迨
直到(某時)、等到(某時)
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認為原告的起訴不合法或無理由,不應該准許,而裁判駁回原告的請求。
再質
再次比對
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主義是指訴訟程序的開啟、進行與結束,由訴訟當事人決定與主導,法官僅為中立的裁判者。特別是關於證據調查程序,須由當事人負責證據的準備與提出,法院不能於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範圍以外,依職權主動蒐集或調查證據。然因行政訴訟涉及公益,為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公益以及貫徹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行政訴訟是採取與當事人主義相對的職權調查主義,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第133條及第134條規定,行政法院負有查明事實的義務,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事實主張及證據聲請的拘束。
善良管理人
依一般交易上的觀念,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的人。若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會構成抽象輕過失。
倘若
假如。
系爭
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或有爭議)的。例如:系爭房屋就是在個案中當事人所爭執的房屋。
工作許可
工作的允許、同意。例如: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定應執行刑
指法院就被告所犯的數罪,而宣告數刑期時,依職權或聲請將該數刑期,裁定被告合併應執行的刑期。例如:被告犯三個竊盜罪,各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月、二年,法院定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毀越門窗
毀越門窗的門、窗,指門戶及窗戶,而毀、越則指毀損(例如打破大門)及踰越(例如爬過窗戶),用鑰匙開鎖啟門入室,則非毀越。又毀損與踰越不必兩者兼具,毀而不越,或越而不毀,只要能使他人門窗失去防閑作用,即該當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2 條
-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醫事檢驗師。 二、醫事放射師。 三、護理師。 四、物理治療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助產師。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5 條
有醫事檢驗師法、醫事放射師法、護理人員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及助產人員法所定不得充任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助產師,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 前項附表一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及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至附表六。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2 條
- 小船所有人申請特別檢查或定期檢查時,應使受檢查之小船,預為下列之準備: 一、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但下列除復航外之小船申請定期檢查,且於前次檢查已施行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者,不在此限: (一)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 (二)總噸位未滿五,船殼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並以船外機為主要推進動力之漁船及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 二、船身內外各部分應剷刷清潔,並將非固著之物移去。
- 船齡未滿十五年之非載客小船實施入塢、上架、上坡或吊岸有困難者,經航政機關同意,得由驗船機構出具漂浮狀態下之水下檢查核可報告替代。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3 條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 14 條
建造中特別檢查之小船,航政機關應先審核各種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檢查: 一、船身檢查: (一)安放龍骨、艏艉柱材、底板肋骨及其他結構材時,所用各種材料及尺寸應與設計圖說相符,各部分連接及固著方法,應予堅固。 (二)船殼完成時,應施行水密檢查,結構應堅固,舵之裝置應堅固及正常。 (三)小船應具有足夠之穩度,於船體建造完成階段之適當時期,在航政機關檢查人員監督下,由造船技師施行傾側試驗,並提供穩度計算書。但非載客小船得以全船乘員或等效方式集中於一舷,而甲板線不致沒入水中替代。其乘員之重量,以每人七十五公斤計算。 (四)同型小船業經施行傾側試驗者,得免依前目規定辦理。 (五)試航時,各種裝置及設備應完善。 二、動力小船之機器檢查: (一)工廠製造時,所用各項材料應與計畫說明書相符,各部構造應堅固,汽缸及油箱空氣筒應附水壓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二)試車機器發動正常,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正常準確,汽缸及各軸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縱必須正常。 (三)購自國外機器,應附證明文件及說明書,並依前目規定施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