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制字第 11002517800 號
法務部就關「澎湖縣海上平台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35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人在烏克蘭由烏克蘭籍代理孕母代孕所生子女,所涉國人與代孕所生子女親子關係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2380 號
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相關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金融債券,可認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所稱「金融債券」。為兼顧財團法人財產運用之靈活性,俾維持其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
- 法制字第 110025172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2760 號
按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之姓氏亦應隨父姓而變動,或依法另改從母姓
- 法律字第 11003513310 號
有關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3 條規定,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準用民法第 46、59 條規定,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登記
- 法律字第 11003513290 號
有關紐西蘭移民局洽請協助查詢我國非婚生子女之「監護權」法律規範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13160 號
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否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解除套繪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12780 號
有關二地方性財團法人擬申請合併,自應適用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合併辦法之規定
- 法制字第 1100251680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2980 號
有關國立大學收取成績證明書製發費用之收費規定,應否依規費法第 10條規定辦理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13000 號
按民國 96 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擴大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否認權人之範圍,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並規定子女如係於未成年時知悉,亦得於成年後 2 年內提起之,俾維護其人格權。又依家事事件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 法制字第 110025164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雲林縣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檢字第 11000620340 號
有關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地方律師公會乙事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10025162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乙案之意見
- 院臺法字第 1100029220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品項,自 110 年 9 月 28 日生效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80 號
依據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為保障收容學生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單獨監禁。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督促同仁瞭解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之少年保護知能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70 號
為維護少年矯正學校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學生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應節制對學生施用戒具之時間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81 號
為保障收容少年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不得對收容少年施以單獨監禁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71 號
為維護少年觀護所秩序及安全,並保障收容少年權益,提示少年觀護所應節制對少年施用戒具之時間
- 法制字第 110025159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屏東縣煙品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1003512250 號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於行政處分之裁處有瑕疵而經訴願管轄機關、行政法院或裁處機關之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命其另為適當之處分而再度為裁處者,均仍以「原來第一次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
- 法律字第 11003512030 號
董事與財團法人間屬於民法之委任法律關係,且該委任關係應於法人成立後,即法人取得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開始,是財團法人第 1 屆董監事任期計算,應自法人設立登記完畢之時起算
- 法制字第 110025157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函報「軍事航空法」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制字第 110025156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12010 號
有關財團法人董事改選連任人數比例之計算方式,係以「實際改選董事總人數」為基數,計算其中期滿連任董事所佔之比例。又董事期滿連任比例之限制,即「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尚無小數點四捨五入之問題
- 院台資三字第 1100026595 號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 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6382 號
檢送法務部「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申請表件及參考範例,以供安置機構申請使用
- 法制字第 110025149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廣告規範條文草案」乙案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100026083 號
檢送「法院『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優化作為參考指標自我檢核表」,以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