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發法字第 1080023387 號
有關「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已有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維持由該機關為主管機關;其餘尚無明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經濟部擔任個資法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發法字第 1080025188 號
如訴願人就訴願程序中提出之證據資料涉及個人資料,應優先適用訴願法之規定
- 行執案字第 10832003890 號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 法律字第 10803517520 號
為避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因少數董事杯葛,致董事任期屆滿時,董事會仍無法以特別決議完成改選,致影響正常運作,故依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該財團法人得於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 法律字第 10803517710 號
有關民眾申請通行國有土地案件,按民法有關土地相鄰關係之規定,旨在調和相鄰土地關係人間之私權利衝突,非強制規定,如具體個案袋地符合民法第 789 條規定者,相鄰國有地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惟貴署如認逐案審查袋地分割讓與沿革,行政作業費時,尚非不得與相鄰土地關係人為另外約定
- 法廉字第 10805009010 號
以任務編組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兼任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 法律字第 10803515720 號
以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者,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從事行政程序行為,收受送達自亦包括在內。倘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為法人者,自應再以該法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 法律字第 10803514650 號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之事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有關董事會議續行臨時動議程序是否有效一節,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由貴署依職權調查具體事證後釐清判斷之
- 法制字第 1080251999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院臺綜字第 1080039129 號
有關「一式數份」有相同一致之文件數份之意思,建議以中文數字表示
- 法制字第 108025198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草案一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4680 號
於先後 2 次被收養之情形,倘第 1 段收養關係存在且仍存續中,第 2次收養為無效,第 1 次收養不受影響。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關係之成立要件應同時符合收養者及被收養者國家法律之規定,方為有效
- 法律字第 10803515920 號
若財團法人擬以基金填補短絀時,應於經該財團法人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擬以基金填補短絀時,應符合其設立當時主管機關所定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
- 陸法字第 1080400863A 號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 條規定,公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受託機構
- 秘台人三字第 1080029920 號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社團協會之理、監事職務疑義
- 法制字第 1080251972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議會函報修正新竹縣議會旁聽規則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15440 號
關於退休公務人員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追繳之處分機關及辦理程序,若個案事實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即已發生追繳原因,而於施行後追繳程序仍尚未終結,原則上應由發放機關(原服務機關)依新法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辦理追繳事宜
- 法律字第 10803515470 號
財團法人捐贈該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因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第 4條已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故無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803516570 號
地政機關如基於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授益行政處分而為准予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處分,倘該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經撤銷,則地政機關之登記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撤銷
- 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尚無準用民法第 1061 條所定婚生子女之規定
- 法律字第 10803517360 號
各級地方政府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殯葬設施,該等「經營」行為之法律性質,應依各級地方政府依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等規定設置及管理該等殯葬設施而選擇其使用關係之依據係公法或私法,視具體個案情況判斷之
- 秘台政一字第 1080030968 號
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機關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補助之情形
- 秘台政一字第 1080030856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
- 院臺法字第 1080035495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及增列第三、四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08 年 11 月 15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803513550 號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 74.06.03 之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137 號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 命被告應遵守特定事項時,宜符比例原則,並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30955 號
法院因案借提執行感化教育或有期徒刑之少年時,宜預估審理時間並儘速解還
- 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 院臺綜字第 1080037772 號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文書處理手冊第 16 點規定,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
- 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872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依規定迴避者,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