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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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有關清潔隊員因公受傷期間是否得領清潔獎金,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局給字第○三八四七○號函說明二部分辦理
- 地政士事務所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地政士事務所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 廢/停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既已變更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自得與一般垃圾合併清除,惟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仍應由產生廢棄物之事業自行負擔。至於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除經執行機關(環保局)同意得委託其清除處理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其他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其中得經營減菌後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具備一般性醫療廢棄物(代碼D-21)之許可項目
- 函轉行政院人事局釋復有關各級地方政府清潔人員(含駕駛、技工)員額遞補或進用,是否適用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院授人企字第○九一○○二五四八三號函自即日起一律凍結不補之規定疑義案
- 查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四六七號函說明第三項略以:「○○醫院雖委託財團法人△△紀念醫院經營,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其應屬不同事業,有關高雄縣立鳳山醫院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至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焚化爐焚化處理,尚不得視為同一事業自行清理」,爰此,財團法人△△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處理其代操作管理○○醫院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仍應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之限制」,故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如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者,得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
- 廢/停 本署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公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主要針對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數量龐大,或為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且事業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故有必要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俾妥為管理
- 一、另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事業廢水除逕流廢水外,應於作業環境內以溝渠、管線或容器收集,不得與雨水合流收集,並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掩埋場周圍及底部需具備阻水(不透水層)及集水、排水等設施,使外部之雨水等不致流入掩埋場;因此,掩埋場之設計應具備阻絕設施防止外部雨水流入掩埋場,如設有阻絕設施者,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設計,得不包括「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由外側雨水溝無法排出而流入掩埋場內之滲出水」、「掩埋場外集水區所匯集滲入地下而流至掩埋場內之滲出水」部分滲出水
- 有關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欄,規定需檢具開發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乙節,考量政府機關首長為負責人時,基於行政體系已有明確身分認證機制,足資識別,同意以機關關防或印信加蓋於開發單位負責人姓名欄處者,免予檢具身分證影本。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局給字第二一○一七二號函,已釋示有關「台灣省各省轄市暨鄉鎮縣轄市清潔獎金支給要點」中所適用之支給對象,依該支給要點第二項規定:「本要點清潔獎金之支給對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人員」,故可否支領清潔獎金,係屬事實認定,請本權責依支給要點規定自行核酌
- 廢/停 查本署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之「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草案)」尚未發布實施前,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尚無需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 廢/停 查「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略以:「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通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取得核備文件之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第二類處理機構)限期換發餘裕量許可文件,換發後原核備文件之許可內容、期限及應置處理技術員不變」
-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後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之適用原則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前、後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之適用原則
- 醫療機構倘屬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之事業,且其原提送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列廢顯影液及廢定影液等項目或新設置銀回機自行處理廢液者,即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
- 包裝餅乾之內襯係緩衝保護餅乾為目的,且單獨使用內襯無法裝填餅乾成為商品,故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所稱之容器,其業者免辦理登記、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標誌
- 查本署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四○一九號函釋略以:「事業機構所屬工廠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合併處理該機構所屬其他工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仍為該事業機構自行處理」;有關貴轄○○股份有公司焚化廠餘裕處理容量擬處理該公司雲林廠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節,依上開函釋規定,屬事業自行處理之行為,合先敘明
- 廢/停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故經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依上述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申請自行清除、處理許可
-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 廢/停 一、對於土壤檢測結果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之農地,其公告之方式依土壤及土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場址名稱,得以事業名稱、地址、地號、地標或其他適當方式表示之」
-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污)水,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處以罰鍰並限期補正在案,因第四十五條所稱補正為取得取可證之行為,補正期間內依第十四條規定,事業仍不得於未取得許可證前排放廢(污)水。考量事業於限期補正期間,可採取停工、停業、不排放廢(污)水或委託處理廢(污)水等措施,且為避免水體環境於補正期間內持續受污染,事業於補正期間內之違法排放行為仍應依第十四條予以處分,其補正期限仍應以第一次裁定期限為之。另主管機關亦應一併通知受處分人於限期補正期間內,未取得排放許可證前,不得排放廢(污)水,以善盡行政告知之責
-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如消滅機構拒不交付所有權狀,得由權利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未能檢附之事實原因,經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再行辦理登記。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其存續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如消滅機構拒不交付所有權狀,得由權利人填具切結書或於登記聲請書備註欄,敘明未能檢附之事實原因,經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再行辦理登記。
- 經核准一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以書面撤回一併徵收之申請,其後續處理相關事宜
經核准一併徵收後,土地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以書面撤回一併徵收之申請,其後續處理相關事宜
- 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同業公會應以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會員資格審認要件之一
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同業公會應以繳存營業保證金為會員資格審認要件之一
- 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受理登記,惟為求慎重起見,宜將本案不動產業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該執行法院
法院囑託查封信託財產,登記機關應受理登記,惟為求慎重起見,宜將本案不動產業已辦理信託登記情形通知該執行法院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其辦理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等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得就該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規範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其辦理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等規定,屬地方自治事項,得就該事項制定自治法規規範之
- 廢/停 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時,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始得自行或委託廢棄物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至該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處理,故法令條文並未規定不得要求簽訂三方合約之方式,惟為求各縣市環保單位統一規定避免造成困擾,請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後,再與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委託清除廢棄物合約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或清理機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紀錄,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 農地重劃區,部份出租耕地因重劃後土地短配,得於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9條規定時領取差額補償地價
農地重劃區,部份出租耕地因重劃後土地短配,得於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29條規定時領取差額補償地價
- 廢/停 有關面紙、冰品、奶品或搭贈等以塑膠袋組裝,如係該面紙、冰品或奶品工廠用於包裝其產品,即產品出廠前已以塑膠袋完成包裝者,不在本署公告限制範圍內
- 經查「查封」為公法上之強制處分,於實施查封完畢時,即生效力,至撤銷查封時,始歸消滅,而在查封之效力存續期間,雖該查封物仍屬債務人所有,惟債務人不得處分查封物,亦即債務人之財產,一經查封,債務人之處分權即受限制,不得對查封物為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