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刑事判決
),如解釋結果,有多種涵義之可能性時,則應依法條在立法總體系中之地位和意義(體系解釋)、立法者真意(歷史解釋)、法條規範之目的及倫理價值(目的性解釋),抑或合乎憲法規定或其所宣告基本價值
),如解釋結果,有多種涵義之可能性時,則應依法條在立法總體系中之地位和意義(體系解釋)、立法者真意(歷史解釋)、法條規範之目的及倫理價值(目的性解釋),抑或合乎憲法規定或其所宣告基本價值
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亦有明文,惟「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是以婚姻之目的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
號屢次裁處罰鍰,仍未改善,依然故我,甚裝設風鈴,增加滋擾程度,並矢口否認,爰裁處罰鍰1萬2000元,並未逾越法定罰鍰限度,且具體表明審酌之各項事由,未違背憲法揭示之比例原則
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
,憲法為民事法之上位規範,民事法解釋時應採取合憲性解釋。
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之上訴而告確定,雖再審聲請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提出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4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惟為確保憲法第
是以,主張原確定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或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請求再為減輕其刑,均屬量刑評價範疇,尚非再審制度所得救濟之事項(最高法院115
因此,該規定雖限制人民駕駛車輛之自由權利,但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未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牴觸。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刑期,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刑期,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
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相互權衡後,認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並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
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予以加重其刑。
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9萬9,573元,即難認系爭保險契約係維持抗告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而不得強制執行,是相對人聲請執行系爭保險契約債權,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或侵害憲法第
接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之期間與狀況、歷次鑑定與評估結果、已完成刑後強制治療之時間、前揭秀傳醫院所為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之詳細內容等,及強制治療對受處分人人身自由之憲法權利構成重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