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函(行政函釋)
- 廢/停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規定,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地區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居民清除處理費之徵收,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簎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 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如已為「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之約定,可排除土地法第102條之適用,但仍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如已為「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之約定,可排除土地法第102條之適用,但仍需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 一、現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除規定粒狀物排放濃度外,尚規定不透光率標準
- 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條明定,依本法通知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無可申請展延之規定。故養豬場排放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經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通知限期改善,其所為之改善,自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完成;本案養豬場擬採停養措施,而以小豬飼養至成豬賣出後不再飼養為由申請展延期限,使上開規定應不予核准
- 法院確定判決如屬不附對待給付而單純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辦登記,無須檢附支付價金證明及契約書
法院確定判決如屬不附對待給付而單純命債務人為意思表示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辦登記,無須檢附支付價金證明及契約書
- 廢/停 鄉民生活較貧困,生活環境特殊,可否免予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乙案,建請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徵收辦法」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完成改善,係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依法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若僅以申請函及其附件送達主管機關,則尚難認定為完成改善
- 自然排水者不能認定為排水系統已完竣
自然排水者不能認定為排水系統已完竣
-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自書遺囑塗改部分如不影響自書遺囑之要件,自無損及自書遺囑之效力
- 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不得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農地重劃村莊分配區土地於實施地籍調查時,雙方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不得依照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 債權人尚未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債務人仍為土地所有權人,不因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而有影響
債權人尚未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債務人仍為土地所有權人,不因確定判決之請求權已否罹於時效而有影響
- 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縱未經提示於親屬會議亦不影響遺囑之效力
經法院認證之自書遺囑縱未經提示於親屬會議亦不影響遺囑之效力
- 同一污染源產生之廢氣分由數個排放管道排放時,同類空氣污染物除應符合個別排放管道之濃度規定外,亦應符合依該污染源所產生之總排氣量計算之濃度限值
-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得由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之一代為領件
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得由申請人本人或申請人之一代為領件
-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 廢(污)水直接排放於海邊或排水幹線,視為排放於一般水體,其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惟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仍應先取得排放許可證,始得排放,且本署正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研究實施總量管制之可行性,該工業區既正規劃中,建請開發單位須一併考量鄰近水體之涵容能力,俾避免影響水體之水質
- 出租耕地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之程序、補償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因適用法規不同而異
出租耕地編為建築用地終止租約之程序、補償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因適用法規不同而異
- 廢/停 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種類增列如左:一、玻璃或陶瓷、纖維屑
-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出售,應依預算法之規定列入土地重劃計畫預算送議會審查通過後適時辦理出(標)售
-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適用日期
- 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建築用地後,出租人出售或出典時,承租人無優先承受權
出租耕地經編定為建築用地後,出租人出售或出典時,承租人無優先承受權
- 廢/停 一、有關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管制規定,如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時,倘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未經訴願決定或確定判決,經檢測仍未符合規定應否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乙節,請依「訴願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四條、十二條」之規定予處置
- 廢/停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十九條所稱專任職,係指清除處理機構專責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者,且同時不得受僱於其他機構
- 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 依法院和解調解成立有移轉登記請求權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主管機關不宜認係土地所有權人而發放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
依法院和解調解成立有移轉登記請求權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主管機關不宜認係土地所有權人而發放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
- 農地重劃之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在未標售前,其土地登記簿之所有權人欄登記方式
農地重劃之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在未標售前,其土地登記簿之所有權人欄登記方式
- 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得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得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 提存物受取人申請更改附帶條件,應洽提存人辦理
提存物受取人申請更改附帶條件,應洽提存人辦理
- 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
被繼承人生前為不動產贈與,其繼承人應承受負為移轉登記之義務
- 土地法第59條規定執行事宜
土地法第59條規定執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