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06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06號原告羅婕芸被告龍沛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006號原告羅婕芸被告龍沛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現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
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足認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之無正當理由收受對價而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5號原告林俐岑被告張雅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審金簡字第402號,原案號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㈣核被告黃品誠係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後段之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查被告黃冠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後坦承犯行,依照被告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上訴人江旭恩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
⒊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後法律。
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原告劉秉勳被告黃瀚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簡字第301號),經原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