條第1 項與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以及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是否應為同一解釋,係應以「於改制前有無實際管理使用之角度解釋」,抑或應以「有無需求之角度解釋」,宜先行釐清
- 法律字第 10303500570 號
98.06.10 修正公布前民法第 1159、1160、1161 條規定參照,97.01.02前繼承事件,繼承人應先償還被繼承人債務,所餘財產始為繼承人責任財產,又「被繼承人之債務」係指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發生債務始足當之,而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該遺產經扣除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總額部分所生公法上法定之債,並非繼承債務,而係因被繼承人遺有遺產總額價值使繼承人獲有利得,故依法由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屬繼承人自身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債務,自不得優先於被繼承人債權受償
- 法律字第 103035081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 條規定參照,該條例第 4條規定如係「授權」,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製藥工廠亦屬藥事法第 58 條所規範藥物工廠時,該署似亦得依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處理。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係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8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命令,從而該署依處務規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第一級、第二級藥品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於法並無不合
- 廳少家三字第 1030019497 號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函報各項報表 E 化系統」已新增「各法院家事事件專案服務執行概況月報表」,自 103 年 7 月份起,改依該表填報
- 法檢字第 10304533310 號
關於提審法 103.07.08 施行後,為免日後是否涉及提審法第 11 條刑責規定發生爭議,與涉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時之說明
- 法律決字第 10300130440 號
民法第 1063 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參照,現行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和諧、婚姻關係安定,確保子女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困難,設有婚生推定規定;又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故上述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
- 法律字第 10303507890 號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第 4、10、11 條規定參照,交通助理人員工作項目除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稽查,工作性質應屬協助公權力行使相關事務,似可認為僱用機關與受僱人間所訂定契約,性質上為行政契約,惟該契約性質究屬公法或私法,仍宜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說明,又契約屬性為何,與依該契約僱用人員是否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是否有必然關係,不無斟酌餘地
- 法律字第 10303507580 號
民法第 759-1 條、信託法第 1、33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信託成立時,信託財產上權利有瑕疵,受託人是否承繼其瑕疵,信託法雖無明文規定,惟解釋上宜類推適用上述規定,以避免委託人濫用信託制度,侵害真正權利人或剝奪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及撤銷權權利,亦即不論係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受託人皆應承繼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上權利瑕疵,尚不得以其屬信賴不動產登記善意第三人,主張應受民法不動產登記公信原則之保障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80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同意書雖係以電子方式為之,倘足以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並有可為證明方式,即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書面同意」效力
- 法律字第 10303508060 號
民法第 789 條規定參照,民法上鄰地通行權,僅係使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義務,並非變更通行鄰地性質,鄰地所有權人對該通行範圍土地仍得為使用、收益,其與鄰地地目、使用分區為何等,並無必然關連,亦即有鄰地通行權者,並不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而影響其鄰地通行權
- 法律字第 10303507700 號
民法第 759、759-1、824-1、825 條、土地法第 43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確保交易安全,倘受讓訴訟標的物第三人,係信賴不動產登記者,因受土地法及民法保護,其「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基於各該實體法上規定,即例外不及於該受讓訴訟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即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受讓土地應有部分者,縱出讓原共有人,依分割判決不得保有其應有部分所有權,且出讓時已成為無權利人,惟該善意受讓第三人仍不受該判決拘束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6882 號
不同法院先後就同一當事人為監護宣告,其生效時點應按個案事實,由法院審理判斷
- 法律字第 10300126850 號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臺北車站(A1)工程用地奉准有償撥用及先行使用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一小段 190-2 地號國有土地持分 1/2 案,請專案核定先行核給土地使用同意書一案」之說明
- 秘台人三字第 1030017804 號
法官參加由法官所組成,並以維護司法獨立為宗旨之社團理、監事或會員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得免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同意
- 院臺法字第 1030035663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公告增列「2-(4-溴-2,5- 二甲氧基苯基)-N- (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為第三級毒品
- 法律字第 10303504510 號
法務部就「教育部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蒐集、處理及利用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部分」、「公立學校將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部分」、「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7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等配合提供教師甄試報考者之個人資料予教育部委託之機關學校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