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停止放領
河川、水庫集水區、山坡地陡峭地區等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地區,停止放領
-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原則。僅摻配而無醱酵製程之工廠,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其他工廠。
依菸酒管理法申請設立許可之菸酒製造業者,其開發計畫應否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乙案,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 公有土地上設置一等水準點,不涉及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且如非屬建築行為,無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有土地上設置一等水準點,不涉及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且如非屬建築行為,無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淨水場邊坡整治工程等公共事業需要之土地,不予放領
- 廢/停 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棄物清理機構係指接受委託清除並處理或處理廢棄物之機構
-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事項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辦理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其開發計畫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認定事項
- 不動產經紀業經許可後倘未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除因經紀業組織之主體不復存在外,其許可尚不生失效問題
不動產經紀業經許可後倘未於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除因經紀業組織之主體不復存在外,其許可尚不生失效問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無機酸製造程序,係指從事硫酸、硝酸、鹽酸、磷酸、氫氟酸、氫氰酸或其他無機酸之生產者,其管制重點係針對無機酸製造過程產生之酸性氣體等空氣污染,加以管制
-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
「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之認定
- 辦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辦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 廢/停 本署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五二七五七號函釋:「事業機構自行清除所產生事業廢棄物指左列行為:(一)事業機構以自有車輛及人員,清除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
- 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涉及地籍測量分割時,需用土地人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奉准撥用公有土地,涉及地籍測量分割時,需用土地人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9條規定繳納土地複丈費
- 本署訂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目的,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原則,其以經濟誘因之方式,減少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其砂石土方作業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
- 廢/停 依據本署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環署廢字第○○八一五三二號公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渡時期執行要點」第八點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餘裕處理量提供其他事業使用之提供條件、許可程序、許可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未訂定發布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有關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許可之規定辦理
- 廢/停 本署業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八七五四號函製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中申請從事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申請表、許可證及同意設置文件格式
- 廢/停 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委外進行有關污染物檢驗測定時,於該受委託機構未取得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相關許可前,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規定,提請本署環境檢驗所審核,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 廢/停 本署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召開之「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作為製磚原料之可行性」會議,已針對有機污泥及無機污泥之認定作成結論,依據該會議之結論無法逕以處理方法判定污泥屬性者,可依VS(揮發性污泥量)與TS(總污泥量)比值為三十以上者不得視為無機性污泥之原則來判定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得有許可該項廢棄物數量上限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其中之「容許差值」係對於其「實際清除、處理量總額」之誤差值
- 廢/停 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在未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換發前,清除機構之營運仍應受原許可證上所載明「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之限制
- 廢/停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對事業廢棄物於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之規範
-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設立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設立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有利用價值之造林木徵收補償費之核算
有利用價值之造林木徵收補償費之核算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發布前取得廢棄物處理廠設置許可證之廢棄物處理機構,因前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於申請設置許可證時,其檢具文件並未包含試運轉計畫書,故於申請處理許可證前應補提試運轉計畫書向核發機關申請試運轉
- 經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土地,不予放領
經依法劃定公告之河川區域內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之土地,不予放領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至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以拆除、重建或緊急搶修之工程,得免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 土地、建築物若經法院查封,係限制該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未涉廢棄物清理之權責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免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核發機關不受理相關業務許可之申請」
- 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係規範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水質,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時之行政處分
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限期改善」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 ,請 查照。
- 一、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二條以上規定之處分方式,本署業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以(九○)環署水字第○○五八二六○號函下達各地方政府,以玆適用;對於事業排放同一股廢水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不同法條,僅行政罰鍰部分依「一事不二罰」行政原則及違反法條加以從重裁處,除行政罰鍰外,基於違反事實不同,各法條課以違反者不同之改善義務及後續監督處分,並不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仍應依所違反之各法條規定,分別處以合理之改善期限(可依違反事實核給不同之改善期限)及改善義務,如於改善期限內未完成改善,仍依各該違反規定予以按日連續處罰或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