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5年度投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行完畢後,又再為與前案之罪名、侵害法益及罪質完全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認本案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行完畢後,又再為與前案之罪名、侵害法益及罪質完全相同之本案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認本案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
故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
又道交條例第62條第1項前段係就肇事未依規定處置所作之處罰規定,同條項後段則係肇事逃逸之處罰規定,顯然立法者已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參酌駕駛人違規行為之態樣
然本案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均已遭轉交一空,且依卷存事證,無以認定該款項為被告所有或在被告掌控中,若對被告沒收、追徵該等款項,難謂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過苛之虞,
㈦綜上所述,被告並無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顯然缺乏法定羈押事由、原因,倘續予審判中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顯然有失衡平,有違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之旨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原處分對聲請人課予終身禁止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處分,本質上屬於對憲法第15條工作權中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限制,其所造成聲請人之精神痛苦與專業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
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
與前案之罪名、侵害法益及罪質完全相同之本案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基於助其重返社會並兼顧社會防衛之考量,認就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應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且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4次,共計16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7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減刑比率86.96%等案例,與抗告人之原裁定突顯天壤之別、不平等之處,更與憲法第
另依司法院釋字第404號、第510號及第584號解釋,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工作權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
又前述規定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業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揭示: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
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就監獄之管理措施認為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亦同。」
有關易科罰金此項易刑處分之否准,如刑事執行機關作成不准為易刑處分之處分,受刑人所遭受之刑罰執行,即從非拘束人身自由之易刑處分轉換為拘束人身自由之自由刑,二者就憲法上基本權利侵害之類型與強度明顯不同
助筆錄製作,顯係出於執行審判職務之目的需要,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聲紋、情感活動等內容,涉及人性尊嚴、一般人格權及資訊自決權等核心價值,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疇
,足見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