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
- 關於104年度住宅補貼方案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經審查符合規定
- 有關104年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類組時,可否將法定停車位兼無障礙停車位部分面積,經取得另一宗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設置於該宗基地空地上疑義1案,復請查照。
-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業經本院於104年11月5日以院授工技字第10400355700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疑義1案,請查照。
-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4.11.04. 觀潭管字第1040301139號公告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7年7月21日觀潭管字第 0970300450號日月潭國家風景特定區內禁止車輛進入及禁止停車地區公告,自即日生效
-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特定來源地」執行疑義
政府採購法第26條「特定來源地」執行疑義
- 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貴處處理「配合計程收費汐止、七堵、樹林、龍潭、頭城、宜蘭、羅東及蘇澳收費站地磅系統設備工程」圍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41104
一、有關所詢問題1,本組回答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規定,備份DVD係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此,影片不論是「公播版」或「家用版」,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DVD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
-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4年11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 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業經本會於104年11月3日以工程技字第 1040035174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關於貴處「水社至九龍口自行車道整建工程」開標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檢送修正後之「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供各機關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貴所辦理「紅葉示範部落造景硬體建設工程」採購案,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41103
一、補習班以電子檔方式提供講義給學員,係授權學員利用著作,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所詢問題一,將電子…
- 關於本部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號令訂定發布之「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圖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交通部 104.11.2. 交路字第1045014678號函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處罰對象是否納入電子煙 乙案
- 電子郵件1041102
一、經電詢了解,所詢照片(攝影著作)是欲印製於書籍並作販售使用,此可能涉及「重製」、「散布」之著作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為之。其中,貴公司自行拍攝之街道照片,如係由貴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通常係由公司受雇員工或另聘請他…
- 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關於共同投標辦法第13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合併基準日在97年12月31日以前之合併案件存續公司計入消滅公司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規定
合併基準日在97年12月31日以前之合併案件存續公司計入消滅公司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規定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條文。
- 經授智字第10420030890號
主旨: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為問政需要,囑提供日本等亞太主要國家著作權法消極要件條款,以及由外國輸入但違反公序良俗之著作物之處理方式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長104年10月21日院臺經字第1040057340號函轉貴委員…
- 電子郵件1041029b
一、員工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又一般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著作之歸屬,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
- 電子郵件1041029
一、他人張貼於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自網路下載圖片,另予修改合成新圖,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因重製權及改作權…
-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獎勵辦法」規定,認為不宜發放清潔隊獎勵金爭議一事
有關○○○公所提「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獎勵辦法」規定,認為 不宜發放清潔隊獎勵金爭議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十七52疾管署給付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及藥事服務費免稅
- 一14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其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一14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其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報備疑義一案,請查照。
- 電子郵件1041028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
-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 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 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助上困難, 得通知執行分署互相協調支援,俾利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
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 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限於對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之執行 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以前開情事以 外之事由聲明異議者,自非分署所得審究。次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 民國 98 年 5 月 22 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 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 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定 有明文。再按,分署為達迅速執行之目的,對於義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應依財產之外觀,認定是否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無庸確實調查該財產 實體上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張登科著,強制執行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 ,頁 102 參照)。末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 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 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 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執 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 17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所謂於強制 執行開始後始發見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應由分署撤銷其 執行處分,係指移送機關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 否為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分署即無逕行審認之權限,尤非聲明 異議所能救濟(最高法院 49 年台抗字第 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 前經異議人及其他繼承人等 4 人(下稱異議人等 4 人)提起債務人異 議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異議人等 4 人之上訴而告確定,且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命行政執行分署 99 年度他執字第 39 號行政執行事 件之行政執行程序,就超過擔保人之遺產範圍新臺幣(下同)965 萬 4,1 51 元部分,應予撤銷;並於理由欄載明「五、本院的判斷:……該擔保 書實體的法律性質屬行政契約,為公法上保證契約……行政執行分署於經 債權人即被告之聲請,以原告為擔保人丙○○之繼承人,對原告為強制執 行,於法即無不合……原告以依遺產分割協議其等僅分得計 4 千元為由 ,主張本件所得遺產範圍為 4 千元,其所負清償責任以計 4 千元為限 ,即無可取……」等語,顯見該判決已審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且認定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並無不合,異議人:○○○ 判決確定之實體事項,主張不應執行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請撤銷扣押存款 及扣薪執行命令云云,並無理由。又行政執行分署因異議人於○○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銀)等金融機構有存款帳戶,形式上認 定異議人在○○商銀等有存款可供執行,乃核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 三人等之存款債權,在 965 萬 4,151 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 用)範圍內予以執行,第三人○○商銀等亦分別查復行政執行分署略謂: 存款不足扣押金額,以現有存款金額扣押。異議人主張○○商銀會計部多 筆款項匯入,乃委辦事務支付款項,故餘額款項非異議人所得之收入云云 ,核屬上開執行款項是否屬異議人所有之實體爭議,該實體爭議事項行政 執行分署並無逕行審認判斷之權限,亦非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 規定聲明異議所能救濟,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救濟方法 ,於法尚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