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115年度附民字第703號原告黃中文簡素麗被告溫佩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115年度附民字第703號原告黃中文簡素麗被告溫佩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被告董德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組織、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內所載證據可佐,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661號上訴人陳盈吉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
以范長陽提供之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於同日提領上開款項後交付范長陽等事實,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424號上訴人劉怡宸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上訴人梁樹仁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4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83號),本院判決如下: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
理由一、本件被告陳秀霞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一、本件被告黃姜鄰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前揭所為,同時涉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雖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有所自白,然仍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投金簡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馨云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之處斷刑範圍最重為有期徒刑5年。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查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於修正後改列第19條第1項,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