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補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項聲明即系爭攤位之交易價額,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之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核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項聲明即系爭攤位之交易價額,加計第二項聲明請求之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核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交易價值加計請求給付租金及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金額。
為此依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873號原告陳毓璇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邱晉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簡字第3276號上訴人林子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志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820號原告柯厚丞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持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被告因該占用行為而獲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崁頂福安宮法定代理人吳建隆訴訟代理人陳柏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航、林進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3.綜合上情,本院自難僅憑該份買賣契約,即認被告獲有15萬元之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600號原告孟聖慧訴訟代理人江蘊生律師被告何福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指依權益內容侵害在法律價值判斷上專屬於他人之權益,即可認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致他人受損害
是終止以前之契約關係,不發生回復原狀之問題,終止以後契約消滅,當事人間如有給付物之授受,惟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2項)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又此部分費用為因原告與保戶間保險契約作業所生,被告顯未受有何利益,自亦難認被告受有不當得利,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償還此部分費用,亦屬無據。
縱招牌原設立於系爭外牆,原告僅得就編號1之招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年度審訴字第1899號原告古博仁古舜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張麗真律師被告游喬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再查聲請人原主張請求起訴前不當得利228,800元,於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時減縮為122,486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告藍婕妤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律師事務所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重司調字卷第9頁﹚,嗣具狀變更訴之聲明㈠之金額為45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92萬元。㈢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賠償金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