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釋一覽
收錄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的行政函釋與行政命令,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點選任一筆可閱讀要旨與全文,或切換下方分類瀏覽不同來源。
最新司法院函釋
- 法律字第 10603501970 號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8、29、33、43 條等規定將該事件必要相關資料移送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依相關資料進行裁決,對公路主管機關而言,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款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3580 號
參照電信法第 27、28 條規定,營業規章內容變更,應屬電信事業就其服務條件所為事實上變更,並非處罰法規有所變更,從而並無行政罰法第 5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483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如公務機關基於防制志願役官兵毒品危害,於犯罪預防、矯正特定目的,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委由他公務機關比對後,蒐集志願役官兵入營前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紀錄;又公務機關為協助偵查犯罪目的,蒐集持有或施用上述個人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雖非原蒐集個人資料特定目的,應可認屬特定目的外之合法利用
-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5 號
公告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關於智慧財產及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部分之服務事項 (原司法院 104.06.05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15371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原司法院 104.08.31 院台資一字第 1040023488 號公告自 106 年 5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 院台資一字第 1060010056 號
公告修正司法院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關於行政訴訟法部分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9720 號
少年前科紀錄及相關資料,不包含保存機關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所編纂之卷宗。又塗銷方式,應使一般人無法直接辨識或經交比對後可得知而言,而非將相關紀錄及資料均銷毀
- 法檢字第 10604505660 號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法院,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係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且該律師受委任案件既經原審法院判決,縱其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或遞送書狀,已無利用人際關係方便從事不法行為可能,應無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適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4060 號
檢送「擬修正民法第 1050 條及第 1055 條之 1 將父母親職教育原則納入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子女監護酌定及改定之要件與增列親職教育原則」乙案研析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04660 號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如係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其法定職務,而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於原蒐集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又上述規定所稱「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認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4750 號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括按季、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文書而言,不包括機關僅於網路發行電子公報
- 法律字第 10603504810 號
參照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有限合夥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有限合夥法所稱「有限合夥」,與民法所稱「合夥」,二者係屬不同概念
- 法律字第 10603504630 號
檢送法務部就「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2771 號及會台字第 12674 號聲請解釋案」之書面補充意見
- 法律決字第 10603503040 號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 法廉字第 1060031848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 法律決字第 10600543880 號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係基於利益衡量原則,給予受通知者表示意見機會,惟受通知者並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僅得將受申請資訊提供給特定申請人;另申請人使用取得政府資訊時,仍應注意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 法律字第 10603504200 號
法務部對於各機關函詢問題所表示之法規諮商意見,係供相關機關參考,各機關仍得本於權責自行斟酌是否採用
- 法制字第 10600050350 號
縣(市)自治規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就直轄市自治法規適法性,應提具有無牴觸上位法規具體意見,定有罰則之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適用再行會商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9034 號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有關性侵害或兒童少年受虐等情事,應進行通報
- 106年度署聲議字第 20 號
按破產法第 103 條規定:「左列各款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4 、罰金、罰鍰及追徵金。」本件執行名義為異議人欠繳 84 年度綜合所得稅罰鍰,依上開破產法規定並不得為破產債權,不得於破產債權中行使權利。故此種「罰鍰債權」,僅不得為破產債權,但其權利並未因異議人破產而消滅,若於破產程序外就破產人之自由財產受償,或於破產程序終結後行使其權利,自非法之所禁(法務部中華民國 81 年 12 月 23 日《81》法律字第 19168 號函意旨參照)。另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57 年度第 2 次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20 號會議研討結論,亦認為在破產程序中,如破產管理人變賣破產人之財產所得,於清償破產債權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有餘款者,稅捐稽徵處之違章罰鍰如已取得執行名義,亦可聲請法院對該餘款執行。又行政執行分署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管收異議人,經士林地院裁定准予管收異議人,該裁定即載明:「按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破產法第 149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罰鍰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破產法第 99 條及第 103 條第 4 款亦有明定。所謂罰鍰不得為破產債權,係謂罰鍰債權,不得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準此,罰鍰債權既不得為破產債權,不得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則未能受清償之罰鍰債權請求權,自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視為消滅。」嗣異議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在案,該裁定亦認罰鍰債權人並非破產法第 149 條本文所指之破產債權人,罰鍰債權人無依破產程序而受清償之可能,故破產法第 149 條本文對於罰鍰債權無適用餘地;異議人另於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原罰鍰案件時,對該分署扣押其繼承丙○○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異議人敗訴,該判決亦載明罰鍰請求權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異議人復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準此,法院實務上亦認罰鍰債權不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是該罰鍰債權並無因異議人進行破產程序而消滅,或因破產程序終結而消滅。
- 法律字第 10603503020 號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 31條第 1 項規定適用
- 檔應字第 1060001208 號
函詢檔案法第 17 條適用疑義
-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8730 號
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機構輔導時,應通知少年戶籍地及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利追蹤輔導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60008350 號
檢送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1 則及保留加註 3 則刑事判例,以供庭長、法官等相關人員參考、利用
- 法律字第 10603501920 號
地籍清理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參照,所稱「出資比例」,在相當於合夥情形,究係指「互約出資」或「已履行之出資」,宜由地籍清理條例主管機關權責,探求該規定立法意旨後判斷
- 法律字第 10603500320 號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代位求償特別規定,所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綜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32 條規定,應可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被保險人(加害人)無過失情形,故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應無按加害人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得代位求償金額問題
- 法律字第 10603501960 號
合作社法為民法特別法,合作社清算程序應優先適用合作社法規定,除合作社清算人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派者,方由法院監督外,餘均由主管機關監督
- 法律字第 10603503890 號
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並無社員或股東概念,故無社員總會或股東會作為法人最高意思機關,尚不得由財團法人於章程未定特定情形下,自行決定解散,而應由主管機關依民法第 65 條程序辦理
- 法律字第 10603503920 號
信託法第 4、64 條規定參照,委託人如於信託行為中定有受益人及受託人得共同終止信託者,自應從其訂定,當事人如未就該項約定為登記者,僅係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而已,尚難逕認該項約定為無效
- 法制字第 1060250495 號
法務部就「財政部納稅者保護諮詢會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提供意見及推派 1名委員乙案」之意見
- 法律字第 10603503910 號
法務部就「研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可行性乙案」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