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5年度投簡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惟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
且被告因該占用行為而獲取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告周興乾被上訴人即被告周茂盛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又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
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游博元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5,935元及第4項前段係請求被告游博成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0,869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804元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8,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未經原告繳納。
是相對人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金額應為3,856元。
黃瑩櫻等5人主張對李源得有代為繳納地價稅之不當得利債權存在,並與黃瑩櫻等5人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主張抵銷,應屬無據。
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5,500元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小字第1602號原告鍾易茜被告蘇冠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二)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1.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倘若鈞院認定伊有無權占用情事,對於上訴人所主張之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計算方式及金額無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部分,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則係本於不當得利之債權關係,亦非本於物權之請求。
),惟被告否認,辯稱原告主張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數額顯已超過土地法第97條所規定之上限等語(見訴字卷第182至183頁)。
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如認當事人適格無欠缺,原告得在分割遺產前單獨請求A02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給付予其一人,A02也是基於使用借貸法律關係在B01死亡後繼續單獨使用系爭房地,無不當得利可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橋簡字第153號原告蔡愛華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楊啟志律師被告院明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9萬元之情形,第二、三部分則涉及反訴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家庭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應如何分擔、有無不當得利7萬5,000元、13萬5,000元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