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廳少家二字第 1080001425 號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中(英)文版及立法說明已置於司法院內網
- 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號
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法務部者,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法字第 1080080004A 號
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涉及原管轄機關為法務部者,變更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發法字第 1070027481 號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為調查案件需要,若蒐集現生存自然人之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關於所蒐集之資料是否與調查案件具有相當之合理關聯、是否為達成調查案件之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等處均須衡酌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80000820 號
法院有關拘束兒童及少年人身自由之處分,應視其法定要件及有無必要,並應以責付或採行其他適當處置為優先
- 法律字第 10703519090 號
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如係購買股票且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範圍,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範圍者,毋須調整賣出股票
- 法律字第 107035193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定「股票」範圍是否包含股票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及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6 款訂定相關原則及項目,放寬財團法人得購買「股票」之比率等疑義之相關法律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9970 號
訴願案件如業經審結編卷歸檔,已屬歸檔而為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自應優先適用第 17 條及第 18 條有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該檔案及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之特別規定,至是否應予准許其閱覽或複印,涉及具體個案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 法律字第 10803500090 號
非婚生子女得否憑認領之訴以外民事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對已死亡生父有撫育該非婚生子女事實判斷,或其他撫育事實之文件,申辦認領登記部分,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 法律字第 10703519630 號
地方主管機關如怠於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106 條等相關規定,執行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致危害文化資產保存時,行政院得依同法第 110條規定,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行政院得代行前述相關規定以避免文化資產之損害
-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00279 號
釋示有關耕地借名登記契約作成公證書相關疑義
- 法制字第 10702529650 號
法務部就「屏東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19710 號
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破產公司股票股票為財團法人基金會清算後之賸餘財產,則該等賸餘財產如依章程所定歸屬於該基金會會址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與上述規定尚無不符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5283 號
少年觀護所對於少年之管教或處罰,應注意有無與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以維護被收容少年之權益與健康
- 秘台人三字第 1070032823 號
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有關醫療爭議處理品質提升之諮詢委員疑義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70734900 號
核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1 項規定所稱「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之適用情形
- 法律字第 1070351955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12、23 條規定參照,倘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而以基金填補者,由於基金總額已有變動,財團法人得經董事會決議減列基金總額,並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俾使財產總額與基金數額一致;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自未涵蓋第 5 款規定購買股票之投資行為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4781 號
檢送「107 年少年業務聯繫及座談會」會議紀錄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4799 號
法院督導少年觀護所時,宜併注意少年有無因違反所方規定而被處罰之情形,以及處罰內容是否符合法令
- 法律字第 10703518570 號
法務部就「依財團法人法授權訂定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薪資獎金及兼職費給與辦法草案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19320 號
行政法人法第 34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該法第 41 條第 2 項並非地方行政法人直接準用該法規定之依據,如解釋原機關(構)改制之地方行政法人得準用第 34 條規定,與該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相符,事涉主管法規解釋,仍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予以審認
- 法律字第 1070351788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組織是否屬該法「行政機關」,仍應以其設置目的是否在於從事公共事務及是否具有特定權限為判準,審視是否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例如獨立編制、獨立預算等要件,僅係在排除全無自主性組織被認定為行政機關,又不同法規對於「行政機關」定義未必相同,如組織法及作用法即有差異
- 法律字第 10703519350 號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 107年度署聲議字第 87 號
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第 7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另按法務部 92 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0920026106 號函略以:「……按本法(即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有關補充送達之要件應具備 1、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2 、補充送達之對象須為應受送達之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3 、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4 、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非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如符合上開要件,不論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本人,均自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時發生送達效力。……」查本件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於 107 年 6 月 28 日送達異議人住居所,由社區接收郵件人員(即受雇人,下同)簽收,於送達證書上勾選「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欄位,受雇人於送達證書上簽名並蓋有社區收發章戳,按前揭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系爭處分書業已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陳稱受雇人將郵件退回未收受系爭處分書、誤填送達證書等情,經行政執行分署函詢移送機關表示並未有異議人所稱之情事,系爭處分書業已合法送達。衡酌系爭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受雇人簽名、蓋章簽收系爭處分書之記載已相當明確,異議人主張未收受系爭處分書一事,顯不可採。另系爭處分書既已合法送達,異議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移送機關檢具相關文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於法尚無違誤。
-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2820 號
法院辦理少年事件紀錄塗銷時,亦應通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其保有之少年事件資料辦理塗銷
-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70030760 號
函詢如何確認及查詢我國與外國法院之判決有無相互承認乙事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70034084 號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條文於 107 年 6 月 13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有關執行命令所扣押執行者,乃債務人之可處分薪資,尚不包括債務人未具處分權限部分
- 法律字第 1070351538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所稱財團法人,包括 34 年 8月 15 日以後,我國政府已接收或應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並未包括 34 年 8 月 15日以後日本人民對於財團法人合法捐助之財產
- 法律字第 10703513950 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8、106 條等規定參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係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所為限期改善義務而受罰,亦即該限期改善義務係分別存在於每一位所有人,故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定之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人分別處罰,與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仍屬有別,如認處罰每一共有人作法有違比例原則,而應將罰鍰金額以持分比例分配至各共有人,則宜由主管機關考量於該法中予以明文
- 法律字第 10703518730 號
財團法人法第 1、15、16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所稱「董事(董事長)」,解釋上宜以「自然人」任之,並無得由「法人」擔任之特別規定,且對於財團法人「監察人及執行職務之人」可否由法人擔任問題,亦宜為與上述董事資格相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