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303506980 號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內政部就該法規命令規定為釋示,係在闡明法規原意,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另應記載事項係依據上述規定授權公告,是否容有契約自由原則適用,似宜探究該條規定意旨,或是否有其他相關條文規範
- 院臺綜字第 1030031617 號
除於收文登錄時有誤(漏)繕文字(號)之情形外,原文書流程經辦人員即不得更改原收文登錄之來文案由;已發文之公文,除於繕發時內容有誤(漏)繕文字之情形外,亦不得更改
- 法授廉財字第 10305018820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規定應無涉申報人權利義務得喪變更,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性質應屬程序規定,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於修正施行後,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身分翌日起,保存 5 年後銷毀,毋庸發還申報人
- 法律字第 10303506730 號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4736 號
有關父母委託他人監護未成年子女之戶籍登記、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理保險金等事項,法院就此進行調解及成立,屬審判事項,不受機關釋示之行政命令所拘束。又可否據法院調解筆錄辦理登記,仍應由法官就個案事實加以判斷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700 號
法務部就「建置中古車重大資訊揭露平台,是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以及是否屬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增進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5940 號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6 條、行政程序法第 3、26、11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當事人於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處程序中死亡,其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又主管機關如認為經該當事人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調處結果後,該調處結果仍屬有效,法務部敬表尊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4219 號
民法第 1083 條修正前,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因收養終止而消滅與養方之親屬關係,仍宜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判斷之
- 廳少家三字第 1030014979 號
說明有關司法院實地訪查或考核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之進行流程及配合辦理事項,另研擬意見調查表,以提供民眾更多元之反映意見管道
- 法律決字第 10300095520 號
法務部就「民眾所詢有關個人隱私權及其適用法律保障部分提供意見」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620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電信法第 7 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另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故電信公司是否應為個人資料提供,因另有上述特別規定,該等規定應優先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0088080 號
憲法第 15、23 條、濕地保育法第 1 條等規定參照,濕地保育法已公布,是否宜在尚未施行前過渡期間,辦理範圍及等級確認作業,事涉該法相關規定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就該法維護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間,基於依法行政及比例原則等,本諸權責考量
- 法律字第 10303506380 號
民法第 982 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戶籍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倘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我國或該外國人士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結婚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上述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另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 法律字第 1030350560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法律字第 1030350557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地方制度法第 18、23 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 法律字第 10303506323 號
法務部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調解案件常未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3 條管轄權之規定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車禍死亡案件未經鑑定就請當事人至調解會調解」、「有關本部 101 年新版調解文書光碟有關調解書記載調解委員住、居所之部分無法列印」、「為避免法院核定調解書標準不一問題,希望有機會可以跟法院交流調解業務」等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303506320 號
法務部就「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要求調解成立者均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惟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者,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部分區公所未設專任調解秘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應予改善,惟有反應窒礙難行」等疑義之說明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30011582 號
法院查閱當事人之戶籍謄本時,宜逕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避免由當事人檢附,以配合戶籍謄本減量之目的
- 法律字第 10303504310 號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2、53 條規定參照,臺灣地區人民男子與大陸地區人民兩女子先後結婚,是否具備結婚形式及實質要件而分別成立婚姻關係,應視結婚行為地法即大陸地區法律所規定方式及其他要件而定,亦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大陸地區結婚,逕依行為地大陸地區法律所規定方式及其他要件,排除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0077990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1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各法規中所稱「防制」,可能包括預防及制裁一定危害,又法規中所稱「防治」,可能包括預防與治療或處遇,亦可能包括預防與整治,故各法規中所稱「防制」與「防治」意義及內涵,需視各該法規立法政策而定,以符合立法目的及其規範意旨,尚難一概而論
- 法律字第 10303506070 號
民法第 1092 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僅輔助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父母仍保有親權人地位,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不因法院調解成立委託監護而影響行使,委託監護實質上屬委任契約一種,行使親權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委託監護,另行使親權父母於法院調解成立後終止委託監護,既屬法院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變更,並非既判力效力所及,不生牴觸既判力問題
- 法律字第 10303505540 號
憲法第 15、23 條、職業訓練法第 4-1、31、35 條等規定參照,技能檢定證照制度,與限制從業資格係屬二事,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非當然排除其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由消費者依需求自由決定是否延請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又政策上對於「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或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如「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擬限制從業人員需有技能檢定資格始得職業,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3265 號
自 103.06.01 起,有關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惟為保護個人資訊,亦將遮隱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等個人資訊
-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3264 號
自 103.06.01 起,家事事件應公告之一、二審裁判(含公示送達),以審判系統之家事事件網站公告作業系統辦理。另檢附「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網路公告個人資訊遮掩作業說明」,可供依循辦理
- 法律字第 10303506000 號
法務部就辦理設立公益信託申請案涉及「信託契約是否合於信託法第 1條規定」、「諮詢委員會與委託人是否具信託、委任或其他法律關係?是否違反民法第 106 條、第 537 條規定」、「諮詢委員會實際上僅 1人是否合於信託本旨」等適用疑義之意見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6040 號
民法第 27、30、60、62 條規定參照,董事為財團法人執行機關,係屬財團法人組織,董事的任免應由捐助人在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或遺囑加以定之;另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法律字第 1030350417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 法律字第 103035056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19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27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販酒業者依法須於契約成立前或契約成立後確認消費者年齡,如認性質係屬保護功能附隨義務,則業者於締結契約前或履行契約時,為履行該附隨義務而有蒐集、處理消費者個人資料必要者,得認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要件,若否,則業者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又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決字第 10303505960 號
公益勸募條例第 3、5 條、文化部組織法第 2 條款及相關函釋參照,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係捐助人所捐助之財產,並非捐助人本身,尚無會員可言;又文化部為文化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以發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財團法人招募捐助措施,是否以所屬財團法人為接受捐贈主體或另行成立人民團體募款等疑義,宜再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
- 法律字第 103035057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之,又隸屬不同行政主體各級政府或行政機關間,地方各級政府不宜將權限移轉予中央機關,以免紊亂地方自治監督體系、行政救濟體系及國賠償責任歸屬;另「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輔助行為,故僅限於公法上行政行為,不包括私法行為,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