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相姦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相姦是指男女之一方,與有配偶之人,在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合意發生性交行為,與通姦一詞是相對應的意涵。刑法上所謂的相姦者,是指通姦行為一方的配偶,對其二人之合意性交行為提出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之告訴。 例如丈夫外遇通姦,太太提出告訴,與丈夫通姦的女子便是相姦者,丈夫則是通姦者;反之,太太外遇通姦,丈夫提出告訴,與太太通姦的男子便是相姦者,太太則是通姦者。
勘驗
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作勘驗的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例如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於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讓法官知道。
偵查
係指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為就公訴之提起、實行之準備,而以犯人之發現、確保以及證據之發現、蒐集、保全為內容之活動。
具保
刑事訴訟中的用語。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到法院或地檢署,以擔保自己不會逃亡。如果逃亡的話,保證金就會被沒入。
大赦
是赦免的一種,是指由總統對於一般或特定犯罪所為之消滅罪刑宣告及追訴權等法律效果之命令。大赦是國家拋棄刑罰權的表示,一經大赦,視同未犯罪,若案件在偵查中,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若案件已經繫屬在法院者,則法院應為免訴之判決。
訊問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法官或檢察官為查明事實,而向被告發問的一種調查證據方式。這與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有所區別。
反證
本證是指可以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而對於本證具有否定作用的證據,稱為反證。在刑事訴訟中,認定被告犯罪成立,必須要有本證,如果沒有本證,就算被告所提出的反證無法證明,也不能因此認定被告犯罪。
扣案
刑事訴訟所稱扣案,是指為了保全證據或應該沒收的違禁物、不法所得等證物,而由司法機關採取查扣、扣押方法,施以暫時占有的強制處分。其中,保全證據的扣案,目的在於保存犯罪證據,避免遭到人為破壞,以作為日後追訴及審判時的證據。至於違禁物、不法所得的扣案,目的則在於保全將來沒收程序的執行。
鑑定
解釋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的判斷而為的報告。例如車禍原因或責任的鑑定。 解釋二:鑑定是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刑事案件若涉及特別知識或經驗時,交給具有相關知識的專家,對於待證事實,藉由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客觀、中立性的科學,做出適當判斷,提供給法院參考,確保犯罪事實認定之公正明瞭。審判者並非全知全能,面對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藉由其他專家輔助,來認定犯罪事實,正是釐清事實的必要方法。 刑事鑑定運用的範圍,按案件性質而決定。最常見到的是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此外,按照目前司法院鑑定機關名冊分類,可分為:醫療過失、毒品尿液、鑑識工程、土地測量、鑑界鑑價(含動產、不動產)、機械設備、交通事故、會計、槍砲、彈藥、刀械、其他等十一類,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而且是否交付鑑定,也是由法官或檢察官按照個案來裁量決定的。決定交付鑑定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可分為選任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二種。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736 號刑事判決
...可稽,此部分原判決雖有誤載,然於判決結果顯無影響,附此敘明。四、依上所述,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65 號刑事判決
...,徒以自己之說詞,指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1261 號刑事裁定
...較,此部分亦非可採。至其所舉個人或家庭因素,非定應執行刑案件所須審酌因素,均顯不可採。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658 號刑事判決
...審判範圍之本件有無「陷害教唆」而為爭執,尤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99 號刑事判決
...決已斟酌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四、依上所述,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抗 字第 1378 號刑事裁定
...延長羈押之裁定,於同年9月12日具狀提起抗告,並未敘述理由,原審法院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377 號刑事判決
...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俱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法官黃斯偉法官許辰舟法官李麗玲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042 號刑事判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有關犯罪所得、扣押物之沒收及發還,依法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本院礙難准許,附此指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640 號刑事判決
...書所定之例外情形,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孟佳威猶就此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均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何俏美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73 號刑事判決
...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727 號刑事判決
...本院併辦部分(112年度偵字第18467、18468號),自屬無從審理,而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34 號刑事判決
...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08 號刑事判決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阮文宇所請從輕量處最低刑期等語,不予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法官林瑞斌法官王敏慧法官李麗珠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非 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其附表一編號7部分撤銷,就此部分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糾正及救濟。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786 號刑事判決
...本院為法律審,不為新證據之調查,則其請求本院傳喚被害人到庭與其協商賠償事宜,並改判較輕之刑,即屬無從審酌,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740 號刑事判決
...為單純有無犯罪事實之爭論,均不能認為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應認林伯瀧、曾盈順之上訴,均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法官周政達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738 號刑事判決
...,漫為爭執,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594 號刑事判決
...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3178 號刑事判決
...以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英志本件正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