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檢字第 10204570540 號
統計人員職務性質與辦理會計事務書記官皆屬主計人員,與法院或檢察署內專辦司法事務人員自屬不同,即「司法人員」範疇應限於法院或檢察署特有編制且專辦與司法事務性質相關工作之人員,故法院統計人員非屬上述律師法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毋需受其限制
- 法律字第 102035131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0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如拍賣交易詳細資料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尚非該法所稱個人資料,惟如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之;又非公務機關原則應於蒐集資料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利用,應有該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4018 號
有關目前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可從事之活動,尚未包含「進修」。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時,應事先申請,經核准許可同時辦理請假手續。惟其所從事之活動應符合申請事由,亦不得從事進修活動
- 法律字第 10203514730 號
民法第 227、354、373 條規定參照,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始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行使權利,又如債務人抗辯損害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所致,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另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係以危險負擔移轉時為準,又買賣標的物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 院臺法字第 1020077449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4854 號
法官上下班免刷卡措施,並非指上班時間離院兼職,即不須辦理請假手續,若法官利用上班時間兼職者,除須事先提出申請並經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外,仍須辦理請假手續,避免造成有曠職之情事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33370 號
訴訟當事人為辦理訴訟標的之權利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登記事項,向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時,法院應立即發給,以避免因核發證明作業延緩致生無法及時註記登記等情事
- 法律字第 1020024762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等規定參照,如僅單純公文承辦人員姓名而未與公文書結合者,非所稱政府資訊;如陳情人向地方政府陳情要求提供該府承辦人全名,以利向法院提出訴訟,惟檢舉人提出刑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意思已足,毋庸指明被告,又欲提起國家賠償係向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賠償,亦無須知曉公務員全名
- 法律字第 10203514530 號
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任期擬酌予延長相關疑義涉及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審酌
- 法律字第 102035145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債權人權利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法律字第 102035145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 法律字第 1020351372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參照,各行業均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與事業經營關係密切,應屬事業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
- 院臺規字第 1020157894 號
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含所屬機關、機構)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自 103.01.01 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事項
- 法律字第 10203514410 號
土地法第 25 條、行政程序法 1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 法律字第 10203514340 號
土地徵收條例第 5、6 條、土地法第 215 條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係指改良物占有徵收土地有正當權源而言,故於撥用公有土地時,該公有土地上私有土地改良物,如屬無權占有土地所建造房屋,自不得以徵收方式辦理
- 法律字第 10203514330 號
醫師法第 25-1 條、會計師法第 40 條及技師法第 40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主管機關如依該等規定為懲戒時,得視具體個案及違反義務規定性質,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又行政機關依醫師法第 25 條第2 款規定懲戒時,法院實務上有認為係屬懲戒性質,並「類推適用」行政罰法 3 年裁處權時效規定
- 法律決字第 10203514310 號
法務部就「未達民法第 980 條規定之法定結婚年齡之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乙案」疑義已於 102.04.09 以法律字第 10203503060 號函說明,見解並無變更
- 法律字第 10203513280 號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若成年子女於 97 年自行決定變更姓氏,雖依舊法規定需經父母書面同意,尚不因嗣後法律修正而影響該次姓氏自我認同選擇本質,故該次變更仍應算入成年人自行決定次數
- 法律字第 10203513460 號
民法第 985、988 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2868 號
為方便各法院登錄、查詢及統計所屬家事調解委員之研習時數,法院承辦人員應將相關資料輸入 E 化報表系統內
- 法律決字第 1020351316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參照,婚姻之一般效力,以冠姓為例,有以妻本姓冠夫姓、去本姓冠夫姓或保有其本姓不冠夫姓等不同立法例,若發生法律衝突,應依上述規定處理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1489 號
停職期間之休假,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以其當年在職應上班日數超過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日數為前提,停職期間既然全年未上班,自無從再核給休假
- 院臺綜字第 1020074624 號
一般公務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權責劃分,係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
- 秘台人三字第 1020030052 號
按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申訴委員會之主要職掌,係處理其學員不服少年之家處分或措施之申訴,對個案結果有相當影響,倘法官兼任委員會委員,即有可能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或其他決定事項,故不宜兼任之
- 法律決字第 10200683890 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參照,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故如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特別規定,尚不得僅據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 法律決字第 10200683900 號
就業服務法第 5、67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參照,如公司「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述「遠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 法授廉利字第 1020503716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 9 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 法律字第 1020351155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如係因執行法定職務者,均應於「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且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律字第 10203512670 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7 條規定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開會時,除遇重大爭議案件外,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所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解釋上應以現有委員人數為計算標準,未依法就任或就任後出缺者,不予計入,惟仍應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人數二分之一,否則其組織不合法,且顯然不符反映多元意見之立法意旨
- 法律字第 10203513270 號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參照,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只要婚姻成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國法律規定,而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為有效成立,又所謂婚姻成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於各不發生婚姻障碍而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時,該婚姻始屬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