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制字第 10702502620 號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8、30條等規定,法務部就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008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5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2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 72 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 法矯署安字第 10701534380 號
對於是否禁止被告閱讀報紙、收看電視及收聽廣播等,應由法官或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依職權為之,矯正機關則於接獲書面通知或其他適當方式後,依通知內容執行禁止或限制,並應注意不得擴大禁止或限制範圍
- 法檢字第 10704506200 號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4 條第 2 款規定,訂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並自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施行之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703502120 號
贈與人於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法院調(和)解時,依民法第 419 條第 1項規定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究係贈與人行使撤銷權並合意會同辦理塗銷登記,抑或係贈與人與受贈人合意解除贈與契約並返還贈與物,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時,於訴訟程序中自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 法制字第 10702502380 號
法務部就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有關格式體例,及為使條文內用語明確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7350 號
有關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涉及相關法律適用,法務部之說明意見
- 法律字第 10703500620 號
關於女性外籍勞工在台期間懷孕,因擔憂遭不當解雇,或未辦理新生兒通報,致其新生兒所受待遇,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公約所定基本權利保障未盡相符,究權責機關之處理,是否涉有違失等情案之續處情形審核意見,法務部之辦理情形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1810 號
法務部就為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審理臺南○○○○大樓之各項執照,未善盡審查、抽查、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職責,另經濟部亦未本於權責建立相關配套措施,致現行公司法對於建築公司營業、解散登記等規定過於寬鬆,均核有違失等情案,依權責分工表回復其辦理情形之說明
- 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3626 號
關於高危機家暴案件之通報及警力派遣、以及主動提供家暴被害人保護令狀繕本並說明等建請事項
- 法保決字第 10700017830 號
有關貴署所陳 106 年度「督核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暨尿液採驗作業稽核執行情形報告」乙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1670 號
法務部就有關原住民已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及農育權等他項權利者,得否具該土地之所有權之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17530 號
法務部就有關為執行「強化潛在兒少高風險家庭預警篩檢機制計畫」所需,擬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請求相關單位提供「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及「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等資料適用疑義之說明
- 法檢字第 10704505030 號
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類科錄取人員,於法院報到後隨即離院接受專業訓練,倘無實際在該院實習、工作或任職,應無利用人事關係從事不法行為之可能,無須適用律師法第 37-1 條執業迴避規定
- 法制字第 10702501830 號
法務部就自治條例條文內有「得」處罰鍰規定,係賦予主管機關得否裁罰之裁量權限,或僅係賦予機關處罰權限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法律字第 10703500230 號
行政罰法第 44 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 8 條及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 法律字第 10703501210 號
民法第 764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物權為財產權,權利人在原則上自得任意拋棄,但其權利如與他人利益有關時,自須加以限制,又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 148 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 法律字第 10703501400 號
信託法第 34 條、第 35 條規定參照,銀行辦理以其擔任受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及實行,是否符合該法第 34 條及第 35條第 1 項第 1 款除外規定,仍須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如經審認符合該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且未使受託人享有信託利益而違反該法第34 條規定者,即無違反受託人忠實義務
- 法制字第 10702501750 號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至第 27 條規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之自治條例,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其自治事項,依其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所定法規命令,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 章相關規定適用
- 法制字第 10702501390 號
法務部就「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及涉及處罰明確性原則等問題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2031 號
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將裁定正本發送相關人及機關
- 法律字第 10703501120 號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理由書及第 599 號解釋參照,因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無類似我國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急速處分」規定,惟依上述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於立法者以法律明定憲法解釋或裁判保全制度前,司法院大法官得視個案情形,權衡作成急速處分利弊,以決定是否作成急速處分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101 號
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1、土地所有權人。……」「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151 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政部中華民國 68 年 6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34348 號函釋:「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查本件移送書之義務人欄位記載「限定繼承人:甲○○(即異議人)、丙○○等 2 人(被繼承人乙○○)」,異議人等 2 人係被繼承人乙○○之法定繼承人,高雄市○○區○○段 1513-5 地號等 2 筆土地應為異議人等 2 人未為繼承登記之財產,為渠等公同共有,異議人等 2 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不因渠等已為限定繼承而免除其納稅義務。異議人既為本件納稅義務人之一,對本件稅款應負連帶責任,則行政執行分署形式上審查移送機關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要件,乃核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以及第三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股份(或出資)及股息、紅利予以執行,與前揭規定及函釋意旨尚無不合。
- 法制字第 10702500840 號
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線上申請就業金卡送件須知」草案,法務部之說明意見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01839 號
檢送 107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及越南等東南亞國家歲時重要節慶日期,以作為法院處理酌(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等家事事件之參考
- 法律字第 10703500680 號
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 法律字第 10703500740 號
建商將設定土地地上權建築物對外銷售使用權時,該使用權性質為何,學說容有不同意見;又建築物使用權取得,無論係基於債權或地上權,除分別有民法第 294 條但書情形之一或第 838 條但書情形之一,該債權或地上權原則上得讓與第三人;另債權與物權本質上並不相同,物權種類及內容以法律所規定或習慣法所形成為限,當事人所登記地上權使用收益方法可對抗第三人,而債權則可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債權人不得向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不生與民法第 757 條意旨是否相符等問題
- 院台廳民三字第 1070000222 號
公告 107 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選之聲請資格、期間、方式及應檢附文件等事項
- 法律字第 1060351769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35 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 法律字第 10703500720 號
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參照,均係以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倘非此情形,而係一行為違反一行政法上義務,依違反法規規定除應處罰鍰外,尚有沒入等其他種類行政罰,即無上述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