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決字第 10100234920 號
民法第 1063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即有我國民法適用,又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子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推定
- 法律決字第 10100593340 號
信託法第 1 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3 條等規定參照,如房地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受託人出售該房地且無上述條例第 5 條所定情形之一,則應自該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由受託人成為所有權人時起,至訂定該房地銷售契約日止,計算其持有期間
- 法律決字第 1010310984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2、18 條規定參照,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應本諸權責,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個案權衡判斷;又如該資訊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0206 號
法院所屬人員在辦理家事事件時,如需查閱民眾戶籍資料,應於補正通知書上載明當事人完整姓名,個人資料有應保護隱私情事時,則應利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網路資料查詢表」進行查詢
- 院台廳司四字第 1010032544 號
因應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人員職稱增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等事項,並依中文譯音採漢語拼音原則,增修「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參考表」、「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參考表」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
- 法律字第 10100234860 號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捐助設立與出資設立有無不同,對於財產捐贈後贈與人對受贈人得否就贈與物行管理之作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與財團法人間就是否屬於政府捐助成立存在爭議,於尚未確認前,主管機關暫將其歸屬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之適法性?」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100624460 號
日據時期養親有配偶時,收養效力是否及於配偶,應視收養時期而有所不同,又收養關係成立,攸關養親與養子女間身分及財產權益,為求嚴謹慎重,法務部所作解釋須以相關法院判決或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所載為據
- 法律字第 10103109550 號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公益勸募條例第 4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得為會員捐款,至於是否得對外接受捐款,係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為之,宜洽主管機關內政部
- 法律字第 10100135930 號
民法第 421、820、828 條等規定參照,共有人中有將共有物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者,無論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多數決要件,租賃契約於契約當事人間仍係有效成立
- 秘台人法字第 1010029557 號
各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 21 條進行職務監督處分時,宜附記教示文字,包括不服職務監督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等內容
- 法律決字第 10100187340 號
民法第 65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申請變更法人名稱,是否須斟酌捐助人意思,如該財團法人因名稱變更,致財團目的不得達到,從而符合上述規定要件者,主管機關於裁量是否同意時,自得斟酌捐助人意見
- 法律字第 10100230440 號
法務部就臺中市政府所陳「臺中市政府敬請 總統協助推動支持案件說帖」建議對調解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調解委員增設「總統獎」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0222990 號
民法第 1223 條等規定參照,民法特留分規定目的係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家族,保障其生活必要,有社會政策考量,故如擬於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排除,是否影響宗教人士其遺族生活保障,進而造成社會照顧負擔,容有討論空間
- 法律字第 1010021568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103109310 號
法務部同意列為「台灣○○生命關懷協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法律字第 10103109330 號
法務部就「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其適用對象及規範範圍是否得對單一特定人民團體之私人財產,以中央法令規定之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5660 號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罪嫌,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100604710 號
民法第 32 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7點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捐助財產若出售後復購買一不動產,或出售後所得價金,仍作為集合體,財產總額不因上述行為減少,且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另無限制規定時,尚非不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3109050 號
民法第 837 條規定參照,地上權存續期間開始前即已存在障礙事由,尚非屬該條適用範圍,故如在地上權設定前,即存有妨害土地使用障礙事由,則於設定後本於該土地使用障礙未能解決所衍生租金免除或減少問題,自不得引用該規定作為拒絕調整租金之理由
- 府法三字第 10133537600 號
政府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個人資料者應遵守相關規定;又參照同法第 15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機關對於提供議員個人問政資料非屬其執行職務之必要範圍,故不得以其為由代為蒐集、利用等行為;再者,議員以個人名義來函索取者,機關原則上不予以提供,惟客觀上有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3 款至第 6 款所列情形者,則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310901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 法律字第 1010310900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主管機關間進行資料交換核屬個人資料蒐集,依上述規定,自應具有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方得為之,又開放系統予其他機關屬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如符合法定事由之一,則得為之
- 法律字第 1010310939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指紋如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自得為蒐集,又蒐集時並應履行告知義務,並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法律字第 101031089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所得陳情範圍,並不限於法律或法規命令,尚包括行政機關為辦理行政事務所訂行政規則
- 法律字第 10103108950 號
法務部就立法委員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分階段施行原因及企業分兩次配合法令而有無擾民情形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103104500 號
政治獻金法第 15、27 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收受政治獻金係於同法第 12條規定期間外情形,似未規範,故似無法適用繳庫或返還規定,惟捐贈人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如已繳庫,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情形,捐贈人亦得依法請求返還
- 法律字第 101031074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參照,如該規定未來施行,役政單位固得蒐集役男特種個人資料,惟衛生單位提供資料因非執行法定職務,而須有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如現行法規無相關規定而有增(修)訂相關法規必要,主管機關可考量於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明定
- 法律字第 10100119090 號
民法第 1000、1002 條等規定參照,現行民法親屬編既未區別招贅婚或普通婚,則當事人申請將原約定「招贅婚」改依現行婚姻制度申請修正登載文字,如基於尊重當事人權益,內政部擬予同意所請,法務部敬表同意
- 院臺綜字第 1010068081 號
機關發出之公文書或機關間、單位間之公文書內容如有與事實不符或曲解法令情形,由製作該公文書之機關及有權解釋該公文書繫屬相關法令之機關予以個案認定
- 廳少家二字第 1010030413 號
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所選任之程序監理人,由於需要進行受監理人與法院間之協調工作,並保護受監理人利益及協助法院處理家事事件,故應以自然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