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
因此、所以、於是。
平均餘命
一個人從現在開始,預期可以繼續存活的平均年數。亦即該年度社會上各年齡層的世代,在當時醫療、生活水準下,預期可以繼續存活的平均年數。例如:我國於104年的男女預期壽命各為77.01歲、83.62歲,則0歲男孩的平均餘命就是77.01年,20歲少女的平均餘命則為63.62年。
惟查
但、但是、但是依
法無明文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入侵他人電腦的故意,客觀上有對他人電腦的無故入侵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無合法使用權限的他人電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經有合法權限之人的同意,而進入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便構成本犯罪。
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稱為和解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和解時約定「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表示除了和解條件以外,當事人就其他所請求的權利,因拋棄而消滅。
地價評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法律,組織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所進行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規定之地價、標準地價等事項的評議行為(土地法15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條、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刑法第158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指行為人無此職權,卻冒充公務員而僭越行使其職權。例如: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書記官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因書記官依法無向人民收取款項之職務,自無由使人假冒官銜以行使之餘地,是其所為,僅犯刑法第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捨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即當事人於法院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在可行使上訴權的法定期間內,明白表示不上訴的意思。如當事人已提起上訴,就只能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可言。當事人捨棄上訴權後,如果他造也不得上訴者,判決就會確定。
訴訟行為
構成訴訟程序行為,且足以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者,例如:被告聲請法官迴避的行為。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且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3 條
- 教育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
-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之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成果;其格式如附件一。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4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擬編,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 教育法人購建固定資產及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並評估效益及風險。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5 條
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記載工作項目、執行經費、活動時間、活動地點、實施方式與內容及實施效益;其格式如附件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 6 條
- 教育法人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 教育法人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
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應併附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
教育法人應將前二條規定之報表於本部備查後一個月內,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教育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本部公告之金額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表,報本部送立法院審議。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
- 教育法人應依其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建立會計制度,並報本部備查。
-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會計要素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七、財務處理程序。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
- 教育法人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得以電子方式輸出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使用電子方式輸出之會計帳簿,應按順序編號,彙訂成冊。
- 前項使用資料儲存媒體保存會計資料,應提供處理會計資料之會計軟體及資料儲存媒體,且其能由電腦隨時列印儲存之會計資料,以供查核。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
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
- 原始憑證,分類如下: 一、外來憑證:指自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給與教育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教育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法人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
- 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教育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其解釋公告。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
- 記帳憑證,分類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
- 第一項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教育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
- 教育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教育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