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603507450 號
父母或行使親權之人代理其未成年子女向航空公司查詢該未成年子女航班資料,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至航空公司如將保有之乘客個人資料提供予乘客以外之第三人,應視具體個案事實,依同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0603507020 號
父母死亡時,其出養之子女尚未與養家終止收養關係,故其對遺產無繼承權,縱使嗣後該子女與養家終止收養,權利義務之回復不溯及既往,至祭祀公業條例第 5 條有關繼承人列為派下員資格是否以「發生繼承事實時」為認定時點,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審認
- 法律字第 10603507260 號
債務人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如已處於可退還狀態,債權人於符合行使代位權要件下,自得代位請求退還營業保證金,尚不以提起訴訟為必要
- 法律決字第 10603507460 號
倘當事人間存有一同意交付仲裁事件及另一強制提付仲裁事件,除雙方當事人對二仲裁事件皆有明確約定交由同一仲裁機構併付辦理,關於仲裁機構等相關事項,仍應由當事人分別約定或依仲裁法相關規定辦理
-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4597 號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為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得於司法院院及法院網站辦理
- 院臺法字第 1060013576 號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二、三級毒品之品項,自 106 年 5 月 25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0603505540 號
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課予土地管理機關應於 2 年期限內全數公告義務,如因不及於期限內辦理公告,即排除民眾已於土地管理機關應公告期限內申請購回土地規定是否妥適,建請主管機關依立法目的及修法歷程予以釐明
- 法制字第 10602508650 號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4039 號
關於訂定少年事件移送法院前應注意事項,以及於職前及在職開辦少年事件有關專業課程等建請辦理事宜
-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12771 號
檢送 106 年第 1 季兒少安置機構可接受法院交付安置床位數,以供法院參考運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2960 號
修正後教師待遇條例,未就私立學校教師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轉任公立教師敘定薪級方式設有溯及適用規定,屬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及「新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無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另敘薪核計事宜屬立法政策裁量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卓酌
- 法律字第 10603505510 號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 法矯署安字第 10601034090 號
有關各矯正機關對於進出戒護區人員(含員工),除有免予檢查者外一律實施檢查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事宜
- 行執綜字第 10600531170 號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爰規定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法律字第 10603506720 號
行政機關作成許可處分,除考量案件具高度公益性外,綜合考量後,於附加附款內容之限制下作成系爭許可處分,故附款內容乃構成系爭許可處分不可分割一部分,如所附停止條件已屆期,而條件未成就則自始不生系爭許可處分之內部效力
- 檔應字第 1060002509 號
有關大部函轉所屬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請釋民意代表或立法委員索取法人董事會議紀錄,是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逕予提供一案
- 法律字第 10603505820 號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第 3點規定,並無限制國稅稽徵機關必須至第 2 輪之拍賣程序,且為第 4 拍者,始得聲明承受。不動產進行第 1 輪拍賣程序第 4 拍以後,倘各次拍賣無人應買,經國稅稽徵機關評估以該次拍賣最低價格承受具實益者,即得承受
-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60013486 號
被管收人接見其選任之律師時,應準用羈押法第 23 條之 l 關於羈押被告與辯護人交流權之規定
- 法檢字第 10604515290 號
如律師曾受原告委任擔任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代理人,部分被告不服原判決,因部分被告為律師曾受委託案件之相對人,不論案件是否具有訟爭性,仍屬律師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範情形,該律師不得復受部分被告委任對其餘共有人(含原告)提起上訴
- 法律字第 10603506430 號
參照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營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投標為公共工程得標廠商,於工程契約所訂保固期間屆滿前,所負保固義務尚未消滅,仍須使用他人名義及文件履行契約義務,故其違反營造業法第 54 條行為於保固期間屆滿時始終了,開始起算裁處權時效
- 法律字第 10603505620 號
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雖不具民法上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2項規定,其依分娩事實,與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係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5 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故未成年且未結婚生母,單獨為子女辦理戶籍法上出生登記時,應認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 法律字第 10603505880 號
考量當事人收養關係於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時即已發生效力,因裁定確定證明書遺失而未能補發,戶政機關恐難據以判斷裁定確定日期,事涉當事人身分變更及相關權利義務發生時點,為求審慎,似宜由戶政機關再洽請法院提供確定日期等資料,俾憑認定收養生效日期並辦理收養登記
- 法律字第 10603506370 號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應不限各相關法規已明定其為不得扣押者
- 法律字第 10603506450 號
法務部就「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指定該業別訂定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60350305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自其他非公務機關取得個人資料情形,自屬該法所稱「蒐集」個人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之一,於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5040 號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法律係指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又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依上述規定為之,並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 法制字第 10602507690 號
修正草案體例,如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 2 分之 1,係屬全案修正,故條文對照表應以全案修正格式書寫,即未修正者亦須列明,以符法制體例
- 法矯署教字第 10601520691 號
各機關對於假釋核准後,經更定其刑之受刑人,如發生刑期增加或減少之情事,請改依本函辦理,並注意「案件之樣態」、「要件及程序」及「審核結果之後續事宜」等提示事項
-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08713 號
檢送監護、輔助宣告聲請事件及其他監護、輔助宣告(含撤銷聲請)事件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例稿,以供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