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
心成員,然其於本案中直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負責轉匯款項至詐欺集團所操控之虛擬帳號,其行為仍助長詐欺風氣,使詐欺首腦、主要幹部得以隱身幕後,影響經濟秩序,
心成員,然其於本案中直接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負責轉匯款項至詐欺集團所操控之虛擬帳號,其行為仍助長詐欺風氣,使詐欺首腦、主要幹部得以隱身幕後,影響經濟秩序,
」及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滿18歲之人)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於民
請酌以被告雖坦承本件犯行,然其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為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並與上揭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
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亦同屬該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而該條例
4附表一編號4林雨燁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附表一編號5林雨燁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本案刑之減輕事由之審酌:㈠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按被告及其餘詐欺集團共犯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於115年1月21日修正,並於同年
惟被告參與詐欺集團組織,負責擔任收簿手等工作,指示他人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共同從事本案詐欺取財與洗錢犯行,並藉以產生金流斷點,而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查被告前於108年間已曾因金融機構帳戶涉案,該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為詐欺、洗錢之用,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陳冠宇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術詐騙黃立瑋,致其陷於錯誤
張馨予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一、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宥婷」、通訊軟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詐欺得款(詳見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各該筆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得逞(下稱犯罪事實二)。
王坤明負責遞送供詐欺款項匯入所用之存摺及提款卡、指揮暨監督提領車手工作情形、收取詐欺款項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等工作(俗稱:監督、收水);張育誠負責收取詐欺款項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收水等工作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不法份子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使詐欺成員得以掩飾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第3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李欣芮明知或預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詳細之詐欺手法
63巷八張犁環保公園,將前揭詐欺款項交付予少年林○崴,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流向。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織財產之條件部分,將扣押財產範圍擴及該詐欺犯罪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方可適用,條件亦較舊法後段規定嚴格,故適用新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Jeff」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