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1003504770 號
有關財團法人變更財產登記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100014257 號
民事事件和解、調解成立者,原繳款人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並指定匯存至第三人帳戶
- 法律字第 11003505230 號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 檔應字第 1100002584 號
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公告辦理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及臺灣省級機關數位檔案開放應用等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
- 法律字第 11003505260 號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涉及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有關董事會決議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06060 號
有關財團法人是否得於捐助章程內訂定董事或監察人停權規定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02820 號
有關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是否需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始得依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遺產登記疑義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1950 號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外界送入飲食之一致性處理原則
-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2656 號
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00350553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68 條規定有關補足差額之規定,係明定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得於本法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以該條規定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並非強制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接受政府之捐贈,是否接受捐贈並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仍取決於受捐贈財團法人本身決議
- 法律字第 11003504850 號
法務部修正「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圖」及「行政機關處理行政處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應注意相關事宜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2230 號
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裁定,致本署所屬各戒治所戒治收容人數遽增,說明有關各戒治所(含分所)班級服務員之員額編制原則
- 法律字第 11003504230 號
有關民法第 57 條規定社團解散議決方式,是否得僅以通訊書面方式議決,因學說及實務見解並未一致,如有具體個案涉訟時,應以法院之裁判為準。人民團體之解散應以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涉及人民團體解散之程序,應優先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
- 法律字第 1100350511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以直系血親之身分申請生父母戶籍資料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05280 號
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表資料,尚無第25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定財團法人應於主管關備查後一個月內主動公開規定之適用,亦不生第 67 條第 1 項補正規定之適用問題
- 法制字第 110025059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第 99 條之說明
- 法制字第 11002506210 號
法務部就關「臺北市下水道橋梁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7276 號
檢送「家庭暴力相對人處遇計畫資源及服務概況表」及「地方政府對於家庭暴力相對人提供之服務資源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調查表」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00009636 號
函請釋示印鑑證明書期限一案
- 法律字第 11003504010 號
有關日治時期臺灣民間習慣,出生前收養之效力疑義,法務部就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所作解釋,乃係以相關法院判決或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所載為據
- 法制字第 110025056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003504580 號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05419 號
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事件,以函通知准予備查時,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注意事項
- 法律字第 1100350456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貴局協請本部釋疑「土地徵收條例」第 59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65 條第 3、4 項規定優先購買權事項一案之說明
- 院臺法字第 1100167722 號
核釋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4 項指定同條第 2 項所稱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自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003504290 號
法務部就鈞院交議關於民眾王○○君聲請書,為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乙案之說明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09358 號
檢送「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
- 法律字第 11003503140 號
財團法人於清算程序中,董事會因無執行業務必要而不存在,由清算人對內執行清算事務,對外代表財團法人,故清算中之財團法人為了結現務及清償債務而動用基金者,自無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適用
- 廉利字第 11005001670 號
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實際所掌職務權限內容如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款所稱之秘書長、主任秘書、副秘書長與該等職務,即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
- 法矯字第 11006001760 號
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自 110.03.26 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