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10餘年後之109年,再次找上原告,以跟蹤騷擾方式對原告不停糾纏、以言語對原告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10餘年後之109年,再次找上原告,以跟蹤騷擾方式對原告不停糾纏、以言語對原告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兼衡A女身體權、貞操權、A女之父身分法益遭侵害之損害程度、被告侵害之手段、情節,與兩造上開經濟狀況、身分、地位等情狀,認A女、A女之父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以50
故原告劉○源、范○珍、劉○芸、劉○喬、吳○嫺均請求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尚稱允當,為可採取。
⒉原告A02之受傷損害:醫療費29,136元、看護費22,000元、減少工作損害12,000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
本院查,兩造系爭刑事前案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並經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081號判處被告應賠償原告
3月15日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於111年6月21日擷取部分內容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案外人林宗漢部分,屬於侵害被告隱私權之行為,而認被告請求告訴人陳競翔應給付被告精神慰撫金
依卷附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非因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犯罪而直接受損害,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財產權被侵害者,不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
5、精神慰撫金部分: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致原告出現焦慮、憂鬱、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需至身心科就診,受有精神慰撫金66,000元之損害云云,固據原告提出光田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喪葬費48萬7682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248萬9518元)。
5萬元為適當四、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驗傷門診費用及身心治療治療費用1968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51968元「計算式:1968元+5萬元=51968元」
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
此外,原告黃俊菖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6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⑶精神慰撫金10萬4,848元。㈡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原告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而受有系爭傷害,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又林姿吟並無勞動能力減損之情形,且其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亦屬過高。
玆審酌前述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不法行為態樣、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0元為適當。
⒏精神慰撫金800,000元:原告為治療系爭傷害往返醫療院所復健多次,復原期間又併發沾黏使疼痛加倍難以忍受,其健康、生活及家庭俱受影響,精神上痛苦難以形容,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