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㈡、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法第55條第4款定有明文。
㈡、保險契約,應記載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保險法第55條第4款定有明文。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國民年金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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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188條第1項、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已賠付被保險人之金額等語。
㈥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原告承保車),使原告承保車受損,其因此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12萬0,851元(工資6萬5,726元、零件5萬5,125元),依保險法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34萬1,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身受損,原告已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2,815元(含鈑金7,900元、塗裝12,440元、零件12,475元),爰依保險法第
管理規則為保險法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177條訂定之法規命令,並非限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型態應為僱傭關係,惟保險公司如為履行管理規則所課予公法上義務,將相關規範納入契約內容
附表所示保單(下稱系爭保單)依其保險單條款封面及第9條約定所載,其給付項目包含身故及全殘給付,顯見系爭保單除具人壽保險性質外,兼具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之性質且無法單獨解約,依保險法第
又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1,769元業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由原告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求償權,爰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所
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30,310元折舊後為6,913元,加計工資等費用後之修復費用共28,147元,是原告依保險法第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4,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6日起(本院卷第81頁送達
兩車不慎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上開受損部分業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修復費用205,722元(含工資11,550元、烤漆13,749元、零件180,423元),並依保險法第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已給付被保險人新臺幣(下同)228,286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