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一、本署公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其他行業具印刷電路板製造程序,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它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等金屬品加工程序,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證者
-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得以重測後土地標示,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地籍圖重測區界址糾紛未決土地上之建物,得以重測後土地標示,扣除重測界址糾紛部分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 菲律賓人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及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之規定
菲律賓人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抵押權及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不動產之規定
- 廢/停 「鍋爐每小時蒸氣蒸發量小於四噸」及「燃燒設備每小時熱值輸入量小於二百六十四萬仟卡」之固定污染源,因其氮氧化物排放量較低,故該項污染物之排放標準未於「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予以規範;惟其係屬公告「第五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許可案審查時可就其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操作條件予以審查管制
- 自辦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自辦市地重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時之處理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事項者」,由直轄市或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
- 廢/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 依據本署公告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率」第二項規定「營建工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申請開工者,不屬徵收範圍
- 廢/停 公司申請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八.○五五七公頃之工業區,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工業區編定,依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本署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六)環保署環署綜字第五五三九六號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有關區域開發工程部分,係指十公頃以上(含)之開發作業,包括遊樂區、工業區及社區之開發;本案開發面積雖達十公頃,然非屬遊樂區,不宜以遊樂區類別採計
- 廢/停 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生產線)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定義暨內容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申請徵收時,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之認定
- 有關「現行規定空污費分年繳交係指第二年時可依第一年施工情形做退、減免結算,末來工業區分年繳交空污費時,即可於每一年度依下一年度預定施工進度計算應繳金額,並依當年實際施工情形計算減免與溢、補繳金額
-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中「限期改善」之改善期限建議表,關於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檢測項目中之大腸桿菌群、總菌落數、自由有效餘氯及PH值建議之改善期限為十天;其它水質項目建議之改善期限二十天
- 一、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不論新設或既設,皆屬本署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廢/停 執行機關派員收取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並無另支給代徵手續費之規定
- 國宅社區設置有管理委員會,由該管理委員會負責社區環境清潔維護事宜
- 一、飲用水水質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飲用水水質標準,經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以罰鍰外,並通知限期改善,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或供水單位提出飲用水水質改善計畫書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於限期改善或核定之改善期間內,經主管機關查驗其飲用水水質,如違反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水質項目與限期改善之水質項目相同時,不再處分;如飲用水水質違反之項目不同時,仍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分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函轉南投縣環境保護局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飲用水 水質於改善期間水質抽驗不合格,是否得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予以處分疑義 乙案,釋如說明段,請查照。
- 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意思表示之效力
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意思表示之效力
- 廢/停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揮發性有機物於國內檢測機構取得排放檢測許可前,固定污染源得委託學術或檢測機構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方法檢測,且其品保品管程序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有關固定污染源依規定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其提送資料涉及揮發性 有機物檢測,因尚無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代檢測機構,且無具此檢測能力 之學術研究機構時,則許可作業審理過程之檢測作業應如何執行疑義案, 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
- 有關本案申請設立已興建完成之工業廠辦大樓內,且分屬不同樓層,其開發面積應以使用樓層中最大一層之樓地板面積,作為工廠開發面積之計算,較為妥適
- 「海堤導流體工程」因具明確之工程面積及工期,故應以面積乘以工期為費基計算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
- 一、有關「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主要係為便於各級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污染源穹氣污染物排放狀況,規範各污染源排放管道之採樣孔設置點應具代表性及設置便於採樣之設施
- 一、本署公告第六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規定,不織布業及具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融、紡黏等程序,從事不織布製造之新設、變更及已設立固定污染源,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配電外線工程」因挖方面積小且工期短,不亦以面積乘以工期計算空污費費額,故宜依合約經費計算為宜,然因「配電外線工程」之項目包括電桿設置挖孔、電桿上架設電線及工電設備等,僅「電桿設置挖孔作業」涉及排放粒狀污染物,且工程經費佔總工程經費比例不大,故得以「電桿設置挖孔作業」部分之工程經費做為費基,計算「配電線工程」應繳之空污費費額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化學肥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化學肥料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而公告屬第四批之飼料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者
- 一、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不論其為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操作或營運之證照,或僅為工地型且非屬對外營利之預拌混凝土廠,均符合第三批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規定,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各該混凝土廠均為應申請設置專責人員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