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理由壹、本院審理之範圍:原審審理後,就上訴人即被告高維智對竊盜告訴人黃傑所為犯行判處罪刑,另就被訴竊盜告訴人許鈞湄部分,則諭知無罪。
年度偵字第26534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莊顯忠犯竊盜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宋勝興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年度偵字第2185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王玉燕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上訴意旨固執前詞,主張被告未經同意逕自拿取本案物品之行為,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故意。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4月、3月(2次)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
115年度偵緝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陳柏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濤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論罪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罪,係結合侵入住居罪與一般竊盜罪,而獨立成立之加重竊盜罪,性質上屬於結合犯,除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竊盜之意思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文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三、經查:㈠異議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3946號刑事判決認定異議人共同犯踰越門窗竊盜罪、竊盜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
(二)查TJHIAHERMAN否認涉犯本案竊盜罪嫌,辯稱被告邱建銘是其老闆,被告說要加班,帶其去「錫隆公司」搬東西,其並不知道是去竊盜,以為是加班等語,經臺灣桃園地方
惟受刑人不知悔改,於緩刑期前之114年8月27日更犯竊盜罪(下稱乙案)、於緩刑期間之115年1月18至20日更犯竊盜罪(下稱丙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5年度易字第
⒊被告所犯竊盜罪、詐欺取財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等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6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蕭品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6罪)。
㈣綜上,原審就被告所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之量刑並無違法或有何偏輕、偏重之不當,罰當其罪,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