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3297元,及自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㈣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保險金,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㈣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健保署審認原告等係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虛報醫療費用,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約及管理辦法
六、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定有明文。
㈢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
五、再按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又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依上開說明,本件係在保險法修正施行前為扣押,南山人壽公司尚未將解約金支付執行法院,自應適用修正後保險法之規定(二)異議人雖主張如前,惟查系爭保險契約屬健康保險,南山人
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亦有明文。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89,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因此,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之規定,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堪採信。
爰依民法第184條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3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等語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代位楊國蘭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應屬有據。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75,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故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請求權,洵屬有據。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4,4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8,6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