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
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請求憲法法庭於本件就系爭裁定之憲法審查案件作成判決前,暫時停止原因案件民事訴訟之審理等語。
參、經查,原判決即本案憲法判決附表一聲請人33號之終局確定判決,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前送達於被告等,而被告於上開施行日後6個月期限內,亦已向憲法法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
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為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113年3月15日以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
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以其僅屬單一、偶發交易,數量僅10公克,尚未交付毒品即遭查獲,嗣後坦承犯行,認已屬憲法法庭前開判決所指責罰顯不相當、情堪憫恕之情形,指摘原判決未依刑法第
然前開憲法法庭判決之效力,僅限主文及其主要理由,並不及於其他販賣毒品罪。
要之,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範圍涵蓋結婚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之自由。
二、按被告之辯護人對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業據司法院憲法法庭
二、經查:(一)按人民有訴訟之權乃憲法第16條所明定,故人民之權益若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本得藉由法律程序以求救濟或預防。
,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603號解釋參照)。
就此而言,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原判決認為伊所為與公共利益無涉,逕論以違反個資法,顯有違法,且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語。
又訴訟權係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受公平審判之權,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公法上基本權,係對國家機關(法院)之司法受益權,非私法上權利(最高法院
復未能以與腳環實質功效相當之電子手環定位替代,亦有違國家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權之憲法本旨,應予撤銷等語。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
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又人民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同屬憲法保障之權利,國家原則上均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㈣至被告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主張採尿程序違法部分,查上開憲法判決,係針對司法警察對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實施強制非侵入性採尿,於無法律明文授權之情形下所為之程序合憲性宣示
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此經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宣示甚明。
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以此為由,明揭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對販賣第一級毒品者之處罰,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並認為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