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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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行政函釋)
- 利用電解原理使海水或鹽水中之氯離子還原水解成次氯酸根離子,作為處理消毒用之鹽水/海水次氯酸鈉產生機,不屬於本署目前所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污染源
- 一、查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化學肥料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方法製造各種氮肥、磷肥、鉀肥、複合肥料或其他肥料之生產者
- 一、查本署第二批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非鐵金屬熔煉或冶煉程序,係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非鐵金屬錠、非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熔煉或冶煉者
-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有關租金收取之上限標準之計算方式
- 一、關於本署第二批指定公告應申請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包括有電鍍處理作業,為落實許可制度及事先預防污染之原則,本署前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以環署空字第六一一六三號函,將真空鍍膜作業函釋歸類於上述電鍍製程在案
- 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子半導體製造業者,係指從事電子半導體,包括積體電路之生產者
- 一、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廢(污)水除排入污水處理廠外,其餘排放行為,請依本署八十四年二月九日(84)環署水字第六五○九三號函之規定查處。
工業區內納入污水處理廠之事業,若有未經許可排放於雨水下水道或其他 承受水體之行為,其稽查處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 一、本署八十一年九月三日八一環署空字第三九○○二號所稱「若該污染源具收集設備而經由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者,則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制之」,係指固定污染源產生空氣污染物經收集後由管道排放,則該些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含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 一、「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噴磨(噴砂)處理、表面研磨、電鍍處理、表面清洗(含酸鹼洗)或表面塗裝作業者」
- 廢/停 設置許可證係許可業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含獲准展延之效期)前完成設置
-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 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未包括該公司所提瓦斯爐裝配製程,惟該等製程中若涉及表面塗裝或噴漆作業,仍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登記機關於受理登記案件時,配合執行事宜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登記機關於受理登記案件時,配合執行事宜
- 廢/停 依現行「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污染物之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為十五%;而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則為六%
- 一、依貴局檢附之○○公司以煤焦油、輕油為原料從事?、雜酚油、軟瀝青、苯、甲苯等之生產製程資料判定,倘其為新設或變更者,則屬本署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廢/停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位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其「擴建面積累積十公頃以上者」係指該認定標準訂定發布後,工廠申請擴建,擴建面積之累積達十公頃以上者
- 本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指定公告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並未包括該公司所提自動控制箱及高低壓配電盤裝配製程,惟該等製程中若涉及表面塗裝或噴漆作業,仍應依規定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 廢/停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氧氣監測設施之量測位置應距最近的控制設備、污染物發生設備或任何污染物濃度變化、排放流率變化處之下游至少二倍直徑處;且距離排放口或控制設備上游至少二分之一倍直徑處
- 事業使用堆高機,若於場區定點作業,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可依固定污染源之排放規定予以管制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四條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規定,經指定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新設污染源於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分別檢具含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設置許可時)、試車計畫及檢測結果(操作許可時)等資料供審查,其內容己包括使用燃料或原料之成分、用量及設置之污染防制設備功能及排放等資料,合格後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污染源始可使用該些物質
- 一、依本署第二批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印染整理業,係指從事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之漂白、染色、印花、整理之作業者,如胚布印花、水洗加工、布疋砑光、胚布染色、胚布漂白、布疋預縮、減量加工、織物染色、塑膠布印染、織物化學處理、胚布燒毛、紗線漂白、織物漂白、布疋修整、布疋起毛、布疋精練、織物去污、布疋燒毛、胚布預行縮水、胚布特殊化學處理等
- 依本署公告「第二及第四批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已指明玻璃製造業申請玻璃製品製造程序設置或操作許可條件,在第二批公告中係指該製程每日所有槽窯總設計量或總實際量為三十公噸以上者,或每月總用油量為三公秉以上者,在第四批中則指屬該製程內凡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者
- 環保主管機關於審理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申請案時,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視該申請案是否符合該法規定,並據以核發排放許可
- 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為寺廟教堂所有,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
宗教團體原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申請更名為寺廟教堂所有,無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問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對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對象、時機及程序已有明確規定。至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倘涉都市計畫審議、核定程序,自應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 機器設備動力變更確未包括熔鑄部製程,亦或其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或操作方法改變,未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虞者,則不需申請設置或變更許可
- 本案○○公司工廠登記證記載之主要產品:柔性、剛性鐵酸鹽磁體、各種線圈、磁器電容器、鐵酸鹽磁鐵記憶扁枝、記憶組件、純鐵粉磁蕊、變向錄音頭、各種讀寫頭、電子零組件製造機器、可變電阻器、陶質瀘波器、複合磁鐵,交換式電源供應器、偏向軛、馳返變壓器及其組件等,均非屬本署公告「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電子管半導體製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所列製造程序,故上述程序毋需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
有關桃園縣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除第三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列管案,請查照。
- 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熱回收鍋爐,係回收垃圾焚化之廢熱,以產生蒸氣發電之熱交換設施,為廢棄物焚化程序一部分,屬本署公告第二批中之各行業廢棄物焚化程序,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 清潔工程行從事室內外清潔工作,並未涉及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應免取得清除或處理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