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行政函釋
- 農會員工退休資遣撫卹金專戶之孳息免併入農會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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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之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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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14公司與經濟部簽約設立大型購物中心其契約有效期未含營運期者不適用促參法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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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是否得辦理違章建築物拆除及使用私人土地等相關救濟金之申請受理與發放及其所需經費申請上級機關補助等疑義
- 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乙案,復請查照。
- 電子郵件970124b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
- 電子郵件970124a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標的,始得為本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
- 二36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路面修復或路面開挖工程應否課稅釋疑
二36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路面修復或路面開挖工程應否課稅釋疑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修正草案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召開公聽會後,因故變更範圍或召開公聽會時未通知他項權利人之處理
- 關於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之執行,涉及合格廠商家數之認定疑義
關於本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之執行,涉及合格廠商家數之認定疑義
-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建設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修正對照表乙份,並自即日起生效。
-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提付仲裁之執行疑義。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提付仲裁之執行疑義。
- 智著字第09700003170號
貴院受理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6號方冠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囑查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歸屬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7年1月8日院刑丑96重上更(三)236字第0970000322號函。二、關於外國人…
- 六43提供麻將場所供人切磋技藝不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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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8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一28公司車輛經行政機關依法沒入並拍賣應予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 一51營業人承受租地建屋之個人租賃權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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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有關「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及第4條執行疑義乙案,請查照。
- 電子郵件970121
一、來函所詢想引用他人著作之圖形或表格作為訓練教材1節,如所述利用之標的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而利用方式係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時,則該等行為已涉及本法之「重製」行為,由…
- 八9計算漏稅額所應減除之累積留抵稅額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者為準
八9計算漏稅額所應減除之累積留抵稅額以截至查獲日止各期最後更正者為準
- 五16財團法人福利委員會附設醫院使用之房屋如非供該委員會辦公使用不得免稅
五16財團法人福利委員會附設醫院使用之房屋如非供該委員會辦公使用不得免稅
-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案涉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簽訂同意書之相關執行疑義
- 關於函詢中崙第3標國宅社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法第 2 條所 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
按「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法第 2 條所 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1.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 怠報金及短估金。…4.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行政執行法第 2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其範圍包括規 費、受益費、特別公課及其他事項(蔡○○著,行政執行法,89 年 10 月初版,第 95 頁參照)。次按「…至於非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得否逕就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乙節,依民法第 1148 條:『繼 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 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 ,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不具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承 人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有財產 為強制執行,乃屬當然。」「…關於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 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疑義一案…2.…前經法務部…函徵詢財政部 之意見,業據該部於 93 年 8 月 9 日以台財稅字第 09304537100 號 函復略為:(1) 按稅捐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性質具財產 性,而不具一身專屬性,因此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據繼承之法理,其納稅義務應由繼承人 概括承受。此一見解,前經法務部 81 年 3 月 4 日法 81 律字第 029 98 號函及司法院院字第 1924 號解釋,明確釋示在案…3.據前揭財政部 函釋意旨以觀,應…即認稅捐繳納義務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則依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 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力,故除法律 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執行處似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分別經法務部以 92 年 9 月 1 日法律 字第 0920035861 號及 93 年 8 月 26 日法律字第 0930033566 號函釋 在案,另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 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其解釋範圍並不 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此因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 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此觀該解釋文 及解釋理由書甚明。從而,法務部 93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30002 399 號函、財政部 93 年 5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1111 號函及行 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臺財字第 0930034206 號函等,係各該機關專 就義務人死亡之違章罰鍰可否就其遺產強制執行所為之函文,尚難比附援 引認行政罰鍰以外之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均具一身專屬性。查本件 義務人滯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並非行政罰鍰,義務人於行 政執行處執行中死亡(死亡日期:95 年 9 月 4 日),參酌前揭規定 、解釋及函釋意旨,該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並無法律規定不得繼承,無 一身專屬性,於義務人死亡後,自得為繼承之標的,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函復移送機關略以並未受理被繼承人即義務人之繼承人向該院聲明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異議人亦未提出已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據,移送機關 及臺北市監理處並陳明由異議人承受本件執行程序,從而,行政執行處執 行異議人對於第三人之薪津債權,核無不合。
- 智著字第09700001320號
有關 貴會查復黃照怡先生檢舉 貴會拒絕更換公播證一案,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 貴會96年12月25日台協字第961225號函辦理。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8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仲介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命仲介團…
- 檢送本部97年1月10日召開研商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及其構造變更相關事宜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 貴局函轉○○○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詢有關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有關貴府都市發展局就總統府前廣場設置國家政策宣示設施,以違反建築法處予罰鍰乙案,復請 查照。
-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
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