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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7 條

  1.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2.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 二、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 八、有不隨身行李。 九、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十、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
  3. 前項第九款所稱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指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4. 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5. 經由綠線檯或經海關依第三條規定核准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經由紅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受理申報並開始查驗程序後,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更正。如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照,指下列各款規定: 一、汽車號牌: (一)大型汽車號牌。 (二)小型汽車號牌。 (三)重型機車號牌(含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其他大型重型機車號牌及普通重型機車號牌)。 (四)輕型機車號牌。 (五)拖車號牌。 (六)汽車臨時號牌。 (七)機車臨時號牌。 (八)拖車臨時號牌。 (九)汽車試車號牌。 (十)機車試車號牌。 (十一)使字汽車號牌。 (十二)領字汽車號牌。 (十三)外字汽車號牌。 (十四)動力機械牌證。 二、汽車證照: (一)大型汽車行車執照。 (二)小型汽車行車執照。 (三)重型機車行車執照。 (四)輕型機車行車執照。 (五)汽車臨時行車執照。 (六)機車臨時行車執照。 (七)汽車試車行車執照。 (八)機車試車行車執照。 (九)拖車使用證。 (十)拖車臨時使用證。 (十一)預備引擎使用證。 三、汽車駕駛人及技工證照 (一)普通駕駛執照。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四)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五)國際駕駛執照。 (六)技工執照。 (七)學習駕駛證。 四、汽車檢、考驗員證照: (一)汽車檢驗員證。 (二)汽車駕駛考驗員證。 (三)汽車檢驗員合格證書。 (四)汽車駕駛考驗員合格證書。 五、汽車運輸業證照: (一)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公路汽車客、貨運業營運路線許可證。 六、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及駕駛訓練班各類師資合格證書: (一)駕駛訓練班立案證書。 (二)班主任合格證書。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合格證書。 (四)汽車構造講師合格證書。 (五)汽車駕駛教練合格證書。 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八、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號牌。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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