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702號刑事判決
茲查,被告雖可預見交付上開帳戶資料,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詐欺取財
茲查,被告雖可預見交付上開帳戶資料,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詐欺取財
犯罪事實丁宥翎於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陳隆昌」、「猴友友2.0」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組織,擔
㈤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3證人即告訴人鄭鎧岳於警詢之指訴證明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並匯出款項之事實。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
,並擔任提供帳戶、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
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實施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從而被告提供前述帳戶資料之行為,僅係對於他人共同為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罪之實行有所助益,而屬參與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嗣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際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5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欺附表所示之許佩漩等人,致附表
,將所取得贓款30萬元轉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尚值青年,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負責依指示向告訴人面交取款再轉交款項之車手角色,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及一
嗣許雅晴與「金葉芳」、「張沛雅」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同上方式詐騙黃湘荑,致黃湘荑信以為真
嗣「林家福」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
,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持本案三帳戶之提款卡分次提領而出,達成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來源、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既
林宥宏、錢少凱遂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組成飛機軟體聯絡群組,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及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
查,原審審酌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擔任持偽造文書與偽造(準)特種文書,向受騙民眾收取詐欺贓款後轉交上手的車手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遂行詐欺集團之犯罪計畫
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