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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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103100370 號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參照,該條規範範圍,本質上屬法令宣導、通知等無礙行政中立及新聞自由,並增進人民權益事項之「政策宣導」,應不包括在內,又所欲規範者應係出現於既存媒體,政府機關製作宣導品應不包括在內
- 法律字第 10000061610 號
如為監督政府執行防貪、反貪、肅貪之人民團體協會變更章程,倘列法務部為指導、監督該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者角色將產生衝突,又如要求法務廉政署執行業務時做勤務觀察督勤,亦恐衍生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人權保障爭議及困擾
- 法律決字第 10100007770 號
民法第 1147、1148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倘被繼承人既未死亡,自不生繼承開始及繼承人有無之問題
- 法律字第 10100005810 號
有關監察院為八八風災小林村罹難者死亡證明認定不一情事所提調查意見之法務部彙整意見
- 法律字第 10103101120 號
關於監察院為八八風災小林村罹難者死亡證明認定不一情事所提調查意見之法務部研處意見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9 號
按民法第 1158 條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揆其法意,係因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繼承財產與繼承人自有財產分離而獨立,為使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必須為遺產之清算程序,以公示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如於期限屆滿前為清償,則此項目的,勢將無法達到,故此項規定,不僅於繼承人為清償時,受其限制,即強制執行,亦同受限制。惟倘債權人之債權具有優先權,因其執行結果並不影響其他繼承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仍得予強制執行(司法院 73 年 3 月 17 日(73)廳民一字第 180 號、75 年 4 月 29 日(75)廳民二字第 1252 號函附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參照)。再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為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 1 項所明定。查本件移送機關尚未受償之義務人滯納之綜合所得稅部分,依前揭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參酌前揭司法院民事廳研究意見,縱該義務人於執行中死亡,異議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命義務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該期限屆滿前,仍非不得就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5422 號
辦案期限如採扣除後接續進行制,即該扣除之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內,而後接續進行,並至辦案期限屆滿前,均無逾辦案期限,自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
- 法律字第 10103100960 號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01.0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 臺會議字第 1010000251 號
核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因此,兼任行政職務之國中教師,如經公懲會議決休職之懲戒處分,應僅休其所兼之行政職務,並不包括其教師本職
- 法律字第 10100004800 號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等規定參照,增訂之規定未明文溯及適用,故應限於修正條文生效後因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所生營業稅始有適用;又標的物房屋如滯欠有優先受償權之房屋稅,且拍定價款又不足清償應課徵營業稅時,房屋稅應優先於營業稅受償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7 號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4 點(1) 所明定。次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並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業經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945 號著有判例,故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有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者,必須房屋所有人對於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之情形而言。再按,對於拍定不動產有無優先承購權,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問題倘有爭議,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意旨及 78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裁定參照)。查依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來函所載,本件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義務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 1 小段 46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非自同地段 45 及 45 之 1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段○○小段 432 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而義務人亦陳稱其與異議人無租賃關係,是異議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云云;另拍定人亦否認異議人對於系爭土地等有優先承買權,故行政執行分署認異議人無優先承買權,尚無不合。而異議人究竟有無民法第425 條之 1 及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判例及 78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裁定意旨,係屬實體上之問題,就此問題倘有爭議,即應另行提起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否之訴,要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救濟方法,自有未合。
- 法律字第 10100514870 號
民法第 759-1、948 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登記由國家機關作成,應確保登記公示性,賦予絕對真實公信力,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不動產物權,縱因過失不知登記不實,仍得主張為善意,是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尚無準用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餘地
- 法律決字第 1010050794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8 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 法律字第 10103100760 號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等規定參照,與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無涉之「法令宣導」、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等「符合公共利益」宣導與通知,應無該條適用
- 臺會議字第 1010000213 號
核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係於公務員違法或廢弛時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係為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明定,而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則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種
-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01.0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 法律決字第 1010001165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 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規自民國 101 年 2 月 6 日施行,公告管轄機關變更為各該新機關及因業務精簡而停止辦理業務等事項
- 法律字第 1000028225 號
參照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又裁罰權時效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
- 法律字第 10100015840 號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 法制字第 10102102580 號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 2 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 法律字第 10103100150 號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同條第 1 項本文、該項第 1、5、6 款等規定中關於「一定金額」之定義,自 101 年2 月 1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000607720 號
土地徵收條例第 5、54 條等規定參照,徵收土地時,土地改良物應予一併徵收,以免妨礙徵收目的之遂行,並維護改良物所有人權益,故規定撤銷土地徵收後,土地改良物亦一併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
- 法律字第 10000307650 號
民法第 799 條第 4 項規定參照,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應有部分比例規定,原則上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此所謂約定係指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即各區分所有人全體約定
- 法廉財字第 1010500296 號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3 條第 1 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
-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8 號
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1.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公務人員經涉訟輔助機關以書面限期繳還涉訟訴訟費用,屆期不繳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所明定。又行政執行機關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之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47 次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移送機關據以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即 100 年 6 月 20 日高市警三二分行字第 1000017959 號書函(下稱系爭函),該函說明二、三、四分別記載「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按應為輔)助辦法第 17 條: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訴訟案件…裁判…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台端…應繳回訴訟輔助機關輔助金額新臺幣 48 萬 5,000 元整。於收文後 10 日內…繳回本分局秘書室出納」「…如逾期未繳,本分局將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9 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異議人逾返還期間仍不履行義務,移送機關依首揭規定,檢具系爭函及相關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 法律字第 10100008250 號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屬私法人組織型態之國營事業,與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未臻相同,惟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故是否係經由法律逕為規定賦予公(國)營事業行使公權力,事涉該法立法意旨
- 法律字第 1010000493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 條等規定參照,如為內部員工資料,於新法施行後,除有法定不予公開事由或限制公開情形外,自應將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等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 法律決字第 10000063320 號
「鄰長交通補助費」固非其職位上法定待遇支給項目,而不屬薪資範圍,惟法律並無不得扣押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00027099 號
祭祀公業法人經撤銷後,其原債權、債務及財產等權利義務歸屬,祭祀公業條例似僅就祭祀公業法人經廢止登記解散時,有應行清算規定,於其法人登記經撤銷時,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而是否有意排除民法規定,宜先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