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803500870 號
土地已辦妥土地總登記,即不得再為取得時效之標的,其土地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即非「未登記之不動產」,故非所有權取得時效之客體,不適用民法關於所有權取得時效規定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80006087 號
法院通知發還民事執行案款時,應確實填載匯款帳號,如係載於附件,則應於附件蓋用權責人員之印鑑章,以免遭冒領
- 法保決字第 10805502860 號
有關貴署所陳 107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一案之說明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4305 號
關於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之「筆記」,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得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 法律字第 10803502620 號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涉及受讓或認購股票之規定,屬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有關財團法人購買股票限制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財團法人法而適用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5847 號
關於監護(輔助)宣告資料,應依法運用並建立資料之保密及安全控管機制
- 法矯字第 1080600075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受刑人或刑事被告因作業受傷之醫療費用列支之說明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4857 號
檢送國立大湖高級農工職業學校辦理 108 年度第 2 梯次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計畫案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5368 號
訴訟終結或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發給證明之相關事項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5370 號
檢送修正後之「民事訴訟終結證明例稿」、「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撤銷確定證明例稿」及「法院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經廢棄確定證明例稿」等 3 則例稿
- 法制字第 10802503060 號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1 條之 3、第 110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之 3、第 96 條之 1 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803500180 號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85 條規定參照,所謂遺產之「移交」,應視遺產內容而定,或為事實上交付或占有移轉,故「遺產之移交」自包括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賸餘現金繳入國庫情形,但不以此為限。因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個案情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未必僅有現金,應予辨明
- 院臺法字第 1080164627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二、三、四級毒品及先驅原料之品項,自 108 年 2 月 20 日生效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4891 號
法院辦理法官助理之工作評核、輪調及續聘(解聘)等事宜,應落實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考核單一化之情事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80000918 號
關於法院得否不待當事人聲請,即於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生效時,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之問題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4972 號
檢送 108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以及越南、印尼、泰國、柬埔寨、緬甸及馬來西亞等歲時重要節慶日期,可供法院處理酌(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家事事件時利用
- 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3613 號
函知社會福利機構歇業一事,法院應確認是否有將兒少裁定交付該機構安置輔導之情形,並予妥處
- 法律字第 1080350107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該款立法目的包括避免財團法人運用過多財產進行購買股票投資行為,所謂「財產總額」,非僅限於「基金」,而係指財團法人得以運用財產總額,又財團法人得以運用財產總額之計算,為求公信力,應以最近一期財務報告為依據,計算其中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淨值數額;另避免財團法人過度介入營利事業,藉由大量購買股票因而變相成為控股公司,影響財團法人自身公益目的推行,所稱資本額,為符合公司實際資本及發行股票狀態,係指實收資本額
- 法律字第 10803503100 號
民法第 1094 條規定參照,依該規定產生之監護人,縱未依規定向法院報告並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亦不影響其法定監護人身分。又未成年子女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父母均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監護人拒絕就職時,即應依上述規定法定順序產生監護人,無待法院選定
- 法律字第 1080350286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 條規定參照,國防部為加強營區緝毒,建議將申請入營洽(商)公人員名冊提供臺灣高等檢察署輸入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訪營人員範圍,僅針對「計畫性訪營人員」,藉以加強下次訪營時入營安檢,資料蒐集期間僅於「特定事件期間或必要時」,應可認為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另提供訪營人員查核資料,則可認為符合「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及「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108年度署聲議字第 3 號
按拍賣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準用第 63 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點等規定,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行之,作成送達證書附卷,但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之停止。又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第 1 項)。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第 2 項)」、第 84 條規定:「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第 1 項)。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第1 項)。」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下稱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準用之。而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之目的,係為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明瞭拍賣情形;至於拍賣不動產之先期公告,其目的在使一般人得事先明瞭拍賣有關事項而於實施拍賣時,參與應買,在多數應買人競爭出價情況下,賣得高價(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96 年 9 月修正 13 版,第 397 頁、第 442 至第 443 頁參照)。次按「究採何種拍賣方式,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倘已斟酌拍賣之方式應如何始為適當,若無明顯失當,即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得任意指摘」(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抗字第363 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係以拍賣公告就義務人所有25 筆土地(下稱系爭 25 筆土地)進行第 1 次拍賣程序,而拍賣公告已依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規定記載不動產拍賣相關事項,備註欄並已載明「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分別應買,以出價最高者得標」之字句。另以通知(下稱系爭通知)於附表記載系爭 25 筆土地之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額、保證金及拍賣之日時及場所等事項,並於拍賣期日前依法通知異議人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法尚無違誤。縱系爭通知未記載拍賣方式,異議人亦得透過拍賣公告附表備註欄之記載得知。次查,系爭 25 筆土地前曾函請法院執行,惟經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債權人亦未承受,依法視為撤回,嗣前經行政執行分署重新定期公告拍賣亦未拍定。而倘採「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方式,應買人得就拍賣標的物選擇其中 1 標、數標或全部為應買之表示,有多種選擇之機會,較能提高應買人應買之意願,而使拍賣標的物得以順利賣出。再查,行政執行分署認系爭 25 筆土地現況與占有情形不盡相同,使用分區亦具有相當之異質性,則各該土地之移轉條件依土地法規定即有所不同;且系爭 25 筆土地彼此間非屬不得單獨移轉,鑑價報告亦逐筆勘估及鑑價,考量若全部合併成一標拍賣,投標金額勢必遠高於分標拍賣,恐影響投標者之應買意願,屆期無人應買,將導致逐年遞增之地價稅陸續移送執行,經考量義務人及移送機關之利益,認有分別拍賣之必要。綜上以觀,行政執行分署於拍賣公告就系爭 25 筆土地採取「分別標價、分別拍賣」方式,於法尚無不合。
- 法律字第 108035017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3、32、33 條規定參照,「迴避」規定係屬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如其他法律就迴避程序無特別規定,且無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情事者,即應適用該法有關程序規定;又行使迴避之人是否符合迴避規定,尚須依個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 法律字第 1080350198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有關財團法人員工預支薪津,並約定就薪津及獎金於一定期限內扣還,且不涉及利益輸送情形者,應可認非屬一般貸款性質,而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 法律字第 10803502320 號
公益勸募條例第 3、25 條、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就財團法人外部財物來源而言,財團法人法僅規範接受補助或捐贈情形,公益勸募條例則除規範接受捐贈外,尚包括主動對外募集財物行為,就此而言,該條例係該法特別規定;惟就接受捐贈後公開而言,該法定有「得不公開」情形,該條例則無相關規定,故就此而言,該法係該條例特別規定。準此,財團法人法與公益勸募條例彼此間互有特別規定之性質,端看就何事項為比較而定,尚難一概而論
- 法律字第 10803502450 號
公益信託,如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及信託監察人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又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該限制而免除對外法律責任
- 法律字第 10803500040 號
法務部就有關政府機關所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設立許可業務委託其他團體辦理,涉及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相關行政法規「不真正溯及既往」適用結果與機關適用法規疑義等事項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084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 法律字第 10803501080 號
法務部就依民法第 326 條及提存法等規定,將有價證券提存於法院提存所之清償提存案件,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情形之相關法律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01680 號
民法代筆遺囑規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至公證遺囑所重者應為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專業,從而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 法律字第 10803501690 號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